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附件3: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个学科、专业均可申请。
第三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硕士学位申请第五条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即可按本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学位申请写出推荐意见,同时对硕士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论文工作情况、工作量(在职研究生)等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未交齐以上材料或未经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推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同意接受申请的人员应根据论文情况组织答辩。
第七条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的研究生,必须补修大学本科主干课程3~5门,否则,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三、硕士学位和其它课程考试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结合我校统一制订的各专业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进行。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四川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和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我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资格审查第四条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五条申请人应在每年四月底以前向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填写的《四川农业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2.学士学位证书;3.最后学历证明;4.本科学习成绩单;5.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向我校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推荐意见(加印密封)。
第六条校学位办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第七条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我校相同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
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

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院二O一五年一月目录第一部分学校标准博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 (11)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 (18)第二部分学科标准博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生物学 (24)生态学 (27)风景园林学 (29)作物学 (30)园艺学 (31)植物病理学 (32)畜牧学 (33)兽医学 (36)林学 (40)草学 (41)农林经济管理 (4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产业经济学 (43)马克思主义理论 (45)自然地理学 (46)i生物学 (47)生态学 (49)环境科学 (50)环境工程 (50)食品科学与工程 (51)风景园林学 (53)作物学 (54)园艺学 (55)农业资源与环境 (57)植物保护 (58)畜牧学 (59)兽医学 (61)林学 (63)水产 (64)草学 (66)技术经济及管理 (68)农林经济管理 (70)土地资源管理 (72)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工程硕士 (75)建筑与土木工程 (75)环境工程 (76)食品工程 (77)农业硕士 (79)兽医硕士 (81)风景园林硕士 (82)林业硕士 (83)公共管理硕士 (84)旅游管理硕士 (85)ii第一部分学校标准1博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一、毕业标准(一)基本要求取得学籍三年及以上,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且达到本学科毕业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毕业;取得学籍三年不足四年的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还须达到本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方可申请毕业。
(二)申请毕业程序1. 满足毕业基本要求者,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论文答辩申请。
2. 由院所及研究生院相继对答辩申请者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3. 答辩申请通过者准予进入下一个毕业程序,不通过者不予进入下一个毕业程序。
(三)学位论文要求1. 基本要求(1)符合各学科制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学位论文要求和学位授位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川农大校研发〔2008〕1号关于印发《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全校各中层单位:《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18个文件已经学校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四川农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3.《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4.《四川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5.《四川农业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6.《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7.《四川农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8.《四川农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9.《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奖励办法》10.《四川农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资助办法》11.《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暂行办法》12.《四川农业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办法》13.《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暂行办法》14.《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的暂行规定》15.《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重修、缓考暂行规定》16.《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工作暂行规定》17.《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英语课程管理办法》18.《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生证的管理办法》二OO八年一月二十日主题词:研究生工作管理文件通知抄送:校领导四川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2008年1月20日印发(共印20份)附件5:四川农业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多渠道促进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的授予公正、公平、合理,并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
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人或者团体。
2. 学术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成果和学术能力,不受其他非学术因素的干扰。
3. 独立原则:学位授予的评审和决定应该由独立的专家组成的学位评审委员会进行,不受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影响。
4. 透明原则: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必须公开透明,学位申请人有权了解评审过程和结果。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学术成果、学术能力、研究方法和创新等方面的评估。
3.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经过学位评审委员会的初步评审合格后,将进行学位答辩。
学位答辩应公开进行,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审委员会组织并邀请相关专家参预。
4. 学位决定: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学术能力和答辩情况,作出学位授予或者不授予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术成果:学位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完成一定规模的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如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取得专利等。
2. 学术能力: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创新成果。
3. 研究方法:学位申请人必须熟练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并能够运用这些方法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
4. 创新能力: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够在学术研究中提出新的思想、新的方法和新的观点。
五、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能力,将学位授予分为不同的等级,如博士、硕士、学士等。
2. 学位授予的评定:学位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学术能力和答辩情况,综合评定学位授予的等级。
四川农业大学关于试行研究生学科点负责人制度的 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农业大学关于试行研究生学科点负责人制度的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搞好学科点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稳步发展,经学校研究同意,拟在每个学科专业试行学科点负责人制度。
学科点负责人是除正常履行学校规定的自身岗位职责外,以符合学校学科发展建设规划为基础,以学校学科建设工作为主导,结合本学科点的实际需要,在学科平台上拥有明确责、权、利的一项学术职务。
为强化责任、规范管理,根据《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1]8号文),现就有关具体事项规定如下:一、担任学科点负责人的基本条件1.我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能把握学科发展趋势;2.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较高的奉献精神,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威信较高,在学术上具有民主作风,具有组织和协调本学科点的学科建设与学术管理工作的能力,有为本学科点的发展建设服务的意愿;3.原则上由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担任。
二、学科点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学科点负责人在学校和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学科的学科发展及建设规划的制(修)订,接受学科检查评估,报送相关信息资料,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提出学科点建设经费安排意见,经学校或学院批准后实施;2.负责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制)订,并负责协调本学科导师间的关系;3.负责组织本学科的研究生教学和学术活动,督促、检查本学科的研究生的教学质量及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4.建立学科建设例会制度,学科点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学科建设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学科建设的相关问题,例会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并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学科点负责人的选聘及待遇1.学科点负责人一般应在本学科范围内公开选聘;经学科导师推荐,学科点所在学院(所)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批后聘任;特殊情况下学校可直接指派学科点负责人。
