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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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发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员工配置第二条各网点的存量不良贷款全部剥离到风险资产经营部,实行机构专设、人员专职、集中清收、专项考核。

第三条风险资产经营部设经理岗、综合岗、法律事务岗(兼)、不良贷款清收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经理岗1、负责风险资产经营部的全面工作,落实各岗位职责;2、负责清收工作的实施,落实联社制订的清收目标任务,按月监控不良资产清收进度;3、视各清收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管辖区域,将清收任务按年度、季度、月度分配到清收人员,并对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考核;4、负责诉讼事务的管理,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和信息反馈;5、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制定抵债资产处置计划;6、负责拟定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绩效考核办法;7、负责不良资产经营人员业务交流和培训工作;8、负责手续费提取的初审工作;9、联社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综合岗1、负责省、市、县联社的各种报表、报告及统计工作;2、建立和登记各类清收台账、统计清收进度、确保清收数据真实准确;3、建立诉讼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案件进展情况,并定期呈报相关领导;4、做好风险资产经营部档案分类管理工作;5、负责根据信贷档案审查中心提示的贷款时效预警对不良贷款管户责任人进行督导和管理;6、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抵债资产的管理、呆账贷款核销等材料的组织工作;7、对清收人员绩效工资及收贷手续费提取按月考核统计上报;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兼)1、负责诉讼贷款的立案、审理、执行及协调工作;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清收岗1、负责所接收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2、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及措施第八条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为信贷系统表内、表外不良贷款本息、不良投资、抵债资产等。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__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发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员工配置第二条各网点的存量不良贷款全部剥离到风险资产经营部,实行机构专设、人员专职、集中清收、专项考核。

第三条风险资产经营部设经理岗、综合岗、法律事务岗(兼)、不良贷款清收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经理岗1、负责风险资产经营部的全面工作,落实各岗位职责;2、负责清收工作的实施,落实联社制订的清收目标任务,按月监控不良资产清收进度;3、视各清收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管辖区域,将清收任务按年度、季度、月度分配到清收人员,并对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考核;4、负责诉讼事务的管理,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和信息反馈;5、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制定抵债资产处置计划;6、负责拟定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绩效考核办法;7、负责不良资产经营人员业务交流和培训工作;8、负责手续费提取的初审工作;9、联社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综合岗1、负责省、市、县联社的各种报表、报告及统计工作;2、建立和登记各类清收台账、统计清收进度、确保清收数据真实准确;3、建立诉讼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案件进展情况,并定期呈报相关领导;4、做好风险资产经营部档案分类管理工作;5、负责根据信贷档案审查中心提示的贷款时效预警对不良贷款管户责任人进行督导和管理;6、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抵债资产的管理、呆账贷款核销等材料的组织工作;7、对清收人员绩效工资及收贷手续费提取按月考核统计上报;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兼)1、负责诉讼贷款的立案、审理、执行及协调工作;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清收岗1、负责所接收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2、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及措施第八条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为信贷系统表内、表外不良贷款本息、不良投资、抵债资产等。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20190511144817)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20190511144817)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盘活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资产,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是指信用社(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

第四条受信用社(银行)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方案第六条风险代理清收由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或审查代理方案,对外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等。

第七条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资产,由贷款管理单位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县级联社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不良资产需要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贷款管理人员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代理清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情况、风险代理理由、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费用比例等。

第八条县级联社处置定价小组根据《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的风险代理项目进行定价。

第九条处置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风险代理方案一并提交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损失扩大,为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创造条件,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不良资产范围包括:通过贷款五级分类认定的不良贷款(即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物抵债资产、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已作呆帐贷款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以及上述贷款相对应的表内、表外利息和资产相对应的收益权。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坚持“真实反映、责任明确、适时监控、防控风险、依法合规、并注重基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对理(董)事会负责。

各级主任(行长)对本辖内的不良贷款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主任(行长)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是不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的认定、核实、日常管理,监控、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下达不良资产处置计划,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

管理责任人、各级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参与依法保全和清收的诉讼活动。

会计部门负责核实和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财务记账数据。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认定、移交和核实第八条信贷管理部门要结合贷款五级分类,对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时收集信息,整理材料,提供分类和认定的相关情况。

