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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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是指按照五级分类列为不良的资产和其他不良资产。

包括:1.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2.逾期欠息超过90天以上的信贷资产;3.账销案存资产;4.抵债资产;5.已转让并受托清收的资产;6.经资产监控部认定,经营单位主动移交的未逾欠或逾欠不足90天、预计逾欠三个月内无法清收的问题资产;7.经总行认定应由理债业务部进行集中管理、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专业化原则。

符合移交标准的不良资产,全部移交理债业务部集中管理,分行给予协助。

(二)依法合规性原则。

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及本行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禁止违法、违规处置不良资产,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

充分利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加快处置速度,进一步提高回收率。

选择与运用资产管理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匹配的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力争达到处置效益最大化。

防止盲目地将风险后移,防止简单地清收而放弃优良资产,防止清收转化不良资产后产生新的风险。

(四)尽早介入原则。

不良资产质量会随着时间推延而恶化、减值,变现也越来越困难,因此专业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早介入,快速清收处置,保全银行资产。

(五)统一协调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业务要建立总分行及各部门之间形成互相联动、横向配合、纵向延伸、集中优势、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的管理体系。

(六)创新性原则。

积极探索和借鉴先进的不良资产运营管理经验,创新和丰富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四条理债业务部为我行不良资产的集中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包括:(一)制定全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XX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需要,强化对本行不良资产的规范管理,提高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化解效率,保持本行资产业务健康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本行资产在五级分类中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资产,主要包括不良贷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和各项不良应收账款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资产的五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检查、责任追究、清收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把好处置关,严格执行处置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分类结果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按规定及时处置与消化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不良资产的损失,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防止新增不良资产。

第五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是全行不良资产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不良资产(含抵债资产、已核销资产以及其它特殊资产)的管理、经营处置。

第六条按照资产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资产(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按规定足额计提专项准备。

第二章不良资产分类调整第七条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要根据不良资产的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分类调整,按月统计、汇总上报总行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各经营单位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因不良资产风险加大,应及时进行风险分类调整,对正常类资产(正常类、关注类)调整到不良类资产(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对不良类资产内部分类级别迁徙,由次级类调整到可疑类或次级、可疑类调整到损失类,应逐级上报总行有权人审核认定。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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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授信资产是指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表内外授信资产。

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是指从授信资产被认定为不良之日起到结清前的过程管理。

授信结清包括本息全部结清、通过法院裁决或双方和解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况。

第三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谁受理、谁负责”原则。

由经办单位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发生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风险控制、损失最小”原则。

以控制风险和减少损失为原则,努力实现净回收现值的最大化。

(三)“审慎处置、成本效益”原则。

在合理分析、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处置方式。

(四)专业化管理原则。

本行不良授信资产由总行资产保全部统一管理,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五)清收管理原则。

以清收为管理的最主要手段,防范风险,保全资产。

第四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清收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不当利益。

第二章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组织框架第五条总行设立不良授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xx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成员由分管信贷、计划财务、合规与风险、稽核、资产保全等部门的副行长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总体规划、统筹全行的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经营单位成立以经营单位负责人、分管营销领导和客户部(个人部、公司部)主任/授信专员为成员的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不良授信资产的清收、管理、审批等组织工作。

第七条总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保全、法律诉讼和呆坏帐核销审查的专业部门。

负责制订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指导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的有效进行;监管和统计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的清收进度,对清收过程中形成的贷款重组、资产抵债、资产转让等项目予以审核并报总行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组织全行不良授信资产呆帐核销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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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不良资产评估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评估定价行为,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提高处置收益,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不良资产项目处置时机成熟时,我行自行或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评估意见的行为。

评估包括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两种方式。

内部评估是指我行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内部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行为。

外部评估是指我行委托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价,是指我行以不良资产评估为基础,综合考虑影响不良资产处置价值实现的各种因素,确定一定期间内我行可接受的最低处置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不良资产评估定价实行回避制度。

