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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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诸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
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修协议。

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并在装修协议中约定装修保证金数额和用途。

装修结束,经验收没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装修保证金自检查验收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退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
坏情况由市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资质的房屋中介机构
界定。

装修期间对装修施工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做到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
附件2:诸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附件3:诸城市普通住宅车库(位)租赁费基准价格和前期物业车库(位)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

2023潍坊住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2023潍坊住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2023潍坊住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费在城市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所有权人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及其相关设施、设备。

在潍坊地区,根据不同类型物业和其对应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费的金额有所差异。

本文将深入探讨2023年潍坊住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及其影响因素、调整趋势等。

二、潍坊地区现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根据现有资料,潍坊地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未配备电梯的收费标准为0.65元/平方米·月、0.5元/平方米·月、0.4元/平方米·月、0.3元/平方米·月和0.2元/平方米·月;配备电梯的收费标准为1.4元/平方米·月、1.15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0.7元/平方米·月和0.5元/平方米·月。

对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室外停车位为50元/辆·月,室内停车位为70元/辆·月。

三、各类型房屋对应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在潍坊地区,不同类型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有所不同。

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商务、工厂等类型。

其中,住宅类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根据房屋等级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而商务和工厂类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物业管理费影响因素分析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力成本、设备维护成本等。

在潍坊地区,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也在逐步提高。

同时,随着人力成本的上升,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此外,设备维护成本也是影响物业管理费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物业管理费调整趋势预测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根据现有资料和趋势预测,未来潍坊地区的物业管理费将呈现上升趋势。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23范文免修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23范文免修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引言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一定标准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为了规范物业费的收费管理,确保收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本文档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经过业主委员会审议并向业主大会报批。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服务的需求以及维护费用的合理性。

收费标准应明确列出各项收费项目和具体金额,并向业主进行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内容:1. 基础服务费基础服务费是业主每月按照建筑面积缴纳的费用,用于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电梯维修、绿化养护等。

2. 保安费保安费是用于小区安全管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系统维护、巡逻人员工资等。

3. 管理费管理费是用于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用品、管理系统软件购置等。

4. 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是用于小区维修维护的费用,业主每月按照一定比例缴纳。

维修基金应建立专项账户,并及时记录每笔收入和支出,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

5.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费用、装修管理费用等,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收费。

收费周期和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周期一般为月度或季度,具体时间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为方便业主缴纳物业费,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形式:现金缴费银行转账在线支付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发送收费通知,并提供详细的缴费信息和账号,确保业主能够及时准确地缴纳物业费。

收费管理为了确保物业服务收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包括方面:1. 收费台账物业公司应建立完整的收费台账,记录每一笔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收费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2. 监督与审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费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物业公司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3. 物业费使用公示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包括各项费用的支出明细和收入使用情况,确保费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物业服务费用收取制度

物业服务费用收取制度

物业服务费用收取制度一、收费标准1. 物业服务费用将根据物业项目的规模、建筑面积和维护要求等因素进行制定。

2. 收费标准将在每年度初确定,并在物业项目内公示。

二、费用计算方法1. 物业服务费用将根据实际使用面积进行计算。

2. 计算公式:服务费用 = 使用面积 * 单价。

3. 单价将根据维护管理费用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费用收取方式1. 物业服务费用将按月收取。

2. 收费周期为每月初至月末,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四、费用使用范围1. 物业服务费用将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项目的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

2. 物业服务费用将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公司的工资、设备维护费用等。

五、费用调整与退费1. 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幅度应在合理范围内。

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费,业主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后办理。

六、费用公示1. 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公示期限将在物业项目内明确显示。

2. 物业项目管理处将定期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业主可随时查阅。

七、违规处理1. 如有业主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将采取合法手段进行追究。

2. 违规行为的处理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可能包括罚款、限制使用权等措施。

八、其他事项1. 物业服务费用制度将由物业管理公司定期评估和完善,并及时通知业主。

2. 物业服务费用制度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业主有义务关注公示内容。

九、附件- 无以上为物业服务费用收取制度,如有疑问,请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

请注意:以上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如需具体操作和实质性意见,请咨询专业律师。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1. 背景介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是指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在一个物业区域内,物业公司需要对业主收取一定的物业费用,以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费用合理、公平,并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

2. 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包括项目:•基础服务费: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保洁、绿化等基础服务的费用。

•水费:用于小区内公共水源的供应和管道维护的费用。

•电费:用于小区内公共电源的供应和电线路维护的费用。

•燃气费:用于小区内公共燃气的供应和管道维护的费用。

•保安费:用于小区内保安人员的薪资和巡逻设备的维护费用。

•报修费:用于小区内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的费用。

3. 收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方式:•按面积收费:根据业主的房屋面积确定物业费用,每平方米单位费用相同。

