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授信管理行为,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客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以及与授信管理工作相关的人员的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授信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等原则,确保各项授信工作得以规范、高效、科学地运行。
第二章授信审批流程第四条公司应当制定授信审批流程,确保各个环节按流程操作。
第五条授信审批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授信申请:客户向公司提出授信申请。
2. 内部审查:公司对客户提出的授信申请进行内部审查,审核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
3. 风险评估:公司对客户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4. 审核决策: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评估结果和授信政策进行审核决策。
5. 客户签约:公司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对客户进行授信资金管理培训。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定期复评。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授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情况,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第九条公司应当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定期对客户进行资信检查。
第四章不良授信处理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不良授信处理机制,对不良授信进行分类管理、分级处理,并加强对不良授信的跟踪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对不良授信进行核销或追偿,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授信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完善。
简要注释如下:1. 授信管理:指对客户授予贷款或信用额度进行的管理行为。
2. 内部审查:指公司内部对客户进行的审核、调查等行为,以确定客户是否符合授信条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是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基本法律。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引言为规范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的授信管理,确保授信业务的稳健运行,维护银行(信用社)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明确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规定本办法适用的法人客户范围。
1.3 授信原则明确授信的原则,如审慎性、合规性等。
第二部分:授信管理机构与职责2.1 管理机构设置规定授信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
2.2 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职责。
2.3 岗位责任规定授信管理岗位的具体责任。
第三部分:授信业务流程3.1 授信申请规定法人客户申请授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3.2 授信调查描述授信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3.3 授信审批明确授信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3.4 授信执行规定授信执行的操作流程。
3.5 授信后管理描述授信后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部分:授信风险管理4.1 风险识别明确授信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
4.2 风险评估规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4.3 风险控制描述风险控制的措施和策略。
4.4 风险监测规定风险监测的机制和频率。
第五部分:授信额度管理5.1 授信额度的确定规定授信额度确定的方法和依据。
5.2 授信额度的调整明确授信额度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5.3 授信额度的监控描述授信额度监控的方法和要求。
第六部分:授信合同管理6.1 合同签订规定合同签订的条件和要求。
6.2 合同履行明确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6.3 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部分:授信信息管理7.1 信息收集规定授信信息收集的内容和方法。
7.2 信息保密明确信息保密的原则和要求。
7.3 信息更新描述信息更新的机制和要求。
第八部分:监督与考核8.1 监督机制建立授信业务的监督机制。
8.2 考核指标规定授信业务考核的指标和方法。
8.3 违规处理对违反授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是为规范授信管理流程、提高授信管理效率,保证授信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而制定的。
二、授信申请1. 授信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
(2)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经营年限等。
(3)财务状况:包括企业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
(4)担保措施:包括抵押物、保证人等担保情况。
(5)其他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证明文件等。
2. 申请审批流程:(1)内部审批:由内部授信审批部门进行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查,确保资料齐全合规。
(2)风险评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估,确定授信额度。
