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6﹞66号【发文日期】1996-04-24【实施时间】1996-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直属分局、税务所中除工勤人员以为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党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后依照实施公务员制度。
二、实施方法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在过渡培训基础上进行。
(二)系统内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
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结构。
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内领导职务的设置为: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直属分局局长、副局长; 所(站、队)长、副所(站、队)长。
2.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税务系统人力资源配置机制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税务系统人力资源配置机制的现状、问题及优化策略,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服务质 量。
研究意义
通过本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税务系统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性,提出针对性优化建议,推动税务系统 人力资源配置的持续改进和创新发展。同时,本研究也可为其他类似组织的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借鉴和 参考。
加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 素质和综合能力,为税务工作提供有力的 人才保障。
04
税务系统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方 案
优化目标与思路
目标
提高税务系统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实 现人岗匹配、能岗匹配。
思路
通过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选拔、培 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等措 施,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具体优化措施
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税 务系统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促进税务系统发展。
05
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实施保障
组织保障
建立专业人力资源配置团 队
组建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力资源配 置团队,负责税务系统人力资源配置工作的 规划、实施和评估。
强化组织领导
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在人力资源配置工作中的职责和 权限,确保各级领导对人力资源配置工作给予充分 重视和支持。
税务系统人员服务意识较强,但服务水平仍需 进一步提升。
信息化能力
税务系统人员信息化能力参差不齐,需要加强培训和实践。
人力资源配置问题
人力资源浪费
01
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人力资源浪费现象,如人员冗余、岗位重
叠等。
人才流失
02
税务系统人才流失问题严重,尤其是基层和艰苦地区。
激励机制不完善
03
税务系统激励机制不完善,难以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
税务三定方案

(2)地税部门:设立税收政策处、税收征管处、纳税服务处、土地增值税管理处、房产税管理处等部门。
(3)跨区域税务部门:设立跨区域税收征管局,负责跨区域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3.人员配置
(1)税务部门人员编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4.风险防范:加强税收风险防范,及时发现和处理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问题,确保税收安全。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附则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各级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方案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如有争议,以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为准。
3.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1.职责界定
(1)国税部门:主要负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
(2)地税部门:主要负责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
(3)跨区域税务部门:主要负责跨区域经营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2.机构设置
(3)纳税服务:各级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4)税务执法:各级税务局依法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5.信息化建设
(1)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实现税务部门内部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
(2)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4.风险防范:税务部门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发现和处理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问题,确保税收安全。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3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等有关国家税务局承担。
2.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财政部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2.财政部承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税总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4月23日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国税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和编制审核部门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国税系统省级(含)以下行政单位。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国税系统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附表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五条国税系统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中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8.01•【文号】中编办发[1996]10号•【施行日期】199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10号)目前,各地组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关于基层税务所要重新核定编制的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行政编制41.8万人,地方税务所(以下简称地税所)行政编制32万人。
为了做好这次核编工作,现将编制分配方案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编的指导思想。
核定国税系统和地税所人员编制,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编制标准,明确编制性质,合理确定各地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员。
要规范税务所设置,从各地实际出发,进行合理布局。
同时,调整人员结构,充实基层征管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保证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编制性质与范围。
这次核定的人员编制为行政编制,原基层税务所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
国税系统的行政编制包括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管理人员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市、州、盟)、县(市、旗)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征收人员系指国税基层所及各级征管、稽查分局的工作人员。
地税所编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县(市)地方税务所、各级征收分局及稽查分局的工作人员。
国税系统和地税所的行政编制均不包括各地聘用的协税员、助征员、临时人员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各类人员。
新税务机构三定方案

新税务机构三定方案1.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已经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为了更好地管理税收事务并提高效率,我们决定建立一个新的税务机构。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个新税务机构的三定方案,包括机构架构、人员配置和工作职责。
2. 机构架构新税务机构将分为三个部门:管理部门、审批部门和纳税服务部门。
2.1 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负责整个税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监督各部门的工作进展、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等。
管理部门将由一名总监和一群具有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2.2 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将负责审批、核准和监督各类税收事务,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审批部门将设立多个科室,每个科室专门负责某一类税收事务的审批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2.3 纳税服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将负责为纳税人提供便捷和高效的纳税服务,包括申报、缴纳税款、查询税收信息等。
纳税服务部门将设立多个窗口,并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在线和线下的纳税服务。
3. 人员配置为了确保税务机构的高效运作,我们将在各部门中配置合适的人员。
3.1 管理部门人员配置管理部门将由一名总监和若干个副总监组成。
总监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整个机构的工作,副总监负责协助总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此外,管理部门还将配备一群行政人员,负责机构内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审批部门人员配置审批部门将设立多个科室,每个科室配备专业人员。
这些专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税收法律、财务和审计知识,以确保审批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3 纳税服务部门人员配置纳税服务部门将设立多个窗口,并配备专业人员提供纳税服务。
这些专业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纳税服务经验,以便能够积极回答纳税人的问题并提供帮助。
4. 工作职责为了确保税务机构的有效运作和高效管理,不同部门将承担不同的工作职责。
4.1 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制度;•监督和评估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提供各类资源支持;•与其他部门沟通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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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对经济宏观调控及监督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职能转变
需要强化的职能主要有:参与拟定税法、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完善税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加强税收,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征管体系,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需要逐步下放或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在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强化中央调控权的前提下,将地方税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将部分社会性、群众性、服务性工作转移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订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二)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理顺分配关系和规范分配方式等政策建议。
(三)参与研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及改革税收管理体制,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密、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税收执法职能。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税收政策、业务上进行指导和协调,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中央税、共享税及国家指定的税种和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努力完成税收任务。
(五)开展国际间税收方面的交流合作,参与研究拟定涉外税收的政策、法规和对外谈判及草签有关税收的协定。
管理国家海洋石油税收。
(六)管理进出口商品的工商税收及出口退税工作。
(七)统一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编制和经费。
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分局正副局长,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制订本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和办法。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监察、审计工作。
管理直属税务院校。
(九)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经济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收宣传工作,开展税务咨询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报告,负责全国性税收工作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和税收宣传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的保密、保卫工作,管理机关的各项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协调局内税制改革工作,参与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政策、法规方面的文件和报告,研究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承担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及汇编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流转税管理一司
负责增值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强化增值税发票的稽核工作。
(四)流转税管理二司
负责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
(五)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参与起草有关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
(六)地方税务司
参与起草有关地方各税的税法、条例,制订具体征税办法,处理执行税法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监督检查地方税务局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的情况,协调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对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
(七)涉外税务管理司
负责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业务及征收管理,研究有关涉外税收的优惠政策,参与有关涉外税收的税法、条例的拟定工作,制订反避税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的涉外税收国际谈判及国际税收协议、协定的拟定和执行工作。
(八)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参与研究拟定全国进出口税收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办法,下达有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
(九)征收管理司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法规、条例的拟定工作并组织实施,处理执行税收征管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推进征管现代化建设,负责发票管理工作,管理税务稽查机构,监督检查税务系统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征管制度的情况,负责税务代理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计划财务司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汇总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制订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管理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审核汇编下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负责财务审计工作,制订装备器材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税收票证的印制和管理工作。
(十一)国际交流合作司
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拟定有关的计划和实施办法,归口管理局机关的外事工作。
(十二)人事司
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制度,承办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分局正副局长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编制,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拟定本系统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和办法。
(十三)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0人。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级领导职数4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司级领导职数3名,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各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