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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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严格征收标准和范围,确保依法征收各级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鄂财函〔2003〕164号)和鄂财法发〔2016〕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禁擅自调整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确保严格依法征收。

二、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确保应收尽收各级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足额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必须严格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厅字〔201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鄂财函〔2003〕164号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事项、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制定的其他减免政策等,审慎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项目,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吉市财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吉市财发〔2021〕19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范征收部门征收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按国家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执收单位在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向缴款人开具“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五、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律按照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对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备案前,建设单位一律按照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部分。

七、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4月6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滨政发〔2007〕55号)滨政发〔2007〕55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征收范围和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各级政府对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路桥、环卫、园林绿化、综合布线)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水管网、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30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50元(路桥35元、环卫4元、园林绿化6元、综合布线5元),管网建设配套费80元,其中供水15元、供热30元、供(燃)气15元(每户最高800元)、排水20元。

二、征收管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的征收工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制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专项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双向控制,专户管理”,即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两个环节把关控制,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系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缴入财政。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2•【字号】枣政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23〕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2日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市、区(市)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由区(市)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部门由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190元/平方米。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12.03•【分类】其他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一、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什么?配套费是我市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财政专项资金,此次政策调整将配套费使用范围由原先9项增至15项,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电力管沟土建、供热、消火栓、公交候车亭;规划配建的幼儿园和义务教育中小学。

二、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我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是400元/平方米,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征。

以往配套费征收标准含地下面积,此次为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支持地下空间建设,对建设项目的地下面积全部免征配套费。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此标准以内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和征收标准是2002年制定的,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配套建设的范围、标准及成本都已经产生了很大变化,所以此次新政策一并做了调整。

三、哪些项目可以减免配套费?实行减免配套费的项目有8类:(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四)工业厂房项目;(五)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七)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托幼园所项目;(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四、对哪些项目实施财政补助?实行配套费财政补助的项目共4类:(一)民办中小学、托幼园所和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二)公用雨污水泵站、处理站,给水(中水)公用加压站,换热站,垃圾处理站(转运站),独立公用厕所等城市公用设施;(三)独立建设或配建的停车场项目;(四)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福利院、医院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为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站)、托老所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7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7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7号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品质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一)工业项目按20元/平方米征收。

(二)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其他各类项目征收标准为150元/平方米(该标准公布施行之前土地已出让且规划方案经市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按安政发〔2016〕1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拆迁安置楼安置部分,军事战备设施,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社会保障性住房等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收费范围与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安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市规划局负责审核把关并代收。

三、征收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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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区 项 目 指 用 地 面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2 万 平 方 米 的 建 设 项 目 。 零 散 项 目 指 用 地 面 积
小 于 2 万 平 方 米 的 建 设 项 目 。 用 地 面 积 以 《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 核 准 的 面 积 为 准 。 四 、 计 算 方 法
知》
( 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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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 (5 0

等 国家 、
省 有关 文件规定 ,
结合我 市 实 际 ,
经 市 人 民 政
府同意 ,
现就加 强城 市基础 设施 配套费
( 以 下 简 称配 套费 )
征 收 管 理 的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_

征 收 范 围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新 建 、 改 建 、 _广 建 的 房 屋 建 设 项 目 。
二 、
征 收 管 理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是 本 市 配 套 费 征 收 工 作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其 下 属 广 州 ,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征 收 中 心 具 体 负 责 越 秀 、 海 珠 、 荔 湾 、 天 河 、 白 云 、 原 黄 埔
准 的规划 条件和
《 建设用 地批 准 书 》
核准 的用 地面 积 ,
按 照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前 首 次 缴
费 时 适 用 的 政 策 再 次 核 算 应 缴 金 额 办 理 多 退 少 补 。 ,
六 、
补 缴 与 退 还



下 列 情 形建设单位应 按 照 办理补缴手续 时 的 征收政策 补缴相应 的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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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阜政发[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工作,发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提高阜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财非〔2007〕3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在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按住宅建设121元/m2,网点建筑156元/m2,公共建筑106元/m2的标准(原标准为:住宅建设115元/m2,网点建筑150元/m2,公共建筑100元/m2)收取。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征,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国家建设部规定为准。

超过规划审定面积建设项目,要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提高标准部分(每平方米6元)由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征收,有关部门配合。

阜蒙县、彰武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由县负责征收。

4.工程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工程验收手续时,需重新核定项目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审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市动迁办为此出具《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对于核定面积与办理手续时的计算面积之差额部分的配套费收取,实行多退少补。

建设、国土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要在查看《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前,一次缴清。

对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相关单位不得对其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7.各相关部门给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核发有关建设工程审批事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

对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或者国家、省规定特殊项目确需减免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对按照规定确需缓收的,欠缴的建设单位必须列出还款计划,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补齐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可按省规定执行市级标准,也可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市级征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0.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
书》手续,收费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11.提高征收标准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消防站建设、消防设施的维修建设、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

12.继续加大对2004年以前欠缴配套费单位的追缴工作,各欠缴单位要主动上缴所欠费用并与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签订还款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欠缴费用。

13.对无现金偿还能力的欠缴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用商品房等实物抵顶,抵顶价格按应缴当年市场价格计算。

对拒不偿还欠款也不用实物抵顶的欠缴单位,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14.本通知下发后,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阜政发〔2005〕1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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