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也随之增加。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信贷项目可能会产生不良资产。
如何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识别首先,商业银行要正确地识别不良资产,并对其进行核销或处置。
不良资产是指由对方资不抵债、担保物不足、被执行或被诉讼等情形所产生的债权。
商业银行应该经常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识别哪些贷款已经出现了偿还能力不足、担保物不足等情况,并根据不同贷款的风险程度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处置策略。
商业银行有多种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其中包括以下几种:1、核销:将不良贷款在银行账户上全部核销,资产减值损失记在当期损益中。
但要注意,核销处理不良贷款只解决了资产减值问题,未解决对方的还款问题,如果对方实力较强,仍可能被继续追缴债务。
2、委外:将不良贷款转让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
委外方式好处在于银行可以将不良贷款交给专业机构进行处置,能够更好地利用市场优势,并且委外方通常有比较完整的不良贷款处置流程和有效的不良贷款催收手段。
3、追偿:该方式是银行根据担保人、主借款人等利益方不良贷款处置前提下,利用法律手段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
商业银行存在不良资产,既涉及到银行贷款收回的实际问题,也可能对银行经营、信誉、市场份额等方面造成影响。
为有效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1、加强风险管理:要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管理,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2、十分谨慎的放贷:加强对贷款的审查和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合法性以及可回收性。
3、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和实施不良资产处理规程、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
4、加强合作:与专业催收机构合作,合理分配利益,避免双方利益冲突,实现合作互赢。
总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应指导银行避免不良资产的产生和规避不良资产对银行经营的不利影响。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应对措施3篇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应对措施3篇摘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威胁银行体系的安全,也给整体经济运行制造了障碍,本文针对不良资产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寻求解决途径。
关键字:不良资产对策商业银行自80年代末,我国的银行业一直为不良资产所困扰,大量的不良资产沉积且还在不断增长,不仅严重威胁银行体系的安全,也给整体经济运行制造了障碍,因此必须尽快寻求解决途径。
我国先后采取了各种办法来降低不良资产,主要有国家扶持方式、资产重组方式、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但这些处置方式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并存着许多不足有待于继续完善。
我们现在既要解决过去的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也需要建立各种有效的制度和机制来防范出现新的不良资产。
在处置过程中,应遵循标本兼治原则、政府主导原则、协调配合原则。
对银行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应当从增量、存量两个方面入手,不可偏废其一。
1.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十分复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制度性因素,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微观经济主体因素,金融监管因素等几个方面。
1.1制度性因素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所以制度性因素也就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最主要根源。
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51.1.1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国有银行的产权属于国家,而国家所有权实际上是通过政府来实现的,政府的社会职能又是通过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来实现的。
这就造就了两个结果,一方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的分割封闭局面,不利于资源的开放流动和合理配置,而且专业银行承担的社会职能过于专一,弱化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各政府部门对其所辖的国有银行机构具有合法干预的权力,使国有银行无法做到自主经营。
由于国有银行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银行资产并没有与作为所有者国家的其他财产相分开,这不仅造成了作为国家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对银行资产的直接支配,对银行经营的任意干预,而且国家作为所有者要对银行的经营负无限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蕴藏的风险及法律原因

A MC处置 不 良资产的情 况 , 分析 了不 良资产潜在 的风险 , 并从 法律 角度 分析 了不 良资产产 生 的原 因。 关键 词 不 良资 产 法律 原 因 潜在 风 险
2024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调查报告

2024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调查报告1. 引言本报告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不良资产是指商业银行贷款和债权中存在违约、风险较高无法按时兑付利息和本金的资产。
由于不良资产的积累会对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转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及时、有效地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本报告旨在了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商业银行提供决策参考。
2. 调查方法本调查通过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进行调查和研究。
3. 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概述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是商业银行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交易市场。
该市场主要由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投资机构和法律机构等组成。
商业银行通过向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和投资机构出售不良资产,实现资产的清理和处置。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主要特点包括: - 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敏感性高。
- 处置方式多样化,包括债权转让、资产重组等。
- 法律环境复杂,合规风险较高。
4. 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现状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政策的逐步放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主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包括: - 不良资产出售给处置机构或投资机构。
- 不良资产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5. 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发展趋势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存在以下几个发展趋势: - 资产证券化趋势明显:商业银行倾向于将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发行,以分散风险和提高市场流动性。
