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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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3期投资与创业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宏涛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分行风险资产处置部摘 要:近些年来,国内的商业银行频繁的产生不良贷款现象。

当前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以及改革期间,不良贷款的相关问题已经产生了严重的阻碍影响,一方面会阻碍我国经济体制平稳的向前运营,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金融危机状况。

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均予以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极高的关注度,并且积极的展开各种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以及提升防控不良贷款的意识度。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问题和策略近些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不断的增加不良贷款情况,已经严重的阻碍了商业银行将来的发展。

如果不良贷款问题居高不下,就会大大的提升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性几率,也容易导致金融危机现象。

同时鉴于国内的银行体系改革制度发展相对较晚,存在较大的不良贷款绝对额,所以应该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等较高的关注度。

为防止新增不良贷款问题,应该积极的采取各种有效的途径避免,并且科学的解决好已经产生的巨额不良资产。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分析不良贷款主要是商业银行可能无法收回或者不能够收回的已经产生了问题的贷款。

因较多因素的影响,在近些年以来,国内的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存在迅速的下滑的状况,而且导致了不良贷款显现出迅速的上升的趋势。

于目前的经济具有下行趋势的发展形势下,凸显出了银行业资产质量不断降低的形势。

例如,在二零一二年的三季度以来,全部的银行业中,不管为不良贷款额,或者为不良贷款率,都具有较为迅猛的攀升情况。

二、引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因素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所产生的不良贷款现象因素众多,总结我国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原因,主要包含了以下的几点内容。

首先,为经济周期性变化影响因素。

在商业银行出现不良贷款的因素中,经济周期属于其中的一项重要因素。

由于经济发展期间,会表现出繁荣、萧条以及衰退和复苏等形式的过程,往往会因为产生了这种经济大环境循环往复更替现象,使得银行资产质量发生伴随着经济周期的改变而变化的情况。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也随之增加。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信贷项目可能会产生不良资产。

如何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识别首先,商业银行要正确地识别不良资产,并对其进行核销或处置。

不良资产是指由对方资不抵债、担保物不足、被执行或被诉讼等情形所产生的债权。

商业银行应该经常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识别哪些贷款已经出现了偿还能力不足、担保物不足等情况,并根据不同贷款的风险程度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处置策略。

商业银行有多种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其中包括以下几种:1、核销:将不良贷款在银行账户上全部核销,资产减值损失记在当期损益中。

但要注意,核销处理不良贷款只解决了资产减值问题,未解决对方的还款问题,如果对方实力较强,仍可能被继续追缴债务。

2、委外:将不良贷款转让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

委外方式好处在于银行可以将不良贷款交给专业机构进行处置,能够更好地利用市场优势,并且委外方通常有比较完整的不良贷款处置流程和有效的不良贷款催收手段。

3、追偿:该方式是银行根据担保人、主借款人等利益方不良贷款处置前提下,利用法律手段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

商业银行存在不良资产,既涉及到银行贷款收回的实际问题,也可能对银行经营、信誉、市场份额等方面造成影响。

为有效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1、加强风险管理:要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管理,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2、十分谨慎的放贷:加强对贷款的审查和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合法性以及可回收性。

3、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和实施不良资产处理规程、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

4、加强合作:与专业催收机构合作,合理分配利益,避免双方利益冲突,实现合作互赢。

总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应指导银行避免不良资产的产生和规避不良资产对银行经营的不利影响。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一、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偏少,处置受偿率低、处置效率低。

一是目前银行业机构能够采取的处置措施主要包括现金清收、诉讼保全、批量转让、呆账核销、重组转化等,其中以诉讼保全、批量转让、呆账核销手段居多,但银行业机构面临诉讼时间长、转让渠道少、转让受偿率低等困难;二是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普遍缺乏相对公正客观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不良资产的价格评估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影响了处置效率。

建议:创新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新方法、新途径。

一是在坚持传统处置手段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专业化、多样化的处置方式,综合运用资产置换、并购重组、以资抵债、减免表外息以及某些投资银行手段,提高处置的成功率;二是建议政府出面组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交易平台,通过集中竞价公开买卖等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市场化运作;三是积极拓展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新途径,对清收处置工作中的某些环节如市场评估、市场定价以及抵押押品管理等方面外包给中介机构或组建商业银行自身的专门机构,实现专业化清收。

二、不良处置过程中限制性因素多、处置周期长、处置税费用高,处置难度大。

目前处置方式中现金清收乏力,效果不明显,多依赖于诉讼清收,司法诉讼环节较多,处置执行工作漫长,诉讼程序较为繁杂,司法处置过程过长,诉讼清收成本较高,且诉讼费、保全费等需要立案人预付,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

