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商业(农村合作)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农村合作)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为加强商业(农村合作)银行的授权、授信管理,规范授权、授信业务的流程和操作规范,维护银行合法权益和客户利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2. 授权管理2.1 授权的范围商业(农村合作)银行授权形式包括书面授权和电子授权两种形式。
授权的内容包括:1.客户信息查询;2.信用查询;3.账户操作;4.信贷业务等。
2.2 授权的方式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可以采用书面授权或电子授权的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需告知客户授权的范围和有效期,并要求客户签署授权书或进行电子签名。
2.3 授权的审核流程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应当严格审核授权客户的身份和资信情况,授权审核流程包括授权申请、客户信息核实、资质审核等环节。
2.4 授权的有效期限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应当设定授权的有效期限,授权有效期限应当明确告知客户。
3. 授信管理3.1 授信审批原则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授信审批过程中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以及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审批,审批原则包括审慎性原则、风险分散原则、公平性原则等。
3.2 授信审批程序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授信审批流程中进行客户信息核实、风险评估、审查并签署授信合同等环节。
3.3 授信额度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及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状况等因素,科学决定授信额度,并通过授信额度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3.4 授信管理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机制,在授信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对授信客户进行定期的信用监控和授信管理,并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4. 条款的解释和完善商业(农村合作)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条款的解释和完善由商业(农村合作)银行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5. 结论本暂行办法是商业(农村合作)银行加强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银行合法权益,规范授权、授信业务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村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中心贷款业务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中心贷款业务授信授权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微贷款中心审查审批程序,完善审查审批制度,提高审查审批效率和决策水平,明确审查审批责任,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小微贷款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职责第二条小微贷款业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机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是小微贷款中心的决策机构。
小微贷款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策贷款是否发放、决定贷款的发放条件、调整和变更贷款条款等。
第三条企业类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其中信用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保证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抵质押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自然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其中信用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保证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抵质押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贷款审查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1。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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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5篇范文]第一篇: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101号,4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第三条授信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授信对象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
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一,法人客户1(具备法人资格,2(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财务状况良好, 4(5(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 6(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客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2(有固定住所~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3(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5(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6(自愿接受本行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第六条授信分类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
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二,临时授信是指客户在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的授信。
农商行联合社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联合社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对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明确授信审批权限,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建立授信内控机制,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际性多边金融机构等境内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通过综合评价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同业客户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为同业客户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等同业融资业务。
第三条同业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授信额度的使用涉及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授信业务送审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折算成授信额度基础币别。
第四条同业授信应当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
对同业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
根据客户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不同业务类型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综合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
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实际需要、还款能力以及资产负债结构、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额度。
四、适时调整。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资金营运部门开展对同业客户的授信,其他部门或机构不得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同一或不同授信品种进行授信。
第六条资金营运部门对单一法人客户、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客户、及其他需要统一授信的关联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省联社在对单一法人同业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同业授信是本行对外授信业务的一部分。
(一)本行金融市场部是同业业务的经营部门;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是金融同业授信的审批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本行同业授信范围包括资金、票据、投资等。
本行金融同业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实行授信额度控制下的分类交易额度控制。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岗位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用信业务。
未确定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授信对象、条件及准入名单制管理第五条授信对象为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包括但不
1。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对客户融资风险,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本行对非自然人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的总称。
指本行对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保理、拆借、回购、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本行内各类融资总量的风险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本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得出的本行融资总量的最高限额。
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计算授信余额时,应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评定材料、评定结果是内部管理资料,属本行商业机密,本行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透露相关信息。
原则上不向外公开。
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客户授信额度是本行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的融资计划额度,可对外公开。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对同一客户,本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其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向同一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即把贷款、贴现等表内融资业务和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融资业务均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三)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原则上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进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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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其中:保证人保证贷款5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存货、仓单、收费权、存单质押贷款500万元以内。
