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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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开发规费征收标准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规费征收标准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征收标准一览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单位现规定的收费标准备注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委住宅50元/m2商业70元/m22房屋拆迁管理费拆迁办7元/m23图纸审查费建工局建筑面积200万m2以内1.98‰,200万m2以上1.65‰以工程造价为基数4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工局框架:高层2.2元/m2、多层2元/m2厂房、装饰工程按工程造价总额的2‰征收砖混: 1.5元/m25劳保统筹建工局3.4%以工程造价为基数6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所2.5元/m27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办非住宅36元/m2、住宅30元/m28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墙改办8元/m29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建材局1.5元/m210城市档案管理费城建档案馆1万m2以上,0.4元/m21万m2以下,0.5元/m211规划服务费市规划局非住宅按1.6~2.3元/m2分段收取12渣土外运费市容局1.5元/m213面积测绘费房产局市场处2.4元/m214燃气管网分摊费(更名)燃气公司20元/m215供水新建管网费(更名)供水公司非住宅商品房6元/m2,商业网点新装户:建筑面积在20m2以内(含)800元/户;20~50m2内,1200元/户;50m2以上,2000元/户16防雷减灾费气象局防雷系统装置设计审定费:0.2元/m2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验收费:0.9元/m2。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郑政〔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23〕20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费共治职责第三章税费数据共享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全面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着力构建“以数治税”的税费征管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税收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共治,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国际税收合作,与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分析、疑点数据核查和风险应对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税费共治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税费共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共治工作。

税费共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负责税费信息共享、政策实施、考核监督等,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税费共治工作。

第五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共治工作,定期或者实时与税务部门共享税费关联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1)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1)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于2019年10月14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9年10月15日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郑州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实施联合验收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至±0阶段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二章建设工程放验线第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出具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放线成果。

建设工程放线应符合以下情形:(一)建设工程现场已经做好施工准备;(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关内容与现场情况相符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位置。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实测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测:(一)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至±0阶段,地下建筑施工至覆土前;(二)建设工程(市政管线)施工至覆土前;(三)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且场地应保存好固定的放线标志。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郑政文〔2024〕106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4〕10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遴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考核奖励第八章附则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15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15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152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随着郑东新区开发建设的逐步深入,各项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逐步加快,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已迫在眉睫。

根据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精神,现就郑东新区陇海铁路以北115平方公里区域内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专项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一)各专项规划要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郑东新区总体规划》搞好衔接。

(二)各专项规划的完成时限必须符合郑东新区建设需要。

(三)各专项规划要严格按照郑东新区要求高标准实施。

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完成时限各专项规划的完成时限均以2004年7月9日为起始时间。

(一)交通管理专项规划1.组织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2.委托单位: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郑东新区土地规划局3.编制单位: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科研所东南大学4.完成时限:6个月(二)消防专项规划1.组织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2.委托单位: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郑东新区土地规划局3.编制单位: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4.完成时限:3个月(三)公共交通专项规划1.组织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2.委托单位:郑州市公交总公司郑东新区土地规划局3.编制单位:东南大学4.完成时限:定于2005年8月完成(四)抗震防灾专项规划1.组织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2.委托单位:郑州市地震局郑东新区土地规划局3.编制单位:郑州市地震工程勘察事务研究所4.完成时限:3个月(五)人防工程规划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1.组织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2.委托单位:郑州市人防办郑东新区土地规划局3.编制单位:南京理工大学(人防工程规划)清华大学(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4.完成时限人防工程规划:8个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10个月,其中起步区为3个月(六)环卫专项规划1.组织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2.委托单位:郑州市市政局郑东新区土地规划局3.编制单位: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郑州市市政局环卫科研所4.完成时限:3个月(七)环境保护专项规划1.组织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2.委托单位: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东新区土地规划局3.编制单位: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郑州市环境保护科研所4.完成时限:6个月(八)绿地专项规划1.组织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2.委托单位:郑东新区土地规划局3.编制单位:北林地景规划设计研究院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4.完成时限:3个月(九)文物考古专项规划1.组织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2.委托单位:郑州市文物局郑东新区土地规划局3.编制单位:郑州市文物研究所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4.完成时限:3个月(十)旅游专项规划1.组织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2.委托单位:郑州市旅游局郑东新区土地规划局3.编制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4.完成时限:6个月(十一)燃气、供热、给排水、邮政等专项规划已纳入《郑东新区基础设施总体规划》,其深度已达专项规划设计要求,并已进入实施阶段,仍按《郑东新区基础设施总体规划》实施。