- 多元化处置工具:商业银行逐渐采用多种处置工具,包括资产转让、股权重组等,以提高处置效率和盈利能力。
- 法律环境日益完善:随着法律环境的改善,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面临的法律风险逐渐降低。
6. 结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是一个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市场。
为了顺利处置不良资产,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合规管理、引入专业机构和投资者,并不断完善处置方式和工具。
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巨额不良贷款的存在成为国有商业银行顺利发展的绊脚石,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国家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处置从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在处理不良贷款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给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新的不良资产,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不良贷款处置;问题;原因;措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是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稳步增长的最大障碍。
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国家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处置从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据银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4.20%。
不良贷款剥离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但不良贷款数额仍然很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新增不良贷款。
截至2007年底,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1149.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05%,占不良贷款总额的87.9%,不良贷款比率仍然较高,2007年又出现反弹趋势,信贷资产风险依然较大,必然给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一、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分业经营的限制为维护国家金融体系安全,禁止商业银行乱投资,扩大金融风险,针对20世纪90年代中期银行大量投资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分业经营。
如今,这一原则却带来了负面效率,成了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巨大障碍。
商业银行不能采取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折扣出售,与外资成立合资公司等多种形式,只能单纯地展期、催收,最后只有诉讼。
银行处置不良贷款手段的单一极大地影响了化解不良贷款的效率。
2.地方政府的行政化干预地方政府的过度行政化干预,一方面使国有商业银行丧失了部分经营自主权,无法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决定贷款的流向,自然不利于经营效益的提高。
浅谈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及对策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对策
参考文献
(一)做好不良资产处置立法 首先要建立针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给债权债务人相 关的权利义务。制定资产证券化的律法,促进我国析产证券 化发展,提升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同时要完善我国财政部制 定的律法,对其中不合理条款予以调整。其次要打造以诚信 为基础的银行一企业关系,实现双方共赢的新型局面[3]。对 恶意逃废债的企业严重打击,对析产关联复杂的相关企业与 公司严格把关;在清收问题上,深入企业内部了解其经营中 的问题,帮助起寻找商机制定可行方案,使企业支持银行处 置行为,实现避免风险目的。最后,发挥出政府的导向作用,
发挥诉讼作用。诉讼清收有较强的震慑效果,对不良资
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律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在对其 产的处置起到重要作用。对那些具备还款能力但不愿意偿还
处置的理念、处置模式等等都远远落后于国际金融机构[1]。 的客户,要严格依照律法进行讼诉。对地域干预其中的,要
资产处置法律的制定更是落后于其业务的发展,对银行业务 加强力度,进行提级申请执行。
[4]张芝泉.新常态下商业银行应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管理[J].金融经济,2017(24):58-59.
在不良资产交易市场组件方面、打击逃废债方面积极政务政 府支持。
(二)形成内部各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处置机制
作者简介:韩淋(1998.3-),女,汉族,籍贯吉林省延边 朝鲜族自治州,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前台客户部门、前台资产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等多个
063 商业故事
BUS | NESS STORY
行信贷方面,对企业开户数量进行了限制,构建了征信系统, 放利用,通过挂牌交易,竞拍等方式实现市场化运作。最后
为银行对企业信用查询提供了有利帮助,但是弊端是无法查 探索更多的不良资产处置途径,例如资产置换、债转股、结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法律合规风险和防范对策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法律合规风险和防范对策摘要: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是金融机构关键的业务活动之一,但同时也伴随着复杂的法律合规风险。
本文将探讨在这一领域的法律合规挑战,包括债务追索、隐私、和民事诉讼法律风险,并提供了相应的防范对策,以帮助金融机构降低法律风险,确保清收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关键词:不良资产,法律合规,风险管理,防范对策引言: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是金融行业不可或缺的一环,其目标是恢复逾期贷款或不良资产的价值,以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
然而,在这一领域,金融机构必须面对各种法律合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源于债务追索、隐私法律要求和潜在的民事诉讼。
为了成功处理不良资产并降低法律风险,金融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有效的防范对策。
一、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法律合规风险(一)法律风险概述在不良资产清收处置过程中,金融机构面临各种法律合规风险。
这些风险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债务追索、隐私、以及民事诉讼法律风险。
以下是对这些法律风险的详细概述:1.债务追索法律风险债务追索是不良资产清收的核心任务之一,但它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风险,其中一些包括:(1)违反债务人权益的风险:在债务追索过程中,金融机构必须确保不侵犯债务人的权益。
这意味着在催收过程中不得使用威胁、滥用法律程序或采取不合法手段。
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法律问题和诉讼。
(2)诉讼风险:当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提出反诉时,金融机构可能卷入诉讼。
诉讼过程可能会导致法律费用的增加,同时也增加了不确定性,因为法院的判决可能对清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3)合规性风险:金融机构必须确保债务追索程序遵守适用的法规和法律规定。