(二)公司类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单一公司(企业)法人贷款审批授权1000万元以内。
其中:一般保证担保贷款500万元以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1000万元以内;住房按揭贷款按省联社规定执行。
(三)贷款授信系统审批权限1、各营业机构及客户经理系统审批权限。
客户经理在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之内;支行行长在核定的支行审批权限之内;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批。
2、总行业务部审批权限。
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且属于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业务部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的贷款逐级上报审批。
3、总行分管(业务部)领导审批权限。
凡超过业务部审批权限且属于分管领导权限内审批的贷款由分管领导直接进行纸质审批,系统提交总行授信委行长审批;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的贷款,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授信委审批。
4、总行行长(或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系统审批权限。
凡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且经过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个人贷款在100万元、公司类贷款在30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各层级在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合规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提交总行行长审批;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万元(含)、公司类贷款超过3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及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意见,在核实并确保资料规范、完整、合规的前提下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董事长审批。
5、总行董事长系统审批权限。
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个人贷款超过100万元、公司类贷款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董事长根据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批意见及各层级上报的审批意见在系统内审批发放。
第三章各级贷款审批范围、权限及内容第七条各级审批权限规定(一)存单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100万元(含)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80万元(含)以内。
3、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佐龙审批额度在80万元(含)以内。
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60万元(含)以内。
以存单质押担保贷款在审批发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存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确保质押担保贷款足值、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抵押担保贷款审批权限。
1、总行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50万元(含)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
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四个机构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
4、其它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万元(含)以内。
抵押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抵押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办理抵押物他项权登记、保险公证手续,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三)保证担保贷款审批权限1、联社分管行长审批额度在40万元(含)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额度在35万元(含)以内。
3、联社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审批额度在35万元(含)以内。
4、其他营业机构审批额度在30万元以内。
保证担保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按规定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办理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公证手续,确保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债权完全实现。
(四)信用贷款审批权限1、信用贷款必须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先评级、后授信,必须以真实建档评级为基础,评级程序合规,评级资料真实完整。
个体工商户评级授信超过营业机构审批授信额度的,一律将资料报总行审批后才能办理贷款发放,严禁向未评级授信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放的出,收的回。
信用贷款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且借款人必须是信誉程度良好、经济实力强、经营状况正常、还款来源稳定可靠的农户及个体工商户。
2、各营业机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含)以内。
营业部、城关、广场、民主、石门、佐龙、孟石岭、堰门、花里、蔺河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含)以内;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审批授信最高额度在50万元以内。
其他各营业机构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按优秀、优良、一般三个格次的贷款审批授信额度分别在20万元、15万元和8万元(含)以内;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审批授信最高额度在30万元以内。
(五)富秦家乐卡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各营业机构农户家乐卡贷款集体审批权限在15万元(含)以内,负责人独立审批权限在12万元以内。
各营业机构个体工商户家乐卡贷款集体审批权限在20万元(含)以内,负责人独立审批权限在16万元以内。
2、业务发展部审批权限在20万元以内。
3、总行分管行长审批权限在30万元以内。
4、富秦家乐卡的发卡对象必须为评级为优秀的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向城镇干部和社区居民发放家乐卡贷款必须要求提供第三人担保。
5、富秦家乐卡审批授权必须坚持谁发卡、谁负责,发卡人签订家乐卡贷款责任书,坚持终身负责制。
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家乐卡发卡登记簿,发卡责任人和管户责任应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六)其他各类贷款审批权限1、个人委托按揭贷款一律在总行营业部办理,营业部审批权限为50万元。
2、公司类贷款超过营业部审批权限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3、全县信用社员工及家属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分管领导审批,在总行营业部统一发放,贷款方式按照个人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4、住房按揭贷款一律上报总行审批,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促就业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委托代理放款等,根据各类别贷款的具体规定,按各级抵押、担保贷款授信权限审批。
第八条超过上述各方式贷款审批额度的贷款一律提交总行贷款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查批复。
总行分管行长和业务部权限内审批的贷款,以各营业机构贷款上报审批单批复;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按规定的复函批复。
第四章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及风险分类第九条凡经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发生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的,在贷款余额下降至各营业机构审批权限之内的,由各营业机构审批办理;余额仍超过本营业机构审批权限的,必须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条凡经总行审批发放的贷款,贷款按期进行的动态分类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认定。
第十一条末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一律按违规处理。
第五章机构审批组织及岗位审批权限第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在总行授信审批授权范围内实行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制度。
凡超客户经理及负责人个人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提交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授信审批小组成员为奇数,由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主管会计、所有客户经理组成,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总行备案,并以此作为贷款审查审批发放合规性审计依据。
第十三条总行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为各营业机构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的最高权限,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及客户经理贷款审批权限在总行核定的集体审批权限内分别授权。
(一)营业机构负责人权限控制在各营业机构各类贷款授权额度80%以内;超过的一律通过贷款审批小组审批。
(二)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对客户经理转授权权限按包片区域、客户经理业务素质、管理能力等限定在营业机构权限60%以内确定,并将各客户经理授权额报总行贷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以总行通知文件为准下发各营业机构执行。
对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客户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经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或由提交贷款审批小组审批。
(三)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必须经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审定,村委会和评定小组组长(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在村委会和营业机构进行公开公示,客户经理可在审定的额度内审批发放。
(四)超过客户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经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超过分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提交贷款审批小组研究、决策后发放。
审贷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参加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必须建立《授信专用会议记录本》和《授信审批登记簿》,会议审批事项必须如实完整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和审批结论,明确贷款审批流程各岗位承担的风险管理责任,参会人员分别在《授信专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在《授信审批登记簿》上登记,作为必备授信档案永久保管和贷款合性检查的依据。
无审批记录或记录不全的一律视为超权放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凡是经审贷小组审批的贷款,必须在社内醒目位臵进行(3天以上)公示。
(五)会计人员最终把关。
在受理放款业务时,由主管会计审核把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严格执行“五不进账”制度,对资料不全、信贷人员超权、违规放款一律拒绝受理,凡因把关不严,形成“三违”或贷款形成风险的,会计人员与审批发放人员承担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