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程序和要求,负责对不良资产进行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不良资产,根据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不良资产总量、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等实际,由县级联社(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对不良资产是否移交集中管理。

需实行集中管理的不良资产,信贷管理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移交到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岗。

在移交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交不良贷款清单、资料移交清单、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及管理处置建议报告。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五)属于周转性贷款;
(六)符合有关贷款操作规定和审批程序,并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额欠款不适用盘活的形式清收。
第八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一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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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8-10-20 15:40:13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2、自行组织清收(以下简称“自行清收”)。即由信用社自行负责信贷质量相对较好,清收难度不大,或不良资产数额不大,清收费用较低,以及逾期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组织的不良贷款清收属于自行清收性质,但应参照集中清收的办法管理。岗位清收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县联社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资料审查
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
1、审查贷款档案。清收机构应入社检查贷款档案是否全部归档,是否落实专人保管;
2、审查贷款责任。重点审查贷款责任落实情况,有无未落实责任的贷款,有无责任不清楚的贷款;
3、审查拟委托清收债权情况。重点对移交的贷款进行逐户核实、摸底、审查,摸清借款人、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资产状况和真实性,摸清原贷款手续及资料的齐全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时效的真实性,明确贷款责任;

信用社 银行 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

信用社 银行 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盘活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资产,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是指信用社(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

第四条受信用社(银行)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方案第六条风险代理清收由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或审查代理方案,对外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等。

第七条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资产,由贷款管理单位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县级联社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不良资产需要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贷款管理人员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代理清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情况、风险代理理由、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费用比例等。

第八条县级联社处置定价小组根据《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的风险代理项目进行定价。

第九条处置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风险代理方案一并提交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信用社(银行)责任清收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责任清收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责任清收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信用社(银行)责任清收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责任清收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防范信贷风险,充分体现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信贷岗位责任制落实到实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责任清收人系市联社在职职工,特指的除外。

第三条责任清收贷款的界定一、责任清收贷款由联社监察审计部和资金营运部确认,并报联社审贷会通过。

二、责任清收贷款的确认范围:一是对全辖各分支机构的所有贷款进行界定。

二是对主任或信贷人员等离任、离岗、退休、退养、调动时贷款进行确认。

三是对全辖所有人员担保、承贷的贷款进行确认。

三、责任清收贷款确认的结果,由责任清收人签字或联社审贷委员会认定后,按照责任清收人逐笔建立台账,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责任清收贷款考核办法一、至考核期前未到期贷款按贷款到期日作为考核任务,违规贷款限期收回。

至考核期前已属不良贷款,由联社资金营运部根据借款户的实际情况,核定收回期限。

二、联社资金营运部依据已确认的责任清收贷款额、责任清收人、限定收回期限建立责任清收贷款考核台账,实施专项序时考核。

三、对责任清收贷款实行按季滚动考核,限期内未收回责任贷款按10‰扣罚,挂钩考核的资金由联社监察审计部在清收责任人所在信用社上划联社的考核资金(***元/每人·月)中扣除。

如果信用社按季综合考核后不能足额拿回考核资金,差额部分由所在信用社在清收责任人工资中弥补单位考核资金,对清收责任人考核资金的扣罚每季度以****元为限,不足部分在责任人年终收入中补扣,直到扣足为止,考核被扣款项全额上划联社。

四、序时考核扣发的工资收入在责任清收贷款本息收回之前,原则上不得返还,至当年末仍未收回责任清收贷款的,其扣发的工资收入等将用于抵还责任清收贷款。

五、责任清收人在最后期限内仍不能收回其责任清收贷款的,除用工资归还贷款以外,联社将向责任清收人下发清收告诫书,并视其清收表现和清收实绩作出是否给予下岗、辞退等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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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加大不良资产的督查和清收力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实行有效的跟踪管理与监控,并实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特制订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化操作,防止债权丢失,落实任务,建立责任制,逐户研究分析制订清收方案,统一协调部门关系,由清收部门、信贷部门、法律顾问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做好清收工作,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双降”。

