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曰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佘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佘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釆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不良贷款管理,规范盘活不良贷款行为,有效化解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国税发()101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联社现行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联社不良贷款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联社现行财务报表口径而统计的一逾两呆贷款及虽未到期但经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无偿还本息资金来源或无物资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悉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认定与分类第四条不良贷款分类一、按占用形态分类:可划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2.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3.呆帐贷款: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分类:贷款按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均属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完全履行合同,按时足额偿本付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是指借款人目前有还本付息能力,但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已存在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这类贷款的损失概率不超5%,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90天至180天。
3.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这类贷款损失概率在30—50%之间,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在180天至360天。
4.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即使履行担保抵押,贷款本息也要损失部分,只是对损失程度难以确定。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为了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力度,提高处置清收效力,优质高效的完成不良贷款“双降”任务,根据省联社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专职队伍、专业清收、专门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联社研究,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机构及人员设置。
1、不良资产管理部,定编10人,其中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专职诉讼员1人(由专职法律顾问兼),内勤1人;内设不良资产处置中心(下称处置中心),诉讼组、内勤组。
处置中心主任由不良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兼任,内设三个攻坚队。
专职清收人员3-6人。
攻坚队分为攻坚一队、攻坚二队,攻坚三队,每队设编2人,其中队长1人,队员由队长组聘。
二、机构职责。
〈一〉、不良资产管理部: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的管理及日常工作;2、制订全县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3、负责落实处置团队的分工、职责,建立各类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台帐;4、负责对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清收;5、负责指导全县各类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和处置工作;6、负责按规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利息挂帐、抹帐的审核审批工作7、负责指导协调系统金融债权维护工作;8、负责汇总统计清收进度,督促各项清收工作的落实。
9、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债权维护,依法保护信用社债权不受损失。
10、处置清收重点不良贷款,组织开展专项清收处置活动和制定专项清收处置行动方案。
11、负责向省、市资产管理中心及时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二〉、不良资产处置中心: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的业务指导,制定措施,督促全县不良资产清收任务的完成。
2、负责诉讼组、攻坚队的日常管理,做好清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把握清收人员依法合规清收不良贷款。
3、落实攻坚队清收盘活任务,签订岗位责任合同,制订相关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督促、协助各攻坚队完成年度清收任务。
4、组织协调法院关系,加大依法清收力度,为全县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及时足额的处置、变现抵债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根据上级行办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职责及清收范围第二条资产管理部作为联社二级机构,在联社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具有经营管理双重职能。
负责全辖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盘活、处置工作,重点是依法起诉的贷款、逾期1年以上未结息的贷款、违纪、违章、跨区、垒大户、离退休人员和2002年底以前已核销的表外科目类不良贷款的清收及监督。
第三条资产部负责全辖信用社依法诉讼工作。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对抵债资产有保管、接收、处置和变现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有对新增1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的监督、检查以及参与审批的职责。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借调不良存款手续。
资产管理部会同审计科对基层信用社的存款清收范围内实施借调盘活,并填制借调盘活不良存款清单一式三份,由XXX、审计科和信用社各留存一份。
各信用社借调给资产管理部的存款仍属本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原在哪一个科目反映,借调后仍在原科目反映,金额及占用形态不变。
第七条基层信用社确需依法起诉存款的,全权委托资产管理部代理诉讼。
信用社填制借调盘活依法起诉类不良存款清单一式两份,资产管理部经办人盖小我名章和收讫章后交信用社,借调盘活不良存款手续要齐全,包括借据、保证或抵押合同、近期的存款催收通知书、房地产评价报告和他项权力证书等信贷档案资料,诉讼费用等由联社垫付,待结案后按规定列支。
第八条逐社逐人建立盘活台账。
资产管理部清收的贷款算作信用社盘活任务,资产管理部要对借调盘活不良贷款实行逐社逐人建立台账,详实记载借款人姓名、住址、应收利息及收回贷款责任。
凡属资产管理部下发催收通知单的贷户,如果再到信用社还款,视同资产管理部收回,同时还要做好不良贷款的销账工作。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损失扩大,为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创造条件,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不良资产范围包括:通过贷款五级分类认定的不良贷款(即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物抵债资产、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已作呆帐贷款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以及上述贷款相对应的表内、表外利息和资产相对应的收益权。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坚持“真实反映、责任明确、适时监控、防控风险、依法合规、并注重基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对理(董)事会负责。
各级主任(行长)对本辖内的不良贷款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主任(行长)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是不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的认定、核实、日常管理,监控、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下达不良资产处置计划,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
管理责任人、各级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参与依法保全和清收的诉讼活动。
会计部门负责核实和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财务记账数据。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认定、移交和核实第八条信贷管理部门要结合贷款五级分类,对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时收集信息,整理材料,提供分类和认定的相关情况。
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程序和要求,负责对不良资产进行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不良资产,根据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不良资产总量、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等实际,由县级联社(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对不良资产是否移交集中管理。
