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招拍挂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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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卖流程及法律规定(3篇)

土地拍卖流程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拍卖是我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程序,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土地拍卖不仅关系到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本文将从土地拍卖的流程及法律规定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土地拍卖流程1. 确定拍卖标的土地拍卖前,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确定拍卖的标的。

拍卖标的应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年限等。

2. 发布拍卖公告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拍卖标的后,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标的物、竞买条件、竞买保证金数额等。

3. 竞买人报名竞买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报名材料,包括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土地管理部门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4. 竞买保证金缴纳竞买人报名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用于确保竞买人履行拍卖成交后的合同义务。

5. 拍卖会举行拍卖会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拍卖师宣读拍卖规则,介绍拍卖标的,竞买人进行报价。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可以自由出价,但不得低于起拍价。

6. 确定成交价拍卖过程中,当竞买人报价达到最高价时,拍卖师宣布停止报价。

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成交的竞买人成为土地受让人。

7. 签订成交合同成交后,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签订成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 土地使用权登记受让人在签订成交合同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土地拍卖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了拍卖的基本原则、拍卖机构的设立、拍卖程序、拍卖合同等内容,为土地拍卖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规范

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规范

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规范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供给和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作为国家的首都,北京市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有着严格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范。

一、背景介绍北京市作为中国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土地资源的供给和管理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北京市采取了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种方式既能保证土地出让的公开透明,又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二、招标拍卖挂牌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北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有资格参与竞标的企业和个人都能公平竞争。

2. 公平竞争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均有平等的参与竞标的机会,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可以干预竞标过程。

3. 价格优先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终竞得人应当是出价最高的竞标人。

三、招标拍卖挂牌的流程1. 出让土地公告:北京市土地出让前,必须向社会公布出让土地的信息,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起始价等。

2. 报名资格审核:有意参与竞标的企业和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报名,并接受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核。

3. 招标文件发布:经过资格审核合格的竞标人将收到招标文件,其中包括土地出让的具体要求、竞标方式和时间等。

4. 竞标保证金缴纳:竞标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一定金额的竞标保证金,以确保其真实参与竞标。

5. 竞标过程:竞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竞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竞标。

6. 竞标结果公示:竞标结束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将公示竞标结果,并向竞标人发放竞标结果通知书。

7. 签订合同:竞得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招标拍卖挂牌的注意事项1. 参与资格:参与竞标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土地招拍挂注意事项

土地招拍挂注意事项

招商引资约定的土地优惠政策可否在招拍挂程序之后得到落实起草示范文本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1签约主体要合法原则上,项目落地县市、区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作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主合同的签约主体,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市政府承诺相关政策或协调相关事项的,由市政府同投资商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签约过程中需重点注意:一是不能以招商引资合同替代土地出让合同、特许专营合同等专门的政府合同;并且,招商引资合同与这些专门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要保持协调一致.二是通常情况下,投资协议多由投资商母公司同政府签订,而项目实施多由在当地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中要注意对投资商义务的包容性问题,即母公司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对其项目公司同样要有约束力.2政府承诺要合法一是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能超越权限替代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做出承诺如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税收优惠等等;二是涉及公用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如水、电、气、通信等的,政府只能承诺协调,不能承诺包办;三是涉及投资商与第三方关系的,政府不宜轻易承诺兜底责任如有些项目中政府承诺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相邻关系纠纷均由政府出面解决,保证不让投资商承担任何责任等等;3扶持方式要合法要把握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减免、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别,尽可能多用财政扶持政策,少用税收优惠政策.2.双向约束原则“双向约束”是合肥市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探索和总结出的一套较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也是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率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外签订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都把“双向约束”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具体合同条款予以落实,一方面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投资商各种优惠和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也严格约束投资商认真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项目投资和建设义务,兑现各项经济指标承诺.实践证明,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全面落实“双向约束”机制不仅是可行的,同时也是必需的.3.可救济性原则就是一方面要确保所有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同时要保证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诉讼、仲裁等渠道有效地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从这个角度考虑,招商引资合同应尽量避免约定一些模糊的、不可量化或者无法准确计量的指标.四示范文本中投资合作协议相关重点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投资合作协议是示范文本中涉及的三份协议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份协议,是由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订的.该部分内容将着重从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扶持政策和双向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其进行重点阐述.1.项目建设用地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21号规定,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根据上述规定,绝大多数情况下,投资项目包括制造业项目、服务业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均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项目用地需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不能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用地规模预审在招商引资意向阶段,县市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提前介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投资情况、市场前景、产品工艺、税收预期、用地预期及在本行业中的排名等,开展用地规模预审,由开发园区填写合肥市工业项目用地预审单报市国土局审查,市国土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土委会领导审签后,方可签订入园入区协议也即投资合作协议.入园入区协议中的相关规划、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财税约束条款应一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之中.用地规模预审作为项目用地计划安排的依据,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建设时序来统一规划,建多少,供多少,分期安排.3地价地价问题是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敏感内容.投资合作协议是在招投标工作实际开展之前签订的,这时最终供地价格没有确定,而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土地甚至零地价供地都是违规的,因此示范文本中约定投资方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工业商业、住宅用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价格不低于合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挂牌价格,具体的挂牌价格我们放在补充协议中表述,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投资方竞买成功,投资方应及时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价款以成交价为准.这样投资方必须通过竞买、摘牌等方式取得土地,对其成交价高于意向受让价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扶持政策予以解决,不能直接通过减免出让金或者直接退让土地价款的方式处理.4土地出让价格的评估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商业自持部分与商业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评估地价时要分类评估、综合评定.对商业自持部分的要结合业态类型分类评估.对商业自持部分在地价评估方法上可采取成本法,即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出让参考价、保留底价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5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措施明确要求投资方所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除非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规划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投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等方式间接进行转让.因情势变更确需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受让方只能为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第三方.示范文本双向约束机制中还对此约定了限制性措施,包括要求退还已经兑现的扶持资金、取消尚未兑现的扶持政策直至收回土地等.实践中,投资商直接转让土地的情况较少,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间接进行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土地交易方式。