以资抵债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后续资产处置难,主要是通过法院裁定进行抵债,但在后期抵债资产处置变现过程中,仍会遇到流拍、资产清场难等困难,导致原价格很难变现。

以物抵债产生产权人变更时,均需缴纳过户费用,各项费用汇总占比不低于10%,过户税费成本过高,加大了抵债资产处置难度。

建议:开辟绿色通道工作机制,优化政策顶层设计。

针对经济下行时期金融机构贷款违约率不断上升、银行诉讼案件大幅增加的现实,建议执法部门对银行纠纷案设立绿色通道,加快法律诉讼、审判、执行等环节的工作进程,优化诉讼、执行及相关流程,协调相关部门,在资产评估、过户等执行环节上减轻银行及企业负担,提升案件中可执行资产的尽快处置。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应对措施3篇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应对措施3篇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应对措施3篇摘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威胁银行体系的安全,也给整体经济运行制造了障碍,本文针对不良资产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寻求解决途径。

关键字:不良资产对策商业银行自80年代末,我国的银行业一直为不良资产所困扰,大量的不良资产沉积且还在不断增长,不仅严重威胁银行体系的安全,也给整体经济运行制造了障碍,因此必须尽快寻求解决途径。

我国先后采取了各种办法来降低不良资产,主要有国家扶持方式、资产重组方式、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但这些处置方式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并存着许多不足有待于继续完善。

我们现在既要解决过去的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也需要建立各种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来防范出现新的不良资产。

在处置过程中,应遵循标本兼治原则、政府主导原则、协调配合原则。

对银行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应当从增量、存量两个方面入手,不可偏废其一。

1.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十分复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制度性因素,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微观经济主体因素,金融监管因素等几个方面。

1.1制度性因素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所以制度性因素也就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最主要根源。

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51.1.1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国有银行的产权属于国家,而国家所有权实际上是通过政府来实现的,政府的社会职能又是通过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来实现的。

这就造就了两个结果,一方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分割封闭局面,不利于资源的开放流动和合理配置,而且专业银行承担的社会职能过于专一,弱化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各政府部门对其所辖的国有银行机构具有合法干预的权力,使国有银行无法做到自主经营。

由于国有银行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银行资产并没有与作为所有者国家的其他财产相分开,这不仅造成了作为国家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对银行资产的直接支配,对银行经营的任意干预,而且国家作为所有者要对银行的经营负无限责任。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之一是融资和信贷。

在开展融资和信贷业务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部分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这就导致了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

不良资产对银行经营和风险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商业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处置不良资产,从而降低不良资产对银行的影响。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不良资产是指借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还款,包括逾期贷款、呆账贷款、资产减值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风险性高。

不良资产的存在表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较差,其还款能力受到影响,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给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带来一定的风险。

2. 影响盈利。

不良资产需要银行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进行处理,这些都会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

3. 影响资本充足率。

不良资产也会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造成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银行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稳定性。

4. 影响声誉。

不良资产的存在会影响银行的声誉和客户信心,使得其他客户对该银行的信任度下降,从而对银行的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1. 处置成本高。

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律师费、评估费、清偿费等,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

2. 处置难度大。

不良资产的处置往往牵涉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诉讼风险,银行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处理。

3. 销售难度大。

部分不良资产难以对外销售,比如土地、房产等实物抵押物,市场流动性差,导致不良资产处置难度大。

4. 处置周期长。

不良资产的处置往往需要经历漫长的周期,时间成本高。

5. 处置影响财务指标。

不良资产处置会影响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对财务指标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健全不良资产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分类管理、催收机制、处置流程等,加强不良资产管理和监管。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的重要性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良资产,如逾期贷款、坏账等。

不良资产的存在会直接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导致利润下降、资本损失等问题。

及时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对商业银行而言至关重要。

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

不良资产一旦堆积过多,会影响银行的贷款偿付能力和流动性,从而影响银行的经营状况。

及时处置不良资产可以减少银行资产的不良率,提高资产回报率,增强银行的盈利能力。

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风险管理。

不良资产的存在会增加银行的风险敞口,一旦出现大额不良资产,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需要及时制定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以降低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的重要性在于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风险以及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只有重视并有效处理不良资产问题,银行才能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

1.2 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挑战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

因为不良资产一旦积累过多,将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造成严重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银行的稳健经营。

不良资产的存在会增加银行的风险敞口,导致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增加,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会降低银行的经营效率,影响业务拓展和创新能力。

不良资产的处理还会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和品牌形象,降低客户信任度,进而影响到银行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方式处理不良资产,银行才能确保良好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的盈利能力,从而实现稳健经营。

