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金融债》管理办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概念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国家小型或者微型划型标准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经营单位,不包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集团成员企业、金融类企业、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
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执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3〕49号,下列简称《小微信贷办法》)规定。
二、范围本指引适用对象为符合《小微信贷办法》规定且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含)下列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
三、原则(一)突出特色。
根据小微企业区域特征、经营特征、风险特征等,突出小微企业信贷审查的针对性、差异性与灵活性。
(二)注重效率。
在操纵风险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审查效率,满足小微企业用信"小、频、急"的特殊要求。
(三)规范运作。
小微企业信贷审查应统一程序与操作规范,促进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进展。
(四)操纵风险。
小微企业信贷审查务必充分揭示风险,分析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与风险缓释措施的有效性,提出合理的信贷方案。
第二章小微企业贷款审查要点四、合法合规性(一)产行业政策。
小微企业信贷审查须严格执行国家产行业政策,根据客户所处行业情况,适用不一致的信贷政策。
(二)环保政策。
坚持绿色信贷原则,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不得提供银行信用。
对存在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审查应关注是否已整改到位。
(三)特许经营与资质等级。
从事特殊行业经营的企业务必提供有效的行业特许经营证明,实行资质等级管理的企业务必提供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经营活动。
特殊行业经营资格审查与企业资质等级审查可参见《法人指引》有关章节。
(四)我行准入要求。
1.授信准入执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办法》(下列简称《小微授信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2.单项信贷业务准入执行我行单项信贷产品的制度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客户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客户续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对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客户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对小微企业的续贷指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客户续贷贷款(以下简称续贷)是指借款人在原有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经其主动申请,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办理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续贷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性原则。
续贷应在深入分析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进行,对比其他清收方式的利弊后开展,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二)专款专用原则。
续贷贷款的用途严格限于偿还原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三)规范操作原则。
贷款续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咨询)。
第二章条件及模式第四条对需要办理续贷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依法合规经营;(二)贷款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三)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四)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五)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六)已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抵(质)押人同意对续贷贷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新设立的保证人、抵(质)押人对续贷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七)若抵(质)押物因为市场变化不足值的,必须增加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或降低续贷额度以匹配原抵(质)押物的现值;(八)续贷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续贷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的;(九)若抵押类贷款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时限,需重新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十)贷款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模版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商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农商行关于开展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微授信业务”是指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办理的授信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等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票据贴现、承兑等授信业务。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是指对形成不良的小微授信业务进行责任认定后,对业务调查、审查、风险评估、审议、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各环节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免除责任的处理方式。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县级行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五条农商行应健全小微授信业务制度,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促进小微授信业务从业人员认真履职,有效管控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原则与程序第六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由农商行各级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组织开展。
第七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坚守合规底线、严防道德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小微授信业务形成不良后的免责工作,由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按照本行社的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组织开展。
第三章尽职免责第九条小微授信业务的办理合法合规,但因外部因素形成不良,符合下列情形的,责任人可免于承担责任:(一)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信贷资产损失,如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或意外事故等情形,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
