山东潍坊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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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版业主委员会章程

通用版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名称:地址:所辖区域范围:第二条性质和宗旨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其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第五条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辟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者住宅区 (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辟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者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业主委员会章程 (2)

业主委员会章程 (2)

业主委员会章程一、目的与宗旨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促进小区内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组织机构1.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为业主的最高决策机构,全体业主享有与会、发言和表决权。

2.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业委会。

业委会成员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3. 业委会业委会是小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小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并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益。

三、业委会成员的选举与任期1. 业委会的组成业委会由7-9名成员组成,包括1名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2. 业委会成员的产生业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结果以绝对多数原则确定。

3. 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2届。

四、业委会的职权与责任1. 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有权召集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制定议程、组织会议,确保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

2. 监督小区管理和服务业委会有权监督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3. 管理财务和资产业委会负责小区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做好收入的筹集和支出的管理,确保小区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4. 维护业主权益业委会有责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

5. 撤换业委会成员如业委会成员在履职过程中严重违反章程,或违背业主利益,业主大会有权对其进行撤换。

五、业主大会的召开与决策1. 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大会由业委会召集,并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业主,说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信息。

2. 业主大会的决策业主大会的决策以出席会议业主的过半数通过为有效,重大事项和涉及业主权益的决策应由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业委会的运行与管理1. 业委会例会业委会应定期召开例会,就小区管理和服务等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

2. 业委会工作报告业委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进行工作报告,向业主公开业委会的工作情况。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

二、组织机构2.1 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的业主共同组成的,是小区内业主自愿参预的自治组织。

2.2 业主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主席和副主席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委员由业主推荐并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三、职责和权力3.1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业主维护业主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

3.2 业主委员会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合理的管理要求,并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

3.3 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业主大会,讨论并决定小区内的重要事项,如维修资金的使用、公共设施的改建等。

四、选举和任期4.1 业主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由业主大会进行,任期为两年。

4.2 委员的选举由业主大会进行,任期为一年。

五、业主大会5.1 业主大会是业主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参加。

5.2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至少提前十五天通知所有业主。

5.3 业主大会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审议小区规划和维修资金使用等事项。

5.4 业主大会的决议需经过过半数业主的允许方能生效。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6.1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6.2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委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

6.3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需经过过半数委员的允许方能生效。

七、财务管理7.1 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7.2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7.3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八、违纪违法处理8.1 业主委员会成员如有违反章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以赋予警告、记过、撤职等处罚。

8.2 对于涉嫌犯罪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章程的修改9.1 对于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并经过过半数业主或者委员的允许方能生效。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标题:业主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业主委员会章程是一个管理业主委员会运作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运作方式。

一个完善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可以匡助业主委员会更好地行使职责,维护业主的权益,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

一、组织结构1.1 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小区业主自行选举产生,每届任期普通为一至三年。

1.2 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选举方式: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自行推荐产生,也可以通过投票选举产生。

1.3 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置: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办公室及各个专门委员会,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职责和权利2.1 确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管理小区的公共事务,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代表业主向物业公司提出诉求。

2.2 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小区的管理规定,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2.3 确定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三、运作方式3.1 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要事务并做出决策。

3.2 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决策程序:业主委员会的决策应当遵循民主程序,保证每位成员的意见得到充分听取。

3.3 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信息公开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有所了解。

四、会费管理4.1 确定业主委员会的会费征收方式: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定期收取会费的方式筹集经费,确保业主委员会的正常运转。

4.2 规定会费使用范围:业主委员会应当明确会费的使用范围,确保会费的使用符合业主利益。

4.3 设立会费监督机制: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会费使用监督机制,确保会费使用合法合规。

五、章程修订5.1 规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程序: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讨论和表决。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一、章程目的本章程旨在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运作机制等方面的事项,确保业主委员会能够有效履行其代表业主利益、管理小区事务的职责。

二、组织结构1. 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委员。

2. 主席由全体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次。

副主席由主席推荐并经全体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选举产生。

3.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业主身份,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如有委员会成员离开小区或不再具备业主身份,应及时补选新成员。

三、职责权限1. 代表业主利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负责向物业公司或相关管理机构提出业主的合理需求和诉求,维护业主的权益。

2. 管理小区事务: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 监督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

如发现物业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4. 财务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的财务管理,包括收取物业费、维修基金等款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报账。

5. 信息发布: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发布小区相关信息,包括公告、通知、会议纪要等,并及时回应业主的咨询和建议。

四、运作机制1. 定期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小区事务,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或专家参与。

2. 决策方式:业主委员会的重要决策应通过全体委员会成员的表决通过,其中涉及重大事项需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

3. 信息公开: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向业主公开会议纪要、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4. 业主参与:业主委员会应鼓励业主积极参与小区事务,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诉求。

五、章程修订1. 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应经全体委员会成员的表决通过,修订案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会成员,并在会议上进行讨论。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是小区物业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利、义务及运作流程等方面内容。

