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征收流程图

合集下载

上海住宅项目配套工程费用2019版 PPT

上海住宅项目配套工程费用2019版 PPT
米住宅建筑面积。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新建住宅收费最高标准:每平方米28元; 2、经市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收费最高标准: 每平方米22元; 3、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并纳入清单管理范围的社会福利场所收费最
高 标准:每平方米18元;
七、有线电视配套工程费用
2、不锈钢水箱、蓄水池的供货安装(包括水箱内所有附件和水箱 保温)以水箱自带的法兰为界。
3、减压阀组的供应(安装由总包) 4、室外消火栓的供应(甲方向自来水公司购买,由配套单位安装 (在17.5元中))。
➢ 消防单位施工范围:建筑物内除水泵房内和水箱以外的消防管道设备。
➢ 总包单位施工范围:除上水配套、上水配套分包和消防分包以外的所 有上水管道设备。
➢ 有线电视执行 沪价费(2016)1号,新建住宅容积率0.8以上,实现 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政府指导价;容积率0.8以下,实行市场调节 价。
实现政府指导价的有线电视配套收费标准中,已包含按规定配置的机 顶盒费用,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不得收取与配套工程相关的其它费用。
➢ 关于住宅小区有线电视工程配套收费 住宅小区有线电视工程配套收费按房型分类计费,计费单位为每平方
➢ 居民住宅和公建设施用电配置均有标准(120平方米以下8千瓦,121150平方米12千瓦,超出15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80瓦等,公建每平方米 40瓦等)若超过标准设计用电,用户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 标准上浮10%)。
➢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现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 所有供配电设施。(含室外电缆布线、3(4)型站内设备、箱变设备、 电缆接至低压配电柜上端头,电表的安装(电表供应由开发商代购,从 小业主处扣回);不含园区内挖沟、排管, 3(4)型站土建和箱变基 础。)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洛政〔2019〕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征收对象及标准(一)住宅、商业、公共建筑及政府投资项目,城市配套费全额征收,所需资金列入投资预算。

(二)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工矿棚户区住房改造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旧城改造办公室、大企业住房改造办公室正式批复确定,并留复印件备查。

市城乡规划局核对原件无误后按批复面积减半征缴(即:60元/平方米)。

对超批复面积部分及商业用房,城市配套费全额征收。

(三)工业厂房项目(不含办公楼、宿舍楼、食堂等服务设施)按规划建筑面积只征收4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部分(不含热力及燃气)。

企业制造工艺等如需使用热力或燃气,燃气按使用设备日用气量500元/立方米建设至规划红线;蒸汽和高温热水按小时最大用量计算,蒸汽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高温热水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

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项目的具体用气、用热量由供气、供热企业核定后,由市城乡规划局代征。

(四)驻洛部队军事设施、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用房、养老院等社会公益性设施免收城市配套费,如配建有家属楼及商业用房,家属楼及商业用房部分全额征收。

(五)实际建筑面积应以房产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为准,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超建部分必须补缴城市配套费。

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后,并形成意见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六)已享受优惠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须补交已优惠的费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程序图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程序图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程序
项目立项 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发改委批复 方案设计及规划部门批复 可研报告编制及发改委批复 环评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勘界报告 用地报批 土地占用协议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设计招标 地形勘测、地质勘察招标 初步设计报发改委审批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监理招标 施工招标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图纸会审 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施工阶段管理
技术交底 工程初验
工程终验、移交
土地预审。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第三条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

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第四条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第五条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一)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

(二)减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地上部分:(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按70%交纳;(2)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交纳;(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2.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基础设施配套费单位或个人用户操作指南(2)

基础设施配套费单位或个人用户操作指南(2)

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网上审批系统单位或个人用户操作手册11目录1.关于本手册本手册是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网上审批系统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手册,主要是为指导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平台系统而编写。

本手册针对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网上审批系统的最终用户,本手册默认单位或个人已经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Windows 操作环境并且已经掌握基本的软件操作方法,掌握Internet Explorer 浏览器的基本使用。

2.系统使用向导2.1进入系统1)打开360浏览器、IE、谷歌、火狐等浏览器窗口2)在地址栏中输入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网上审批系统地址:http://121.8.227.164:81如下图2.1-2所示:图2.1-2输入系统网络地址2.2登录系统1)输入登陆地址后,进入用户登陆选择界面,如下图2.2-1所示:输入系统地址2图2.2-1用户登录选择选择“单位或个人”,进入省统一登录平台,如图:输入用户名\密码以及随机“验证码”点击“登录”,会进入基础配套费征收网上审批系统,如果是第一次登录的需要先注册。

点击上图中的“立即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分个人和单位两种类型):个人注册34单位注册输入完上图的内容后按照步骤点击下一步,直到注册完毕,单位用户注册同个人注册一样。

对于新注册的账号,在统一登录平台登录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跳转到信息完善页面,会把在统一登录平台注册的用户信息自动加载到用户信息完善页面,需要用户补充统一登录平台没有的信息,补充完成后点击保存信息后会自动进入系统(以后登录就不需要再补充和确认了):单位找回密码界面登录进入系统后,在页面下方显示系统主功能菜单,可根据自身需求单击菜单栏目色块进入相应功能区域,如下图2.2-3所示:5图2.2-3系统主页面如果用户忘记密码,可以在统一登录平台点击登录页面的“找回密码”按要求输入要找回密码的账号和证件号码等信息后,点击下一步,直到完成密码找回。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作者:市建委日期:2007-02-15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窗口号:35类别:行政征收一、事项名称: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办理主体: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三、收费依据:1、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2003)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苏财综(2003)24号]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涉及收费项目的通知;3、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4、宁价房〔2007〕22号、宁财综〔2007〕38号。

四、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50元五、申报材料:(一)立项批文、开工批复。

(二)设计要点附规划红线图。

(三)方案审定意见附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

(四)电子文件(建筑施工图光盘、总平面指标计算图),南京市规划局核准的建筑施工图纸(总平面图、单栋平、立、剖面图,加盖南京市规划局核准图样章),其平面图含每层平面及地下室、屋面平面。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准信息一览表。

(六)办理减、免项目,应根据单位不同性质提供相应材料:1、申请减免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

2、政府机关应提供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文件。

3、事业单位应提供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院校应提供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部队基建项目,应提供部队营房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6、部队和地方联合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7、市政建设项目,提供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有关批准文件。

(七)特殊减免政策的项目,必须提供市政府办文单。

(八)办理“以地补路”项目应提供:1、申请冲抵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

2、市建委关于批准“以地补路”冲抵的文件。

3、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出具的“以地补路”项目《联系单》。

4、其他相关冲抵依据。

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8)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1)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3)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6)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50)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2)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6)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4)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7)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70)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73)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75)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0〕14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城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0元,按建筑面积征收。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建设以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县规划部门核准出具的建筑面积证明文件,在县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负责收取。

收费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经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