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是指按照五级分类列为不良的资产和其他不良资产。
包括:1.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2.逾期欠息超过90天以上的信贷资产;3.账销案存资产;4.抵债资产;5.已转让并受托清收的资产;6.经资产监控部认定,经营单位主动移交的未逾欠或逾欠不足90天、预计逾欠三个月内无法清收的问题资产;7.经总行认定应由理债业务部进行集中管理、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专业化原则。
符合移交标准的不良资产,全部移交理债业务部集中管理,分行给予协助。
(二)依法合规性原则。
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及本行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禁止违法、违规处置不良资产,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
充分利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加快处置速度,进一步提高回收率。
选择与运用资产管理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匹配的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力争达到处置效益最大化。
防止盲目地将风险后移,防止简单地清收而放弃优良资产,防止清收转化不良资产后产生新的风险。
(四)尽早介入原则。
不良资产质量会随着时间推延而恶化、减值,变现也越来越困难,因此专业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早介入,快速清收处置,保全银行资产。
(五)统一协调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业务要建立总分行及各部门之间形成互相联动、横向配合、纵向延伸、集中优势、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的管理体系。
(六)创新性原则。
积极探索和借鉴先进的不良资产运营管理经验,创新和丰富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四条理债业务部为我行不良资产的集中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包括:(一)制定全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年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
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2•【文号】银保监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企业杠杆率上升引发的信用风险,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联合授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联合授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要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联合授信机制对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整体管控能力,有效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以及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组织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政策内涵和工作要求。
二、切实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各银监局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细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各银监局试点工作方案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各银监局要指导辖内银行业协会做好会员单位的协调组织工作,加快完成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各项配套工作机制;要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办法》要求,针对试点企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督促指导分支机构按照属地银监局要求,积极参加试点工作。
XX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需要,强化对本行不良资产的规范管理,提高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化解效率,保持本行资产业务健康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本行资产在五级分类中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资产,主要包括不良贷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和各项不良应收账款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资产的五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检查、责任追究、清收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把好处置关,严格执行处置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分类结果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按规定及时处置与消化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不良资产的损失,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防止新增不良资产。
第五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是全行不良资产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不良资产(含抵债资产、已核销资产以及其它特殊资产)的管理、经营处置。
第六条按照资产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资产(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按规定足额计提专项准备。
第二章不良资产分类调整第七条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要根据不良资产的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分类调整,按月统计、汇总上报总行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各经营单位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因不良资产风险加大,应及时进行风险分类调整,对正常类资产(正常类、关注类)调整到不良类资产(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对不良类资产内部分类级别迁徙,由次级类调整到可疑类或次级、可疑类调整到损失类,应逐级上报总行有权人审核认定。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不良资产管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促进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市区联社规定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及时识别不良资产存在的风险,真实反映不良资产的风险形态;(二)及时拨备。
根据财政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风险资产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三)积极化解。
主动采取清收、盘活、保全等有效措施,化解不良资产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四)合规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联社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五)定期监测。
对不良资产要定期监测和跟踪检查,及时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和风险变化趋势,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六)问责追究。
对形成不良资产或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要严格问责追究。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市区联社设立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负责审议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
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主任由市区联社理事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市区联社其他班子成员张军、刘勇、蒋桂珍担任,成员由其他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资产处置方案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授权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条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保全部,集中经营管理全辖指定范围内的不良资产。
第六条其他相关机构及其职责:(一)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全辖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和动态迁徙工作;负责对全辖信用风险日常管理,组织、指导各基层社的贷后管理工作;负责不良贷款等指标的监测和考核,贷款到期风险的提示和预警工作;(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测及分析。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保持全行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银行诉讼仲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含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系指按照信贷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及以下分类级次的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及时处臵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把好处臵关,严格执行处臵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分为不良贷款(含垫款)管理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管理两个部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职责(一)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1、负责收集、上报借款人的行业、经营财务、收入、用途、担保等方面资料及信息,揭示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管理意见;2、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和债项质量进行初分,并依据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变化及时发起级次调整;3、负责按照我行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贷款损失。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XXX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XXX 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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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
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
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
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
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
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
(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
(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
(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集中化管理: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资产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不良贷款的预警、清收、处置、重组和盘活;
(二)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市场化、商业化、规模化处置活动,建立相关不良资产信息库,对全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信息进行每月跟踪;
2.参与并监督高风险或高金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00万以上的保证类贷款、1000万以上其他类贷款、资产
重组类客户等,并审核各经营行制定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形成审核意见后按程序和权限上报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或分管行领导审批;
3.负责对到逾期贷款进行动态管理和提前预警,对不良贷款实施定期及不定期的监控;
4.负责对信贷资产适时分类与监测,协助做好损失类贷款核销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中贷款风险程度划分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一)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二)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三)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九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分类标准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条不良贷款由我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认定,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进行管理与处置。
第四章催收和保全
第十一条各经营行应根据本行实际,制定不良贷款清收计划,明确清收重点和清收责任,落实清收措施。
第十二条经营行对到期没有归还的贷款及其他授信资产(以下统称贷款),应尽快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到期通知书进行催收。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