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西政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推动七彩云南·西双版纳保护行动深入开展,促进生态立州战略实施及国家级生态州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0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重要手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好对环境污染防治及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先评价,后建设,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
要加强相互合作、沟通和联系,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发改、经委、建设、规划、国土、林业、工商等部门不予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关。
二、高度重视,强化监督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责任制,防止“缺位、越位、错位”,努力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强化规划和区域环评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级自然保护区名录

全国级自然保护区名录作为自然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自然保护区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多年来,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全国级自然保护区。
本文将介绍一些我国重要的全国级自然保护区名录。
1.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青海省的三江源地区,是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的发源地。
该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生态系统保护最核心、最重要的区域之一,涵盖了高山、湿地、草地等多种生态类型。
这里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包括藏羚羊、黑颈鹤等珍稀物种。
2.南京紫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是我国最早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之一。
这里拥有丰富的植物资源,是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森林生态系统。
紫金山上有许多古老的庙宇和名胜古迹,是游客们喜爱的旅游胜地。
3.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四川省汶川县,是世界自然遗产地之一。
这里是中国大熊猫的主要栖息地,也是全球珍稀濒危动物保护的重要基地。
除了大熊猫,这里还有许多其他珍稀保护动植物,如金丝猴、雪豹等。
4.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热带雨林保护区之一。
这里气候湿热,拥有丰富的植物和动物资源,包括云南象、黑颈长尾雉等多种珍稀物种。
西双版纳也是中国著名的旅游景点之一,吸引了很多游客。
5.黄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安徽省黄山市,是我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区之一。
这里拥有险峻的山峰、奇特的石海、云海等自然景观,以及丰富的植物和动物资源。
黄山的美丽景色吸引了无数国内外游客。
以上只是我国一小部分重要的全国级自然保护区名录,每个自然保护区都承载着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重大责任。
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些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共同守护我们宝贵的自然遗产。
《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第一篇: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人与自然互助,文明共环境和谐。
”、“打造一方净土,共享一片蓝天。
”一句句保护环境宣传语,告诉我们要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大自然,乃至整个地球。
但是,生态环境,被我们保护了吗。
大自然,自然了吗。
答案很简单:没有。
这是身为生物圈里最高级的动物——人。
我们是否该反省一下自己。
来检讨一下,我们为大自然做出了什么贡献。
如果没有,不要紧;再问一下自己,我们破坏大自然了吗。
如果没有,那最好。
可是,敢说没有的人,却少之又少。
巴西的北部有一条世界上最大的河流——亚马逊河。
亚马逊河流域覆盖地球上面积最大的热带雨林。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巴西致力于亚马逊地区的开发。
为了兴建亚马逊横断公路等数条大型干线公路,许多受佣于外国公司的伐木者,把公路沿线的优良木材席卷而去;为了发展采矿业,开辟大型农牧场,人们不惜把大片的森林化为乌有。
亚马逊地区的开发,引起了深刻的环境问题。
森林遭受破坏,水土严重流失,珍贵的野生动物遭劫,全球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为什么。
为什么生态环境会遭到破坏。
我们可以一目了然。
是因为人类自身的破坏,人类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不惜一切代价,破坏生态环境。
可是,我们无知的人类想没想过以后的生活,自己的子孙后代的生活,他们应该怎样生活。
如果现在把生态环境都破坏了,那么未来还会有人类吗。
人类,还会有明天吗。
我们要眼睁睁看着这美丽而富饶的地球家园毁于一旦吗。
那时,人类会醒悟吗。
野马在草原上奔驰,鱼儿在清澈的河里游泳,白羊在草地上吃草。
人类还会看到这些画面吗。
地球如此无私,她慷慨地向人类提供了各种生活资源。
我们要珍惜这资源,如果不节制的使用,终究有一天她会枯竭。
节约资源,要从自己做起,上完厕所随手关灯关水,不看电视的时候要切断电源等。
这些都是节约资源的行动。
要以现在为基础努力宣传,让人们养成良好的习惯。
我们要为建设低碳环保生活而努力,我们要从小事做起。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拟订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及规划的审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
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发文字号】云政发〔1987〕16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87.10.06【实施日期】1987.10.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87年10月6日省政府发布云政发〔1987〕165号)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加强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州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其审批和管理权限如下:(一)国家级自然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委托所在地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由所在地、州、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三)地州级自然保护区,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规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及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分别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按自然保护区级别,分别报国务院,省、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为:(一)资源概况和保护对象;(二)按照以下原则划定的面积和区域界线: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须的最适宜范围;保持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考虑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三)根据需要明确划定的核心区和实验区范围;凡是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所在区域或主要保护对象集中分布、栖息地和因其破坏就会直接危及主要保护对象的连片集中的区域,划为核心区,核心区的面积不得少于该自然保护区的50%;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划分为实验区;(四)基本建设投资规划;(五)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经费的规划;(六)科学研究工作规划;(七)项目的规划。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综合治理