2.学科点负责人一般任期四年,可通过再次公选或学校指派而连任。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一、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如下: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培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作风,具有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自己所从事研究方向的国内外新进展,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诚挚的合作精神和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4.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
二、学制及培养年限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硕士期间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不得超过4年。
原则上用1学年时间完成学位课和必修课的课程学习,保证用1.5学年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三、培养方式和方法硕士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小组一般由3—5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指导小组的任务是:制订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检查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情况。
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四、课程设置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所修学分的总和应不少于28学分,其中学位课应不少于13学分。
具体要求见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
(一)课程体系1.学位课(13~15学分)(1)公共学位课(7学分):自然辩证法(2学分)或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学分),英语(包括写译、视听、阅读三部分)(5学分)(2)专业基础课(2~4学分)(3)专业学位课(2~4学分)学位课程均为考试课程。
除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中的社会实践学分外,学位课必须采用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
学位课应全部在课程学习阶段完成。
2.必修课(6~10学分)(1)必修环节课(4学分):研究生班讨论(2学分),学术活动2学分(2)专业必修课(2~6学分)研究生班讨论(2学分):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广泛查阅国内外资料,撰写综述报告,制作多媒体,并在本研究方向或课题组范围内进行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个学科、专业均可申请。
第三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即可按本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学位申请写出推荐意见,同时对硕士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论文工作情况、工作量(在职研究生)等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未交齐以上材料或未经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推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同意接受申请的人员应根据论文情况组织答辩。
第七条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的研究生,必须补修大学本科主干课程3~5门,否则,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三、硕士学位和其它课程考试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结合我校统一制订的各专业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进行。
第九条研究生按规定修完本人培养计划所安排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在规定的考试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
补考不合格的,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四、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研究生在论文题目确定后,从事论文的试验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应有一年左右,其时间的集中或分段安排,由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根据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一条论文必须是在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有试验研究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必须参加试验部分的主要工作。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应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理论意义;
2. 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或进展;
3. 应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 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
技术工作的能力;
5. 论文应选题恰当,目的明确,方法正确,数据真实,结论确切,文字简炼,条理分明,分析论述透彻。
五、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答辩前应聘请1~2名校内外专家作论文评阅人。
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可送请校内本学科博士生导师或校外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审;无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送请校外相关学科专业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评审。
评阅人名单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并应尽可能地聘请研究生指导教师。
评阅意见应对硕士生保密,论文评阅书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评阅意见实行一票否决。
如有异议,可由指导教师提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本学科专家进行复议。
复议时,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认为该论文已达到该学科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视为通过,同时由专家组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未经评阅的论文或评阅未通过的论文,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六、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是研究生导师。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答辩记录和资料整理等工作。
寄送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及答辩接待工作由答辩秘书办理,申请答辩者不得参与。
第十六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每个委员必须预先阅读论文的文本,并做好提问准备。
第十七条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
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
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八条在一次半天会上,一般只答辩3至4篇论文,每篇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1个小时。
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宣读分委员会对论文答辩申请人资格审查意见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1)答辩主席宣布论文答辩开始;
(2)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为20~3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可以不休息),答辩人回答问题;
(4)休会,答辩委员会开会:介绍答辩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情况、宣读论文评阅意见,讨论答辩委员会决议,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结束。
答辩结束后,秘书应将答辩材料即时整理,连同答辩记录和有关材料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九条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做出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决议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七、学位评定
第二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论文学术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硕士学位标准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一年以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但对这种情况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达到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位委员组成,任期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l~3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成员均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确定,报省教育厅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由校长聘请。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做出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
做出撤销错授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审核博士生和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审核各学位授权点的专业培养方案;
研究审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分委员会由5-7位委员组成,任期3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委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 制订、修订相关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
2. 审查研究生培养计划;
3. 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不含校级抽查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4. 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5. 审查推荐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
6. 审查推荐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
7. 审查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组织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8. 研究处理有关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事项。
九、其它
第二十五条授位结束后,应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单、论文、论文摘要、选题报告、评阅书、
答辩记录、答辩决议和表决票等有关材料交研究生院立卷存档,交校综合档案室。
第二十六条硕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由研究生院按规定分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达到毕业硕士研究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四川农业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应予以复议,可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于通过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