银行授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银行**年授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一、**年授信工作指导原则**年授信工作,应紧跟稳健货币政策要求,坚持“有扶有控、区别对待”原则,统筹做好信贷规模调控工作,提高授信的针对性、灵活性、前瞻性。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小微企业的原则,紧紧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赣南苏区振兴发展,重点服务辖区内小微企业、地方支柱产业、市政基础设施、绿色经济、涉农和社区居民。
支持分支行在信贷规模总量调控下,适当发展个人贷款,尤其紧跟国家消费金融政策,逐步注重个人消费贷款的投放。
坚持严守风险底线的原则,严核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严防信用违约风险和外部风险传染。
坚持转型发展的原则,逐步转向支持“专、优、特、精”的中小微型企业,初步形成资本消耗低、风险收益高、资产质量优、业务特色强的可持续性信贷发展格局。
二、信贷准入标准(一)区域准入标准重点做辖区内客户,严禁新增“两头在外”授信业务,特殊情况需要做辖区外客户的,一律由总行审批。
(二)行业准入标准大力拓展积极进入类行业领域授信。
**重点支持稀土、钨等有色精深加工及应用、氟盐化工、稀土永磁材料和发光材料、储氢材料、电子电器、生物制药、机械制造、铜加工、微电子新型材料、现代农业、脐橙、家具等产业,积极支持土坯房改造等民生工程、苏区振兴重点建设项目等。
南昌重点支持汽车、家电、化工、电子信息、食品加工、生物和新医药、现代服务业、新能源、新材料、机电制造业等产业。
新余、宜春、萍乡重点支持锂电、医药、陶瓷、机械电子、竹木加工、食品加工等产业。
吉安重点支持稀有金属加工、电子信息、通讯终端、生物制药、食品加工、新能源、化工建材和机械制造等产业。
厦门重点支持电子、机械、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与新医药产业、信息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都市农业。
符合积极进入类领域的授信,优先审批和用信。
合理把握适度进入类行业领域授信。
适度进入房地产、融资平台领域。
对房地产贷款,实行名单制管理、总额控制,坚持优选客户、项目,合理控制融资占比。
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之欧阳物创编

附件招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版)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深入推进二次转型,贯彻执行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业务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授信金额(1)50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和(2)个人经营贷款。
其中小微企业对公贷款是指向小型、微型企业(具体指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对公贷款业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
本办法中“借款企业”指小微企业对公贷款借款企业;“借款人”指个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含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经营实体”指向我行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的用款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经营字号商户。
“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控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自然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2.1 企业单一最大持股股东,且持股10%以上;2.2 有股东会决议及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占总股东人数不低于2/3,且符合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求的比例。
对于此类实际控制人,客户经理在贷前实地调查中,应通过对企业员工、上下游企业或商户周边经营者进行调查进行认定。
2.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现役军人)等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向我行申请贷款。
2.4我行暂不接受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非盈利性组织作为借款企业或用款企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不接受承包或挂靠形式的企业或自然人申请办理小微企业贷款。
3 产品分类本办法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分为总行标准化产品和分行区域化产品两类:3.1 总行标准化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抵押贷款[授信金额500万(含)以内的]、小微企业配套贷款、小微企业AUM 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POS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供销流量贷款和小微企业质押贷款。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2)资产负债率小于60%;(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XX银行标准化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标准化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授信业务发展,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和质量,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和《XX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授信业务系指本行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共性,设计标准的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要点,将一般授信产品实施标准化定制,为客户提供的标准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授信业务管理系指本行根据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标准化授信业务的申请、调查、评审、审查、审批、放款和授信后管理等全过程的控制与规范。
第四条本行标准化授信业务管理遵循“标准统一、规范定制、风险可控、流程高效”的原则。
(一)标准统一。
对标准化授信业务设置统一的贷前调查标准、资料收集标准、风险量化标准、风险预警和授信后管理标准,并对标准化授信业务进行流程管理。
(二)规范定制。
本行对标准化授信产品的准入条件、风险要点进行严格审核,并通过规范的定制流程审批,由侧重信用风险管理向侧重操作风险管理转变。
(三)风险可控。
设置严格的信用风险控制指标,细化操作风险的控制要求,有效控制标准化授信业务的风险。
(四)流程高效。
对标准化授信业务建立专项、简捷的调查、审查、审批和授信后管理通道,提高标准化授信业务实施效率。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前台部门(指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等,下同)职责(一)负责全行标准化授信业务市场调研,以及行业投向指引计划的拟制;(二)负责标准化授信产品管理模式的设计;(三)负责标准化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流程标准、资料收集标准、调查报告模板标准、标准化产品考核管理等事项的拟定和修订,并牵头制定标准化授信业务操作细则;(四)负责提供标准化授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审批标准、管理模式等相关事项的建议;(五)负责指导分行开展标准化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工作;(六)负责按照银监会要求建立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
