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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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本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本行信贷资金风险相对较低的信贷业务。

二、低风险信贷业务的范围(一)以本行存单、国债、金融债券、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信贷业务。

(二)以本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足额担保的信贷业务。

(三)以全额保证金担保的信贷业务。

(四)经总行认可的其他低风险信贷业务。

三、借款人条件(一)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四、信贷业务流程(一)客户申请借款人向本行提出低风险信贷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

(二)受理与调查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深入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等。

(三)审查与审批审查人员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审查通过后,按照本行信贷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本行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本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六)贷后管理信贷业务发放后,本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五、担保管理(一)质押担保1、用于质押的存单、国债、金融债券、银行承兑汇票等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且易于变现。

2、本行要对质押物进行核实和登记,妥善保管质押物的相关凭证。

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

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定义、范围、认定和管理流程,加强本行授信管理水平,提高审批和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在提供本行认可的、能够全额覆盖风险敞口的担保方式下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低风险业务呈现的低风险特征为全面风险可控,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信用风险可控: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国家信用、同业额度内金融机构信用等位担保,信用风险可控;(二)操作风险可控:具备标准化的操作流程,操作环节简单明晰,且可通过业务系统进行控制,操作风险可控;(三)合规风险可控:为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许可范围内的业务,不存在监管模糊地带,无法律合规风险。

第二章低风险业务范围与要求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低风险担保方式包括质押物合法、足值、有效,且价值稳定、能及时变现的质押担保方式,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保证担保方式。

具体包括:(一)现金、中央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类:1.缴存足额保证金提供担保;2.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质押3.本行定期存单质押;4.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质押;5.国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承兑汇票质押(或贴现);(二)商业银行类6.商业银行(含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承兑汇票质押(或贴现)(限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内);(三)其他类7.其他银行机构(含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下同)发行的债券、票据、承兑汇票质押(或贴现)(限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内);第五条其他管理要求低风险业务除须采用前述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外,还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不能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一)所担保主债务本息及费用的合计金额应控制在质押物至业务到期日本息合计金额内。

具体质押率依照《担保管理办法》执行;(二)低风险授信业务所提供的低风险担保方式应不早于所担保主债务的到期日。

对于以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债券等有明确到期日的质押物作质押的,如质押物到期日早于授信到期日,出质人应在办理出质前与本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质押物到期后款项应全额存入出质人在本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以继续为本行授信提供担保。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二)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持有贷款卡(自然人除外)且在有效期内;
(四)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股票、证券类投资;
(五)以凭预留印鉴支取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申请办理低风险业务时,出质人应向本行提供预留印鉴样本。以凭密码支取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办理低风险业务时,出质人应协助本行验证密码,并核对存单和凭证式国债权属;
第五条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的申请人及担保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只限于办理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全行辖属经营单位办理的所有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范围:
(一)足额本、外币存款质押。原则上,我行接受质押的定期存单以x银行系统内同一分行或分行辖区内x银行设立的村镇银行出具的为主,严格控制跨分行及x银行系统内跨区域的村镇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不接受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定期存单质押作为低风险担保;
(二)以有价证券质押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的,质押率不得超过100 ;
(三)标准黄金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不高于80 ,即(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质押黄金价值80。标准黄金质押市价以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对应品种的加权平均价(额度起点为5000元,且质押率不得超过90 ;
(六)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质押、挂失及被依
法止付的资产不得作为质押物。

XX银行授信业务风险预警实施细则

XX银行授信业务风险预警实施细则

XX银行授信业务风险预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管理体系与机制,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授信业务包括本行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风险预警系指本行相关部门及人员通过系统识别、授信后检查、日常监控、研究分析、关注媒体等途径,及时发现和识别外部宏观和客户微观风险预警信号,分析、评估风险状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主动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动态管理过程。

第四条风险预警包括预警信号的识别及发起、预警信息调查核实及反馈等环节。

第五条按预警信号对客户的影响程度划分,预警信号分为红色预警信号、橙色预警信号和蓝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信号系指情况非常紧急,一旦出现此类情况,风险已基本确定且风险程度非常高,如不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将会对本行信贷资产安全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预警信号。

橙色预警信号系指要引起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应尽快根据预警信号对本行信贷资产安全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应对措施的预警信号。

蓝色预警信号系指目前还难以判断信号对资产质量是否有影响,但必须进一步调查分析,了解预警信号的成因和风险状况。

第六条风险预警管理原则(一)全员预警原则。

风险预警工作涉及支行、分行、总行多个层面和多个岗位,本行全员都有预警职责。

(二)及时报告原则。

本行工作人员应对风险预警信号保持高度敏锐性,一旦发现或得知客户出现预警信号,应按要求及时报告。

(三)快速反应原则。

对于生效预警信号必须采取应对行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本着有利于保全信贷资产安全原则,采取紧急应对程序。

