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文化遗产,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自然风景和人文景观,以及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地方景区。
第三条分级管理风景名胜区根据其自然、人文和科学价值的重要程度,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个级别。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第四条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景区内的自然资源、人文景观以及相关的建筑和设施。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保护措施1.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2.禁止擅自破坏、损毁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3.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进行违法、违规建设活动;4.风景名胜区应设立合理的游览路线,并提供必要的游览设施和服务。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2.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省旅游局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3.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市旅游局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
第三章风景名胜区的开发与利用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进行规划,确保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第八条开发利用方式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应以保护为前提,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遵循规划方案。
第九条开发利用管理1.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签订合同;2.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应缴纳相应的开发利用费用,用于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审批程序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审批程序应依法进行,保障公正、公平、透明。
第四章措施和监督第十一条管理奖励和处罚对于保护风景名胜区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监督机制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齐云山风景区

齐云山风景区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位于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城西约15公里处。
齐云山风景名胜区面积110公里,自然保护区面积150公里,由齐云、白岳、歧山、万寿等9座山峰组成。
共分月华街、云岩湖、楼上楼三个景区。
有奇峰36座,怪岩44处,幽洞18个,飞泉洞27条,池潭14方,亭台16座,碑铭石刻537处,石坊3个,石桥5座,庵堂祠庙33处。
齐云山风景名胜区,是一处以道教文化和丹霞地貌为特色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199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005年被评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200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齐云山风景名胜区自然植物类型为常绿阔叶林、混交林。
植被已形成乔木、灌木、草本植物三层林相结构,覆盖率达67%。
木本植物种类有560余种,拥有我国珍贵树木18种,如三尖杉、香果树、楠木等;野生动物(含飞禽)计140余种。
珍稀动物有“弹琴蛙”、‘东方蝾螈”等。
此外还产石鸡、竹鸡、山雉、野兔、猪獾、果子狸、小竹笋、香菇、木耳、山蕨等山珍和“白岳黄芽”、“屯绿”等名茶。
中草药资源门类较多,主要有铁皮石斛、七叶胆、何首乌、香风茶、木瓜、黄精、桂皮、马勃、杜仲等。
齐云山风景区横江游览区位于齐云山北麓,面积3平方公里,其范围东自叶村、塘头,西止南坑。
北岸商业区,有岩前区、镇人民政府和齐云山管理处、旅游服务公司、火车站、汽车停靠站、百货商店、饭店等。
是岩前区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心和商品集散地,也是齐云山管理处开设的横江水上游览点和游客服务中心。
游览活动主要有:江上泛舟、垂钓、游泳、旅游商品选购、品尝山野风味小吃等。
齐云山风景区月华街游览区东起白岳峰,西至青狮峰,北临横江,南倚方腊寨,以齐云岩、太素宫为中心,面积32平方公里。
其特点:奇峰、怪岩、幽洞、飞泉,造化天巧;宫观、道院、崖刻、碑碣,错落有致,是齐云山道教文化及道教建筑的集中地。
主要游览点有:九里十三亭明嘉靖、万历年间,齐云山道教鼎盛,为方便游人香客上下憩息,在九里登山道上,建有亭阁13座。
安徽宣城齐云山的风光特色

安徽宣城齐云山的风光特色安徽有着许许多多风景优美的地方,其中宣城齐云山无疑是一处不可错过的景点。
齐云山是安徽省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位于宣城市宛陵镇境内。
不仅如此,在2016年还被评为了国家5A级旅游景区。
齐云山与黄山、九华山、天柱山、岳阳楼等并称“中国南方五大名山”。
今天我们就来一起探究一下齐云山的独特之处。
自然景观首先,齐云山的美不在于奇峰怪石,而是在于以水为灵魂的山水画卷。
在登山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清澈的溪水在山间穿行。
齐云山不同于其他山脉,它一条高山横亘于平地之上,既有气势磅礴的高山景观,又有着灵秀清丽的山谷水景。
这里的山峰、深谷、瀑布、流泉,每一处都是那么充满魅力,透着一股清新脱俗之气。
其次,以风景区主峰齐云山为中心,数十条大小山脉,朝九晚十、纵横交叉,交织出有形无形的景观组合,风景独特、神奇多姿。
山中花园远近相连,群芳争妍,万卉竞秀。
如百花涧、龙口草甸、瑶池滩、风景寺、锁云庵、览瀑亭等景区内部,更是数万亩的原始森林环绕,在大自然的怀抱里感受大自然的盎然意趣。
文化内涵除了自然风光,齐云山融合了历史文化和人文风貌,给予了游客更深入的探究和欣赏。
早在唐代,齐云山就被誉为“华夏神山”,成为了文人墨客观其景、奏咏其美的源头之一。
历经近千年之久的文艺再造,齐云山的文化内涵逐渐凸显。
山上道观、寺庙、碑刻铭文等文化景观,充分体现出了中华文化的深远影响。
其中,齐云山风景区内的庙宇建筑,更是体现了东晋文化的精髓。
我们可以在这里看到唯一的一座晋地建筑——晋乐庵。
晋乐庵是当时东晋有名的高僧法云的居所,建筑造型别致,以石为材、雕刻精美,极具观赏价值。
晋乐庵背靠深谷,融汇了建筑和自然的完美结合,无愧为中国建筑史上的瑰宝。
此外,齐云山有着一些历史文化遗留物,如晋王孙元晖墓与晋启光墓等,仍然是历史爱好者们的朝圣之所。
美食佳肴与美景相伴随的还有美食。
齐云山旅游区内的农家饭馆、山野小吃更是宾客一到便可丰衣足食。
特别推荐的是清新淳朴的农家烤鸡,而且份量十足。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桃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指导、协调规划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泰山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负责协调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和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泰山石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公开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举报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第二章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
第八条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第九条泰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必须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条泰山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以各游览景区为核心,实行四级保护:(一)一级保护区包括登天景区内从泰安门、通天街、遥参亭、岱庙、岱宗坊直至岱顶玉皇庙封禅祭祀活动的序列空间环境以及蒿里山、佛爷寺和规划开辟的中华文化游览线;(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登天景区、天烛峰景区、桃花峪景区、樱桃园景区、玉泉寺景区、灵岩寺景区;(三)三级保护区包括一、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围保护地带以内的其他区域;(四)四级保护区为外围保护地带。
中国齐云山生态文化旅游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