我行员工或评估中介机构与债务关联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存在关联关系或经济往来的,该员工或评估中介机构不得参与项目评估定价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机构自营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定价,财政部委托资产及x银行境外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定价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六条不良资产评估对象包括债权类资产和非债权类资产。

债权类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和银行卡透支等)、已核销资产,及形成不良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垫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等非信贷类债权资产及其对应的权利。

非债权类资产包括抵债形成的实物、股权、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七条债权类资产以内部评估为主,评估对象应涵盖可用以实现我行债权资产清偿权利的抵质押资产及权属于债务关联人的有效资产(统称偿债资产)。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委托外部评估。

(一)债务关联人股权结构复杂、内部关联交易多、资产状况复杂、账务混乱的,可将偿债资产整体委托外部评估。

(二)债务关联人资产专属性较强的,可将该资产专项委托外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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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工作程序 (3)第四章附则 (10)附件 (11)附件1《核销不良资产管理台账》 (12)附件2《已核销不良资产清收统计表》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不良资产核销策划工作及不良资产核销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批准及核销后期管理、清收等环节的控制,达到不良资产核销工作合理有序,便于不良资产核销的清收、管理及责任追溯的目的,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不良资产核销及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董事会为本行不良资产核销的最高决策和审批机构;第四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拟核销资产的审批工作;第五条总行计财部负责相关准备金的提取及不良资产核销归口管理工作;第六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定、改进不良资产核销管理流程,对各分、支行不良资产核销业务的咨询、指导;负责对所管理的拟核销资产的报告、档案资料的搜集、完善等工作;负责对已核销资产的清收、管理工作;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行负责对所管理的拟核销资产的报告、档案资料的搜集、完善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本工作程序涉及的工作流程详见《xx银行不良资产核销操作规程》。

第九条不良资产核销策划及准备。

(一)不良资产管理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搜集、整理工作。

根据不良资产发生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机关对申报工作的安排,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核销;(二)不良资产核销应符合如下要求:1.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两年仍为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中止的债权;8.本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9.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0.由于上述第1至第9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1.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第1至第10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12.本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1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14.本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5.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6.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7.本行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8.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农商银行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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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大额不良贷款的处置进度,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防控,结合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不良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形:(一)已逾期或欠息且单户余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含承兑和贸易融资敞口,下同);(二)2015年及以后年度核销(打包)的单户余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团队及职责第三条领导小组总行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分管副行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运营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合规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组员的大额不良贷款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挂靠在信贷管理部,分管副行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行大额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的确定。

第四条管理团队的组成按户组成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团队,组成人员至少应包括支行长、管贷客户经理、总行联系部室负责人及联系领导各一名。

不良贷款涉及两家以上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的,相关支行的支行长(营业部总经理)(以下简称支行长)均需纳入同一管理团队。

如属二级支行的大额不良贷款,二级支行长也应纳入管理团队。

第五条各支行行长为管理团队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管理团队的职责管理团队负责按户制定大额不良贷款的处置方案并落实处置进度。

具体如下:(一)支行长应指定专人逐户向管理办公室上报处置方案,方案包括欠贷欠息情况、处置措施、处置时间节点、建议管理团队名单等具体内容,经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如在处置过程中确需变更处置方案的,支行应及时上报拟变更的处置方案,经管理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变更方案。

(二)联系部室负责人每月至少1次参与管理团队会议,就如何抓好大额不良处置工作进行讨论,并在OA协同办公系统的每日工作交流中做好记录。

对于涉及两家(含)以上支行的不良贷款,在不良贷款发生后1个月内,联系部室负责人应至少牵头组织召开1次协调会,并在OA协同办公系统的每日工作交流中做好记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加大不良资产的督查和清收力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实行有效的跟踪管理与监控~并实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特制订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化操作~防止债权丢失~落实任务~建立责任制~逐户研究分析制订清收方案~统一协调部门关系~由清收部门、信贷部门、法律顾问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做好清收工作~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双降”。