(四)严格保密原则。

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对风险预警信息保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章风险预警管理职责第七条风险预警管理部门包括总、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前台业务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

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定义、范围、授权机制、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和管理风险,提高审批和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司类客户是指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作为直接授信对象的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风险转移到我行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或者客户提供足额保证金、或以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我行原则上不承担客户信用风险敞口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叙做低风险授信业务要确保监管合规,并遵守具体产品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申请人应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备贷款资格,资信状况较好。

对首次与我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异地授信客户,业务部门要调查并核实其资信状况。

第六条除特殊产品(如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有明确客户及押品准入规定外,低风险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受我行行业政策和客户准入规定限制,不对客户信用评级做硬性要求,但须确保资金用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监管部门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放款条件等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低风险授信用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固定资产项目项下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以及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预付款保函业务,在符合低风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审查固定资产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占用授信申请人的授信总量或授信额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九条低风险授信业务包括:(一)以足额保证金或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的1、交纳100%保证金的;2、以我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上市的中型商业银行1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专用)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3、以记账式国债或我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质押的;4、经总行批准开展黄金质押业务,以我行承办的交割库中托管的标准黄金质押的。

(二)以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1、以我行境内机构出具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2、在我行核有授信额度的其他银行出具的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

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定义、范围、授权机制、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和管理风险,提高审批和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司类客户是指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作为直接授信对象的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风险转移到我行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或者客户提供足额保证金、或以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我行原则上不承担客户信用风险敞口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叙做低风险授信业务要确保监管合规,并遵守具体产品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申请人应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备贷款资格,资信状况较好。

对首次与我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异地授信客户,业务部门要调查并核实其资信状况。

第六条除特殊产品(如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有明确客户及押品准入规定外,低风险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受我行行业政策和客户准入规定限制,不对客户信用评级做硬性要求,但须确保资金用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监管部门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放款条件等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低风险授信用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固定资产项目项下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以及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预付款保函业务,在符合低风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审查固定资产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占用授信申请人的授信总量或授信额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九条低风险授信业务包括:(一)以足额保证金或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的1、交纳100%保证金的;2、以我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上市的中型商业银行1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专用)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3、以记账式国债或我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质押的;4、经总行批准开展黄金质押业务,以我行承办的交割库中托管的标准黄金质押的。

(二)以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1、以我行境内机构出具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2、在我行核有授信额度的其他银行出具的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授信业务,系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办理的用于个人购房、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包括:业务申请、评级与受理、调查与评审、审查与审批、放款管理、授信后管理。

第四条本行个人授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总行负责制定个人授信相关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个人授信业务具体的额度、期限、利率、担保等要素的确定,按本行相关业务品种规定办理。

第二章客户准入的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个人授信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年满18周岁且个人年龄加授信期限在65年以内。

(三)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具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授信用途证明。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本行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在c级(含)以上;信用评级为d级(含)的,必须提供经本行认可的不动产抵押担保。

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可不受信用评级限制。

(九)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个人授信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授信业务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武装警察身份证等国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

(2)本地居住证明资料。

(3)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的特别规定:A、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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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提高我行办贷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XX银行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借款人采用特定的担保方式,当其违约时,贷款行通过处置担保物、追偿保证人或追偿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第三方能够及时、足额保障债权实现,从而不直接承担违约损失的情形下为借款人办理的各项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个人客户。

第四条低风险授信业务应遵循“严格限定范围、优化业务流程、防控操作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低风险业务类型
第五条按担保方式的不同,我行低风险授信业务可划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100%保证金质押的业务,具体包括:
1.国债
2.100%保证金
3.本行定期存单
4.黄金
二、银行信用支持或承诺全额覆盖的,具体包括:
1.我国央行和本行认定的其他国家央行提供全额担保的业务;
2.本行认可的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
3.本行认可商业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和仅占用申请
银行授信额度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
4.本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境内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全额担保(含备付信用证)的信贷业务;
5.本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信用证项下票据贴现和应收款买入(含福费廷)业务;
6.本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转开保函(银行委托保证)和信用证保兑业务;
7.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出口议付。

三、本行认定的其他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三章授信管理
第六条根据《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我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授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本行认定的其他国家央行、本行认定的商业银行及核定的金融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

总行各业务部门及分行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提出名单的修改建议及授信额度需要,按相关规定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批。

风险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及时维护和更新名单及授信额度信息。

第四章调查、审查及审批
第八条《XX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低风险授信业务,应侧重于对客户合法性、融资用途及贸易背景、质押物权属、出质人担保意愿及担保的合法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对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与分析可适当简化。

其调查重点可概括为:
1.融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总行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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