需实行集中管理的不良资产,信贷管理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移交到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岗。
在移交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交不良贷款清单、资料移交清单、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及管理处置建议报告。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推介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推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步伐,规范不良资产处置推介行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推介是指信用社(银行)通过公开形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展示、介绍和营销,以增强市场认知度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可疑类不良贷款、损失类不良贷款、抵债资产、以及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资产。
第四条不良资产推介坚持统一组织、分级推介,充分适度、规范程序,实事求是、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推介准备第五条尽职调查。
对拟推介资产应进行尽职调查,调查采取查阅资产档案、询问资产经办人、实地调查资产等方式进行。
自身调查有困难的,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条推介方案。
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指定项目主推介人,主推介人负责拟定推介方案,内容包括:推介形式、推介媒体、推介信息、文案格式等。
第七条推介信息。
推介信息包括:资产编号、项目名称、资产构成、资产状况、资产瑕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推介决策。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推介方案的审核工作,主要审核推介方案的可行性,并评估推介风险。
推介方案报经决策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分类推介。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调查的情况,拟定资产处置方式。
按照风险代理、债权转让等不同处置方式进行分类推介。
第十条信息管理。
及时维护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推介信息,对拟推介资产要使用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标准化信息,统一编号,统一格式,在不同推介平台,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发布。
第三章推介方式第十一条可以采取在平面媒体、电子媒体刊登公告或发布广告,以及举办推介会、合作委托推介、定向招商等方式,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展示和营销。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曰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测:(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佘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佘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釆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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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及时足额的处置、变现抵债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根据上级行办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职责及清收范围
第二条资产管理部作为联社二级机构,在联社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具有经营管理双重职能。
负责全辖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盘活、处置工作,重点是依法起诉的贷款、逾期1年以上未结息的贷款、违纪、违章、跨区、垒大户、离退休人员和2002年底以前已核销的表外科目类不良贷款的清收及监督。
第三条资产部负责全辖信用社依法诉讼工作。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对抵债资产有保管、接收、处置和变现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有对新增1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的监督、检查以及参与审批的职责。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借调不良贷款手续。
资产管理部会同审计科对基层信用社的贷款清收范围内实行借调盘活,并填制借调盘活不良贷款清单一式三份,由审计科监交。
资产管理部、审计科和信用社各留存一份。
各信用社借调给资产管理部的贷款仍属本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原在哪个科目反映,借调后仍在原科目反映,金额及占用形态不变。
第七条基层信用社确需依法起诉贷款的,全权委托资产管理部代理诉讼。
信用社填制借调盘活依法起诉类不良贷款清单一式两份,资产管理部经办人盖个人名章和收讫章后交信用社,借调盘活不良贷款手续要齐全,包括借据、保证或抵押合同、近期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房地产评估报告和他项权利证书等信贷档案资料,诉讼费用等由联社垫付,待结案后按规定列支。
第八条逐社逐人建立盘活台账。
资产管理部清收的贷款算作信用社盘活任务,资产管理部要对借调盘活不良贷款实行逐社逐人建立台账,详实记载借款人姓名、住址、应收利息及收回贷款责任。
凡属资产管理部下发催收通知单的贷户,如果再到信用社还款,视同资产管理部收回,同时还要做好不良贷款的销账工作。
对依法起诉类的台帐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建立和登记销账。
第九条资产管理部要对借调的贷款分门别类的进行梳理,完善手续,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并落实到人。
对能收回的及时收回,对手续不够完善的不良贷款,要签发贷款催收通知书、签订还款协议、落实债务、补办担保手续、落实有效的资产保全、清收措施。
因资产管理部责任不清,导致诉讼时效丧失,信用社债权丧失的由资产部个人负责。
第十条对收回难度大的“双呆”贷款的利息部分,可视情况报请联社同意后再行处理。
第十一条不良贷款盘活方式包括依法清收、质产清收和落实债务。
主要以清收货币资金为主,原则上不允许以资抵债方式抵偿不良贷款,确需接收的经联社同意后,方可以物抵债。
第十二条资金清算。
资产管理部要在联社营业部开立基本账户,对收回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货币资金,每季清算一次。
对以资抵债收回的不良贷款待资产处置后扣除应提职的手续费后返还给信用社。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费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建立相应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工效挂钩,多劳多得,不劳不得,资产管理部人员除每月向资产管理部领取生活费300元之外,其余全部按劳取酬。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外出清收时,一切生活费、住宿费、差旅费用在管理部所提费用中列支,并按规定呈报主管主任审查。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部对盘活人员要加强管理,定期不定期检查工作。
盘活人员要遵守纪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清收盘活,凡连续两个月毫无盘活成效的只发生活费200元。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部人员实行财务专项管理和考核,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部按规定比例计提费用,有盈余时按盈余总额的40%奖励给资产管理部,剩余部分作为业务发展基金。
第五章手续费的提取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部对收回基层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按借款年限提取手续费。
(一)1990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按收回贷款本息合计35%提取。
(二)1991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贷款,按收回贷款本息合计的25%提取。
(三)199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按收回贷款本息合计的15%提取。
(四)2001年12月3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按收回贷款本息10%提取。
(五)资产管理部收回的抵债资产,预提应提手续费的40%,待资产变现后再提取40%。
(六)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完善贷款手续,保证债权的按本息1%提取。
(七)完善手续,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按5%提取。
第六章基层社及责任人的配合
第十九条基层社主任有配合资产管理部清收的义务和责任。
各社成立信贷资产清收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配合资产部清收工作。
第二十条清收范围内的经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审批责任人在配合资产部清收时,要做到人员到位,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无误的。
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部对不积极配合的相关信用社和责任人在考核工资范围内进行处罚,并建议联社责令其离岗收贷。
第二十二条基层信用社责任人清收范围内的贷款,由于清收不力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由基层信贷员承担1%的手续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行文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