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办法
XX银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办法

XX银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或“评级”)工作,量化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相关办法、指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般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系指运用科学的计量方法和模型,对评级对象一定经营期间内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表现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审定,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
第三条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和授权管理、一般法人客户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也是授信审批、风险定价、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
本办法客户信用评级系指年度评级,即一个年度内一般法人客户对应唯一有效信用等级。
第四条本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工作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基本原则,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第五条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公开评级,内部评级和公开评级采用相同的评级方法和程序。
内部评级是本行内部管理的工具,其结果对外保密;公开评级是由本行与被评对象签订评级合同,在征得被评对象同意后,对评级结果向媒体进行公示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评级对象第六条一般法人客户评级对象系指本行有确定意向或已经为之提供授信服务的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事业法人,和其他中、大型公司法人。
中、大型客户的划型标准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300号文件为准。
银行同业客户、小微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为本行授信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事业一般法人客户原则上应参与评级。
第七条集团客户根据其提供的集团合并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信用评级。
无法提供集团客户合并报表的,对其子公司进行单户评级。
第八条以下一般法人客户可不予评级:(一)在本行仅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客户;(二)在本行仅办理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依据有关法人客户信用评级规定,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行客户信用评级以“客观、公正”为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状况。
第三条客户信用评级目的是为授信决策和风险管理提供依据,不作为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资信证明的依据,对外应严格保密。
第四条我行授信客户,在授信决策前均须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结果应作为授信客户选择和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履行。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各级授信业务经办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要求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是我行信用评级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和修改全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全行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七条总行授信审查部门为信用评级的审查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评级结果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授信业务经办机构为信用评级工作的初评部门,负责授信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
第九条信用评级人员职责划分信用评级人员按职责分工,分为直接评级人、直接评级负责人、评级审查人、评级审查负责人、评级审定人。
(一)直接评级人,由授信业务经办机构客户经理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对评级基础数据和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核;评级数据的录入、评级结果的初步确定。
(二)直接评级负责人,由授信业务经办机构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对直接评级人上报的评级结果的初步审查和确认。
(三)评级审查人,由总行授信审查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对于直接评级人的评级结果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客户初评结果、客户基本情形、客户财务报表、财务指标、信用评级评分表等。
(四)评级审查负责人,由总行授信审查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对评级审查人上报的评级结果的审查和确认。
(五)评级审定人,由总行风险总监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授信客户信用评级结果的最终审定。
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管理机制,提高本行防范洗钱风险和反恐怖融资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相关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第三条在我行开立有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的客户,均应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条我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开展应遵循风险为本、审慎性、持续性和保密性原则。
风险为本原则:各支行应建立健全适当、有效的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监控客户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风险。