关键 词 :综合 治理 ;社 区共 管 ;西双版纳 自然保护 区 中圈分类号 :5 5 .2 .5 " 9 3 62 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 号 :17 —3 6 2 0 )增刊 一0 4 —0 6 1 1 8( 0 6 24 4
西双版纳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经过多年 的保护管 理 ,保护区内的动植物资源得到 了有效的保护 , 森 林覆盖率上升 ,动物生境有所恢复 ,野生动物种群 数量不断增加 ,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 的问题 :人 口 增加带来压力、社 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野生动物 肇事事件不断发生并呈 上升趋势 。面对 新的问题 , 保护区管理局与各级政府 ,国内外科研机构 、组织
÷ 收稿 日期 :2 0 0 6—0 2一O 9
保护区内尤其在沟谷雨林下 ,村民未经保护区
管理部门批准擅 自 进入保护区内清除林下植物 ,大 面积引种砂 仁 ,破坏林 相和林 下更新层 的物种结
构 ,影响林内动物交流 ,毁坏了动物食源 。
作者简介 : 赵建伟 (9 6 ) 16 一 ,男 ,云南景洪人 ,l程师 ,从事 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 丁
维普资讯
林业调查规划
2 0 . l.1( o 6 Ma 3 增刊 ) 4  ̄2 7 y :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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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 N 3—1 7 / I N 6 1—3 6 12S 17 l8
F r s h oe t w∞ tr a d 0y n
2. 林下种 砂 仁 5
保护 区主要以保护热带北缘雨林 、季雨林生态 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及野生动植物种群与环毙勾目 的。 保护区内有 12 2 个村寨 l 1 人 。 845 周边有 18 3 个村寨 2 1 人。社区总人 口 4 2 人 。西双版 9 4 7 819 纳州 内的傣 、汉、哈尼 、拉祜 、布 朗、彝 、基诺 、 瑶、佤 、回、白、苗 、景颇、壮 等 1 民族在西 3个 双版纳 自然保护 区内及周边社区均有分布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1991年5月1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2月28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4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澜沧江流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澜沧江流域,是指流经自治州境内的澜沧江188公里干流和一级支流的水域和生态公益林地。
一级支流是指直接汇入澜沧江的勐往河、南昆河、南果河、勐养河、纳板河、流沙河、罗梭江(南班河)、南阿河、南腊河等河流。
第三条在澜沧江流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澜沧江流域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注重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澜沧江流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澜沧江流域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澜沧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澜沧江流域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审查澜沧江流域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三)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的保护管理工作;(四)监督、检查、落实保护管理措施。
县(市)人民政府澜沧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澜沧江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现状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热带北缘,位于东经100°16′~101°50′、北纬21°10′~22°24′,地跨勐海、景洪、勐腊一市二县,由互不相连的勐养、勐仑、勐腊、尚勇、曼稿五个子保护区组成,总面积24.2510万公顷,占全州土地面积的1 2.68%,其中核心区面积10.7424公顷,缓冲区面积7.2602万公顷,试验区面积6.2484公顷。
国家林业局2005年3月批准的《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5-2015)》,在保护区各片区之间划出部分地带作为生物走廊带,总面积8.5592万公顷。
州人民政府2010年3月批准《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总面积3.533万公顷。
目前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际直接和间接管理面积达36.33万公顷。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热带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热带重要生物类群分布最集中、热带森林生态系统最完整的大型综合性自然保护区。
区内分布有热带雨林、热带季雨林等8个天然植被型,植被型占全国的27.6%、占云南省的66.7%;已知维管束植物214科1012属277 9种,其中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1种;已知脊椎动物818种,其中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14种,占全国重点保护动物总数的44.36%、占云南省重点保护动物总数的69.51%。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始建于1958年,1980年重新调整并扩大了范围,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87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993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199 9年分别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和云南省科学普及教育基地,2006年被国家林业局列为全国林业示范保护区。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于1988年成立并挂牌办公、为正县级事业单位,行政上受州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云南省林业厅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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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7-28
【生效日期】1992-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管理保护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濒危的热带、亚热带生物资源,为科研和生产服务,造福人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勐养、勐仑、勐腊、尚勇、曼稿五片,总面积二十万公顷。
经确定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条第三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全面保护自然环境,大力发展生物资源,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合理经营利用,发挥多种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第四条本州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第五条保护好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全州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禁止一切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
然资源的行为,支持和督促各级管理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本州内其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机构统一管理,设立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使对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职能,由州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省林业厅指导。
管理局下设自然保护区管理所,管理所受所在县人民政府和管理局双重领导。
管理所以下可设立若干个保护管理站。