(3)外部审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申请提交给授信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批,决定是否授信。
三、授信条件1. 授信额度:根据申请人的资质、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2. 授信期限:根据申请人的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确定授信期限。
3. 利率和费用:根据市场情况和申请人的信用等级,确定利率和相关收费标准。
4. 还款方式: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经营情况,确定还款方式,如等额本息、按季付息等。
四、授信监管1. 授信额度监管:定期对授信额度进行监测,确保授信额度不超出批准的范围。
2. 还款监管:定期跟踪还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催收逾期款项。
3. 担保物管理:对抵押物等担保物进行评估、管理,确保担保物的有效性。
4. 外部评估: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提供风险预警信息。
五、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风险评估:对授信申请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信用调查、财务分析等。
2. 多样化担保方式:根据申请人的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如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3. 联合授信:与其他金融机构联合授信,分享风险和收益。
4. 贷后管理:建立贷后监管机制,定期跟踪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保持风险控制的实时性。
附件:授信申请表格、财务报表模板等。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涉及授信业务的过程和流程。
授信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信用担保的行为,是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授信业务,确保风险可控,该授信管理办法将规范客户信用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授信审批流程以及授信后的监管和管理。
2. 客户信用评估2.1 信用评估主要依据客户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多个指标进行综合评估。
2.2 信用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客户的收入状况、借款记录、还款能力等;企业客户的营业收入、盈利能力、财务报表等。
2.3 信用评估结果将被用于授信额度的确定和授信审批的参考。
3. 授信额度的确定3.1 授信额度由客户部门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和风险偏好进行确定。
3.2 授信额度的确定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
3.3 授信额度根据客户不同需求进行分类,包括个人消费贷款额度、企业经营贷款额度等。
4. 授信审批流程4.1 授信审批流程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并需要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查和审批程序。
4.2 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申请、初步审查、综合评估、风险分析、审批决策等环节。
4.3 授信审批流程中的审批决策需经相关部门主管的签署确认。
5. 授信后的监管和管理5.1 已授信客户需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及时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5.2 授信后需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对已授信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管。
5.3 授信后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
6. 风险防控措施6.1 授信业务的风险防控是授信管理的核心要义,风险防控措施需与授信额度和客户评级相匹配。
6.2 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要求、抵押要求、贷后监管等。
6.3 风险防控措施需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升级。
7. 异常情况处理7.1 在授信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未还款、偿债能力下降等。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工作,完善统一授信管理机制,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
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债券投资、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和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二章统一授信基本原则第四条本行在授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基本授信制度。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本行授信审批部或信贷审查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原则上不得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客户或授信品种进行交叉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即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本行的授信对象。
第五条本行授信按不同主体、业务品种、管理要求等进行分类,原则上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
(一)按对象分为个人客户授信、法人客户授信。
(二)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按授信管理要求分综合授信和单笔授信。