审慎性原则:各支行应充分了解、掌握客户身份信息和业务背景情况,并认真、客观、审慎地对客户风险进行划分。
持续性原则:各支行应密切关注客户,在对客户身份进行持续识别的基础上,根据客户身份、经营规模、交易性质、经营区域、交易方式等情况的变化,持续跟踪分析客户,适时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保密性原则:支行应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严禁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行内外单位(机构)、个人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五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所需客户基本信息应包括:一、个人客户的国籍、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经济状况、主要资金来源和去向、交易频率、交易规模等信息。
二、单位客户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所处行业、财务状况、交易频率、经营规模、主要交易对手和交易对手所处地区、分支机构分布以及单位负责人的资信情况、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银行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ⅩⅩ银行小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小企业信贷市场,规范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国ⅩⅩ银行中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发[2004]3号)规定条件的小型企业。
不在本办法评价范围之内的企业按《中国ⅩⅩ银行法人客户评价办法》(发[2001]58号)等办法进行评价。
第三条对小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须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指标体系第四条根据企业的经营期限、信用记录情况,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适用于经营期未超过1年的小企业;乙类适用于经营期超过1年的新开户小企业;丙类适用于经营期超过1年的非新开户小企业。
第五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股东情况、经济条件、发展前景、偿债能力等方面(具体指标及权重见附件)。
第三章信用等级划分-1-第六条小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BBB+、BBB、BBB-、BB、B等10个等级,等级的定义同《中国ⅩⅩ银行法人客户评价办法》。
第七条采用甲类、乙类评价体系进行评级的小企业各等级对应的分数段为:A+:80分以上;A:74分(含)-80分;A-:68分(含)-74分;BBB+:62分(含)-68分;BBB:56分(含)-62分;BBB-:50分(含)-56分;BB:40分(含)-50分;B :40分以下。
第八条采用丙类评价体系进行评级的小企业各等级对应的分数段为:AA:85分(含)以上;AA-:80分(含)-85分;A+:74分(含)-80分;A:68分(含)-74分;A-:62分(含)-68分;BBB+:56分(含)-62分;BBB:50分(含)-56分;-2-BBB-:44分(含)-50分;BB:40分(含)-44分;B :40分以下。
第四章信用评级组织与工作职责第九条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部门指总行、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支行主管评级业务的部门。
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客户信用状况,加强信用评级标准化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客户包括公司类信贷客户(以下简称“公司类客户”)和个人信贷客户(以下简称“个人客户”)。
(一)公司类客户是指与本行已建立或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良好的企事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总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非自然人名称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客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本行已建立或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自然人。
第三条客户信用评级,是指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和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以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为核心,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公正、公平、真实、谨慎的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客户信用评级是本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分类、利率定价政策和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评定对象与等级划分第六条客户信用评级对象包括公司类客户和个人客户。
公司类客户应按行业和客户性质进行分类评级,当公司类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不含保证金)为300万元(含)以下时,可采用简易程序(涉及金融、房地产、外资、集团客户关联方的除外)。
个人客户中授信额度(不含保证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应进行信用评级,授信额度(不含保证金)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七条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分为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外资、事业法人、综合等8类。
采用简易程序的公司类客户不进行分类评级。
(一)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的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划分。
(二)外资客户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包括港、澳、台出资企业)。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南川区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信贷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公司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同行业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分别对企业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评定其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是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评级结果是信贷准入、退出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定价、期限以及确定担保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委托评级。
