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doc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引言为规范银行(信用社)法人客户的授信管理,确保授信业务的稳健运行,维护银行(信用社)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明确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规定本办法适用的法人客户范围。
1.3 授信原则明确授信的原则,如审慎性、合规性等。
第二部分:授信管理机构与职责2.1 管理机构设置规定授信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
2.2 部门职责明确各部门在授信管理中的职责。
2.3 岗位责任规定授信管理岗位的具体责任。
第三部分:授信业务流程3.1 授信申请规定法人客户申请授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3.2 授信调查描述授信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3.3 授信审批明确授信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3.4 授信执行规定授信执行的操作流程。
3.5 授信后管理描述授信后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部分:授信风险管理4.1 风险识别明确授信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
4.2 风险评估规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4.3 风险控制描述风险控制的措施和策略。
4.4 风险监测规定风险监测的机制和频率。
第五部分:授信额度管理5.1 授信额度的确定规定授信额度确定的方法和依据。
5.2 授信额度的调整明确授信额度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5.3 授信额度的监控描述授信额度监控的方法和要求。
第六部分:授信合同管理6.1 合同签订规定合同签订的条件和要求。
6.2 合同履行明确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6.3 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部分:授信信息管理7.1 信息收集规定授信信息收集的内容和方法。
7.2 信息保密明确信息保密的原则和要求。
7.3 信息更新描述信息更新的机制和要求。
第八部分:监督与考核8.1 监督机制建立授信业务的监督机制。
8.2 考核指标规定授信业务考核的指标和方法。
8.3 违规处理对违反授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是为规范授信管理流程、提高授信管理效率,保证授信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而制定的。
二、授信申请1. 授信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
(2)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经营年限等。
(3)财务状况:包括企业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
(4)担保措施:包括抵押物、保证人等担保情况。
(5)其他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证明文件等。
2. 申请审批流程:(1)内部审批:由内部授信审批部门进行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查,确保资料齐全合规。
(2)风险评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估,确定授信额度。
(3)外部审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申请提交给授信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批,决定是否授信。
三、授信条件1. 授信额度:根据申请人的资质、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2. 授信期限:根据申请人的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确定授信期限。
3. 利率和费用:根据市场情况和申请人的信用等级,确定利率和相关收费标准。
4. 还款方式: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经营情况,确定还款方式,如等额本息、按季付息等。
四、授信监管1. 授信额度监管:定期对授信额度进行监测,确保授信额度不超出批准的范围。
2. 还款监管:定期跟踪还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催收逾期款项。
3. 担保物管理:对抵押物等担保物进行评估、管理,确保担保物的有效性。
4. 外部评估: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提供风险预警信息。
五、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风险评估:对授信申请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信用调查、财务分析等。
2. 多样化担保方式:根据申请人的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如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3. 联合授信:与其他金融机构联合授信,分享风险和收益。
4. 贷后管理:建立贷后监管机制,定期跟踪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保持风险控制的实时性。
附件:授信申请表格、财务报表模板等。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
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准为:(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涉及授信业务的过程和流程。
授信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信用担保的行为,是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授信业务,确保风险可控,该授信管理办法将规范客户信用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授信审批流程以及授信后的监管和管理。
2. 客户信用评估2.1 信用评估主要依据客户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多个指标进行综合评估。
2.2 信用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客户的收入状况、借款记录、还款能力等;企业客户的营业收入、盈利能力、财务报表等。
2.3 信用评估结果将被用于授信额度的确定和授信审批的参考。
3. 授信额度的确定3.1 授信额度由客户部门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和风险偏好进行确定。
3.2 授信额度的确定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
3.3 授信额度根据客户不同需求进行分类,包括个人消费贷款额度、企业经营贷款额度等。
4. 授信审批流程4.1 授信审批流程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并需要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查和审批程序。
4.2 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申请、初步审查、综合评估、风险分析、审批决策等环节。
4.3 授信审批流程中的审批决策需经相关部门主管的签署确认。
5. 授信后的监管和管理5.1 已授信客户需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及时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5.2 授信后需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对已授信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管。
5.3 授信后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
6. 风险防控措施6.1 授信业务的风险防控是授信管理的核心要义,风险防控措施需与授信额度和客户评级相匹配。
6.2 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要求、抵押要求、贷后监管等。
6.3 风险防控措施需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升级。
7. 异常情况处理7.1 在授信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未还款、偿债能力下降等。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工作,完善统一授信管理机制,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
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债券投资、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和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二章统一授信基本原则第四条本行在授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基本授信制度。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本行授信审批部或信贷审查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原则上不得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客户或授信品种进行交叉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即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本行的授信对象。