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郑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央级
人事劳动局-人才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预算内管理
豫价费字[2000]72号
6
劳动合同鉴证费
2元/人
省级
人事劳动局
预算内管理
豫计收费【2003】139号
7
房屋产权住房登记费
住房6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中央级
房管局
预算内管理
发改价格【2008】924号
8
绿化设施损坏赔偿费
按现年工程造价
省级
市政局
预算外管理
按道路类别,按平方米计量收费
中央级
市政局
预算内管理
建城【1993】410号,财豫【2003】470号
3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3元/吨
中央级
建设局
预算内管理
豫财宗【2004】45号
4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不超过8元/平方米
中央级
建设局
预算内管理
财综【2002】55号
5
人事档案管理费
单位20元/月,个人15元/月
每人每科40元
省级
人事劳动局
预算内管理
豫发改收费【2007】1861号
17
房屋抵押登记费
住房6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中央级
房管局
预算内管理
发改价格【2008】924号
18
占道经营
按条例பைடு நூலகம்罚
市级
执法局
预算内管理
《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19
垃圾车运输
按条例处罚
市级
执法局
预算内管理
《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
擅自设置广告牌
按条例处罚

郑州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印发稿)

郑州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印发稿)

郑州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城改造,是指对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存在房屋结构不合理、安全隐患大、基础设施不完善等情况的商业或生活区域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对省、市重点工程、整街坊为单元改造涉及的旧城区域,优先实施改造。

第三条旧城改造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政府主导、规划引领、交通优先、生态宜居、产业支撑、完善功能、提升形象、改善民生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郑州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负责我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园林、土地储备、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相应的旧城改造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改办的指导。

各区政府委托的市、区属国有全资(控股)公司负责本辖区内旧城改造项目的融资、安置房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旧城改造项目的规划,要注重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产业发展,优先建设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编制时,原则上以一个以上街坊为单元进行整片区、整街坊编制。

第八条旧城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规)可同步编制、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旧城改造项目的控规。

第十条根据旧城改造项目的控规,各区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项目安置区的修规,经各区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分为项目改造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编制项目改造计划,报市城改办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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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07年10月开始郑州市新建房要收每平方米170元配套费07 年9月底,市政府下发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从10月1日起,我市将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征收额度为每平方米170元。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另外,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计入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费用。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专项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中配套费是主要来源。

近年来,郑州建设力度非常大,建设资金的缺口也非常大,城建资金缺口需要通过调整配套费弥补。

”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其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要求,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按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

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征收机关依据相关文件办理减免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

逾期未补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

申请开通暖气、天然气的用户需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到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办理入网手续。

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原暖气入网费每平方米55元,燃气入网费1800元。

按照两个标准计算,50平方米的房子需缴纳8500元,100平方米的房子缴1.7万元。

很明显,房子越小所缴纳的费用就越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郑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四)凡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五)减免申报审批程序: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通知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

逾期未补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你们彼此有等价交换的利用价值,有合作共赢的机会,这才是人脉。

人脉不是你和多少人打过交道、和多少人参加过饭局、和多少人进出过高档场合、和多少人合过影,而是有多少人愿意和你打交道、主动和你打交道、长期和你打交道、持续和你打交道。

千万要切记,人脉并不是说你利用了多少人、有多少人被你呼来唤去、有多少人为你鞠躬尽瘁,而是你帮了多少人。

人脉不是有多少人在你面前吹捧你,奉承你,而是有多少人在你背后称颂和点赞。

1.2.3.4.5.6.7.8.9.不要让别人等太久,除非你不想尊重人,不想建立关系,破坏好感,那随意。

10. 常怀一颗平常心。

世事变幻莫测,一颗平常心显得弥足珍贵。

11. 学会忍耐。

遇事要镇定,好多事情更多的时候是需要忍耐。

有时候别人怎么看你,和你没半毛钱的关系,你要怎么活,也和别人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

其次,不要太在意别人的眼光。

12. 信守诺言。

量力而行,言出则必行。

13. 切记言多必失。

守住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嘴,多听多看,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14. 待上以敬,待下以宽。

尊重你的上司,敬重你的领导,对于下属要宽以待人,以身作则。

而更多的时候,我们要看清别人,也明白自己。

有些人,不闻不问不一定就是忘记了,但一定是疏远了,人与人之间沉默太久就会连主动的勇气也会消失。

有时候,我们明明原谅了亲人、好友、情人,却无法真正快乐起来,那是因为,原谅了别人,却忘了原谅自己。

不要在心情最糟糕的时候,用决绝的话语伤害爱你的人、至亲的家人,挚诚的朋友。

所以,请珍惜吧,比起人脉,至亲的亲情、挚诚的友情,其位置始终是放在前面的。

因为,他们才是不在乎你是否富贵贫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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