(一)内部评级是指公司自行组织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其结果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告知任何单位或个人。
(二)委托评级是指根据客户申请,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依据公司的评级办法和评级指标体系,评定其信用等级,其结果经客户申请可对外公布。
第四条评级采取“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评级应实事求是,做到指标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科学、客观、公正、严谨。
第五条涉及客户的评级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二章评级对象和分类第六条评级对象。
除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一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拟建或在建项目公司和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外,其他客户应按本办法评定信用等级。
具体对象包括:(一)已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二)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三)为公司贷款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不含担保公司)。
第七条根据客户行业特点和评级需要,将客户分为以下八大类。
(一)工业类:包括加工制造业、矿产开采等;(二)农业类: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农产品加工等;(三)商贸类: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娱乐业、宾馆酒店业、租赁业、外贸业等;(四)交通运输类: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管道运输、水上运输等;(五)房地产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六)建筑安装类:包括建筑、工程公司、设备安装企业等;(七)公用事业类:包括医院、学校、文化、传媒、公共服务业等。
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法人客户信用状况,规范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有效识别、衡量信贷业务风险,保障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评级包括客户主体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主体评级)、业务评级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第三条风险评级是我行公司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我行法人客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我行申请授信或我行已有授信以及为我行授信客户提供担保的法人客户的主体评级、业务评级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第二章客户评级方法第五条客户主体评级是基于评级对象自身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评定的信用等级。
我行法人客户主体评级设AAA、AA+、AA、AA-、A+、A、A -、BBB、BB、B共十个等级。
第六条主体评级指标体系按客户规模分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种类型。
大中型企业按客户行业分为工业、商业、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事业、综合共八种类型。
第七条主体评级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级指标体系中定量因素主要包括企业规模、偿债能力、杠杆比率、流动性、盈利性、运营能力、成长性等方面;定性因素包括企业竞争能力、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信誉状况等方面。
第八条经办支行按主体评级打分卡模板要求输入企业各项指标数据及选项后,得出各项评级指标具体得分,各项评级指标具体得分相加即为评级对象主体评级总得分。
第九条各评级对象根据得分高低,按评级得分区间初步确定主体评级,主体评级与评级得分区间(含上限)的对应关系如下表,其中小型企业的最高评级为AA+,即评分为85分以上的小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均为AA+。
第十条在得分区间确定的主体评级基础上,评级结果与主观判断存在较大差异的,可适当调整主体评级,但应充分阐明评级调整理由与依据,可以作出调整的必须为评级客户本身具备特殊情况,且该特殊情况在我行现行的评级打分模板指标体系中未能得到体现,即现行评分标准未针对该特殊情况设置有评分项。
XX银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办法

XX银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办法XX银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或“评级”)工作,量化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相关办法、指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般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系指运用科学的计量方法和模型,对评级对象一定经营期间内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表现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审定,对客户的信用风险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
第三条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和授权管理、一般法人客户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也是授信审批、风险定价、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
本办法客户信用评级系指年度评级,即一个年度内一般法人客户对应唯一有效信用等级。
第四条本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工作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基本原则,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第五条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分为内部评级和公开评级,内部评级和公开评级采用相同的评级方法和程序。
