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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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保持全行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银行诉讼仲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含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系指按照信贷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及以下分类级次的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及时处臵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把好处臵关,严格执行处臵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分为不良贷款(含垫款)管理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管理两个部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职责(一)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1、负责收集、上报借款人的行业、经营财务、收入、用途、担保等方面资料及信息,揭示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管理意见;2、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和债项质量进行初分,并依据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变化及时发起级次调整;3、负责按照我行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贷款损失。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模式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和转让方合法权益,促进不良资产市场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人权益保护法》、《不良资产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二条定义(一)不良资产:指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贷款、信用证、票据、担保等资产经过评估或验资后,被认定为不能按期归还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资产。

(二)批量转让:指银行将不良资产使用委托贷款、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按照一定的规模、期限和价格向特定的投资者、基金、机构、企业或个人转让的行为。

(三)转让方:指银行为了处理不良资产,通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式将其资产向特定的投资者、基金、机构、企业或个人转让的机构或个人。

(四)承购方:指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中,向银行购买不良资产的特定的投资者、基金、机构、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转让流程(一)转让方与承购方肯定不良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风险承担、价款、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

(二)双方签署《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合同》。

(三)转让方向较低层次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缴纳相关费用,方可取得批准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权力机构报告。

(四)银行或律师所选择的专业机构须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分类并拟定清收计划。

(五)将不良资产整合并向承购方提供完整的清单,并供承购方复查、查询,确认并签署《资产清单确认书》。

(六)转让方和承购方达成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初步协议。

(七)转让方和承购方携带相关文件,由评估公司中立评估、验资,签订正式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

第四条委托贷款转让银行或金融机构在批量转让中,委托银行等涉及委托贷款相关的本行机构,负责处理委托贷款相关事宜。

市场交易的委托贷款的基本信息必须清晰明确,并经供应商、维护商通过委托贷款资产管理系统输入并审核。

村镇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全行授信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授信资产是指按《xxx村镇银行信贷资产十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分类标准认定为次级1、次级2、可疑、损失类的授信资产。

第三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授信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授信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价值最大化处置,包括对不良授信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评估、方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授信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快速处置原则。

不良授信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授信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严格把好处置关,实现不良授信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授信资产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授信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授信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第五条本办法中提到的;“业务部门”系指本行的经营支行、总行有经营职能的部门等。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总行风险合规部为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牵头部门,全面负责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推动、协调、监督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管理流程,并组织、指导分支行贯彻实施;二、负责牵头组织全行不良授信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和调整工作;三、负责拟订全行年度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目标和压降计划,并将经审核的目标和计划分解到业务部门落实,监督、评价业务部门不良授信资产处置情况;四、负责全行不良授信资产诉讼、仲裁案件提供法律指导、业务协助,进行监督和评价等工作;五、负责对权限内不良授信资产的责任认定,按照问责制度,如适用简易程序,由条线部门报行办会;如适用标准程序,由问责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问责委员会审议。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办法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贷部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确保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根据有关金融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监管部门和我行的有关规定,被有权认定单位或部门认定为不良的资产,包括按照五级分类标准被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信贷类不良资产)、抵债资产和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管理是指从项目被认定为不良之日起到项目结清日的过程中对项目的管理。

项目结清包括本息全部结清、通过法院裁决或双方和解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况。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专业化管理原则。

各分行应根据本单位不良资产存量的大小,设立专门的资产保全岗位,负责本单位不良资产管理工作。

二、根据资产性质分类区别管理的原则。

根据不良资产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债权类不良资产(不良贷款、拆放、租赁等)、抵债资产和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区别管理。

三、以不良资产清收为主要管理手段的原则。

将清收作为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最主要手段,通过组织清收工作,实现对不良资产的严格管理,防范风险,保全银行资产。

第四条资产保全部门是不良资产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清收。

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勤勉尽职,同时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根据目前我行实际情况,总行资产保全部门设在信贷部,分行资产保全部岗位由风险管理担当职员担任。