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市场需求,防范信贷风险,满足小微信贷客户合理的融资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产品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其特征是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或第三方保证,凭借自身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现金流作为还款保证。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权益保护本制度所说的小额信用贷款适用于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经办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参照本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一般授信业务规定和要求办理,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不得放松对本授信业务的审查与监控。
办理本产品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保护消费者权益,坚持服务透明、流程透明,按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申请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本办法的贷款对象为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等经营性行业,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第五条贷款用途小额信用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股本权益性投资;(二)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
第六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制度;(二)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个人作为借款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五)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股本权益性投资;(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七)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八)企业依法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企业有稳定的还款来源,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履约能力较好;(九)具有真实的贸易购销合同;(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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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行为, 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确定基本管理框架, 并为我行所有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信贷人员提供基本工作规范, 根据银监会下发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文件, 结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我行办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基本原则、思路和方法, 适用于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是在我行经营许可范围内向过去难以获得正规渠道融资支持的广大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 包括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和票据承兑业务在内的表内外综合授信和融资业务。
目前微贷中心业务主要是向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提供贷款支持。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权限第四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实行总分支架构下的事业部制管理, 基本组织架构如下:第五条微贷总中心是在总经理领导之下,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内控稽核部与综合办公室协同工作的运行结构。
各岗位部门主要职责如下:总经理(一)制定微贷中心小微企业金融发展规划, 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思路;(二)开发、引进、推广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技术、流程和产品, 制定营销策略;(三)审批、决策微贷中心内部各类文件、通知及各项重大决定;(四)总结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管理模式和专业技术, 有条件的实施技术输出。
业务管理部(一)指导和推动各分中心开展能力建设并监督每月分中心既定任务的完成情况;(二)管理监督与评价考核分中心业务的质量、业绩;(三)不断完善业务制度流程;(四)规范、设计和完善信贷人员的培训体系、方案和课程, 指导和考核各分中心信贷人员;(五)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风险管理部(一)制定年度风控计划;(二)管理监督与考评分中心业务的风险指标, 分析、研究逾期贷款的催收策略;(三)管理与考评各分中心风险经理,并针对分中心风险特点不定期组织风险培训;(四)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控稽核部(一)审核日常贷款的发放;(二)管理和监督各分中心档案审计工作并不定期进行档案的交叉审计;(三)管理与考评各分中心后台人员,并针对近期暴露的问题组织培训;(四)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综合办公室(一)负责日常总经理已签批文件、通知的下发;(二)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及发放;(三)负责微贷系统的需求申请及测试;(四)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分中心负责本单位辖区内的各业务团队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微贷总中心下达的商业计划和目标, 组织、协调和推动我行辖区内小微贷款工作;(二)推广小微企业金融业务产品;(三)选拔、培养微贷专业信贷人员;(四)管理监督与评价考核所辖团队业务的质量、业绩和风险;(五)协助总中心提炼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经验、实践新的技术和模式。
第七条各分中心所属微贷业务团队负责本单位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主要职责如下:(一)承担和完成各分中心下达的任务目标;(二)深入、客观地了解所在区域,持续地开发和维护客户, 营销小微企业金融业务产品,确保贷款质量和工作效率;(三)培训新信贷人员。
第三章核心技术特征第八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信贷技术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简单且标准化的信贷流程。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信贷流程遵循在风险可控和内控有效的前提下, 尽可能简化程序和客户手续资料的原则, 不断完善授信各环节信贷人员的操作标准化, 提高工作执行效率。
(二)以借款人负债偿还能力为重。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要求信贷经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判断客户(借款申请人)的负债偿还能力(即是否具备贷款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核心是必须通过现场调查直接获得、整理和分析所需的信息, 评判客户基于商业运作形成的财务收益和现金流, 这是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还款来源。
(三)担保仅作为偿还贷款的辅助手段。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中担保不作为判断客户负债偿还能力的主要因素, 针对不同客户可以采用多种、灵活的担保方式,对额度很小的贷款或信用记录很好的客户, 我们不存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合理授权和高效决策。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采用差别授权及矩阵组合决策模式,构建专业决策队伍和独立审批体系, 贷审委员会是唯一有权对具体授信业务事项进行决策的组织, 贷审委员会的决策实施“一票否决”制。
贷审委员会必须对尽职调查内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对担保设定条件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对信贷经理的尽职履责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并以此为基础判断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等风险因素。