1.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指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在对授信申请客户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担保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授信审批程序核定的本行能够且愿意在一定期间内为授信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的最高金额。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一、前言授信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或者信用担保的行为。
为规范和管理授信业务,确保风险可控,特制定本授信管理办法。
二、授信审批流程1. 授信申请:借款人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表,包括个人或者公司的基本信息、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资料。
2. 资格审查:银行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借款人资格审查,包括征信查询、资产评估等环节。
3. 信用评估: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经营状况等指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4. 决策评审:银行进行授信决策评审,包括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等细节,决定是否批准授信申请。
5. 合同签署:银行与借款人签署授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6. 贷款发放:根据授信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三、授信额度管理1. 授信额度的确认: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银行确定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2. 额度的调整: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以及还款表现,可以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包括提高额度、暂停额度、降低额度等。
3. 额度的监控:银行对授信额度进行定期监控,确保借款人在使用额度时不超过其授信额度。
4. 额度的收回:当借款人违约或者风险增加时,银行可以收回部份或者全部授信额度。
四、风险控制和监测1. 信用风险的评估:银行定期对授信资产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变化情况。
2. 风险预警:银行设立风险预警指标,一旦借款人浮现违约风险或者还款艰难,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3. 风险控制措施:银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提高利率、追加担保、调整额度等方式,减少风险损失。
4. 风险报告和监测:银行制定风险报告和监测制度,对授信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汇报和监测。
五、授信管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项。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切实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并按照约定条件回收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贷款、企业贷款、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
第五条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六条授信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七条客户在申请授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银行应制定详细的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审查担保条件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审批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授信审批应当及时办理,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说明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科学的授信管理体系,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授信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审核授信客户的用款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需要,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授信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保障银行权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或委托专业的追偿机构,负责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违约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追偿方案,并及时执行。
第二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追偿管理制度,确保追偿工作的规范进行。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授信管理是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和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效的授信管理办法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
二、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1. 风险导向原则:授信管理应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估,量力而行,避免超出风险承受能力。
2. 审慎性原则:在授信决策和授信额度确定过程中,应审慎认真,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综合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
