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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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最新)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情况确认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非建房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征地农转非住宅安置房建设项目,按50%征收配套费。

二、关于小城镇建房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执行。

对利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非开发性项目建设的,其配套费按相应标准的50%征收;三、关于缓缴手续的办理为更好的实施渝府发[2001]111号文关于调增配套费标准的规定,缓缴条件的起点额提高到500万元,即应缴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为规范缓缴手续,确保缓缴的配套费不致流失,对经批准缓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签订欠款协议书,在签订的欠款协议中设置相应抵押物或依法确定担保单位对抵押物设置为房屋的,必须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予以支持。

对签订的欠款协议书,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律师事务所鉴证。

四、关于追缴配套费为确保缓缴、欠缴配套费的催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市配套办在办理配套费解缴手续时,按照“前账不清,后证不办”的原则,按照原交费标准审查追缴以往项目未缴清的配套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南川府发〔2020〕5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南川府发〔2020〕5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渝府发〔2015〕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及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划分为五类。

(一)一类为城市规划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计征。

(二)二类为重庆市级中心镇(水江镇、南平镇、大观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计征。

(三)三类为其它建制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5元计征。

(四)四类为乡集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计征。

(五)五类为文旅康养度假地产(经金佛山管委会认定,依托森林、生态、海拔、气候等优势资源,为游客和市民提供休闲、避暑、度假第二居所的居住、商业销售型为主的地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5元征收,时限为5年,5年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六)经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征收管理(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纳配套费达到9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实行分次缴纳,其初次缴纳数额应在450万元以上,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3•【字号】渝府发[2001]111号•【施行日期】200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1]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1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作如下决定:一、调整标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600平方公里)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以内的区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其他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

配套费征收标准每3至4年调整一次,形成调整制度,逐步到位。

二、使用范围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越权审批减免。

本决定自2001年11月14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重庆建设项目收费

重庆建设项目收费

计算。

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6,000元/亩;二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②安置补偿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人;③青苗补偿费:一类标准1,100~1,760元/亩;二类标准990~1,650元/亩;三类标准880~1,540元/亩;④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1.2征用林地补偿费所涉及项目包括: 林地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按林地所在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支付(临时征占用林在一年以内的按1―1.5倍支付)四、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向林木及附着物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1)用材林的幼龄林每株5元(按乔木树种株数计),已成林的按成林面积和成林时间每亩每年另加200元的抚育保护补偿;(2)用材林的中、近熟林按主伐期标准出材量(每亩10―15立方米),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3)用材林的成过熟林按实际出材量, 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4)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 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的幼林地、中近熟林、成过熟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2倍计算;(5)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胜地林以及自然保护区林等特种用途林的幼龄林、中近熟林、成过熟林各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6)灌木林、薪炭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中近熟林林木补偿费标准下限的50%计算;(7)竹林、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或按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2 倍计算;(8)苗圃地按每亩4000―8000元计算;(9)植物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计算,其他附着物按实际造价计算。

③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④森林植被恢复费(1)有林地每平方米2元,每亩1334元;(2)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4元,每亩2668元;(3)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元,每亩667元。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重府发〔1986〕191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为了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书经济中心城市的建设和开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收取。

建设单位按发证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缴费,凭缴费收据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律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配套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综合开发区、旧城改造片和企、事业单位内外的零星房屋建设,不论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一律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上述“城镇”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个区和汇北县龙溪镇纳入重庆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区域;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小场镇。

第四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统一征地拆迁,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综合配套费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产、业务和营业性公共建筑用房,除供电、供气、通讯等由建房单位自配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第五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建设主办单位统一征地拆迁,进行新建或扩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平面总图进行配套建设,配套项目建成后自行维护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7)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0)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2)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5)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49)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1)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5)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59)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3)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5)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68)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71)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73)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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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文件
涪府发〔2009〕141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府发〔2003〕7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涪府发〔2007〕74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涪陵城区(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65平方公里及李渡工业园区、龙桥工业园区范围,下同)内江南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
江东、江北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李渡、龙桥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

(二)白涛、珍溪、新妙、龙潭、蔺市等五个重点街道、镇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征,一般建制镇(除五个重点街道、镇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下同)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计征,集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老集镇,下同)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征。

二、配套费减免、缓缴及审批
(一)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

3.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4.工业企业改、扩建生产性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其面积核定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

5.居民住宅危房改造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其面积核定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

6.政府征地拆迁安置房。

7.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8.开发商自主实施旧城拆迁的开发项目,按拆1平方米免缴2平方米的配套费执行(以拆迁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所免配套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应缴配套费总额)。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缴范围。

(二)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1.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相关规定标准的50%计缴。

2.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用房按相关规定标准的50%计缴。

3.工业企业新、改、扩建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新增建筑面积按相关规定标准的50%计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减缴范围。

(三)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含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配套费。

(四)建设单位配套费应缴额在800万元以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其中第一次缴款额不得低于50%,余款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房屋预售许可证发放前必须全部缴清),且须按渝办发〔2002〕1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享受减缴的项目不得申请缓缴。

(五)涪陵城区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和缓缴,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最后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五个重点街道、镇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和缓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见,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一般建制镇和集镇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见,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任办公会审定,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配套费的减免和缓缴。

三、征收管理
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依法不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
设项目(如: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等),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业主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并出具配套费缴纳凭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仍按《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涪府发〔2003〕73号)规定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和相关规定自2009年12月2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缴费通知单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取得缴费通知单的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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