第二节项目移交第五条对新发生的不良资产项目,分行贷款部应在五级分类结果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项目的所有信息,填写《企业银行(中国)不良资产项目移交表》(附件1)并经分行行长签字同意后,移交分行风险管理担当职员管理。

分行风险管理担当职员应及时建立相应的清收管理台帐,将项目纳入不良资产清收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项目移交和项目清收管理台帐的建立原则上应在分类结果认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第一篇: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不良资产管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促进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市区联社规定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及时识别不良资产存在的风险,真实反映不良资产的风险形态;(二)及时拨备。

根据财政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风险资产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三)积极化解。

主动采取清收、盘活、保全等有效措施,化解不良资产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四)合规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联社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五)定期监测。

对不良资产要定期监测和跟踪检查,及时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和风险变化趋势,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六)问责追究。

对形成不良资产或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要严格问责追究。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市区联社设立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负责审议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

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主任由市区联社理事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市区联社其他班子成员张军、刘勇、蒋桂珍担任,成员由其他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资产处置方案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授权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条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保全部,集中经营管理全辖指定范围内的不良资产。

第六条其他相关机构及其职责:(一)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全辖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和动态迁徙工作;负责对全辖信用风险日常管理,组织、指导各基层社的贷后管理工作;负责不良贷款等指标的监测和考核,贷款到期风险的提示和预警工作;(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测及分析。

XXX银行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X银行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X银行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nx银行(以下简称“木行”)表外不良资产管理,有效提高资产运用和资产处置效率,保障木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并参照《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屮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木办法所指的表外不良资产是指:已纳入表外报表管理或已从表内转出且应,纳入表外管理的已置换贷款、已核销贷款、已置换的抵债资产、冈处置表外不良贷款接收的实物性资产等权益类资产。

第三条表外不良资产管理的最终决策机构为木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部门为合规部,并成立表外+良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表外不良资产的管理、处置、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表外不良资产在处置前,应根据资产所有人的性质不同,分別取得资产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同意内容包括资产定价、手续费标准、账务处理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表外不良资产在管理上应坚持“余额锁定、账册共管、分级监测、E别管理、灵活处置、快速变现、按年考核、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目标第六条对表外不良资产处置实行n标管理:(一)处理的重点: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政府资产置换贷款、股金溢价置换贷款、已核销呆账贷款。

其它表外不良资产应做到应收尽收。

(二)表外不良贷款按年下达清收计划,实行鬥标量化清收。

(三)对表外不&贷款视同表内不&贷款管理,对不能收回的表外不良贷款应做好认定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条余额锁定。

表外不良资产应按每年底余额进行锁定,以后接收的抵债资产、核销贷款等按相关办法处理。

第八条账册共管。

表外不岛资产要进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进行系统管理,同时会计部门要按科n建立表外不良资产管理纸质账簿,具体管理部门要建立表外不良资产分类电子账册(见附1)和管理台账(见附2),分类电子账册乜拈: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政府资产置换不良贷款、股金溢价置换^良贷款、已核销贷款电子账册等。

第九条重新认定。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5.1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5.1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授信业务行为,加强风险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认定机制,有效促进授信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开展,切实保障信贷资产平安,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是指不良资产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的行为。

本条款所称相关人员是指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信贷手续经办人员等。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不良资产〞是指按照本行风险评定相关制度被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包括各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资产〕。

第四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违规必究、尽职免责〞的原那么。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五条本行设立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称“认定工作小组〞〕,由行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其他行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提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初步审查意见,报董事会审批,监事会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成员由财务、法律、内审、合规等相关岗位人员组成,负责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认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一〕收集、整理全行不良资产相关资料;〔二〕实时监测全行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三〕发起并组织全行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工作;〔四〕汇总、分析全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情况;〔五〕其他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根据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损失程度,将责任认定结果分为客观免责、轻度主观、中度主观、严重主观。

第九条客观免责是指由于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资产,且相关人员已尽职。

以下情形,可作为客观免责:〔一〕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死亡、或发生重大意外事故;〔二〕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三〕借款人受国家产业、行业、财政、货币、税收等宏观政策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四〕其他类似客观情形。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

