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06.14•【字号】渝规资规范〔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8号大足区、巴南区、南川区、铜梁区、潼南区、梁平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机关相关处室:《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已经2023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6月14日重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维护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庆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的入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等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交易平台负责发布入市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组织交易活动等事项。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
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主体组织实施入市,或由其委托的其他法人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第六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市交易进行指导。
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市方案、公开交易等实施监管。
第二章入市准备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宗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标准要求;(二)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三)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处理完毕,或经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物管理等主管部门会审同意保留的,并经入市主体书面同意可随土地一同入市;(四)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清政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通知清政发〔2024〕12号县自然资源局: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6月5日清原满族自治县2024年度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将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1#地块、中寨子养老院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为确保出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权属情况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1#地块,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27970平方米,已经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24〕262号)文件批准变为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为1.6976公顷,其余面积为原有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中寨子养老院地块,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4600平方米,已经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23〕898号)文件批准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二)宗地位置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1#地块,该宗地位于清原镇江山华府一期北侧,江山华府二期南侧,东邻路,西至路。
202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市出让养老院地块,该宗地位于清原镇马前寨村西北侧,南邻202线。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石政办发〔2022〕117号•【施行日期】202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为建设规范有序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场,有力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
现将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出让计划统筹管理(一)完善土地出让计划管理。
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科学制订、及时公布年度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做到土地出让规模适度、有序推进,防止出现闲置土地,低效土地。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近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规模,当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于每年3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抄送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二)加强出让计划管控。
根据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和工业用地出让占比要求,建立月度土地出让例会制度,研究出让土地的规模、时序、节奏和结构。
二、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一)完善集体决策机制。
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必须采取集体会审方式。
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土地出让起价须由专业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经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论证后研究确定。
涉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20_真题-无答案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20(总分97,考试时间90分钟)一、判断题1.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能随土地同时抵押。
( )A. 正确B. 错误2. 我国历史上首次开展全国性大规模的土地清丈是在汉朝。
( )A. 正确B. 错误3. 地价体系中的每一种价格形式都有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 )A. 正确B. 错误4. 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决定了土地市场不是实物交易意义上的市场。
A. 正确B. 错误5. 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 )A. 正确B. 错误6. 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开始,包括原始资料和加工整理的资料。
( )A. 正确B. 错误7. 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其价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
( )A. 正确B. 错误8. 在漫长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土地在不断的改良活动中凝结了大量的人类活动结果。
因此,在有人类活动的地区,土地实际上是自然和人类劳动相结合的产物。
( )A. 正确B. 错误9.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成交价格由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可以适当低于市场价格,不需要另行评估。
( )A. 正确B. 错误10. 土地供求关系是指土地经济供给与人们对某些土地用途需求之间的关系。
( )A. 正确B. 错误二、单项选择题11.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 )组织实施。
A.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B.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D.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2.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海南省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可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海南省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可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琼自然资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海南省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可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恢复发展,有效稳定经济大盘,加快缓解新一轮疫情带来的冲击,根据《海南省稳定经济助企纾困特别措施(2.0版)》要求,决定在我省土地交易市场增加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函的定义和基本要求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使用的银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由土地竞买人(即保函申请人)向银行(即保函开立人)申请开立的一种保证函,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土地出让人(即保函受益人)开立的书面担保,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
保函开立银行在担保责任期限内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
(二)保函应为见索即付保函。
保函开立银行在担保责任期限内收到土地出让人符合约定的索赔请求的单据后应履行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
(三)保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保函编号、开立日期、开立银行、竞买人、出让人、土地名称(编号)、出让公告号、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等。
(四)保函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全额土地竞买保证金,担保保证事项应与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手册等交易文件明确的担保责任一致。
(五)保函的保证期限应当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结束后不少于60日。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保函,土地出让人应不予接受。
二、保函使用流程(一)保函开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发布后,竞买人选择使用保函参与竞买的,可向省内外各类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土地竞买保证金保函》(格式文本见附件1)。
保函开立的审核条件、流程和时限按照各银行相关业务办理和服务约定执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七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三条第三款:本市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
对于满足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要求的企业等经营主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差别化待遇。
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不得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房地产项目用地的获取方式
境内外任何经济实体及个 人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不平等
法律关系平等
在市场所 处层次
年限
土地转移 方式
一级市场
按合同规定,不得超 过国家规定
协议、招标、挂牌、 拍卖
二级市场
合同年限-已使用年限= 剩余使用年限
出售、交换、赠与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第二版) 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