为了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相关政府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以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规范包括了土地出让公告的发布、竞买人的资格条件、竞买方式、出让底价的确定、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交付、竞买行为的处罚等方面。

其中,土地出让公告的发布是保证信息公开和透明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出让公告应当明确土地用途、面积、位置、招拍挂条件、竞价方式、竞买人资格条件等内容。

这样一来,各方参与者可以根据公告中提供的信息,明确自己是否满足条件以及决策是否参与竞买。

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规范还规定了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这些条件一般包括注册资本、信誉记录、相关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设定这些条件,可以筛选掉一些没有实力或信誉较差的竞买人,从而保证招拍挂过程的良性竞争。

此外,在竞买方式上,规范也提供了多种选择,如单价竞拍、总价竞拍等。

竞买方式的多样性可以满足不同参与者的需求,也有利于土地出让底价的确定,从而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出让底价导致不合理的土地流转。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规范还设定了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交付的要求。

竞买保证金是竞买人参与竞买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表明竞买人诚意和实力的一种手段。

相关规范明确了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的程序和要求,以保证竞买保证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此外,规范还对竞买行为作出了一些限制和处罚措施,如出价出轨、串标等行为被规范明确为不合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规范的出台对于保障土地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通过明确相关环节的要求和程序,规范确保了土地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此外,规范还保护了各方的权益,提高了交易的风险可控性。

企业以招拍挂方式拿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以招拍挂方式拿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以招拍挂方式拿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参与招拍挂前应注意的问题1.注意考察拟出让地块的合法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拟出让地块的性质应为“国有土地”,出让的标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根据性质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众所周知,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物权法》将这种权利法定化,使其成为一种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因此,自2007 年10月1日起,拟出让地块的性质应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标的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注意考察拟出让地块的出让权限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其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签订、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其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并具体负责出让合同的履行。

关于出让主体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 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须知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须知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须知一、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土地范围:1、符合转让条件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2、政府以优惠、减免地价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3、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4、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5、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申请人要求公开交易的。

上述规定中,经政府批准同意办理交易手续的除外。

二、转让须提交的资料:1、土地使用权及房产附属物转让申请书(原件);2、权限单位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原件);3、《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4、出让土地须同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份);5、划拨土地须同时提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6、有它项权利的应提交它项权利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原件);7、转让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3份)8、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委托授权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9、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业务工作时限:1、交易中心审查资料:7个工作日;2、行政核准:15个工作日;3、土地转让公告:20天。

四、工作流程:转让申请→资料审查→行政核准→现场踏勘→签订《委托公开交易合同》→资产评估→编制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发布公告→咨询答疑→受理报名→缴纳保证金→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具《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与卖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同时与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买受人向交易中心缴纳房地产成交价款,其他竞投或竞买人退保证金→交易中心扣减有关税费、土地出让金后,将资金划转给卖方→房地产交割、《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办理变更过户手续五、申请买地(房地产)应提交下列资料及履约保证金:1、公司、企业参与竞投或竞买的:(1)投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原件);(2)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3)公司章程(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5)股东会或董事会(权限组织)关于参加竞投或竞买的决议(原件);(6)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土地招拍挂流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土地招拍挂流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土地招拍挂流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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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解决办法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解决办法

