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察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的通告根据个人报名和资格复审情况,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共有1523人获得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资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笔试安排时间:2019年4月14日(周日)上午9:00—12:00。
考生(具体名单见附件1)于8:30开始入场。
开考15分钟后仍未入场的不得再入场参加考试。
地点:ATA国际认证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中科产业园1B楼)。
考点位置图及北京市内主要交通路线见附件7。
形式:本次笔试采用机考形式,笔试大纲见附件2。
二、笔试注册税务总局机关考生于4月11日、12日工作时间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666房间办理注册手续;非税务总局机关的系统内考生于4月13日9:00—17:00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北京中科产业园1B楼办理注册手续;税务系统外考生于4月13日9:00—17:00携带身份证到北京中科产业园1B楼办理注册手续。
三、素质和业绩评价考生应于3月29日前提供本人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的电子件,税务系统内考生上传至税务干部教育管理系统(http://100.16.91.243:8010/esenface,以下简称“报名系统”),税务系统外考生打包发送至报名邮箱(********************)。
考生应于笔试注册时提供《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8.20•【文号】国税人函[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国税人函〔2008〕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随着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和我国对外交往的进一步增多,税务系统各类外事活动不断增加,为规范税务干部出国(境)培训选送工作,2003年6月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29号),决定在税务系统建立一支外语人才队伍。
外语人才库建立5年多以来,每年总局都会从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中选送部分人员参加英国"志奋领"培训项目、中日"人才培养奖学金"项目以及一些部委出国留学人员项目的选拔。
从2003年截至到目前,共有40多名税务干部获得了奖学金并分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接受行政管理、经济、财政等方面的研究生课程培训,大部分人员已学成回国,并在外事、国际税收等部门工作中发挥作用。
因此,各地要继续鼓励税务干部参加以雅思和托福为主的外语水平考试,积极推荐人员入选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
一、外语人才库人员的资格和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道德品行良好;(二)热爱税收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业务能力,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四)从事税务工作3年以上(不含录用阶段实习、锻炼、试用期);(五)近2年内取得托福(TOEFL)550分或雅思(IELTS)5.5分以上成绩;二、推荐选拔程序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填写《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备案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总局机关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外语人才备案表》由所在司(局)审批,审批同意后连同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报总局人事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预录取考察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
预录取考察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4.09.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4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24.09.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
2024年第4号
关于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预录取考察的通告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已完成个人报名、组织推荐、素质和业绩评价、笔试和面试等工作环节。
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共确定132人作为预录取考察对象(见附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将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请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具体考察时间,由考察组通知相关单位。
考察期间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人才管理处?田赫,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张彦,联系电话:************。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邮编:100038。
特此通告。
附件:第十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预录取考察对象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9.0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3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3年第2号关于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试的通告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已经结束,共有549人获得考试资格(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选拔考试将于近期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考试安排(一)考试地点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扬州),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515号。
(二)考试时间1.笔试时间:2023年9月15日(周五)上午:09:00—12:00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下午:14:30—16:00英语水平考试17:00—18:00心理测评考生应于笔试前3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笔试开始15分钟后仍未入场的不得参加考试。
2.面试时间:2023年9月18日(周一),上午8:30开始。
考生7:30入场候考,8:00入场完毕并组织现场抽签,仍未入场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3.考试形式(1)笔试。
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分专业方向进行考试,英语水平考试不区分专业方向。
对通过英语合格线的考生,根据推荐得分、素质和业绩评价得分、笔试成绩之和,按报考专业方向,区分税务系统内和税务系统外,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其中,税收传播方向非定向考生按照拟选拔人数1:5的比例进入面试;其他专业方向考生均按照拟选拔人数1:2的比例进入面试。
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成绩位于本专业方向排名前5%或英语水平考试成绩位于前5名的考生可直接进入面试。
(2)面试。
分专业方向进行,采取结构化形式。
二、考试注册(一)税务系统内考生请于9月11日后登录学习兴税平台PC端进入集中考试模块,在对应考试项目内找到本人电子准考证,核验考试信息无误后自行下载并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2001年至2005年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2001年至2005年全国人事干部
教育培训规划》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18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3.06
【实施日期】2002.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2001年至2005年
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意见
(国税函[2002]184号2002年3月6日)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2001年至2005年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人发[2001]110号)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提高对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认识
国家税务局系统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全系统公务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和人事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抓好这项工作,对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建立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会”,提高“人力资源的能力建
设”重要指示,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加入WTO之后,对税务系统干部能力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将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是学习能力的竞争。
要树立起在国税系统建设一支学习型、实干型、创新型的人事干部队伍的观念,为提高国税系统的人事干部队伍素质,优化国税系统行政管理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对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各级领导和人事教育部门要重视人事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处要严格遵循。
教育培训试题

一、单选题1.干部教育培训对象的重点是(B)A全体干部 B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C在职职工 D正式职工2.除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不少于(C)天。
A 3天B 7天C 12天D 15天3.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 C )天以内不含( C )天的业务培训。
A 30天 B60天 C 90天 D 180天4.《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中,下列关于讲课费标准错误的是(B)A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B处级及以下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C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司局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D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干部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5.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 C )人。
A3人 B7人 C10人 D156.根据《“十二五”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要求,一线干部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B)A10天B12天C7天D15天。
7.各级税务机关组织举办各类中高级脱产培训、培养性交流、出国(境)培训等,参加人选优先从(C)中选拔产生。
A领导人才库B 行政执法人才库C专业技术人库D综合管理人才库8.实施“千人工程”加强领军人才培养。
力争在数年内使全国税务系统拥有一支(A)人左右,能够把握世界经济社会发展形态,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拥有先进管理理念,在税收工作某一方面具备专长的领军人才。
A 1000人B 2000人 C 500人 D 3000人9.培养(A)是党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税收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重要战略工程。
A全国税务领军人才B全区税务领军人才C全县税务领军人才10.(A)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a580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fa.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5号1999年3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系统函授教育工作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以下简称税务函授教育)是全国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学历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提高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完成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学历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为使税务系统函授教育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函授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函授教育的指导思想是:正规办学、规范管理,保证质量,为税收工作服务。
第三条税务函授教育的原则是: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方针,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函授教育的任务是:提高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培养适应未来税收工作需要的合格人才。
真正使函授毕业生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同等水平。
第五条税务函授教育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部属学校报教育部、省属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国家高等成人教育招生计划。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税务函授教育工作要在教育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由省(区、市)税务局协同税务系统高等学校、函授辅导站具体实施,构成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9.16•【文号】税总发[2013]97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发展大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现予以印发。
培养全国税务领军人才是党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系统“人才强税战略”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实现税收工作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重要战略工程。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有关工作。
本《规划》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培养的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省以下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制定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人才培养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9月16日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工作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支在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税务系统干部队伍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世界税收发展前沿,坚持以人为本、倾情带队、创新机制、不拘一格选拔、培养和使用人才,造就一支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德才兼备、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的现代化税务领军人才队伍,为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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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察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8.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7.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
2017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考察的
通告
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已完成个人报名、推荐、笔试、面试,以及素质和业绩评价工作环节。
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共确定61人作为考察对象(名单见附件)。
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考察原则、内容和程序要求,税务总局人事司将组成考察组进行全面考察。
在考察过程中发现不具备培养资格的,将不予录取。
考察工作于2017年8月中下旬开展,请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具体考察时间,由考察组通知相关单位。
考察期间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税务总局人事司人才管理处郭晓进、岳霖,电话:************、
63418563;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都源、陈琛,电话:010-********、61989677。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邮编:100038。
附件: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拟录取人员考察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