(五)基于经营周期的分期还款。
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主要采用规则或不规则的分期还款(本息)方式, 只有特定产品或特定客户才能使用到期还本方式。
分期还款方式是监控客户、控制信用风险、提高资金流动性和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 并引导和强化客户以经营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意识。
(六)还款进程中的持续监测。
信贷经理在进行高质量的信贷分析之后必须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经营复杂性、贷款的风险状况按程序实施标准监控或非标准监控, 并对担保人进行适时的回访,或依据贷审委员会决策意见实施特定监测监控, 对借款客户群体有效地监控是保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七)信贷经理与客户间的伙伴关系。
在整个业务过程中, 信贷经理和客户之间要建立“伙伴式”的合作关系,保持与客户的联系,关注客户的经营情况、发展变化和业务需求, 并努力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第四章授信准入条件第九条小微企业授信的目标群体是以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要收入来源和还款来源的各类小微企业法律主体, 包括:(一)A 类(自然人主体)A1:个体商户A2:道路交通客、货运输业主A3:挖掘、装载、吊装等工程机械业主A4:农村和农业领域的种养殖户A5:B 类客户的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A6:其他可以有效证明(或可被确认)确实从事合法经营的自然人(二)B 类(法人主体) B1:符合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划分标准的小微型企业法人组织(包括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B2:以第三方合作形式开展,围绕单个借款需求和还款来源, 以合作方为承贷主体的小微贷款批量业务的客户(三)C 类(非法人性质的经营实体)C1:合伙企业、合作经营企业C2:个人独资企业C3:经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C4:经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的医药零售和社区医疗机构(四)D 类(经我行认可的其他小微企业客户群体)第十条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客户基本准入条件:(一)自然人主体的客户必须是当地常住人口, 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主体的借款人必须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有效存续。
(二)借款人、担保人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中对借贷主体资格或担保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 其中自然人主体的客户必须是年满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创业性质或新投资项目的客户, 以自有货币资金或实物(可经营性资产)方式投入的资产至少占其计划投资额度的30%,其他业务品种项下客户的自有资金比例按具体产品规定执行。
(四)客户(或企业主)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 主要包括: 良好的经营前景、良好的还款意愿、稳定的家庭及社会关系、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或从业经验。
(五)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裕,覆盖率均匀。
第十一条授信申请人如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不予支持: (一)恶意违约或逃废债务;(二)因拖欠贷款或债务被起诉;(三)因多渠道融资而导致过度负债;(四)从事非法民间融资活动;(五)从事银行业监管法规或我行规定不得介入或退出淘汰的行业、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授信用途。
小微企业客户获得的授信可用于: 新投资;经营性的流动资金;购置或建造用于生产经营的车辆、设备、机械、房屋等资产;与客户生意或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结算事项; 符合银行业监管法规要求的其他资金用途, 同时, 任何情况下的贷款用途必须是合法、明确的。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不支持申请人的以下活动: 军事设备的生产或贸易;涉及濒危物种、文物的贸易;烟草生产;经营、设置或生产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公益性博彩事业以外的赌博设施、工具;对外汇等货币的投机和投资;对房地产的投机;对任何有价证券(含股票、基金、债券等)、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的投资和投机;不符合环保要求、标准的生产经营活动; 非法的技术、商品物资、服务等贸易和进出口;用于偿还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符合银监会及我行有关贷款重组条件的除外)。
第五章授信要素第十四条授信金额的基本规定(一)目前,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单户金额从人民币5000 元到300 万元(含, 在总中心专项授权下部分分中心业务可调整上限金额), 在特定业务品种项下, 客户的业务额度还不应超过其所需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
(二)单个小微企业客户的可授信总额应依据客户在一定期间内的有效还款能力和实际需求来确定, 原则上客户的分期还款额度(应还本息)或到期还款额度(应还本息)不超过其历史测算期或预测期内对应可支配收入或净现金流量的80%,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调查和决策环节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三)对采用批量业务模式开展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我行与第三方合作的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由微贷中心总经理批准。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单个客户(或单笔业务)的贷款最长期限由合作协议约定且不得超过上述规定。
第十五条授信期限的基本规定(一)原则上小微企业客户的授信期限与实际业务期限一致, 单笔业务到期偿还完毕后相应授信也随之结束, 客户须按流程重新申请办理只有总中心统一发布的个别业务品种, 或经总中心审批同意的试点分中心方可办理循环授信性质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
(二)一般情况下, 单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期限为三个月(含)到两年(含)。
单个小微企业客户实际业务的期限, 应依据客户的有效还款能力和实际需求来确定。
(三)对采用批量业务模式开展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我行与第三方合作的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合作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经总中心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最高级别的贷审委员会依据事业部权限按程序审批。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单个客户(或单笔业务)的贷款最长期限由合作协议约定且不得超过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利率定价的基本规定(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最低适用利率由微贷中心制定,具体业务的实际执行利率以有权审批的贷审委员会决议为准, 微贷总中心保留对有关业务产品、或业务模式、或单个客户最低适用利率进行调整的权限。
(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在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采用固定利率计息, 不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 也不随我行小微企业金融业务适用利率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如采用浮动利率计息, 执行利率调整的方式依据我行有关规定在具体业务合同内与客户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