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到期贷款管理,及时处置、化解、降低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基本操作规程(试行)》(筑农商发〔2012〕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或按“一逾两呆”口径所划分的逾期、呆滞及呆账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重组(以下简称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含垫款,下同),我行对借款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使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四条贷款重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三)依法合规原则:贷款重组涉及的主体、重组手段、抵(质)押物的性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五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农户、城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以收回部分贷款本金,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四)在贷款重组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会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的贷款;(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七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借款人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五)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六)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稳健经营,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参照银监会《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农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将荆门农商银行表内信贷资产按照银监会贷款分类标准认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信贷资产。
第四条荆门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坚持“真实反映、动态管理、专业经营,合规处置、及时监测、责任追究”的原则。
对不良贷款形态要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及时、动态地掌握不良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准确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具体情况对表内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管理,成立不良贷款清收部门,原则上小额不良贷款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原单位清收,对大额不良贷款、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发放的所有贷款应实行集中管理;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要合规合法,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跟踪掌握不良贷款风险变化;对造成不良贷款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以及未按规定管理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通过经济、纪律、法律及其它手段,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荆门农商银行要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辖内各分支机构要成立风险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管理的决策、处置、清收、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行社依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监测、预警、计量、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七条按风险五级分类划分不良贷款的核心定义(一)次级贷款。
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公司类客户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二)可疑贷款。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行为,防范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收益,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是指信用社(银行)按照规定程序,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类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交易各方心理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的行为。
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整体处置不良贷款,已核销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及表内外应收未收息。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参与定价人员必须以中立的身份进行定价,不受业务各方的左右和影响;不良资产定价与处置行为必须由不同的部门独立组织实施,坚持定处分离。
(二)客观性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必须以实际材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对评估对象进行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进行数据资料分析,据实得出相应价格结论。
(三)合理性原则。
在定价过程中遵循科学的评估标准,选择科学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定价结果合理、公正、可信,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各类不良资产的质量和市场价值。
(四)市场化原则。
不良资产定价选取的依据和定价结果,应当符合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能够被交易各方认可和接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要成立由资产、风险、财务等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负责价格认定。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的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ⅩⅩ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XX农商行行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XX农商行分管前、后台信贷业务副行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合规管理部、监察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贷款责任追究原则第八条尽职免责原则。
凡责任人在贷款调查、授信、审批、用信、贷后管理过程中尽职履职,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贷款手续合法、合规、完整、有效,确因借款人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难以预见的因素以及市场行情的突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从轻或免除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责任,但应承担后续管理、催收和清收责任。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在经济运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良资产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金融风险管理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为了合理、科学地管理不良资产,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制定本办法。
二、不良资产的定义1. 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和利息;2. 逾期90天以上的信用卡透支和利息;3. 因投资不当或市场变化导致价值大幅下降的证券和债券投资;4. 经营不善导致的固定资产租赁合同的违约;5. 经营不善导致的企业资产出售所得未能偿还的银行债券;6. 其他不能按时清偿利息和本金的债务。
三、不良资产管理原则1. 全面管理:商业银行应全面考虑不良资产对经营风险的影响,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2. 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的不良资产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3. 风险定价: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要根据其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定价,以提高其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4. 多元化处置: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以实现最大程度的价值回收;5. 制度建设: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管理和处置的合规性。
四、不良资产管理程序1. 不良资产申报:当商业银行发现有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或其他不良资产时,应立即向上级机构进行书面申报;2. 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上级机构接受不良资产申报后,商业银行需提交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时间表和预期收益等;3. 不良资产处置执行:商业银行应按照上级机构批准的处置方案执行,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4. 不良资产盘点: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不良资产盘点,及时调整处置方案和预期收益;5. 不良资产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定期对不良资产进行风险评估,以便调整风险定价和风险防控措施。
五、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包括不良资产申报制度、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制度、不良资产盘点制度和不良资产风险评估制度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资产清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政策规定执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是指商业银行将依托我行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委托给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代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的约定,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受我行委托对不良资产进行代理清收的单位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是依法成立、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悬赏清收,是指商业银行将依托我行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通过司法机关发布悬赏令的形式,获得被执行人员财产线索进行清收,并按照约定比例支付悬赏金的清收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及村镇银行、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范围第六条委外清收、悬赏清收适用于我行已完成呆账核销或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资产及利息。
第七条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不良资产,申请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总行审批,经总行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章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委外清收、悬赏清收不良资产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一级机构不良资产采取两级审查、审批制,一级机构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总行审批;二级机构不良资产采取三级审查、审批制,由二级机构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一级机构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统一再报总行审批。
第九条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
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进行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申报机构应就委外或悬赏不良资产的授信资料等进行核查,有必要的需进行实地核查,客观全面完成尽职调查并评估后,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知识杂货店

乡村商业银行不良财物处理办法133号(5月18日)榜首章总则榜首条为规范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财物处置行为,明晰作业要求,防备道德危险,进步财物处置功率,依据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财物处置尽职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践,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不良财物、不良财物处置、不良财物作业人员是指:(1)不良财物是指本行在运营中构成的不良借款(四级、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十级分类中的后四类)、抵债财物等。
(2)不良财物处置是指本行对不良财物展开的财物处置前期查询、财物处置办法挑选、财物定价、财物处置计划拟定、审阅批阅和实施等各项活动。
