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2019051114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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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风险代理清收不良贷款(投资)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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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风险代理清收不良贷款(投资)合同甲方(债权行社):乙方(风险代理人):丙方(担保人):为加快清收不良贷款(投资)步伐,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清收不良贷款(投资)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风险代理清收债权情况。

年月日(借款人)从甲方借款元,于年月日到期,借款凭证号码为。

保证人(抵质押物)为,担保合同编号为。

截至年月日已结欠利息元,该笔债权总额为元。

二、甲方委托乙方清收上述债权,委托清收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托事项。

三、乙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催收债务、依法提起诉讼、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不得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委托清收期间),但不得直接收取还款现金、承诺放弃债权、免除担保人责任等。

四、乙方与债务人达成还款意向或协议后,应在当日通知甲方,由甲方收取还款资金。

五、以乙方名义出具的任何还款凭证不作为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证据。

六、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义务加强对受托债务承担人的监控和催收,对债务人发生足以使委托债务风险加大事项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七、乙方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所有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若为清收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甲方应及时向受理法院提供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凭证(合同)等资料。

九、所委托清收贷款(投资)以现金方式还款的,可以一次性归还,也可以分期还款。

通过乙方清收,甲方以现金收回贷款(投资)后,应按实际收回额的%向乙方支付酬金。

以接收抵债资产方式清收的,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xx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经有权联社审批同意后方可接收。

甲方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并扣除评估、过户、办证等相关税费后,以实际收回现金额的%向乙方支付报酬。

如在抵债资产变现以前向乙方支付报酬的,必须经xx农村信用社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成员单位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的60%并扣除评估、过户、办证等相关税费后的数额作为“实际收回现金额”,甲方应按“实际收回现金额”的%向乙方支付报酬。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1.前言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经营风险相对其他经济机构更大,且不良贷款是其最为突出的风险之一。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良贷款需要及时清收,以保障银行的健康经营和客户的利益。

本文对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进行了详细探讨,旨在加强对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不良贷款定义和分类不良贷款是指银行贷款或其他债权融资业务的偿债人逾期 90 天以上或客观上存在风险信号,并且无法按时归还本息的资产。

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不良贷款可以分为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四类。

3.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流程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应该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流程,以确保清收工作有条不紊、高效有序地进行。

基本流程如下:(1)贷款逾期,贷款人存在风险信号。

银行应当及时与贷款人联系,了解其还款情况和还款意愿。

(2)如果贷款人仍未偿还债务,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催收,如电话、信函、短信、法律程序等。

(3)根据贷款人的实际还款情况,风险资产经营部应当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不良贷款清收进度。

(4)如果贷款人无法按计划偿还债务,银行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以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5)如果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犯罪行为,银行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4.风险控制措施风险资产经营部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规避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风险:(1)建立健全的贷后监管制度,提高贷款人还款意愿,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点。

(2)结合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降低还款风险。

(3)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和风险分析体系,严格把控贷款风险。

(4)加强执法合规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有效防范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5)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有条不紊、高效有序地进行。

5.结语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面临的风险也日益严峻。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发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员工配置第二条各网点的存量不良贷款全部剥离到风险资产经营部,实行机构专设、人员专职、集中清收、专项考核。

第三条风险资产经营部设经理岗、综合岗、法律事务岗(兼)、不良贷款清收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经理岗1、负责风险资产经营部的全面工作,落实各岗位职责;2、负责清收工作的实施,落实联社制订的清收目标任务,按月监控不良资产清收进度;3、视各清收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管辖区域,将清收任务按年度、季度、月度分配到清收人员,并对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考核;4、负责诉讼事务的管理,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和信息反馈;5、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制定抵债资产处置计划;6、负责拟定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绩效考核办法;7、负责不良资产经营人员业务交流和培训工作;8、负责手续费提取的初审工作;9、联社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综合岗1、负责省、市、县联社的各种报表、报告及统计工作;2、建立和登记各类清收台账、统计清收进度、确保清收数据真实准确;3、建立诉讼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案件进展情况,并定期呈报相关领导;4、做好风险资产经营部档案分类管理工作;5、负责根据信贷档案审查中心提示的贷款时效预警对不良贷款管户责任人进行督导和管理;6、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抵债资产的管理、呆账贷款核销等材料的组织工作;7、对清收人员绩效工资及收贷手续费提取按月考核统计上报;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兼)1、负责诉讼贷款的立案、审理、执行及协调工作;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清收岗1、负责所接收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2、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及措施第八条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为信贷系统表内、表外不良贷款本息、不良投资、抵债资产等。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行为,防范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收益,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是指信用社(银行)按照规定程序,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类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交易各方心理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的行为。