违反合规性要求可能导致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和法律诉讼。
2.隐私法律风险在不良资产清收处置中,金融机构通常需要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
因此,隐私法律风险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些风险包括:(1)未经授权的信息处理:处理客户敏感信息时,金融机构必须获得适当的授权或明确同意。
未经合法授权的信息处理可能违反隐私法规。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问题及经验借鉴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问题及经验借鉴在全球经济处在缓慢波动中复苏的同时,我国也正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经济“新常态”中。
在这转换与变化的关键时期,中国银行业所面临的经济金融态势正在发生新的演变,直接给银行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不佳,银行授信客户违约比例明显增加,集中表现为银行新发生逾期贷款、不良贷款同比成倍增加,逾期、不良余额快速攀升。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环境分析(一)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而金融正是经济发展周期性的产物。
金融业的繁荣状况和经济周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经济处于上行期,市场对于信贷的需要旺盛,银行资产的质量能够始终保持在高水平,不良资产回收处置的压力和难度就比较小;反之,经济处于下行期,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回收处置压力难度大。
而我国目前经济状况正处于这一阶段,经济体制正面临全面性的改革和转型。
(二)新常态使供需矛盾更为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放缓,外国投资增长不足,出口低迷,原本宽松货币政策不能解决当下问题,信贷的有效供与求之间矛盾逐渐加深。
一方面高质量的企业对于贷款需求减少;另一方面产能过剩、宏观调控相关的企业要求银行降低贷款门槛,这一双重压力使得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回收处置遭遇困- 1 -境。
(三)企业还款意愿以及还款能力下降。
随着经济下行,市场进入新常态,企业的盈利能力下降,收入减少,对于银行的信贷还款能力严重不足,进而导致不良资产积累,更加增加了其回收处置的难度。
同时地方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机制不健全,企业道德风险事件频发,导致不良资产诉讼清收难度增大。
二、行业不良贷款成因分析2012年以来,受宏观经济下滑和内外部多种因素影响,房地产投资降温,基建投资下滑,目前国内面临产能过剩、消费不足、出口增长减速的经济形势,下游行业对钢铁的需求不断减少,钢价持续走低,钢贸行业整体出现了过剩局面,直到金型重工等较大型的钢贸企业出现债务风险,之后又陆续出现“基柏”、“钢丰”等较大金额的钢贸企业信贷风险事件,涉及金额约40亿元,牵涉20多家银行和数十家互保联保企业,进而触发了银企互信危机衍生的行业整体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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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一)法律法规与适用问题及风险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等等。
单从文件目录上看,似乎我国并不缺乏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定。
但实事上,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林林总总的不良资产项目,仍然不能适应不良资产转让行为,以及这些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导致适用法律的困境。
例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样语焉不详的表述,导致商业银行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是否需要遵循该《办法》,就很难得出直接的判断。
同时,殊值关注的是2009年4月海口会议精神,最高院印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对适用的不良债权转让适用范围、案件受理、诉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但从该项规定很难确认,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不良债权转让时是否也适用该《纪要》。
这样的结论兹事体大,因为从司法实践而言,纪要的司法审判精神对案件裁判的影响是深远的。
(二)不良资产结构性交易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不良资产结构性交易的一般路径是:商业银行作为不良资产转让方,对其不良资产组建成一个资产包,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让方,按照买卖双方商定的转让价格进行交易。
在买卖双方签署转让合同时,双方还需签署委托清收的委托协议,由受让方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转让方商业银行对资产包进行清收。
商业银行按照委托协议确定的价款将受托清收的现金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收到价款后,即完成该结构性交易。
同时,资产包除上述的支付价款外,对剩余债权清收的全部现金作为商业银行的受托报酬。
结构性交易能够快速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以及商业银行自行清收,熟悉不良资产项目,回收的比例也可能更大。
结构性交易存在一些问题似乎不容易解决。
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这样的交易模式,因此,从论理上存在这样的观点,结构性交易模式并没有将不良资产真正的从商业银行剥离,从实质上还是商业银行在自行处置不良资产,于是可能导致在会计上认为,在实质上没有剥离不良资产。
同时,在剥离、委托清收等环节的操作性问题也较为复杂。
当然,我们认为,遵照私法自治的理念,不良资产结构性交易属于一般的民商事交易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样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无虞。
(三)债权转让或减免的问题及风险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一般原则,债权转让或减免是允许的。
但作为特殊的金融债权是否也允许呢?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贷款时往往对此把握不准。
如果禁止,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不利;如果允许,则会对银行放贷权的冲击,因为这样会为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借贷打开方便之门。
对债权减免的问题也同样面临两难的问题。
按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减免贷款利息。
更不用说对本金部分的减免了。
但现实是,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之后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往往能将商业银行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目前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进行债权转让是一种重要方式,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但同时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层面进行规范。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不良资产受让人的主体问题,机构投资者、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自然人等是否均可成为受让人;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是否享有利息、罚息、复利等求偿权;非公开、非竞争的方式协议转让的债权的效力问题;涉诉债权转让后的主体变更问题等等。
(四)对抵债资产处置的时间问题及风险旧《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赋予了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时间有所延长,但是,在实践中,二年的时间仍然显得太短。
特别是土地及房产。