3. 公平公正原则:授信管理应公平公正,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非经济因素对客户进行歧视。
4. 合规合法原则:授信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确保授信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授信管理的主要内容1. 授信审批流程:包括客户资信调查、风险评估、授信额度确定、审批决策等环节。
2. 授信管理制度建立: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明确授信流程、权限分工、责任制度等。
3. 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授信风险。
4. 资信调查: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5. 资产质量管理:对已发放的授信进行贷后管理,预防和化解不良资产。
四、授信管理的操作流程1. 客户申请:客户向金融机构提出授信申请。
2. 资信调查: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 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风险评估。
4. 授信额度确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5. 审批决策:进行授信审批决策,决定是否批准授信。
6. 签订合同:如审批通过,签订授信合同并发放授信金额。
五、授信管理的风险防控1. 信用风险:采取多种手段和工具,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调整授信额度。
2. 流动性风险:建立灵活的流动性管理机制,确保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可控。
3. 操作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
4. 市场风险:对市场风险进行实时监控,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授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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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篇~【目的与定义】目的:定义说明:一、授信额度二、授信方式三、其他【总则】第一條、授信额度申请第二條、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一般授信】第三條、新客户授信第四條、无担保授信第五條、担保授信【专案授信】第六條、项目单(行单)授信-通则第七條、项目单(行单)授信-一般第八條、项目单(行单)授信-特殊审批【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第九條、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额度调整与超额放帐】第十條、授信额度的调整第十一条、超额放帐注意事项【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对实施前原有之授信额度,不溯及既往。
第十三条、本办法呈请集团总部功能主管核准后,自公布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附表】第七条汇整表大陆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目的与定义】目的:为使公司销售出货(含借用)有一共同遵循规则,促进销货流畅,降低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定义说明:一、授信额度总授信额度:指无担保授信额度加上有担保授信额度之总和。
1、无担保授信额度: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2、有担保授信额度:指对客户的授信额,有设定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
有设定抵押担保是指担保人有房产抵押予我司;信用担保指担保人签订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函。
二、授信方式1、一般授信方式:指根据客户整体债信情况、交易需求、及参酌所提供担保品价值,给予相应的常态额度。
2、项目授信方式:指对于项目单(行单)或因某项特殊原因,现有常态额度无法满足客户短期交易需要,而给予具有时效性的临时额度,于项目单结案或项目原因消失后取消。
三、其他1、评定市价:指担保物经帐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物价评估公司,评估后所得的数字。
2、月平均交易额:指授信时,客户一年内往来交易(含税)金额除以实际往来月数(无交易月数不纳入计算)所得的数字。
3、预估授信额:系按客户过去月平均交易金额(最近三个月),或以未来半年内月平均交易金额乘以放帐期间(以月为单位)计算得出。
【总则】第一条、授信额度申请1.由销售人员依预估授信额提出申请,并经各复核权限层级进行额度核定。
2.项目授信系根据项目的金额及付款条件(应注明交货/验收/付款方式),确定预估授信额,并比照第1项程序进行申请。
第二条、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本办法所指复核权限额度,系指本次申请额度及现有额度合计(即包含常态额度、临时额度、项目/FA额度)。
总授信额度的核定,应根据客户的人格、能力、财务及经营环境,综合分析其实力概况,并参考预估授信额后,进行复核程序。
1.分公司复核权限及流程:由销售提出申请,经帐管员评估个案债信、担保状况并汇总提出意见后,依下表流程进行复核。
2.区域&总部复核权限及流程:由销售提出申请,经帐管员评估个案债信、担保状况并汇总提出意见后,依下表流程进行复核。
(注1)各复核层级可视个案需要,会签至区域总监表示意见。
(注2)区域权限案件须先由区域干部综合评估个案风险并提出意见后呈区域主管复核。
【一般授信】第三条、新客户申请额度应提供下列信息供帐管部门检核:(1)于新旧证并行期间,已换发新证(三证合一)的客户须取得营业执照副本;尚未换发新证的客户仍须取得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放帐申请表。
(4)框架协议或销售合同。
第四条、无担保(无抵押权、无担保函)授信额度,于客户满足下述条件之一且无债信负面纪录者,可根据每月交易额,给予一定的额度。
1.股票上市公司且绩优者、知名外资企业(含外商独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国营企业;2.公司成立十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额在2000万人民币以上者;3.公司名下有房产且房产市价500万以上或者房产市价低于500万但超过授信额度二倍以上者。