关键术语
划拨 出让 招标 挂牌 拍卖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第二版) 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
5.2.1 土地使用权出让概述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
出让方 主体
受让方
基本特征 客体 城镇国有土地
内容
出让方:出让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权 受让方:支付土地出让金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第二版)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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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土地使用权出让概述
5.4.3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基本流程
招标基本流程
招标
投标
开标 评标 决标
签约
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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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基本流程
拍卖基本流程
•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告拍卖活动 的时间、地点
• 举行拍卖会
• 签订《成交确认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可以转让的条件 不得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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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合同载明的其他 权力义务随之转让。
• 新受让人应遵循原受让人与国家签订的 合同要求,不得随意更改。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杨浦区2幅地块补充列入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杨浦区2幅地块补充列入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3〕431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杨浦区2幅地块补充列入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沪规划资源施〔2023〕431号杨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请予支持我区增补2023年土地储备计划的请示》(杨规划资源〔2023〕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意见如下:一、根据你区土地储备实施情况,同意将杨浦区2幅地块(地块编号分别为:YP2023-032、YP2023-033)补充列入杨浦区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总面积约21.03公顷(以实测为准,地块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二、接文后,请你区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土地储备资金,有序推进2023年度土地储备工作。
三、提高土地储备工作实效。
按照“规划引领、聚焦重点;存量优先、服务民生;库容稳定、供储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先推进实施库存计划,储供联动,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四、加强土地储备信息监测监管。
请你局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地块实施情况台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填报自然资源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市土地储备信息系统,做好土地储备项目信息化监管。
五、请你局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落实管护和巡查,严格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得出现违法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情况。
六、本土地储备计划批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1年。
附件:地块基本情况表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11月10日附件地块基本情况表单位:公顷。
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按照“统一交易制度、统一平台建设、业务属地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立“规则统一、交易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与监管体系。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由出让人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或委托有资质机构具体承办。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文件要求的,均可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活动。
第六条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浙江省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组织实施。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暂不适用本规则。
网上交易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网上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信息发布:出让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2.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注册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赣府厅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性不强、“净地”出让规定执行不到位、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土地价值得不到有效体现,政府土地收益被侵占,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基础(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房地产市场供需、存量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供应、在库政府储备土地等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内容还应包括具体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拟出让时间等信息。
公开路径要统一规范、方便查询,避免层层嵌套。
鼓励各地利用科技手段,借鉴先进做法,实现在线查询地块位置、信息、实景、周边配套、周边成交地价等内容。
对未及时公布供地计划或公布信息不全的市县,省里将适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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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
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公布日期】2020.04.07
• 【字 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5号
• 【施行日期】2020.05.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保证金
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0〕5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市土地交易中心:
为了顺利推进土地交易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工作,现就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为“投标、竞买
保证金专户”)有关操作管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参加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的投标人、竞买人应支付投标、竞买保证金。
二、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投标人、竞买人应根据出让文件的具体要求,以贷
记凭证、电汇或大额支付系统的形式将投标、竞买保证金汇入投标、竞买保证金专
户开户银行。
三、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根据公告中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截止
时间节点和投标、竞买保证金实际到账时间节点来区分按期到账和逾期到账情况,
并对该保证金专户中每次不同公告号下、不同地块、不同投标人、竞买人的保证金
分别建立纸质和电子信息表。
四、公告地块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银行须对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统计,并将
《保证金到账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入账凭证的银行回单(以下
简称“银行回单”)及投标人、竞买人的保证金入账纸质信息表(以下简称“入账
信息表”)以密封信函形式于保证金截止日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9点半之前送至土
地交易市场。
五、土地交易市场应在收到保证金到账情况资料当日转交公证部门,由公证部
门解封后进行资格审查。
六、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土地交易系统根据招拍挂结果自动生成《保证
金退转名单》,土地交易市场于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将《保证金退转名单》、银行
回单以及银行制作的入账信息表送交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
七、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保
证金退转名单》、银行回单和入账信息表核对后,办理未中标人、未竞得人或未获
得投标、竞买资格申请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的退款事宜。
八、以人民币支付投标、竞买保证金之中标人、竞得人凭已支付出让金定金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5》
(以下简称“缴款凭证第五联”)及填写完整的《竞得人/中标人保证金退还申请
表》向土地交易市场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土地交易市场通过非税收入信息系
统查询出让价款核销后,在“缴款凭证第五联”复印件和“退还申请表”上盖章确
认,并于2个工作日内送交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核对后,在
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事宜。
九、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人民币投标、竞买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原途径
予以退还,但存在违约行为,按出让文件的规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除外。
十、以外汇支付投标、竞买保证金之中标人、竞得人,未中标人、未竞得人或
未获得投标、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均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按土地出让公告设立保证金明细账,并建立与银行
定期核对的长效机制。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原《关于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规土资财规〔2015〕305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开户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7日
附件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开户行
币种 开户银行
人
民
币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建设银行上海第五支行
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
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外
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