2. 正文2.1 不良资产的分类和特点不良资产是指商业银行资产中存在违约、违约风险或者违约已经发生、不良的资产。

不良资产通常可以分为四大类:逾期贷款、呆账、资产负债率大于50%的债券和持有的股权等。

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问题分析与措施

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问题分析与措施

融资产品包括短期 、中长期和其他一 些特 色贷款。 圆
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问题分析与措施
营 口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柳 源
【 摘 要】在 与国际金 融业接轨 的过程 中,我 国的城市商业银行 面临着 日益严重 的不 良资产问题 ,这一 问题 的存在极 大地威胁 着我 国经 济的稳
( 不 良资产评估不规范 二)
1评估方法选择 不当并且缺乏评估准则指导 由于银行不 良资产评 . 估是我国评估业 的一项新业务 , 这项工作 的开展 为其提出 了巨大的挑 战, 在市场条件 尚不完备的情况下 , 国银 行不 良资产评估相 关监管 我 部门或行业组织 除了借 鉴 已有评估准则 ,制定原则性评估意见外 , 未 颁布任何有 关银行 不 良资产评估 的技术规程 和评估方法 , 以至于一些 评估机构只采用一般 资产评估的准则和方法进 行评估 , 而且 , 在全 国 范围 内也没有形成一个 统一的 、 获得各方广 泛认可的基本依据 。 特别 是评 估机构对银行 不 良资产评估价值类型 的认 识上 , 存在着很大的误
定 和 良性 发展 , 因此 必 须 尽 快 寻 求 解 决 方 法 。
【 关键词】不 良资产 城市商业银行 措施