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整体处置不良贷款,已核销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及表内外应收未收息。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参与定价人员必须以中立的身份进行定价,不受业务各方的左右和影响;不良资产定价与处置行为必须由不同的部门独立组织实施,坚持定处分离。

(二)客观性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必须以实际材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对评估对象进行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进行数据资料分析,据实得出相应价格结论。

(三)合理性原则。

在定价过程中遵循科学的评估标准,选择科学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定价结果合理、公正、可信,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各类不良资产的质量和市场价值。

(四)市场化原则。

不良资产定价选取的依据和定价结果,应当符合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能够被交易各方认可和接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要成立由资产、风险、财务等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负责价格认定。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的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发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员工配置第二条各网点的存量不良贷款全部剥离到风险资产经营部,实行机构专设、人员专职、集中清收、专项考核。

第三条风险资产经营部设经理岗、综合岗、法律事务岗(兼)、不良贷款清收岗。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经理岗1、负责风险资产经营部的全面工作,落实各岗位职责;2、负责清收工作的实施,落实联社制订的清收目标任务,按月监控不良资产清收进度;3、视各清收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管辖区域,将清收任务按年度、季度、月度分配到清收人员,并对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考核;4、负责诉讼事务的管理,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选用和信息反馈;5、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制定抵债资产处置计划;6、负责拟定不良资产经营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绩效考核办法;7、负责不良资产经营人员业务交流和培训工作;8、负责手续费提取的初审工作;9、联社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综合岗1、负责省、市、县联社的各种报表、报告及统计工作;2、建立和登记各类清收台账、统计清收进度、确保清收数据真实准确;3、建立诉讼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案件进展情况,并定期呈报相关领导;4、做好风险资产经营部档案分类管理工作;5、负责根据信贷档案审查中心提示的贷款时效预警对不良贷款管户责任人进行督导和管理;6、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抵债资产的管理、呆账贷款核销等材料的组织工作;7、对清收人员绩效工资及收贷手续费提取按月考核统计上报;8、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兼)1、负责诉讼贷款的立案、审理、执行及协调工作;2、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清收岗1、负责所接收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2、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3、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及措施第八条不良贷款清收的范围为信贷系统表内、表外不良贷款本息、不良投资、抵债资产等。

XX联社风险代理清收协议

XX联社风险代理清收协议

甲方: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乙方: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邮编:电话:第一条代理清收内容1.代理清收范围: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单,以合法方式向甲方的基层贷款机构(XXX信用社,以下同)债权的不良贷款进行欠款清收(笔,金额元,具体名单附后)。

2. 代理清收数额: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交的贷款数额(含贷款本金、利息)进行清收,不得随意降低数额,亦不得超额清收(具体数额附后)。

3. 代理清收方式:乙方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清收,不得使用暴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造成他人死亡、伤害等严重后果。

4.乙方收到欠款方(借款人、贷款实际使用人,以下同)支付欠款后,应于当日在甲方基层贷款机构入账处理,甲方贷款机构做好登记。

第二条代理清收费用及支付方式1.现金清收代理清收费用按乙方现金收回的实际金额(含贷款本金+利息),按一定的比例计算。

以物抵债不纳入代理清收范围,对于欠款人提供的实物资产,必须由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协助,先对资产进行拍卖、变卖,并按资产处置变现后扣除甲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酬金。

甲方不支付前期基本费用。

2.现金清收信用及保证担保类不良贷款。

收回2013年6月30日(含)以前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全额收回的,按实际回收贷款本息合计金额的30%提取代理费用。