中国齐云山生态文化旅游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告休宁县人民政府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前言为统筹齐云山旅游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将齐云山生态文化旅游区打造成为“国家5A旅游景区、国家级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基地”休宁县人民政府特委托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中国齐云山生态文化旅游区总体规划(2011~2030)》。
齐云山生态文化旅游区位于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内,规划用地四至范围为:黄祁景告诉公路以北;横江以南、黟县渔亭与休宁县界处以东;典口、渭桥一线以西围合的空间区域,总体规划面积约65平方公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休宁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10日正式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该旅游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14日发布的环发2006[28号]文《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方法》,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就拟建项目的有关情况向公众公告。
为此,现特向社会公布《中国齐云山生态文化旅游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告》,以征求公众意见。
中国齐云山生态文化旅游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告1.规划名称及概要规划名称中国齐云山生态文化旅游区总体规划规划范围规划用地四至范围为:黄祁景告诉公路以北;横江以南、黟县渔亭与休宁县界处以东;典口、渭桥一线以西围合的空间区域,总体规划面积约65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1~2030年,其中近期:2011~2015年;中期2016~2025年;远期:2026~2030年。
总体目标以自然生态位基础,充分利用旅游区内各种资源,合理布局、有序开发、高起点、高定位、高标准建设,打造“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基地”。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桃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指导、协调规划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泰山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负责协调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齐云山:紧扣“5A”“三地”打造传世名作

成 固定资 产投入 1 . 6 2 2 亿元 ,年均 增长 1 2 6 %: 累计 实现 旅 游 总收入 5 . 0 3 亿 元 ,年 均增 长4 1 %。 累计 接 待游 客
1 4 7 . 1 万 人 次 ,年 均增 长3 1 . 5 %:
络 ,为齐云 山景 区发展 带来 了前所 未有的机遇 。2 0 1 0 年
1 2 月 ,休宁县启动 了与祥源控股集团合作开 发的齐云山
生 态 文 化旅 游 区项 目,计 划 总投 资 达 1 O 5 亿元 。
今年9 月, 《 齐 云 山岩前服 务 区入 口地段 方案 》已 获省住 建厅批 隹,本 方案 规划范围主要集 中在齐云 山镇
南 岸 塘 头 至 青 春 、 公 司 自然 村 区 域 ,规 划 面 积 1 6 0 0 亩,
审, 《 齐云 山森林公 园总体 规划 》、 《 齐云 山月华街综 合整 治方案 》先后获 批。项 目建设 方面 ,先后完成齐 云
山横 江 大 桥 、 旅 游 公 路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登 封 桥 等 修 复 ;南 天 门 隧 道 贯 通 :齐 云 山地 质 博 物 馆 建成 开 馆 引
休 宁 县委 书 记 陆群 在现 场 察看 南 天 门 隧道 端 口服 务 区项 目
休 宁县 人 民政 府 县 长 金 涛 向澎 湖 县 政 府 参 议 赠 送 万 安 罗盘
发 展
观 等 ,预 计 建 设 投 资 1 5 f ' L 元 。 该 项 目将 于 9 月 底 全 面 开
工 。
进 了云 山诗 意 、博 明养 生之都 等 一批 项 目并正 加 快 建 设。 改造 了望仙亭、一天 门、五老峰、 云岩 湖等旅游景
点 ,对 齐 云 山 现 存 的 石 刻 、碑 刻 进 行 全 面 整 理 与 保 护 , 启 动 了 太 素 宫 等 修 复 工 程 。 组 建 了 道 乐 团 :齐 云 山 道
风景名胜区的认定及概况