(3)不良财物作业人员是指本行参加不良财物处理及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行在处置不良财物时,应恪守法令、法规、规章和方针等规则,在坚持揭露、公正、公正和竞赛、择优的根底上,努力完成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不良财物作业人员与债款人、担保人、财物受让方、受托中介安排存在直接或直接利益联系的,在不良财物处置中应当逃避。
第五条施行不良财物处置尽职问责制。
在不良财物处理和处置进程中,对违背有关法令、法规、规章、方针和本办法规则的,按本行相关规则对有关职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财物处理要求第六条总行危险处理部担任不良财物处理作业,首要职责是:(1)不良财物处理作业的全体和谐;(2)不良财物处置尽职准则的拟定和修正;(3)树立各支行不良财物处理台账,守时进行查看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并汇总上报不良财物各类报表;(4)拟定不良财物年度下降和操控方针,分化实施使命,守时监测和查核;(5)安排树立不良财物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6)对支行上报的不良财物处置请求及计划进行审阅,并按程序规则会同支行对处置计划进行查询证明和点评;(7)将不良财物处置计划提请财物处置委员会研讨批阅;(8)对财物处置委员会赞同的处置计划合作相关支行安排施行。
第七条总行财物处置委员会担任不良财物处置计划的批阅。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切实规范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非批量转让处置(以下简称“不良资产转让”)是指本行将拥有合法处置权的3户(或集团客户)以内(含)的不良资产以一定价格转让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法规等未有特别限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最大限度减少不良资产损失的一种清收方式。
第三条本行不良资产转让应坚持“依法合规、竞争择优、及时处置、严格监督”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是指本行在转让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不良资产转让和损失的确认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竞争择优是指本行在转让不良资产时应引入竞争机制,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基础上,择优选择债权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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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133号(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工作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1)不良资产是指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四级、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十级分类中的后四类)、抵债资产等。
(2)不良资产处置是指本行对不良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3)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是指本行参与不良资产管理及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受让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五条实行不良资产处置尽职问责制。
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按本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管理要求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2)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制度的制定和修改;(3)建立各支行不良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并汇总上报不良资产各类报表;(4)制定不良资产年度下降和控制目标,分解落实任务,定期监测和考核;(5)组织建立不良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6)对支行上报的不良资产处置申请及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程序规定会同支行对处置方案进行调查论证和评估;(7)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提请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审批;(8)对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的处置方案配合相关支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负责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不良资产清收的指导、督促、服务工作。
支行行长具体负责本支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每笔不良资产制订清收处置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督促检查制度执行和清收处置计划落实情况,抓好考核奖惩,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支行应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对每笔不良资产必须明确管理责任人(原则上由原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
其职责和要求是:(1)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
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2)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诉讼时效连续;(3)密切关注抵押(质)物的管理情况、完好程度等,发现缺损及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4)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6)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支行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7)严格执行本行《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及时分析和发现债务人(担保人)的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并书面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8)建立不良债权台账,及时登记变动情况,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条支行应加强抵债资产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专人集中管理。
第三章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第十一条支行及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处置不良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
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
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前期调查主要由支行客户经理(或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委派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调查的重点是: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良资产,应着重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变现的可能性及履约能力,同时还应调查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为选择处置方式提供依据;采用抵(质)押方式的不良资产,在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同时,着重调查抵(质)押物的种类、数量、权属状况(到有关部门查询核对)、质量状况、新旧完好程度、市场价值、欠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和拖欠基建款情况、是否可办理过户或转让、变现的可能性及可变现数额,并同抵(质)押物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缺损需查明原因,为确定处置方案提供依据;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
前期调查还应调查和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内部操作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符合操作程序规定,有否风险预警并采取了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前期调查时应做到双人到场,记录调查过程,整理分析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
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负责调查的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四章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第十五条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及不良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1)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及时收回回执并妥善保存,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
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2)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
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
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3)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
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4)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
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七条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1)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严格执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
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
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2)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3)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4)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组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得到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操作,相关支行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对不良资产(抵债实物资产)进行转让的,包括拍卖、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进行租赁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
第二十条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损失进行内部核销,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资产处置定价尽职要求第二十一条处置不良资产(接收以物抵债、转让或出售不良资产)原则上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
对大宗资产(100万元以上)和难以估价的资产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支行和总行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应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发现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和适用方法明显不当等问题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疑义,要求其做出书面解释。
对一些单项、小额、简单且价值易于确定的资产可由本行风险管理部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不良资产和其他特殊情况本行可以同债务人(担保人)、买受人协商定价。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评估价和总行内部评估价是不良资产定价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决定因素,还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因素、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法律权利的有效性、评估(咨询)报告与尽职调查报告、债务人(担保人)或承债式兼并方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企业经营状况与净资产价值、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案例、市场招商情况与潜在投资者(或买受人)报价等影响交易定价的因素,同时也因关注定价的可实现性、实现的成本和时间,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定价。
第二十三条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则上必须设置底价(保留价),并将底价设置严格保密,不得公开。
确定底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本地市场状况、拍卖(竞价)付款方式、成交可能性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底价。
对无法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广泛招商以及交易结构设计等手段,利用市场机制发掘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四条不良资产定价程序和审批:(1)支行对拟处置不良资产,根据上述定价原则、方式和要求,经会办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处置建议价;(2)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基层提出的建议价进行初审,并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3)资产处置委员会审定后,由支行填列处置审批表,逐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