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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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是指按照五级分类列为不良的资产和其他不良资产。

包括:
1.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
2.逾期欠息超过90天以上的信贷资产;
3.账销案存资产;
4.抵债资产;
5.已转让并受托清收的资产;
6.经资产监控部认定,经营单位主动移交的未逾欠或逾欠不足90天、预计逾欠三个月内无法清收的问题资产;
7.经总行认定应由理债业务部进行集中管理、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专业化原则。

符合移交标准的不良资产,全部移交理债业务部集中管理,分行给予协助。

(二)依法合规性原则。

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及本行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禁止违法、违规处置不良资产,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

充分利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加快处置速度,进一步提高回收率。

选择与运用资产管理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匹配的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力争达到处置效益最大化。

防止盲目地将风险后移,防止简单地清收而放弃优良资产,防止清收转化不良资产后产生新的风险。

(四)尽早介入原则。

不良资产质量会随着时间推延而恶化、减值,变现也越来越困难,因此专业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早介入,快速清收处置,保全银行资产。

(五)统一协调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业务要建立总分行及各部门之间形成互相联动、横向配合、纵向延伸、集中优势、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的管理体系。

(六)创新性原则。

积极探索和借鉴先进的不良资产运营管理经验,创新和丰富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理债业务部为我行不良资产的集中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包括:
(一)制定全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全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包括政策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
机制等,并组织推动、监督管理。

(三)对经营单位移交的不良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包括开展贷后检查,实施风险分类、评估减
值损失,一户一策、多措并举,开展诉讼清收、重组
并购等处置工作。

(四)根据资产监控部提出的不良资产转让计划,组织不良资产的统一转让。

(五)研究创新不良资产运营和清收处置手段,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质量。

(六)制定并有权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审批不良资产经营管理和清收处置方案(包括重组转化类授信方案),超权限的上报有权机构审批。

(七)负责全行移交后涉诉信贷资产的管理,指导、协助各分行和分部的信贷资产诉讼保全工作。

(八)经营、管理和处置全行抵债资产、帐销案存资产及其他总行授权管理资产
(九)对不良资产经营管理和清收处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内报送相关报告及数据信息。

(十)负责本条线队伍专业化建设,负责绩效管理、团队建设及人员培训等工作。

(十一)对不良资产移交后形成的新档案资料每
季度移交经营单位。

(十二)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资产监控部负责督导不良资产的移交、管理和清收处置,根据全行不良指标管控情况,提出不良资产转让计划需求。

第六条理债审批中心对不良资产清收处置项目进行专业评审,超出权限的,报总行有权机构审批。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和合规问题提供专业支持。

第八条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九条各经营单位(移交不良资产的分行、事业部等)主要负责:
(一)对发生风险的业务,及时采取风险化解和资产保全措施;
(二)对符合移交条件的不良资产,按规定及时向理债业务部移交,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三)协助理债业务部开展客户调查、走访、贷后检查、资产转让、清收化解等不良资产管理工作;
(四)继续作为对外签署的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主体;
(五)协助理债业务部做好出账审核及出账手续办理工作,并做好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账务处理工作;
(六)对不良资产的档案进行管理,包括移交后形成的档案资料;
(七)接收经理债业务部救治盘活、在180天观察期内未出现新的违约(逾欠,但临时性欠息不跨月
除外)、且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
(八)统一对外报送不良资产相关的数据、信息;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不良资产管理
第十条不良资产管理包括移交、贷后检查、风险分类、清收处置和档案管理等。

第十一条资产监控部将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发送至各经营单位和理债业务部。

各经营单位应将符合移交条件的不良资产,向理债业务部移交。

原则上不得延缓移交。

特殊情况的,必须经总行分管行长审批同意签字后方可延缓。

不良资产移交时,只移交不良资产客户及业务,不移交信贷业务档案;不对任何一方做账务处理,实行分账管理,即相关不良资产仍在各经营单位,由理债业务部清收团队清收处置。

第十二条理债业务部对移交的不良资产实行台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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