第八条第八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的宣传教育;负责保护区的行政管理,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的动、植物
资源;依法查处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的规律
和合理利用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途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九条第九条自然保护区设立林业公安机构,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
上受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林业公安机关领导。
自然保护区公安机构的主要职责:保卫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依法查处破坏自
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条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可实行职工个人、家庭承包或委托自然保护区内和边缘村
寨群众承包管护等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自然保护区局、所应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联合保护委员会,制定保护公约,共同做好管理保护工作。
第三章管理保护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只供经批准的人员进行观测
研究活动,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培育驯化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自然保护区划定前原已定居在自然保护区的村寨群众,位于核心区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搬迁出自然保护区,妥善安置。
位于实验区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定生
产经营范围,合理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然保护区和损坏其设施,也不得进入自
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修筑设施。
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建
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报告,经自然保护区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进入自然保护区内施工。
并按
规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交纳资源损失赔偿费,施工中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伤害各
种野生动物。
自然保护区及其边缘均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机构和设施,对原已兴建的应逐步迁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毁林开垦、开山炸石、
挖沙取土、军事演习和从事其他有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
因科研、教学、展出等特殊
需要,需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按审批权限,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
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按批准的品种、数量捕捉和采集,并按规定交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收购竹木、藤条、药材、花卉、野生动物及其他林产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参观、拍摄影视片、登
山等活动的,须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得入内。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以外的人员迁入自然保护区内定居,一经发现,坚决清理遣返原籍。
原居住在自然保护实验区的村寨群众,应当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经营活动,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经采取防范措施后,仍发生伤害人、畜,损害庄稼造成群众的损失,由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给予经济补偿,经常伤害人畜的猛兽,由管理部门组织猎捕清除。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同国外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其人员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自然保护区应建立资源档案,并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自然保护区可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开展经济植物的培育繁殖和经济动物的饲养驯化,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新的种源和应用技术。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可按照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设计,在实验区内利用荒山荒地、水面,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旅游服务业等多种经营活动。
所得收入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税收外,其余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
自然保护区在实验区和保护区的边缘欢迎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个人独资或与自然保护区合资开办旅游业,按有关规定依法管理。
自然保护区在开展上述多种经营活动时,应吸收当地群众参加,以增加经济收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在实验区,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有组织、有计划、有指导地合理采集利用林副产品。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在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
州人民政府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中成绩显著的;(三)在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发展、利用自然资源效益显著的;
(五)敢于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以及举报重大案件有功的;(六)宣传自然保护事业并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
教育、责令其按保护管理费或资源损失补偿费标准3至5倍缴纳赔偿费,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盗伐林木、毁林开垦、开山炸石、采矿、取土,未经批准猎捕野生动
物和采挖植物的;
(二)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收购竹木、藤条、野生药材、花卉及其他林产品或者猎捕野
生动物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旅游、科研考察、教学实习、拍摄影视片、登山活动的;(四)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或擅自移动界标的;
(五)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
有第(一)、(二)项行为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有第(五)项行为的,并对其建筑物予
以没收或限期拆除;毁林开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阻碍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工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以暴力殴打、伤害管护人员或对检举、揭发的公民行凶报复的,
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因失职造成损失的,由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所或者公安派
出所以上的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
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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