内部评级是本行内部管理的工具,其结果对外保密;公开评级是由本行与被评对象签订评级合同,在征得被评对象同意后,对评级结果向媒体进行公示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评级对象第六条一般法人客户评级对象系指本行有确定意向或已经为之提供授信服务的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事业法人,和其他中、大型公司法人。
中、大型客户的划型标准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年300号文件为准。
银行同业客户、小微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为本行授信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事业一般法人客户原则上应参与评级。
第七条集团客户根据其提供的集团合并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信用评级。
无法提供集团客户合并报表的,对其子公司进行单户评级。
第八条以下一般法人客户可不予评级:(一)在本行仅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客户;(二)在本行仅办理委托贷款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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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1.0版,2009年)的通知各分行、总行营业部:近年来我行授信业务品种日趋多样化,授信客户群体及其业务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我行原有部分行业的客户评级模板难以全面、真实反映部分客户授信风险程度,总行为更科学评价法人客户信用状况,提高全行风险分类管理水平,推进业务发展,在各分行工作实践经验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专业咨询公司咨询意见和行内业务专家的经验,参考国际同业做法,制定了《XX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1.0版,2009年),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修订的《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将我行现行客户评级、贸易融资评级、小型企业评级、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合并为一个文件,对原有不太符合实际的评级模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统一风险评级操作流程,归并重复重叠内容,简化工作程序,以便于分支行理解和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将取代我行原客户评级和风险分类的相关制度共十个文件,《XX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评级暂行办法》(XX银[2006]2号)暂不废除,该办法附件以本办法附件3《房地产项目贷款打分卡》更新,总行将于今年上半年将该办法与《XX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评估办法》(XX银[2005]706号)合并修订。
二、在调整完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的基础上,新的评级模板在使用方面,评级人员在按要求输入客户各项指标数据及选项后,将可以直接得到评分结果,使评级工作更加简便,易操作。
三、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实施,考虑存量授信业务风险评级工作量大,及我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与本办法配套的风险评级功能模块正在开发中,确定2009年4月10日至2009年6月30日为试运行期。
四、试运行期内,新批准授信(含新增、续做客户)一律按本办法进行客户主体评级、业务评级和资产风险分类(含贷前审批环节和贷后管理环节)。
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由于评级模板仍为旧模板,各分行用户在评级打分时,可暂不采用线上模板打分,但需将新评级模板的评级结果录入系统中(信贷系统中客户评级签署意见栏),使信贷系统保留各级评级认定结果。
五、对2009年4月10日前终审的授信业务可按原评级结果进行贷后管理环节资产风险分类。
六、请各分支行认真组织学习本办法,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做好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的各项工作。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联系人:特此通知。
二○○九年主题词:信贷管理风险评级管理办法通知本行发送:校对:联系人:联系电话:XX银行办公室 2009年印发1XX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1.0版,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法人客户信用状况,规范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有效识别、衡量信贷业务风险,保障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评级包括客户主体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主体评级)、业务评级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第三条风险评级是我行公司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我行法人客户准入与退出、信贷风险审查、贷款风险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我行申请授信或我行已有授信以及为我行授信客户提供担保的法人客户的主体评级、业务评级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第二章客户评级方法第五条客户主体评级是基于评级对象自身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评定的信用等级。
我行法人客户主体评级设AAA、AA+、AA、AA-、A+、A、A-、BBB、BB、B共十个等级。
第六条主体评级指标体系按客户规模分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种类型。
大中型企业按客户行业分为工业、商业、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事业、综合共八种类型。
第七条主体评级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级指标体系中定量因素主要包括企业规模、偿债能力、杠杆比率、流动性、盈利性、运营能力、成长性等方面;定性因素包括企业竞争能力、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信誉状况等方面。
第八条经办支行按主体评级打分卡模板要求输入企业各项指标数据及选项后,得出各项评级指标具体得分,各项评级指标具体得分相加即为评级对象主体评级总得分。