部分收回的,按实际回收贷款本息合计金额的28%提取代理费用;收回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含)期间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全额收回的,按实际回收贷款本息合计金额的20%提取代理费用。

部分收回的,按实际回收贷款本息合计金额的18%提取代理费用。

实物资产拍卖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按上述标准计提代理费用。

3.甲方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乙方本月代理费用,并于次月二十日前将代理费用打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开户名:账号:第三条协议有效期1.乙方在签定本代理清收合同后即开始进行实际清收工作,代理期限二年,即2018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损失扩大,为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创造条件,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不良资产范围包括:通过贷款五级分类认定的不良贷款(即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物抵债资产、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已作呆帐贷款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以及上述贷款相对应的表内、表外利息和资产相对应的收益权。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坚持“真实反映、责任明确、适时监控、防控风险、依法合规、并注重基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对理(董)事会负责。

各级主任(行长)对本辖内的不良贷款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主任(行长)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是不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的认定、核实、日常管理,监控、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下达不良资产处置计划,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

管理责任人、各级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参与依法保全和清收的诉讼活动。

会计部门负责核实和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财务记账数据。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认定、移交和核实第八条信贷管理部门要结合贷款五级分类,对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时收集信息,整理材料,提供分类和认定的相关情况。

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程序和要求,负责对不良资产进行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不良资产,根据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不良资产总量、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等实际,由县级联社(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对不良资产是否移交集中管理。

需实行集中管理的不良资产,信贷管理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移交到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岗。

在移交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交不良贷款清单、资料移交清单、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及管理处置建议报告。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不良贷款亦指非正常贷款或有问题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下面由小编为大家分享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一、不良贷款清收范围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范围主要包括:(一)全市各部门、各镇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贷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各村干部自贷或他人承贷村干部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

(三)市政府、各镇政府部门自贷、自办实体或提供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

(四)各村级集体自贷或自然人承贷村集体使用形成的不良贷款。

(五)其他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不良贷款。

(六)关停倒闭企业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不良贷款清收原则(一)谁借款、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

实际借款人、用款人是还款主要责任人。

(二)一次还款与分次还款相结合。

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在规定时间内一次还清;额度较大、短时间内全额偿还有困难的,要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

(三)现金还款与以物抵贷相结合。

以现金还款为主,不能全额现金偿还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可以物抵贷。

(四)落实债务与明确债权相结合。

对手续不健全的,要完善手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保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

三、清收时间安排此次集中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从20*年9月20日开始至20*年12月31日结束,全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20*年9月20日至20*年9月31日。

市政府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收方案。

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各镇政府参加的动员大会,对清收工作进行部署。

(二)催收阶段。

20*年10月1日至20*年10月30日。

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发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要主动与农村信用社联系,能一次偿还的,要一次偿还贷款本息;额度较大、生产生活暂时困难、规定时间内不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实际使用人要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分期还款计划,或以物抵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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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盘活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
资产,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是指信用社(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

第四条受信用社(银行)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

风险代理人应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五条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方案
第六条风险代理清收由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制定或审查代理方案,对外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等。

第七条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资产,由贷款管理单位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
理部门审查。

县级联社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不良资产需要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贷款管理人员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代理清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情况、风险代理理由、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费用比例等。

第八条县级联社处置定价小组根据《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的风险代理项目进行定价。

第九条处置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风险代理方案一并提交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

不良资产管理委
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未通过的代理方案,审议表决的召集人应根据审议记录,将不能通过的主要原因书面反馈,由相关部门据此修订。

第十条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实行授权决策制度,除应由理(董)事会决定的外,决策人应依据理(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决策。

决策人对不良资产管理委
员会表决同意的结果可以否决,对表决不同意的结果不得同意处置。

小额农贷或标的较小的风险代理项目,经有权决策人授权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风险代理的计酬比
例,无须经过处置定价小组定价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经审查同意后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应向
意向代理人提示风险,告知其违反风险代理合同所产生的后果。

代理清收本金
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就风险代理清收的有关情况在系统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期届满,其他人无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项目的,确定意向人为风险代理人。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组织参与同一个风险代理清收项目的,县级联社应当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或竞价,根据计酬比例和意向人清收能力等,确定风险代理人。