第五条本行授信按不同主体、业务品种、管理要求等进行分类,原则上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
(一)按对象分为个人客户授信、法人客户授信。
(二)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按授信管理要求分综合授信和单笔授信。
1.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指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在对授信申请客户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担保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授信审批程序核定的本行能够且愿意在一定期间内为授信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的最高金额。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一、前言授信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为其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或者信用担保的行为。
为规范和管理授信业务,确保风险可控,特制定本授信管理办法。
二、授信审批流程1. 授信申请:借款人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表,包括个人或者公司的基本信息、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资料。
2. 资格审查:银行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借款人资格审查,包括征信查询、资产评估等环节。
3. 信用评估: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经营状况等指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4. 决策评审:银行进行授信决策评审,包括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等细节,决定是否批准授信申请。
5. 合同签署:银行与借款人签署授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6. 贷款发放:根据授信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三、授信额度管理1. 授信额度的确认: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银行确定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2. 额度的调整: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以及还款表现,可以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包括提高额度、暂停额度、降低额度等。
3. 额度的监控:银行对授信额度进行定期监控,确保借款人在使用额度时不超过其授信额度。
4. 额度的收回:当借款人违约或者风险增加时,银行可以收回部份或者全部授信额度。
四、风险控制和监测1. 信用风险的评估:银行定期对授信资产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变化情况。
2. 风险预警:银行设立风险预警指标,一旦借款人浮现违约风险或者还款艰难,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3. 风险控制措施:银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提高利率、追加担保、调整额度等方式,减少风险损失。
4. 风险报告和监测:银行制定风险报告和监测制度,对授信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汇报和监测。
五、授信管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项。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切实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并按照约定条件回收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贷款、企业贷款、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
第五条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六条授信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七条客户在申请授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银行应制定详细的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审查担保条件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审批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授信审批应当及时办理,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说明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科学的授信管理体系,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授信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审核授信客户的用款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需要,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授信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保障银行权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或委托专业的追偿机构,负责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违约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追偿方案,并及时执行。
第二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追偿管理制度,确保追偿工作的规范进行。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授信管理行为,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客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以及与授信管理工作相关的人员的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授信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等原则,确保各项授信工作得以规范、高效、科学地运行。
第二章授信审批流程第四条公司应当制定授信审批流程,确保各个环节按流程操作。
第五条授信审批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授信申请:客户向公司提出授信申请。
2. 内部审查:公司对客户提出的授信申请进行内部审查,审核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
3. 风险评估:公司对客户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4. 审核决策: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评估结果和授信政策进行审核决策。
5. 客户签约:公司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对客户进行授信资金管理培训。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定期复评。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授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情况,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第九条公司应当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定期对客户进行资信检查。
第四章不良授信处理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不良授信处理机制,对不良授信进行分类管理、分级处理,并加强对不良授信的跟踪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对不良授信进行核销或者追偿,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授信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完善。
简要注释如下:1. 授信管理:指对客户授予贷款或者信用额度进行的管理行为。
2. 内部审查:指公司内部对客户进行的审核、调查等行为,以确定客户是否符合授信条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是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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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
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
准为:
(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
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
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
