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一、背景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必要条件,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支持。
然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拨款和国有企业投资,这使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难以达到覆盖全面、支撑发展的水平。
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费用则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收回,其中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定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由相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从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征收的资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管理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收取价款,收取的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在项目的总投资中合理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比例,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科学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
”四、征收原则1.合法性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征收的合法性。
2.公平性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实施平等征收,不得存在差别化的征收标准。
3.透明度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公开透明,征收标准和征收费用应当清晰、明确。
4.合理性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合理,征收标准和征收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五、征收程序1.方案制定:相关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案,对征收标准、征收费用、征收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定和制定。
2.公开公示:相关单位应当在适当的媒体上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案进行公开公示,征收标准以及征收过程应当公示在规定的媒体上。
3.征收通知:征收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发出征收通知,通知中应当包含征收标准、征收价款、征收范围等信息。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200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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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2008〕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项目带动战略,以项目带动为抓手,创新工作机制,以项目建设积聚生产要素,促进投资增长,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经市政府同意,列入重点项目的下列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林业、水利设施和畜牧养殖业项目;(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高新技术、经济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综合利用项目;(四)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由国家、省、市政府投资或贴息支持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治理等社会事业项目;(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重点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项目带动战略领导机构负责我市重点项目的督促、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安政文[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安政文〔2011〕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条例》《条例》对200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了重大修改,调整了征收主体,明确了征收补偿程序和标准的确定依据,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我们下一步在国有土地上对房屋开展征收补偿工作的法规依据。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条例》,使广大群众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执行《条例》。
房屋征收部门要认真组织培训,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体制,健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构(一)市政府成立安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以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征收项目,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作为征收主管部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职能;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以各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征收项目,由各区政府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要抓紧按《条例》的规定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体制。
三、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程序(一)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并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搞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xxx村“一事一议”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为规范xxx集镇建设,适应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第xxx号令,经村民代表会议协商、讨论、通过。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总体规划要求,村民“一事一议”为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凡是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成(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30元。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种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经报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其它原因应缴纳而未缴纳(包括未足额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按规定补交基础理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事一议”集镇居民代表委托村委会征收后用于街道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基础设施配套减免按下例确定执行:(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项目,按照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在原地址上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的重建项目。
(三)符合用地条件的群众在自家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
第六条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征收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的议定,制定专用票据,所收的资金实行“村财乡管村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村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村委会按“一事一议”规定予以追缴。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城市房屋“住改营”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安政办[2007]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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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城市房屋“住改营”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9.02施行日期2007.09.02文号安政办[2007]126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城市房屋“住改营”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安政办〔2007〕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实际用于经营(以下简称“住改营”)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由于历史上国家大力扶持民营三产服务业,很多临街住宅房屋破门开店,形成了事实的“住改营”,给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房屋管理、房屋拆迁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
针对此类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控制、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分类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住改营”房屋的处理。
(一)适用对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
(二)审核程序:1申请人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申请资料:(1)城市房屋“住改营”认定申请表;(2)居委会(村委)、街道、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意见;(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带原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带原件);(5)1990年4月1日前至今的完税证明;(6)其它相关资料。
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基础设施配套费,又称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等,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费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征收程序等方面对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详细研究。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文件。
2. 征收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项目;(2)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3)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设施;(4)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
3. 征收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负担原则:征收标准应当与建设项目的规模、类型、地理位置等因素相适应,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合理承担;(2)公开透明原则:征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建设单位查询和监督;(3)动态调整原则: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4. 征收程序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申请;(2)当地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征收标准;(3)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标准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4)当地人民政府将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3.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4. 其他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相关的费用。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安政办〔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保障群众住房需求,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购房契税补贴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安阳市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含二手房)并缴纳契税的,给予已缴契税50%消费补贴;2022年4月25日前,在安阳市区内购买商品住宅(含二手房),并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的,给予已缴契税20%消费补贴;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如门面房、公寓、写字楼等),并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的,给予已缴契税20%消费补贴。
以上契税补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和金融信贷支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金额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引进人才、生育二孩或三孩的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金额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
放宽贷款条件,缴存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结清,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再次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加大住房融资信贷支持。
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区域优势明显的二手房贷款房龄调整为30年以内;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一套住房且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安政[2014]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安政[2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e0d86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b7.png)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安政〔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目的和意义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
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提高城镇化质量,增强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难题;有利于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加快推进老城区域、城市核心区域、老工业基地的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优先推进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有序改造独立工矿棚户区,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25000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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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辖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经市规划部门核算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
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M征收元。
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四)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所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六条年月日以前已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有建筑,在办理供热、供气等入网手续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参照原标准与用户签订协议,由企业自行收取。
第七条凡省级以上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所有减免城市配套费的项目均不包含用于燃气、热力、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
第八条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