引言
营业 中断和 系统瘫 痪。
在发达 的市场经济 国家, 经过 长期积 累 已经形成一套与市场经济 相适应的现代商业银行 体系 , 关法律 、法规较为健全和稳 定 , 相 商业 银行 的运作较为规范 。 而在我 国在传 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 制转轨过程 中,有关法律 、法规还不健 全 , 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企 社 业改革以及制度变革存在 较大的不稳定性 ,政策性 因素的作 用较大 , 这些都是转轨时期城市银行 不 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原 因。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对策
参考文献
(一)做好不良资产处置立法 首先要建立针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给债权债务人相 关的权利义务。制定资产证券化的律法,促进我国析产证券 化发展,提升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同时要完善我国财政部制 定的律法,对其中不合理条款予以调整。其次要打造以诚信 为基础的银行一企业关系,实现双方共赢的新型局面[3]。对 恶意逃废债的企业严重打击,对析产关联复杂的相关企业与 公司严格把关;在清收问题上,深入企业内部了解其经营中 的问题,帮助起寻找商机制定可行方案,使企业支持银行处 置行为,实现避免风险目的。最后,发挥出政府的导向作用,
发挥诉讼作用。诉讼清收有较强的震慑效果,对不良资
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律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在对其 产的处置起到重要作用。对那些具备还款能力但不愿意偿还
处置的理念、处置模式等等都远远落后于国际金融机构[1]。 的客户,要严格依照律法进行讼诉。对地域干预其中的,要
资产处置法律的制定更是落后于其业务的发展,对银行业务 加强力度,进行提级申请执行。
[4]张芝泉.新常态下商业银行应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管理[J].金融经济,2017(24):58-59.
在不良资产交易市场组件方面、打击逃废债方面积极政务政 府支持。
(二)形成内部各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处置机制
作者简介:韩淋(1998.3-),女,汉族,籍贯吉林省延边 朝鲜族自治州,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前台客户部门、前台资产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等多个
063 商业故事
BUS | NESS STORY
行信贷方面,对企业开户数量进行了限制,构建了征信系统, 放利用,通过挂牌交易,竞拍等方式实现市场化运作。最后
为银行对企业信用查询提供了有利帮助,但是弊端是无法查 探索更多的不良资产处置途径,例如资产置换、债转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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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一)法律法规与适用问题及风险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等等。单从文件目录上看,似乎我国并不缺乏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定。但实事上,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林林总总的不良资产项目,仍然不能适应不良资产转让行为,以及这些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导致适用法律的困境。例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语焉不详的表述,导致商业银行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是否需要遵循该《办法》,就很难得出直接的判断。同时,殊值关注的是2009年4月海口会议精神,最高院印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对适用的不良债权转让适用范围、案件受理、诉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但从该项规定很难确认,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不良债权转让时是否也适用该《纪要》。这样的结论兹事体大,因为从司法实践而言,纪要的司法审判精神对案件裁判的影响是深远的。(二)不良资产结构性交易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不良资产结构性交易的一般路径是:商业银行作为不良资产转让方,对其不良资产组建成一个资产包,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让方,按照买卖双方商定的转让价格进行交易。在买卖双方签署转让合同时,双方还需签署委托清收的委托协议,由受让方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转让方商业银行对资产包进行清收。商业银行按照委托协议确定的价款将受托清收的现金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收到价款后,即完成该结构性交易。同时,资产包除上述的支付价款外,对剩余债权清收的全部现金作为商业银行的受托报酬。结构性交易能够快速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以及商业银行自行清收,熟悉不良资产项目,回收的比例也可能更大。结构性交易存在一些问题似乎不容易解决。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这样的交易模式,因此,从论理上存在这样的观点,结构性交易模式并没有将不良资产真正的从商业银行剥离,从实质上还是商业银行在自行处置不良资产,于是可能导致在会计上认为,在实质上没有剥离不良资产。同时,在剥离、委托清收等环节的操作性问题也较为复杂。当然,我们认为,遵照私法自治的理念,不良资产结构性交易属于一般的民商事交易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样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无虞。(三)债权转让或减免的问题及风险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一般原则,债权转让或减免是允许的。但作为特殊的金融债权是否也允许呢?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贷款时往往对此把握不准。如果禁止,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不利;如果允许,则会对银行放贷权的冲击,因为这样会为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借贷打开方便之门。对债权减免的问题也同样面临两难的问题。按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减免贷款利息。更不用说对本金部分的减免了。但现实是,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之后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往往能将商业银行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目前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进行债权转让是一种重要方式,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但同时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层面进行规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不良资产受让人的主体问题,机构投资者、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自然人等是否均可成为受让人;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是否享有利息、罚息、复利等求偿权;非公开、非竞争的方式协议转让的债权的效力问题;涉诉债权转让后的主体变更问题等等。(四)对抵债资产处置的时间问题及风险旧《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赋予了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时间有所延长,但是,在实践中,二年的时间仍然显得太短。特别是土地及房产。这样很容易违反,如果因此而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势必不公或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此同时,对商业银行因行使一般债权而取得非抵押或质押的抵债资产的处置时间没有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受两年的限制呢?(五)商业银行非剥离资产债转股的问题及风险商业银行目前许多非剥离的不良资产实施了债转股。《商业银行法》原来的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实施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修改为现在的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修改,成为商业银行法修改内容的一大亮点。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等问题,既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也留下了适当的发展空间。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形式来经营信托投资、证券等业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10个字,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给予了发展的空间,使“混业经营”在特定条件下也有了法律根据,使我国的金融业从“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在法律制度上已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但是,而非剥离资产实施债转股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六)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费问题及风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上各种税费负担过重,国家又缺乏减免处置过程中的税费的法律规定,使得商业银行在及时有效地减少或盘活不良资产存量,处置不良资产时有较大的包袱。在商业银行采取“打包”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往往将不良资产剥离之后,一些需要“过户”为生效要件的资产,资产包的买受人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对外处置资产以后,要求银行将资产从银行直接过户给最终的买受人。这样的操作模式,实际上两次买卖。缴交一次税费,于是存在税费风险。及时资产包的买受人向银行承诺承担因此而银行遭受的经济损失,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良好合作关系及声誉等无形资产是难以弥补的。(七)债权转让中抵押权属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根据《合同法》第81条、《担保法》第50条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在不良资产被收购后,收购方即取得了贷款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抵押权人随之发生变更,并需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将因为没有办理抵押权人变更手续而丧失原有的抵押权利。然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有一个期间,在这段期间内,债权实际上处于无抵押状态,抵押财产随时可能流失;二是要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后才能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而抵押人大都借机逃避担保责任,拒签抵押合同。(八)诉讼管辖权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按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良资产处置中涉及诉讼的,应按照合同履行地原则,即银行贷款经办行和被告(即债务人)住所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债务人、银行经办行住所地各异,则管辖法院各不相同,在需要诉讼时,公司将不得不奔波于各地和各法院之间。而且,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因各地司法机关对法律理解掌握水平的差别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尺度不一,不利于处置工作的开展。(九)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情况下,一个企业破产后,随之而来的职工失去生活来源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人员安置是不良资产处置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国发(1994)59号”及“国发(1997)10号”文件都明确要求,试点城市企业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包括抵押财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国有企业破产应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有序进行。然而,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类似的地方政策,擅自扩大国务院文件的适用范围,致使公司在企业破产中受偿率极低。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破产法》试图重新考究破产还债清偿顺序的价值,以及重新对破产清偿次序作出制度性安排,将彻底改变现有《破产法》的清偿次序,将企业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列为优先受偿的顺位,别除权将列为其后。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法律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但是,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银行在破产清算中的受偿率就殊值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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