第三条本社对不良资产管理建立督导、考评、例会等制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通报,实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并适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二章专业清收部门管理办法
第四条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社专业清收部门,经营管理呆坏账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挖掘清收潜力,促进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

第五条建立不良贷款清收比例收益机制,为专业清收部门运作提供政策空间。

本着“早收回,早受益;多盘活,多收益”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分别确定收益系数,难度越高,收益相应增加,清收越多,收益越高。

第六条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

对清收部门人员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本社员工进行公开竞聘,
在确定保底清收任务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本社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

第七条对不良资产处置、运作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要求办理。

第八条清收部门不良资产管理范围为2000年从信贷部门分离资产(详见附件一)及经过批准从信贷部门新增移交不良资产。

第九条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书面向主任办公会汇报清收情况、进度、债务落实情况,以便本社及时进一步采取措施。

第十条为防止债权丢失,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对管理的不良资产的诉讼、担保时效进行清查,列明到期时效,并填制《不良资产清收情况表》(附件二)报本社。

第十一条对非清收部门人员、社会力量收回不良贷款可比照清收人员上述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计提。

但新增移交不良资产由原管理信贷人员收回一般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非清收部门人员、社会力量收回不良资产实行即收即缴,即缴即奖制。

清收部门费用实行控制性预支,年终结算。

第十三条当天收回的不良贷款最迟于一个工作日内上划本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开立账户储存。

第十四条清收部门每半年对已得到处置资产形成文字报告存档,以备日后查证。

第十五条清收费用每年年初根据本社实际情况确定,经主任办
公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专业信贷部门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信贷部门应每月月末对下月贷款到期情况及大额欠息情况进行清理,及时进行催收。

第十七条催收方式可以采用电话催收、上门催收、邮寄催收单、公证等方式。

第十八条小额信用担保贷款逾期六个月以上必须向借款人、保证人送达书面《贷款催收单》(附件三),并经借款人、保证人签字;抵押贷款最长逾期九个月以上必须向借款人、出质人送达书面《贷款催收单》,单位大额贷款逾期一个月以上必须送达书面《贷款催收单》;储蓄存单质押贷款逾期必须当月处理完毕;按揭贷款三期以上未履行合同必须向借款人发送书面催收单,以后每顺延半年必须送达书面《贷款催收单》,并保持以其他方式进行催收(特殊情况不能送达《贷款催收单》的,需书面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征得同意)。

第十九条担保人屡次拒不签收的,可采取公证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如需采取诉讼等措施的贷款由客户经理部提出申请后交审贷部门(详见附件四),经贷款审批委员会批准后移交专业清收部门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建立客户经理部移交不良贷款情况的档案,以此作为考核信贷人员业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二十二条经核实移交不良资产不属信贷人员工作失误,可免除信贷管理经济考核处罚(其他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单个信贷
部门每年不得超过三笔,金额不得超过15 万元。

特殊情况由审贷委员会和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信贷部门管理贷款逾期两年以上,从次月开始,移交清收部门管理。

第二十四条贷款催收单、债权保全证明、法院判决书等应定期移交至贷款档案管理部门,并办理签收手续(详见附件五)。

第四章对不良资产的督查清收
第二十五条本社办公室、稽核部、审贷部是不良资产督查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稽核部应每季对信贷部门管理的信贷资产运作情况进行一次预警报告督查,每半年对清收部门管理的资产进行一次核查,重点清查担保、诉讼时效是否有效及清收进度。

第二十七条严禁将清收回款项挪作他用或以个人名义存储,清收回款项最迟应于次日上缴本社。

第二十八条如有意占压或挪用清收款的,给予降低收益比率等处罚,直至解除合同,解聘职务,行政上予以开除公职等处罚,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清收部门未按规定填制有关报表、材料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条信贷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发送《贷款催收单》的,每笔罚款50元。

第三十一条督查部门未按规定进行督查报告的每次罚款50
元。

第三十二条因清收部门、信贷部门工作失误造成担保、诉讼失效的扣除责任人三个月绩效工资(清收部门比照扣除),并追究其他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出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的,每笔次扣罚200元(即经济责任制考核原扣罚款扣除部分不退回)。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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