第三条本社对不良资产管理建立督导、考评、例会等制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通报~实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并适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二章专业清收部门管理办法第四条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社专业清收部门~经营管理呆坏账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挖掘清收潜力~促进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

第五条建立不良贷款清收比例收益机制~为专业清收部门运作提供政策空间。

本着“早收回~早受益,多盘活~多收益”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分别确定收益系数~难度越高~收益相应增加~清收越多~收益越高。

第六条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

对清收部门人员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本社员工进行公开竞聘~在确定保底清收任务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本社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

第七条对不良资产处置、运作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要求办理。

第八条清收部门不良资产管理范围为2000年从信贷部门分离资产,详见附件一,及经过批准从信贷部门新增移交不良资产。

第九条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书面向主任办公会汇报清收情况、进度、债务落实情况~以便本社及时进一步采取措施。

第十条为防止债权丢失~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对管理的不良资产的诉讼、担保时效进行清查~列明到期时效~并填制《不良资产清收情况表》,附件二,报本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12•【文号】财金[2001]25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财金〔2001〕251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为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二、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依法收购的资产。

三、国家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现金收入,考核指标为现金回收净额。

计算公式如下:现金回收净额=〔现金流量净额-国家计划内债转股股权回购、出售和转让现金流入-非国家指令性发行债券及商业借款现金流入+国家指令性债券利息支出现金流出+国家指令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支出现金流出〕/〔(1+R1)×(1+R2)×……(1+Rn)〕现金流量净额=年末现金余额+年末银行存款余额+年末其他现金等价物余额-年初现金余额-年初银行存款余额-年初其他现金等价物余额n为资产公司自开业起所在年度,Rn为当年折现率。

折现率由我部按当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隔夜拆借利率平均值确定。

如无特指,其他现金等价物均指资产公司短期持有的国债、国债回购拆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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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

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
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
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
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
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
(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
(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
(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集中化管理: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资产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不良贷款的预警、清收、处置、重组和盘活;
(二)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市场化、商业化、规模化处置活动,建立相关不良资产信息库,对全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信息进行每月跟踪;
2.参与并监督高风险或高金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00万以上的保证类贷款、1000万以上其他类贷款、资产
重组类客户等,并审核各经营行制定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形成审核意见后按程序和权限上报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或分管行领导审批;
3.负责对到逾期贷款进行动态管理和提前预警,对不良贷款实施定期及不定期的监控;
4.负责对信贷资产适时分类与监测,协助做好损失类贷款核销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中贷款风险程度划分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一)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二)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三)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九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分类标准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条不良贷款由我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认定,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进行管理与处置。

第四章催收和保全
第十一条各经营行应根据本行实际,制定不良贷款清收计划,明确清收重点和清收责任,落实清收措施。

第十二条经营行对到期没有归还的贷款及其他授信资产(以下统称贷款),应尽快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到期通知书进行催收。


收回可能的要加大催收力度,对暂时收回无望的,在贷款全部清收前每3个月送达一次,由借款人、担保人签收后取回留存,确保诉讼时效不丧失。

若借款人、担保人拒绝签收,应通过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如公证送达、公告送达。

第十三条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经营行要综合运用规劝、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多管齐下,积极催收,及时主张债权,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权利,有效维护我行利益,尽量减少我行损失。

第十四条对于与债务人协商后以贷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变更原借款合同的,应就变更后的借款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重新签订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及时变更登记,落实担保责任,防止脱保。

第十五条预计通过法律手段能够收回贷款,或者借款人、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采取法律手段可能会造成贷款损失的,需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已经或即将遭受重大诉讼事项,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能力的;
(二)借款人具备归还贷款能力,但由于主观原因,拒不履行还贷义务,经催讨无效的;
(三)借款人或担保人因合并、分立、租赁、承包及各种形式改制,未落实原贷款债务,或债务落实方案我行不认可,以及借款人或担保人欲以其他形式逃废贷款债务的;
(四)借款人或担保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经营事项,如变更经营方式、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已经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且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化解风险的;
(五)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存在瑕疵,并可能导致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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