第九条各评级对象根据得分高低,按评级得分区间初步确定主体评级,主体评级与评级得分区间(含上限)的对应关系如下表,其中小型企业的最高评级为AA+,即评分为85分以上的小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均为AA+。
第十条在得分区间确定的主体评级基础上,评级结果与主观判断存在较大差异的,可适当调整主体评级,但应充分阐明评级调整理由与依据,可以作出调整的必须为评级客户本身具备特殊情况,且该特殊情况在我行现行的评级打分模板指标体系中未能得到体现,即现行评分标准未针对该特殊情况设置有评分项。
分行对主体评级调整最多只能上调一个等级,超过一个等级需报总行信贷审批部审批,下调等级不限。
第十一条经营期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或经营期已满一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未达产且无法提供评级所需财务数据的新建客户,或无法套用评级模板的其他客户,可以考虑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经济实力、行业和产品市场前景、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直接认定其主体评级,分行直接认定主体评级最高权限为A级,并由分行信贷执行官审定。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客户现状直接认定为BBB 级(含)以下:(一)逃废银行债务,被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公会公布为不守信誉的客户;(二)客户在其他银行同业目前有次级、可疑或损失类贷款;(三)我行授信五级分类在次级类(含)以下的。
第三章业务评级方法第十三条业务评级是基于交易本身的特定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价,反映客户违约后的债项损失大小,特定风险因素包括业务品种、业务流程、抵质押品、行业、法律确定性等。
我行目前的业务评级只限于贸易融资业务。
在我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在对客户进行主体评级的基础上,需对贸易融资项下业务进行业务评级,业务评级结果作为资产风险分类的调整依据。
第十四条贸易融资业务评级分为存货类业务评级、预付类业务评级和应收(保理)类业务评级共三类。
第十五条贸易融资业务评级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借款人履约能力评价、上游客户实力评价、商品属性、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授信结构安排、担保安排等方面风险评级因素,在每一风险评级因素项下又根据具体风险考察因素侧重点不同而分设若干评级指标。
第十六条贸易融资业务评级打分卡类别及适用范围贸易融资业务评级打分卡分为三大类,总计共有5张打分卡,具体分类及适用范围见下表:第十七条业务评级模板选择根据业务操作模式的不同,分支行应正确选择业务评级模板:一、客户在同一授信额度项下叙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模式(如额度下既办理先票后货标准模式业务又办理现货抵质押业务,或额度下既办理现货抵质押业务又办理应收类业务等),或同一操作模式项下有不同交易对手,需选择相应的打分卡模板分别评级,评级结果低者为本次业务评级结果。
二、进口项下(未来)货权质押业务中,如采用进口项下货物转现货抵(质)押模式,应选择现货抵(质)押模式打分卡进行评级。
第十八条业务评级等级设置贸易融资业务评级设R1、R2、R3、R4、R5共五个等级。
业务评级与评级得分区间的对应关系如下(各得分区间含上限分值):第四章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第十九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以下简称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我行目前的资产风险分类分为十一级,分别为正常一级、正常二级、正常三级、正常四级、正常五级、关注一级、关注二级、次级、可疑级、损失级和核销级。
第二十条资产风险分类采用“评级模型法”和“核心定义法”相结合的方法。
“评级模型法”是以客户主体评级为起点,结合债项的具体情况经过授信结构调整、预警信号调整和限定因素调整等方面的债项调整后得到模型初分结果;如模型初分结果仍未能真实、客观揭示信贷资产风险程度的,可运用核心定义法对模型初分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核心定义法”是指通过对信贷资产每一风险级别的信贷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比较简明、概括的文字描述,来衡量、评价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真实、客观性。
第二十一条在主体评级基础上,结合授信业务的授信结构调整、预警信号和限定因素等,对主体评级结果进行调整而得到资产风险分类初分结果,资产风险分类初分结果计算公式为:W=X+Z+F+Q其中:W=资产风险分类初分结果X=客户主体评级Z=授信结构调整F=预警信号调整Q=限定因素调整第二十二条客户主体评级(X)客户主体评级所直接对应的资产风险分类级别为资产风险分类的初评结果,如客户主体评级AAA对应为资产风险分类中正常一级(详见附件4《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关系简表》)。
对于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可不进行房地产企业的主体评级,而直接以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评级作为资产风险分类的初评结果,并且不再进行授信结构调整,但需进行预警信号和限定因素调整。
对于非封闭方式运作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仍以房地产企业的主体评级为资产风险分类的初评结果。
对符合我行制度要求的额度项下的机器设备按揭业务(卖方须全程担保),其资产风险分类可直接以卖方企业的主体评级为基础进行资产风险分类认定。
第二十三条授信结构调整(Z)一、贸易融资业务贸易融资业务,根据贸易融资业务评级的结果来进行资产风险分类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为:(一)贸易融资业务评级结果为R1时,最高上调两级;业务评级结果为R2或R3时,最高上调一级;贸易融资业务评级结果低于R3(不含)时,不予调整。
(二)贸易融资业务中的进口项下(未来)货权质押业务,如不转现货抵(质)押,则可根据其信用证条款保障程度及国外上游交易对手的资信、实力情况,酌情上调资产风险分类等级,但上调幅度最高不超过一级。
如转现货抵(质)押,则按现货抵(质)押业务评级结果进行资产风险分类调整,但上调幅度最高不超过一级。
(三)贸易融资业务中的出口应收账款池及出口发票池授信业务,可根据交易记录及交易资信状况等情况,酌情上调资产风险分类等级,但上调幅度最高不超过一级。
二、非贸易融资业务非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结构调整包括保证、抵/质押和其他保障措施。
(一)抵/质方式抵/质押类业务,综合考虑各类抵/质押品的价值稳定性、变现能力、法律保障清晰程度及其变现时对债务的覆盖程度等因素,符合总行抵质押率规定的、易变现的抵/质押品担保的授信业务,根据其按覆盖程度不同,资产风险分类最高上调两级,其中,当抵质押覆盖率在[1,1.5)时风险分类最高可上调1级,覆盖率大于1.5时风险分类最高可上调2级。
(二)保证方式保证担保调整时,保证人的主体评级为调整基础,同时必须对保证人的能力、意愿和法律保障进行分析,保证人主体评级按本办法规定的主体评级方法评定。
若保证人主体评级在AA-级以上,按保证人与借款人是否存在关联、互保(含他行互保)关系,资产风险分类最高升至保证人主体评级。
其中,属于关联保证或非关联互保情形的,最高可上调至比保证人主体评级低一级,属于非关联非互保情形的,最高可上调至保证人主体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