挂 牌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规 定 》 国 土 资 源 部 (
就是要 强化 各级 政府 领 导 的法律 意识 , 高 依法 行 3 提 9号 令 ) 依 据 , 让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 为 出 应
而 政 的 水 平 , 强 监 管 , 大 对 各 类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查 处 当 为 挂 牌 出 让 结 束 日前 2天 , 且 挂 牌 时 间 必 须 是 连 续 加 加 力 度 。 立 土 地 市 场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 行 阳光 操 作 , 到 的 1 建 实 做 0个 工 作 日 。
严惩 曰家机 关人 员 的渎职 行 为 。
5制 定 明 晰 的 出让 条 件 , 止 内 定 型 的 招 拍 挂 的 产 生 . 防
交 易 , 按 程 序 、 程 操 作 的 , 察 机 关 和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不 规 监 部 门 将 责 成 其 及 时 纠 正 并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 要 对 未 还
3提 高 土 地 交 易 工 作 人 员 的 操 作 能 力 .
要 利用 《 垄 断法 》 法 律 法 规 , 范 国有 企 业 、 反 等 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济 行 为 ,制 止 他 们 通 过 肓 目高 价 竞 买 土 地 ,
建 议 国土 资 源部 门定 期举 办 土 地 招拍 挂 主持 人 培 为 了追 求 短期 利 益 储 备地 、 积地 , 付 考 核 指标 等 进 囤 应
问题值得 认真 研究 。

平 , 使 招拍 挂 流于形 式 。 致
6做 好 土 地 出 让 信 息 的 披 露 .


土 地 招 拍 挂 常 见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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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拍挂注意事项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招商引资约定的土地优惠政策可否在招拍挂程序之后
得到落实
起草示范文本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1)签约主体要合法
原则上,项目落地县(市)、区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作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主合同)的签约主体,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市政府承诺相关政策或协调相关事项的,由市政府同投资商签订框架合作协议。

签约过程中需重点注意:
一是不能以招商引资合同替代土地出让合同、特许专营合同等专门的政府合同;并且,招商引资合同与这些专门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要保持协调一致。

二是通常情况下,投资协议多由投资商母公司同政府签订,而项目实施多由在当地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中要注意对投资商义务的包容性问题,即母公司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对其项目公司同样要有约束力。

(2)政府承诺要合法
一是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能超越权限替代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做出承诺(如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税收优惠等等);
二是涉及公用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如水、电、气、通信等)的,政府只能承诺协调,不能承诺包办;
三是涉及投资商与第三方关系的,政府不宜轻易承诺兜底责任(如有些项目中政府承诺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相邻关系纠纷均由政府出面解决,保证不让投资商承担任何责任等等);
(3)扶持方式要合法
要把握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减免、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别,尽可能多用财政扶持政策,少用税收优惠政策。

2.双向约束原则
“双向约束”是合肥市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探索和总结出的一套较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也是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率的有效手段之一。

近年来各县(市)、区、开发区对外签订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都把“双向约束”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具体合同条款予以落实,一方面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投资商各种优惠和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也严格约束投资商认真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项目投资和建设义务,兑现各项经济指标承诺。

实践证明,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全面落实“双向约束”机制不仅是可行的,同时也是必需的。

3.可救济性原则
就是一方面要确保所有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同时要保证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诉讼、仲裁等渠道有效地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从这个角度考虑,招商引资合同应尽量避免约定一些模糊的、不可量化或者无法准确计量的指标。

(四)示范文本中《投资合作协议》相关重点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投资合作协议是示范文本中涉及的三份协议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份协议,是由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订的。

该部分内容将着重从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扶持政策和双向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其进行重点阐述。

1.项目建设用地
(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21号)规定,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
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根据上述规定,绝大多数情况下,投资项目(包括制造业项目、服务业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均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

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项目用地需按规定程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不能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2)用地规模预审
在招商引资意向阶段,县(市)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提前介入。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投资情况、市场前景、产品工艺、税收预期、用地预期及在本行业中的排名等,开展用地规模预审,由开发园区填写《合肥市工业项目用地预审单》报市国土局审查,市国土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土委会领导审签后,方可签订入园入区协议(也即投资合作协议)。

入园入区协议中的相关规划、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财税约束条款应一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之中。

用地规模预审作为项目用地(计划)安排的依据,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建设时序来统一规划,建多少,供多少,分期安排。

(3)地价
地价问题是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敏感内容。

投资合作协议是在招投标工作实际开展之前签订的,这时最终供地价格没有确定,而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土地甚至零地价供地都是违规的,因此示范文本中约定投资方应当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工业(商业、住宅)用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价格不低于合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挂牌价格,具体的挂牌价格我们放在补充协议中表述,并在补
充协议中约定如投资方竞买成功,投资方应及时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价款以成交价为准。

这样投资方必须通过竞买、摘牌等方式取得土地,对其成交价高于意向受让价的部分,只能通过其他扶持政策予以解决,不能直接通过减免出让金或者直接退让土地价款的方式处理。

(4)土地出让价格的评估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商业自持部分与商业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评估地价时要分类评估、综合评定。

对商业自持部分的要结合业态类型分类评估。

对商业自持部分在地价评估方法上可采取成本法,即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出让参考价、保留底价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

(5)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措施
明确要求投资方所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除非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规划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投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等方式间接进行转让)。

因情势变更确需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受让方只能为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第三方。

示范文本双向约束机制中还对此约定了限制性措施,包括要求退还已经兑现的扶持资金、取消尚未兑现的扶持政策直至收回土地等。

实践中,投资商直接转让土地的情况较少,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间接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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