第十三条省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可以根据不良资产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疑难资产保全案件的风险代理招标活动。

第十四条风险代理清收实行逐级咨询备案制度。

各级按照规定的咨询备案
范围进行备案。

第三章计酬标准
第十五条信用社(银行)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大小,逐笔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

风险代理计酬比例可以按贷款逾期时间确定,也可以按贷款实际占用形态确定,计酬比例不能高于以下标准:
(一)按贷款时间确定计酬比例。

以现借款凭证记载的逾期日为准,1994年12月31日前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50%;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40%;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30%;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
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20%;2006年1月1日后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0%。

以上各档次不良贷款逾期时间每延长两年,计酬标准可以
提高10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能超过50%。

(二)按贷款占用形态确定计酬比例。

按其实际占用形态,可疑类贷款不高
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30%,损失类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50%。

表外科目中核算的核销类和专项票据置换类的不良贷款不高于现金实际收回额50%。

整体处置的不良贷款按逾期时间或还原占用形态后参照上述比例计酬。

(三)经信用社(银行)同意收回实物资产的,计酬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的50%,或变现后根据变现金额,依照上述比例执行。

第十六条信用社(银行)应当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风险代理人实际收回现金额,分阶段确定计酬比例。

原则上,风险代理人未能全额收回不良贷款的,不得适用最高计酬比例。

第四章代理管理
第十七条风险代理人确定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与其签订《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限定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并载明县级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的监督电话。

信用社(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风险代理人收取一定比例
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风险代理人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签订后,信用社(银行)可根据代理人的要求向其提供债权资料复印件,不得将债权资料原件交付给风险代理人。

第十八条风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可以根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的约定以贷款管理单位的名义催收债务、依法提起诉讼、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等,但不得超权限行使直接收取还贷资金、减免债权、免除或减轻担保人的责任等权利。

第十九条风险代理清收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内,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和贷款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风险代理行为的监控和督促,确保债权不超诉讼时效和不使担保人免除担
保责任。

对债务人发生足以使委托债务风险加大事项的,信用社(银行)应积极
采取保全措施。

在委托期限内所委托债权丧失诉讼时效、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其担保人免责、丧失保全时机等造成损失的,信用社(银行)有关责任人应在相应
的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后,贷款管理单位和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风险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

对风险代理人在清收过程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资产管理部门、贷款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协调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风险代理人若对受托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县级联社可以向风险代理人出具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书,并指定一名信用社人员参加庭审,及时向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支出应当由风险代理人自行承担。

当诉讼费、保全费数额较大,风险代理人确属难以承担时,经县
级联社集体研究同意后,可以由信用社(银行)垫支,并应适当下调计酬比例。

第二十四条风险代理人与债务人达成还款意向的,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风险代理期限。

同时风险代理人应及时通知贷款管理单位,由贷款管理单位收取还贷资金。

严禁风险代理人直接坐支、截留收贷资金作为酬金。

第二十五条风险代理清收的贷款在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前已经诉讼的,收回的资金要先冲减信用社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风险代理清收的贷款要全额入账,并按照约定向风险代理人及时支付酬金。

第二十七条风险代理收回贷款时,贷款管理单位应向还款人出具收贷收息
凭证,以风险代理人名义出具的任何还款凭证不作为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风险代理收贷入账情况,县级联社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事后审计。

第二十九条在约定期限内,风险代理人未全额收回受托债务但清收取得一
定成效的,信用社(银行)可以适当延长风险代理人的清收期限;在约定期限内,风险代理人清收受托债务没有进展、未见成效的,信用社(银行)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采取扣收保证金等措施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和贷款管理单位应督促风险代理人及时
采取清收措施。

若发现风险代理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未采取任何清收措施或有损毁信用社(银行)利益的情形(如超越权限收贷、擅自减免债权或免除担
保责任等)的,应提前解除委托,并追究风险代理人对贷款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
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代理清收暂行办法》(鲁农信联办〔2005〕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
2.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咨询备案表
3.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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