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含义和类型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份关于国家风景名胜资源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对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内涵、管理部门、管理机构、规划和保护等工作都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凡具有观赏、文学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国务院2006年第474号令《风景名胜区条例》沿用了这一释义。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将“风景名胜区”简要定义为:风景名胜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惊醒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也称风景区。
建立风景名胜区,目的就是要为国家保留一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同时科学的建设管理,合理的开发利用,实现“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十六字方针。
我国风景名胜区类型众多,自然景观奇特,自然景观与人为遗迹融为一体,相当一部分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在世界上具有代表性。
根据不同的标准,风景名胜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用地规模区分,风景名胜区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2km 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2km )、大型风景区(101-5002km )、特大型风景区(5012km 以上)四类;按景观区分,有山岳型、岩洞型、江河型、湖泊型、山水结合型、历史圣地型、名胜古迹型、现代工程型风景名胜区;按结构区分,有单一型、复合型和综合型风景名胜区;按布局区分,有集中型、线型、组团型、放射型、链珠型和星座型风景名胜区;按功能区分,有观光型、游憩型、休闲型、民俗型、生态型和综合型风景名胜区;按风景主要构成要素区分,有天然风景名胜区和人工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将风景名胜区分为历史圣地类、山岳类、岩洞类、江河类、湖泊类等15类,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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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8月31日黄山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齐云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活动。
齐云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范围:东起兰渡,西至万寿山(又名骆驼峰),南依渔渭公路,北临横江,面积63.97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风景区核心景区面积13.56平方公里,包括月华街景区、楼上楼景区、云岩湖景区、南山景区和横江田园风光区。
风景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齐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休宁县人民政府县长兼任。
管委会统一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风景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负责风景区范围内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七)管理与风景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经依法批准,设立风景区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区内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木等,由其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管理和保护。
第五条黄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管委会和休宁县、黟县人民政府就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第六条风景区内的宫观道院、园林、月华街村落、道观遗址、摩崖石刻、碑刻、古道、古亭等文物古迹、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水体、古树名木、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质遗迹等自然景物和道场、道乐等非物质形态,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建立档案,依法加强保护。
第七条除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保持原貌;风景区内的河溪、瀑布等,不得截流、改向或者进行其他人为改变。
第八条风景区内因景点开发、工程建设、林木抚育更新或教学、
科研等,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林木或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加强松材线虫病等有害生物的防治,禁止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核心景区。
第九条风景区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道士和游客都应当遵守风景区各项管理规定,爱护风景区资源和设施。
第十条管委会应当组织核心景区内居民参与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规范和引导居民依法从事民宿、旅游商品及道教文化延伸产品的经营,帮助核心景区居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风景区内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或者因保护管理需要建设的工程,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
核心景区内的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
核心景区内宫观道院的改造和恢复重建,应当经管委会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涉及文物保护的,依法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月华街景区内的民房修复和危房改造,应当由管委会统一编制修复或改造方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管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做好下列环境卫生工作:
(一)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二)垃圾及时清运、处置;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和异味等污染防治处理设施;
(四)其他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风景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拓印碑刻、石刻;
(二)影视摄制;
(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十四条管委会根据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需要,可以规定核心景区内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报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核心景区内设置店面招牌、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安装太阳能、遮阳篷、遮雨篷、空调外机、油烟机、排气扇(管)等,应当符合管委会统一规范。
核心景区内拆除、迁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临时摆设摊点,应当经管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管委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安全。
游客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露营、探险、攀岩等活动。
第十六条除风景区内部换乘车辆以及消防、应急、执法车辆外,未经管委会批准,其他车辆禁止驶入月华街景区。
月华街居民自备车辆进出核心景区由管委会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防火期内未经管委会批准,核心景区内禁止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风景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核心景区室外吸烟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核心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荒、开山、开矿、采石、淘沙和取土、烧制砖瓦、建坟
(二)猎捕野生动物;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在非指定的时间、地点野炊或烧烤;
(五)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室外燃烛烧香;
(七)乱扔乱倒垃圾、乱堆乱放杂物;
(八)占道经营,强行兜售商品、提供服务;
(九)其他有损景观、破坏生态的行为。
第十九条月华街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临街建筑擅自新开门窗;
(二)临街搭晾衣物、吊挂以及堆放有碍观瞻的其他物品;
(三)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随意悬挂、张贴宣传品;
(四)随意放养家犬。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拆除相关标识标牌、设施;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由管委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违反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核心景区内烧制砖瓦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占道经营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管委会因管理不善造成风景区资源、环境破坏的,由黄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