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
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
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
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1、新建项目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新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2、非新建企业,其年销售收入逐年增长,净资产逐年增加,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无不良贷款、无欠息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面对农村、贸工农一体化的大农业企业,净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盈利在3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75%以下;(2)国际知名公司在中国的控股公司,或授权经营的分公司,且信誉较好,经营正常;
3、有正常稳定的收入来源,年收费在200万元以上,年利润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事业法人客户。
(二)一般客户是指经营状况基本正常,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客户。
一般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恶意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
3、盈利客户;
4、货款归行率在50%(含)以上;
5、资信等级在A级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低于75%。
(三)控制客户是指发展前景及经营状况不佳的客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贷客户,认定为控制客户:
l、资产负债率75%以上;
2、目前经营状况尚可,但可以预测在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将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3、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有两次以上逾期记录的(近两年以来);按五级分类被列为次级以下;真实性检查认定不良的客户;
4、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有恶意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5、近两年以来有新增表外应收息;
6、货款归行率低于50%。
(四)劣质客户是指除符合控制客户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被列入呆滞和呆账;按五级分类被列入可疑或损失;
2、产品或生产工艺属国家禁止发展或明令淘汰;
3、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4、处于停产或贷款项目因非正常因素处于停缓建状态;或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产品无市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资产负债率达90%以上;
5、企业主要股东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案件,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第七条客户授信额度测算
(一)对优良、一般客户测算公式为:
公式一:
1、贷款授信控制额度=客户在信用社现有贷款余额+客户对外界资金的需要量*客户分类系数
其中优良客户系数为1,一般客户系数为0.9(下同)。
2、核定贷款授信控制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5%。
测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贷款授信控制额度-信用社现有贷款余额
资产负债率=-------------------------------------------------
≤75%
资产总额+贷款授信控制额度-信用社现有贷款余额
公式二:
贷款授信控制额度={3/4*有效资产总额-除信用社贷款以外的负债}*客户分类系数
公式三:
贷款授信控制额度=(所有者权益×3-客户除对信用社以外的负债)×客户分类系数。
按上述三个公式计算出的贷款授信控制额度以数值最小者
为最高授信控制额度。
(二)对控制、劣质客户,核定最高贷款授信额度只能小于报告期贷款余额,现有存量贷款信用社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退出计划并予以实施。
第八条信用社在对优良、一般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本办法有关公式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最高贷款授信控制额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最高贷款授信额度。
(一)客户对信用社的客观信用需求以及提供的担保情况;(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信用社执行的信贷政策和可用信贷资金情况。
第九条如按本办法测算的理论最高授信控制额小于客户报告期信用社贷款余额的优良、一般客户,信用社须采取有效措施将该客户贷款余额压缩到最高授信控制额之内,如授信期限内压缩确有困难的,由信用社结合客户担保情况确定最高授信额度后报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决策。
第三章额度授信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额度授信的程序包括:
(一)客户分类。
信用社按本办法客户分类标准对已建立信贷关系客户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进行分类。
(二)授信申请。
基层社根据客户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资信状况、发展前景、信贷需求情况以及担保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评估,拟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方案报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对优良、一般客户贷款授信额度申请信用社须提供的资料为:
1、信用社贷款授信申请表
2、客户已年检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3、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客户验资报告复印件
5、客户公司章程复印件
6、客户近两年及最近财务报表
7、拟授信贷款的抵(质)押物清单或保证人情况调查书(三)授信审批。
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客户资料与报送社调查意见,并提出明确意见,报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决策。
(四)授信额度使用。
在最高授信额度内,信用社对客户的贷款需求按照联社贷款审批权限管理规定审批后发放。
第十一条额度授信有效期为一年,原则上一年一定,核定客户最高贷款授信额度后,因客户季节性经营、生产订单增加等特殊原因确需追加时,信用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超过最高贷款授信额度的贷款需求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再授信,报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决策。
第四章贷款授信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性关联企业,信用社在分别确定集团内各法人企业的最高贷款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确定对该集团公司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信用社对该企业集团内各个法人公司设定的最高贷款授信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贷款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以公式核定理论最高授信额度的前提是客户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信用社须对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尽职审查,对数据异常的要查明原因。
第十四条授信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信用社须及时报告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调整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
(一)客户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法人注册地、经营场所以及注册资金(减少)、变卖大额固定资产、改变主营业务等重大经营问题;
(二)企业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涉及民事诉讼或经济案件;(三)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事项,并在信用社要求限期履约仍未践约;
(四)客户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兼并(合并)、产权有偿转让,对外重大投资,或发生其他产权结构、经营方式变化,并有可能导致客户出现信用风险;(五)客户挪用或转移信用社信用;
(六)客户从他行获得追加信用额度后,信用社原则上应相
应减少信用额度;
(七)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认为应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