这样很容易违反,如果因此而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势必不公或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与此同时,对商业银行因行使一般债权而取得非抵押或质押的抵债资产的处置时间没有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受两年的限制呢?(五)商业银行非剥离资产债转股的问题及风险商业银行目前许多非剥离的不良资产实施了债转股。
《商业银行法》原来的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本法实施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修改为现在的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修改,成为商业银行法修改内容的一大亮点。
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等问题,既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也留下了适当的发展空间。
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形式来经营信托投资、证券等业务。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10个字,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给予了发展的空间,使“混业经营”在特定条件下也有了法律根据,使我国的金融业从“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在法律制度上已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但是,而非剥离资产实施债转股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费问题及风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上各种税费负担过重,国家又缺乏减免处置过程中的税费的法律规定,使得商业银行在及时有效地减少或盘活不良资产存量,处置不良资产时有较大的包袱。
在商业银行采取“打包”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往往将不良资产剥离之后,一些需要“过户”为生效要件的资产,资产包的买受人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对外处置资产以后,要求银行将资产从银行直接过户给最终的买受人。
这样的操作模式,实际上两次买卖。
缴交一次税费,于是存在税费风险。
及时资产包的买受人向银行承诺承担因此而银行遭受的经济损失,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良好合作关系及声誉等无形资产是难以弥补的。
(七)债权转让中抵押权属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根据《合同法》第81条、《担保法》第50条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在不良资产被收购后,收购方即取得了贷款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抵押权人随之发生变更,并需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将因为没有办理抵押权人变更手续而丧失原有的抵押权利。
然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有一个期间,在这段期间内,债权实际上处于无抵押状态,抵押财产随时可能流失;二是要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后才能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而抵押人大都借机逃避担保责任,拒签抵押合同。
(八)诉讼管辖权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按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良资产处置中涉及诉讼的,应按照合同履行地原则,即银行贷款经办行和被告(即债务人)住所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由于债务人、银行经办行住所地各异,则管辖法院各不相同,在需要诉讼时,公司将不得不奔波于各地和各法院之间。
而且,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因各地司法机关对法律理解掌握水平的差别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尺度不一,不利于处置工作的开展。
(九)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情况下,一个企业破产后,随之而来的职工失去生活来源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人员安置是不良资产处置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为此,“国发(1994)59号”及“国发(1997)10号”文件都明确要求,试点城市企业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包括抵押财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国有企业破产应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有序进行。
然而,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类似的地方政策,擅自扩大国务院文件的适用范围,致使公司在企业破产中受偿率极低。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破产法》试图重新考究破产还债清偿顺序的价值,以及重新对破产清偿次序作出制度性安排,将彻底改变现有《破产法》的清偿次序,将企业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列为优先受偿的顺位,别除权将列为其后。
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法律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但是,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银行在破产清算中的受偿率就殊值关注。
(十)债务重组的法律问题及风险在我国,债务重组法律制度还不到位,实践中办理的债务重组极不规范,不但难以达到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目的,而且有时转变为逃废银行债务的手段。
因此,尽快完善债务重组法律制度,从而推动不良资产处置进程,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而现实的课题。
由于债务重组的根据不同,债务重组可以分为两种,即协议型重组和裁决型重组。
协议型债务重组的顺利实施,取决于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完备和成熟。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合同法制日臻完备,影响协议型重组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现行法律和规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参与债务重组。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豁免部分债务(削债),调整利率、期限和币种,债权转化成债券,以及债权转化成股权等,都是经常采用的重组方式。
但是这些方式的使用在我国受到很大限制。
根据1996年6月发布的《贷款通则》第16条规定,即便是一分钱债务的减、免、停、缓,银行也要逐笔报请国务院批准。
这样的规定难以操作,实际上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没有权力豁免部分债务。
我国外汇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对人民币利率仍然进行严格管理。
在办理债务重组时,银行能否自主决定人民币重组贷款的利率,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人民币在资本项下不能自由兑换,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银行无法根据债务人要求将外汇贷款转换成人民币贷款,以降低债务人承担的汇率风险。
办理债务重组时往往需要延长贷款期限,通常为3到5年,少数情况下需要延长10年以上,而且对延期贷款采用较低利率。
而《贷款通则》提出了“贷款展期”的概念,并对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进行了严格限制。
在期限方面,“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在利率方面则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计收利息。
”《贷款通则》对于“贷款展期”的限制,难以满足债务重组对延长贷款期限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