•按人数收费:根据业主的人数确定物业费用,每个人单位费用相同。

•固定收费:对每个业主收取固定的物业费用,不考虑面积或人数。

•综合收费:综合考虑面积、人数和房屋类型确定物业费用。

4. 收费标准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应该公平、合理,并经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讨论和决定。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因素:•小区的规模和服务水平。

•基础服务费和公共设施的维护成本。

•业主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指引。

5. 收费周期物业费用可以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具体收费周期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协商决定。

通常情况下,物业费用会提前一个周期通知业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6. 收费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物业费用管理制度,并确保透明、公正、合规。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编制详细的收费管理规定和程序,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

•创建收费管理团队,负责收费的统计、核算和催缴工作。

•定期向业主进行费用公示和费用使用情况的报告。

•解决业主的费用异议和投诉,确保业主对费用的满意度。

•监督和审计收费流程,防止收费的不当行为和违规操作。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简洁范本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简洁范本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简洁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小区的所有业主和住户。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保洁费用、绿化费用、安保费用等。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合理。

第五条小区业主有义务按时支付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条物业公司要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业主和住户享有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收费明细。

第八条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收费向业主做出解释。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洁、绿化、安保等事项,并进行及时公示。

第十条物业公司要保障业主和住户不受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

第二章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保养;2.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卫生管理;3.绿化景观维护和景观照明;4.小区安全和消防设施维护;5.小区门禁、巡逻和安保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提出,并经过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公示于小区公告栏及物业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合理制定。

第三章缴纳方式及期限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月缴纳,业主负责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期限为每月的5日至15日之间,逾期将产生滞纳金。

第十八条业主若长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使用公共设施、限制进入小区等措施,并保留采取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九条业主和住户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收费核查和申诉。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并及时处理收到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收费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收费情况进行审查,对异常收费行为进行纠正。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其他费用。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或由街道社区托管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制定和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一章:引言1.1 本细则旨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确保物业服务的费用合理、公平、透明,并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给业主。

第二章:费用项目2.1 物业管理费2.1.1 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维护公共设施、修缮楼道、清洁卫生、保安巡逻等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2.1.2 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方式:根据每户的建筑面积和公共设施使用情况确定每月或每季度的管理费标准。

2.1.3 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方式: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物业公司应提供电子支付、现金支付等多种缴费方式。

2.2 保安服务费2.2.1 保安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巡逻、门禁管理、安全服务等费用。

2.2.2 保安服务费的计算方式:根据小区的面积、居住人口数量、安保需求等因素确定每户的保安服务费标准。

2.2.3 保安服务费的缴纳方式:业主应按时缴纳保安服务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物业公司应提供电子支付、现金支付等多种缴费方式。

2.3 清洁服务费2.3.1 清洁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区域清洁、垃圾清运等费用。

2.3.2 清洁服务费的计算方式:根据小区的面积、公共区域的数量和清洁频率等因素确定每户的清洁服务费标准。

2.3.3 清洁服务费的缴纳方式:业主应按时缴纳清洁服务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物业公司应提供电子支付、现金支付等多种缴费方式。

2.4 维修基金2.4.1 维修基金是指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和更新的资金。

2.4.2 维修基金的计算方式: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确定每户的维修基金金额,在每年的物业费中统一征收。

2.4.3 维修基金的使用:维修基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使用需经业主大会或物业委员会的决策。

第三章:费用标准调整3.1 费用标准的制定:费用标准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维修、管理等成本的变化,通过业主大会或物业委员会的决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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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诸城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以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市执行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约定不一致的,可参照《诸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服务内容》和《诸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规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提供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分等级管理,物业服务项目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五项。

每项服务又根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召开联席会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能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并经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合同约定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成本等相关资料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物业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门禁系统、电梯、天线、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垃圾处理费;(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住宅区划内电力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损费用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电损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归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业主专有部分的专业设施设备支出由业主承担。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和出售给业主的封闭式独立车库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其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本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两倍内掌握,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对普通住宅小区内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中小学、公立幼儿园、福利院、非赢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本住宅小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空置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内的物业服务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一年后的物业服务费按本住宅正常标准的70%收取。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减半收取,并在前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按照车位场地使用费的20%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支出比例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分配,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

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由双方参照出入证成本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停放超过2小时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停车服务费,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气、电、暖价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代收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费分开收取,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修协议。

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并在装修协议中约定装修保证金数额和用途。

装修结束,经验收没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装修保证金自检查验收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退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坏情况由市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或者有资质的房屋中介机构界定。

装修期间对装修施工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做到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但不得以断水、断电等方式强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诸城市物价局、诸城市房产管理局转发的《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诸价字[2002]第5号)文件和诸城市物价局、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诸城市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诸价字[2010]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诸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及服务内容附件2:诸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附件3:诸城市普通住宅车库(位)租赁费基准价格和前期物业车库(位)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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