4.未符合1-3项条件者,惟客户信用卓着,为同业所公认者,得由销售人员在放帐申请表上,详述客户情况,依第二条规定之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办理并获同意后,可以免予签订不可撤销个人担保函,或免予出具等额有效期票,或免予提供担保品。
第五条、征提信用担保(不可撤销担保函)与房产抵押1.经评估客户之财务及信用状况有不明、不稳或异常进货现象者,应据以向客户征提房产抵押或信用担保以作为信用之补强。
(1)总授信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者,应要求个人担保函的签署,惟符合第四条第四项者,依其规定之权限复核后,得免予签订担保函;总授信额度20万以下者,得由帐管员或其主管视个案风险考虑要求个人担保函的签署。
(2)授信往来仅以个人担保函作为信用支持唯一条件者,另须提供资产残值高于或等于授信额度之资产证明文件,惟最高授信额度以200万元(含)为限。
2.个人担保函签署金额应以含盖总授信额度为原则,若因业务需求调额致总授信额度高于担保函签署金额,则应重新签署个人担保函。
3.不动产抵押权的计算应依:评估市价-前顺位抵押额=可设定抵押额。
已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房产信息,如果市价下跌,应根据最新评估市价相应调减已授信额度。
4.需要签订个人担保,或提供担保品设定抵押,或提供担保人财产信息者,应于提出申请前,先行与客户洽谈办理,最迟应于放帐前完成。
【专案授信】<通则规定>第六条、项目单(行单)除应符合一般授信方式所规定外,另规定事项及应提供数据如下:一、应注意事项:1、我司与客户之间,不得有背靠背付款之约定2、须提供以下事项说明:(1)放帐天期A.客户付款起算点:依发货,或签收,或验收B.从发货,验收,到最终回款合计所需期间(2)特殊付款约定A. 客户与其下家之间有无背靠背条款B. 有无验收后付款之约定C. 有前述.情形者,应依第七条规定计算放帐天期,并据以转换付款条件为货到天D. 有无首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预收票据等约定事项。
二、应提供数据:1、中标文件,或2、最终用户合同复印件<一般规定>第七条、项目单(行单)依合同内所约定之付款起算点,作放帐天期申请计算原则与上限规范如下,另放帐天期指从我司发货后到最终回款所需期间。
(一次性付款)-1、依发货或签收:(1)未约定,即同一般授信案件依框架协议之约定付款。
(2)销售合同内有约定付款期间者,则依其约定。
2、依验收:(1)放帐天期申请计算:指我司发货到客户并完成初次验收期间+客户发货至最终用户并完成最终验收期间+客户付款予我司期间。
(2)最长放帐天期限制:项目单(行单)金额<=100万,则最长不得逾4个月;100万<项目单(行单)金额<=500万,则最长不得逾6个月;项目单(行单)金额>500万,则最长不得逾9个月。
3、客户与其下家之间属背靠背付款:(1)有验收A. 放帐天期申请计算:指我司发货到客户并完成最初验收期间+从客户发货至最终用户收货并完成最终验收期间+最终用户付款期间+客户付款予我司期间。
B. 最长放帐天期限制:项目单(行单)金额<=100万,则最长不得逾4个月;100万<项目单(行单)金额<=500万,则最长不得逾6个月;项目单(行单)金额>500万,则最长不得逾9个月。
(2)无验收A. 放帐天期申请计算:指我司发货后至最终用户收到货期间+最终用户付款期间+客户付款予我司期间。
B. 最长放帐天期限制: 项目单(行单)金额<=100万,则最长不得逾2个月;100万<项目单(行单)金额<=500万,则最长不得逾4个月;项目单(行单)金额>500万,则最长不得逾6个月。
(分批付款)-(如:于签约时支付订金10%、交货后支付20%、SI完成初次验收支付30%、最终用户完成最终验收支付35%、尾款5%)。
1.放帐天期申请计算:我司因采分批收款,故放帐天期的预估亦采分批计算,并须将分批应回款日期详实记录于(系统)客户授信数据维护功能中之”债信记事” 栏,以利后续控管回款时程并进行跟催。
2.最长放帐天期限制:项目单(行单)金额<100万,则最后一批回款日期不得逾出货后6个月;100万<项目单(行单)金额<=500万,则最后一批回款日期不得逾出货后12个月;项目单(行单)金额>500万,则最后一批回款日期不得逾出货后18个月<特殊审批规定>第八条、项目单(行单)为以下情形者为特殊审批个案:1.合同内约定之付款方式为第七条所列以外者2.申请放帐天期超逾第七条所规范之上限者前述1、2项特殊审批个案应由额度申请人叙明该项目单(行单)付款方式、放帐天期超逾上限原因,并符合第六条规定办理后,依本办法所规定的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进行核定。
特殊审批个案另应于系统”债信记事”栏,备注该案属于”特殊审批”并简述原因,以利追踪管理。
【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第九条、授信附加及限制条件1.客户符合一般授信的规定,惟经查核前6个月的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经营情况有不良情形,或文件签署不完整等,帐管人员可要求客户就放帐额度另行出具首付款、收回有效期票或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等附加条件2.客户出具银行承兑汇票者,需先与财务部门确认,按公司要求与客户确认后收取;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受、管理、特殊利率计收,应依「平台接收银行承兑汇票及特殊罚息管理规范」办理。
3.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现款交易,或不予授信并暂停出货(1)最近半年内有三次以上(含)因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银行退票记录,且无正当理由者。
(2)客户或其负责人的债信,曾有重大瑕疵者(如退票/破产/犯有刑事上经济诈罪)。
(3)客户财务状况不佳,有危及本公司债权者。
(4)客户付款习性不佳,拖延一定天期以上者:A.已收款:单月延长天数大于15天,或连续2个月延长天数大于9天B.未收款:逾期大于3天4. 客户成立未满三个月,除构成的股东为社会上知名且为信用卓着者外,应尽量避免无担保的授信【额度调整与超额放帐】第十条、授信额度的调整1.调降:客户于额度设定后连续三个月无交易者,除商用客户外,应调降50%额度;债信有异常状况者,帐管部门可依个案风险考虑酌降额度并知会销售单位。
2.取消:连续六个月无交易且无合理解释者,除商用客户外,应一律取消授信额度并知会销售单位。
3.恢复:调降或取消后,客户于第一及第二项问题改善后,重新提交放帐申请者,经第二条规定之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办理后得予以恢复(如属催收客户,应依「异常性帐款处理办法」申请)。
4.调升:由销售人员提出放帐申请,依第二条规定之授信额度复核权限及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超额放帐注意事项1.放帐权责:统一由帐管部门控管。
2.超额出货是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放行:(1)属现款、现票、银行扣款0天交易客户,且款项确认入账者。
(2)属厂家货物直发客户处,且符合「厂家直发流程信控管理」之规定者。
(3)属已复核完成之项目单案件。
【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对实施前原有之授信额度,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