本文将会从五个方面展开关于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详细介绍。

一、组成业主委员会应是由具有选举资格的业主自愿参加,经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根据业主在小区中的房屋面积或产权比例进行选举。

业主委员会一般应由7-11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为2年,届满后重新选举。

二、职责1. 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行使权益的组织,应当积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向物业公司提出业主的需求和意见,为业主争取利益。

2. 监督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物业公司管理的过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质量报告。

对物业公司的工作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物业公司改进企业管理。

3. 管理公共设施业主委员会应当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和修缮小区内公共设施,保持小区环境卫生,确保业主正常使用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

三、权利1. 执行业主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并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决议的执行。

2. 纠正物业公司违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向物业公司投诉,纠正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3. 参与招投标工作业主委员会应当参与小区内建设、维修等招投标工作,监督招标过程,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四、义务1. 宣传工作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宣传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小区的文化建设,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2. 保守商业机密业主委员会应当保管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保护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3. 定期汇报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汇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物业公司的服务态度及工作水平、小区内的改造等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与检查。

五、运作流程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2年,在任期内应定期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包括小区的维修、保养、安全等综合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和管理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而制定的。

二、组织机构2.1 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共同利益的组织。

2.2 业主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主席由业主投票选举产生。

2.3 委员的人数不少于5人,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2.4 业主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三、职责和权力3.1 业主委员会负责代表业主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共有部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3.2 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小区的管理规定和使用规则,并监督执行。

3.3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

3.4 业主委员会有权与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协议,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

3.5 业主委员会有权参与小区的规划、建设和维修,保障小区的环境质量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选举和任期4.1 业主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4.2 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连任不设限制。

4.3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和委员。

五、会议制度5.1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召集。

5.2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应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修、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

5.3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多数委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六、财务管理6.1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6.2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6.3 业主委员会应委托专业会计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纠纷解决7.1 业主委员会应协助业主解决小区内的纠纷,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7.2 对于无法解决的纠纷,业主委员会应引导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权益保障和运作方式,促进业主自治和共同管理。

二、组织结构2.1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共同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权力和履行义务。

2.2 业主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主席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副主席和委员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2.3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应重新选举产生。

三、权益保障3.1 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合理的管理要求和意见,并监督其履行管理职责。

3.2 业主委员会有权参与物业费用的审核和决策,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3 业主委员会有权参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改造计划的制定,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3.4 业主委员会有权参与小区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维护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安全权益。

3.5 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业主大会,就重大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决策。

四、运作方式4.1 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会议应提前通知所有委员并确定时间和地点。

4.2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过多数委员的同意,主席在会议上具有决定性的投票权。

4.3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会议记录、决议和相关文件,以备查阅和审计。

4.4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共同推动小区的管理和发展。

4.5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业主参与社区活动,增进邻里关系和共同体意识。

五、违规处理5.1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解聘等。

5.2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保守业主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泄露业主的隐私。

5.3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违反业主大会的决议。

六、附则6.1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如有需要修订或补充,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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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名称与办公地点。

名称: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办公地点:
第二条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域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第三条本会接受市、区物业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ASDD 市业主管理委员会规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及物业管理监督组织。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本会宗旨:代表本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体制,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环境。

第六条本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管理活动。

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届业主管理委员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未参加筹委会的拥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以推荐一至二名候选人;十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推荐人。

第八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
任、副主任在本会全体会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物。

执行秘书可以是也不是本会委员。

如聘任非本业主担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有并有担任能力的公民为其经济担保人。

本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九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与概算、决算公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核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十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监督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及本会工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全同意的其他人士。

三、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管委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并书面陈述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管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表决事项时,如赞成和反对意见票相等时,管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普通票外,还可以再投一票决定票。

但由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派员主持管委会会议时,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副主任主持;如副主任或其他委员缺席,应当向主任书面请假,并可对表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当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应当通知其列席与承租人利益有关的会议。

聘请委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管委会决定事项应充分听取聘请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表决权。

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会议。

第十八条管委会每一次会议都必须由执行秘书或主持人做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

有关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聘请委员和列席代表)签字。

会议记录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号造册,年底将原件交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存档,管委会可保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正、副主任因故不能亲自主持工作时,其他多数委员可推选代理主任或由区主管部门指定代理主任。

第二十条本会应经常组织委员学习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熟悉物业情况,掌握物业情况,掌握物业管理基本知识。

四、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7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委员的停任、任免、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士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罢免:
1、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被宣告破产三年内的;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办的;
3、从事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或本会章程、决议、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无故缺席会议三次以上的;
5、已不是业主的;
6、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7、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8、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9、发生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七天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的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七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2、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与本会组织和有关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五、本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经费有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之费用、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为每户元,由本会提出预算,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汇报。

第三十条本会的专用办公用房为每名委员3—5平方米,由本会提出使用方案,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本会按有关规定接受的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含管委会专用办公用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终止与解散: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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