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保持全行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银行诉讼仲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含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系指按照信贷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及以下分类级次的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及时处臵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把好处臵关,严格执行处臵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分为不良贷款(含垫款)管理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管理两个部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职责(一)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1、负责收集、上报借款人的行业、经营财务、收入、用途、担保等方面资料及信息,揭示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管理意见;2、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和债项质量进行初分,并依据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变化及时发起级次调整;3、负责按照我行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贷款损失。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在经济运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良资产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金融风险管理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为了合理、科学地管理不良资产,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制定本办法。
二、不良资产的定义1. 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和利息;2. 逾期90天以上的信用卡透支和利息;3. 因投资不当或市场变化导致价值大幅下降的证券和债券投资;4. 经营不善导致的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的违约;5. 经营不善导致的企业资产出售所得未能偿还的银行债券;6. 其他不能按时清偿利息和本金的债务。
三、不良资产管理原则1. 全面管理:商业银行应全面考虑不良资产对经营风险的影响,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2. 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的不良资产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3. 风险定价: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要根据其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定价,以提高其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4. 多元化处置: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以实现最大程度的价值回收;5. 制度建设: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管理和处置的合规性。
四、不良资产管理程序1. 不良资产申报:当商业银行发现有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或其他不良资产时,应立即向上级机构进行书面申报;2. 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上级机构接受不良资产申报后,商业银行需提交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时间表和预期收益等;3. 不良资产处置执行:商业银行应按照上级机构批准的处置方案执行,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4. 不良资产盘点: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不良资产盘点,及时调整处置方案和预期收益;5. 不良资产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评估,以便调整风险定价和风险防控措施。
五、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包括不良资产申报制度、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制度、不良资产盘点制度和不良资产风险评估制度等。
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模版

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工作程序 (3)第四章附则 (10)附件 (11)附件1《核销不良资产管理台账》 (12)附件2《已核销不良资产清收统计表》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不良资产核销策划工作及不良资产核销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批准及核销后期管理、清收等环节的控制,达到不良资产核销工作合理有序,便于不良资产核销的清收、管理及责任追溯的目的,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不良资产核销及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董事会为本行不良资产核销的最高决策和审批机构;第四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拟核销资产的审批工作;第五条总行计财部负责相关准备金的提取及不良资产核销归口管理工作;第六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定、改进不良资产核销管理流程,对各分、支行不良资产核销业务的咨询、指导;负责对所管理的拟核销资产的报告、档案资料的搜集、完善等工作;负责对已核销资产的清收、管理工作;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行负责对所管理的拟核销资产的报告、档案资料的搜集、完善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本工作程序涉及的工作流程详见《xx银行不良资产核销操作规程》。
第九条不良资产核销策划及准备。
(一)不良资产管理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搜集、整理工作。
根据不良资产发生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机关对申报工作的安排,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核销;(二)不良资产核销应符合如下要求:1.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两年仍为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中止的债权;8.本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9.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0.由于上述第1至第9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1.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第1至第10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12.本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1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14.本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5.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6.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7.本行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8.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资产清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政策规定执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是指商业银行将依托我行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委托给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代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的约定,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受我行委托对不良资产进行代理清收的单位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是依法成立、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悬赏清收,是指商业银行将依托我行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通过司法机关发布悬赏令的形式,获得被执行人员财产线索进行清收,并按照约定比例支付悬赏金的清收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及村镇银行、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范围第六条委外清收、悬赏清收适用于我行已完成呆账核销或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资产及利息。
第七条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不良资产,申请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总行审批,经总行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章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委外清收、悬赏清收不良资产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一级机构不良资产采取两级审查、审批制,一级机构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总行审批;二级机构不良资产采取三级审查、审批制,由二级机构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一级机构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统一再报总行审批。
第九条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进行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申报机构应就委外或悬赏不良资产的授信资料等进行核查,有必要的需进行实地核查,客观全面完成尽职调查并评估后,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
银行不良资产评估定价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不良资产评估定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评估定价行为,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提高处置收益,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不良资产项目处置时机成熟时,我行自行或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评估意见的行为。
评估包括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两种方式。
内部评估是指我行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内部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行为。
外部评估是指我行委托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价,是指我行以不良资产评估为基础,综合考虑影响不良资产处置价值实现的各种因素,确定一定期间内我行可接受的最低处置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不良资产评估定价实行回避制度。
我行员工或评估中介机构与债务关联人(包括借款人、保证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存在关联关系或经济往来的,该员工或评估中介机构不得参与项目评估定价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机构自营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定价,财政部委托资产及x银行境外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定价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六条不良资产评估对象包括债权类资产和非债权类资产。
债权类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和银行卡透支等)、已核销资产,及形成不良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垫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等非信贷类债权资产及其对应的权利。
非债权类资产包括抵债形成的实物、股权、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七条债权类资产以内部评估为主,评估对象应涵盖可用以实现我行债权资产清偿权利的抵质押资产及权属于债务关联人的有效资产(统称偿债资产)。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委托外部评估。
(一)债务关联人股权结构复杂、内部关联交易多、资产状况复杂、账务混乱的,可将偿债资产整体委托外部评估。
(二)债务关联人资产专属性较强的,可将该资产专项委托外部评估。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对信贷不良资产的管理及责任的认定,保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责任认定的程序、责任认定的范围和责任认定的制度。
一、责任认定的程序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应该先由银行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如未能查清事实,应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经会议决议后交由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进行核查。
同时,委员会成员应该是由银行总行领导、内部稽核机构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法务部负责人组成,其中负责人应当具备丰富的风险管理和法律知识。
责任认定的程序应该经过四个环节:调查、核实、审议和定责。
调查是收集和分析案件事实的工作环节,应该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操作,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
核实是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以确定银行在案件中的实际错失和损失。
审议是根据核实结果,进行错误定位和责任判定的环节,应该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审议结果的公正公平。
最后是定责,即对涉案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确保责任的清晰和严格。
二、责任认定的范围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的范围应该包括以下方面:银行领导、内部员工和相关责任人。
其中,银行领导应该对银行风险管理责任进行全面领导和指导,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内部员工应该按照银行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相关责任人包括银行业务合作方、借款人、担保人等,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责任认定的范围上,银行应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分析和核实,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对于有违规操作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本办法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和罚款等。
三、责任认定的制度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责任认定的制度,实现责任认定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切实规范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以下简称“不良资产转让”)是指本行将拥有合法处置权的3户(或集团客户)以内(含)的不良资产以一定价格转让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法规等未有特别限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最大限度减少不良资产损失的一种清收方式。
第三条本行不良资产转让应坚持“依法合规、竞争择优、及时处置、严格监督”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是指本行在转让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不良资产转让和损失的确认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竞争择优是指本行在转让不良资产时应引入竞争机制,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基础上,择优选择债权受让
1。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133号(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臵行为,明确工作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资产处臵效率,根据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尽职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臵、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1)不良资产是指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四级、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十级分类中的后四类)、抵债资产等。
(2)不良资产处臵是指本行对不良资产开展的资产处臵前期调查、资产处臵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臵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3)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及处臵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行在处臵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臵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受让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在不良资产处臵中应当回避。
第五条实行不良资产处臵尽职问责制。
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臵过程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按本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管理要求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2)不良资产处臵尽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3)建立各支行不良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汇总上报不良资产各类报表;(4)制定不良资产年度下降和控制目标,分解落实任务,定期监测和考核;(5)组织建立不良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6)对支行上报的不良资产处臵申请及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程序规定会同支行对处臵方案进行调查论证和评估;(7)将不良资产处臵方案提请资产处臵委员会研究审批;(8)对资产处臵委员会批准的处臵方案配合相关支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总行资产处臵委员会负责不良资产处臵方案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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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保持全行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银行诉讼仲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含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系指按照信贷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及以下分类级次的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及时处臵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
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把好处臵关,严格执行处臵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
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
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
经验教训。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分为不良贷款(含垫款)管理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管理两
个部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职责
(一)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1、负责收集、上报借款人的行业、经营财务、收入、用途、担保等方面资料及信息,揭示存在的风险
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管理意见;
2、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和债项质量进行初分,并依据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变化及时发起级
次调整;
3、负责按照我行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贷款损失。
具体包括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送催款通知,确保诉讼时效的连续性;及时将诉讼进展情况报告分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有关保全和落实贷款的处臵建议,具体落实总分行对贷款的各项管理要求;
4、负责监控借款人财务及非财务因素变化,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及时制定不良贷款处臵预案,并报有权人审批后落实处臵预案;
5、负责落实整改内外部检查发现的不良贷款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