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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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我行信贷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授信是全行对外授信业务的一部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各级风险控制(审贷)委员会、总行风险控制部负责同业授信的审批。

总行同业银行部是管理全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各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和总行相关部室(以下简称申报行)对金融机构的授信申请、审核,评定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确定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交总行风险控制部及各级风险控制(审贷)委员会审批,以及对授信对象的信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全行对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等。

第三条我行对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

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按风险系数加权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三)综合授信额度以单一币种表示。

原则上,境外金融机构的额度以美元表示,境内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以人民币表示。

在具体业务中,涉及到不同币种的交易,可按照最新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进行折算。

(四)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

额度到期后需要展期的,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审批,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本办法与《ⅩⅩ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ⅩⅩ银行境内银行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和《ⅩⅩ银行境外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结合使用。

第五条各分行及总行相关部室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授信业务。

第六条各分行同业授信业务工作由同业业务专人负责,各分行同业业务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同业业务上岗资格。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

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控制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控制关系,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按照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按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客户集中度风险,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规范授信经营和管理,更有效地为本行客户提供授信支持,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本行授信的市场定位、同业市场业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工作遵循注重实际、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控制风险的原则,并同时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具体为:(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对同一客户,应按照授权权限由一个机构统一审批其授信限额;对集团客户,应纳入统一授信,由一个机构作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办机构;(二)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表内、外业务都应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形成信用风险的授信业务、资金交易业务等;(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对同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应包括本、外币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业务;(四)授信对象的统一不得对不具备主体资格(法人、自然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黑名单的客户以及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进行授信。

第三条本行按年拟定授信工作计划,逐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授信对象实行授信管理,集中控制整体信用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的所有经营行(本办法中所指经营行是XX银行直接办理和经营授信业务的分、支行或部门、中心)和各授信业务部门。

第二章授信分类第五条按照授信对象的不同,授信可分为同业授信和客户授信。

(一)同业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授信;(二)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提供的授信。

客户授信又可分为自然人授信、公司类客户授信,授信的客户原则上必须是信用评级B级以上:1.自然人授信是指以个人经营户或以该个人经营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2.公司类客户授信是指以单一公司类客户、以该单一公司类客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集团客户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

第六条按照是否将授信限额通知客户,授信可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

银行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防止因信用风险暴露过度集中导致极端情况下形成重大损失,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银行是指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其附属机构。

总行是指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附属机构是指根据X银行并表管理规定,应当纳入并表管理的除本行以外的所有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集中度风险,是指因单个信用风险暴露或信用风险暴露组合分散不充分,可能给X银行带来重大损失或导致X银行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是指通过信用集中度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报告和处置等手段,防范和化解信用集中度风险的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表内外信贷及非信贷资产和业务,包括全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资产。

(一)信贷资产包括一般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买入返售非金融机构资产、透支和垫款等表内信贷资产,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信贷资产。

(二)非信贷资产和业务包括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金融机构资产、各类投资、应收类资产、衍生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销售与购买协议、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理财融资等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六条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各项要求符合监管规定,相应要求不低于监管标准。

(二)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风险程度高、影响大的信用集中度风险维度。

(三)渐进性原则:结合信息系统、管理能力的提升情况,持续提高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四)审慎性原则:难以准确判断风险程度时,通过压力测试考虑极端情况下的可能损失。

第七条X银行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应涵盖的维度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对手或借款人、地区、行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表外项目。

(一)交易对手或借款人集中风险。

对同一交易对手、借款人或由多个交易对手、借款人组成的同一集团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

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模版

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模版

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模版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是指银行授信业务中,某个特定客户群体或行业领域贷款占比过高,导致银行在面临客户违约、行业风险等情况时,可能会出现较大的资产损失。

因此,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需要制定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一、风险评估1. 了解客户信息,对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进行评估。

2. 制定授信额度与授信期限的安排,尽量控制授信集中度在银行业务总额的合理比例之内。

3. 根据市场情况、客户经营环境、竞争状况、行业前景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合理设定授信利率。

二、授信集中度监管1. 对授信的行业、地域进行调查和研究,判断该领域或地区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授信限额和期限上限。

2. 定期监测现有授信业务的集中度情况,针对授信集中度较高的客户或行业领域,及时制定风险控制策略。

3. 建立授信管理档案,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包括信用评级、授信额度、业务种类等。

三、控制授信风险1. 定期会同风险管理部门评估授信集中度风险,制定演练应急预案。

2. 对授信集中度较高的业务进行分散运营,授信业务合理分布,避免出现单一客户授信业务过于集中的情况。

3. 配置足够的资本储备,以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明确责任1. 制定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同配合关系。

2.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授信业务的监管、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

3.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相关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并应对风险。

以上是关于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的模版。

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需要加强风险管理,降低授信集中度风险的发生。

通过制定风险评估、授信集中度监管、控制授信风险、明确责任等方面的措施,有效降低授信集中度风险的发生可能性。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向第三人做出的保证行为,包括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管理是指本行对授信业务及事项的申请与受理调查、信用评级与风险评价、信用审查与审批、合同签订与放款、授信后管理与清收处置、内控与监督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的明确和规范,并通过授信政策、制度、系统、人员等要素的有效组合而形成的业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为客户提供的各类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服务的总称。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事项是指与授信业务风险及风险控制相关联的事项。

主要包括:核定担保限额、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管理、授信业务授权、客户信用评级、债项评级和风险分类等。

第六条本行开展授信业务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本行授信管理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管理要求。

(一)主体统一,是指本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形式统一,是指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额度管理。

(三)币种统一,是指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对象统一,是指本行授信的对象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原则上不得对已经在本行授信的法人主体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进行授信。

农村信用社集中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集中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集中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业务授权效率和质量,防范柜面操作风险,确保业务安全运行,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业务,是指营业网点柜员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超过柜员业务经办权限应由其他有权授权人员负责审核、审批后办理的各类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授权,是指网点前台柜员发起待授权交易,通过“xx农村信用社集中授权系统”( 简称SCCA系统),以影像传输方式,将业务交易信息、原始凭证、查证材料、监控视频等影像信息同步传输至法人机构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人员在授权中心固定的授权终端上审核传输的交易画面、凭证影像和监控视频,对交易实施授权的业务处理模式。

集中授权包括前台柜员现场审核和授权中心的授权人员远程审核等环节。

第五条集中授权业务范围。

营业网点通过SC6000综合业1——务系统办理的授权业务,实行集中授权和本地授权相结合,按照业务风险程度确定。

必须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由省联社统一对系统作参数配置。

对原则上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法人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和风险控制能力,经法人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采取本地授权,并报市州办事处汇聚中心管理员作系统参数配置。

对本地授权业务加强条线检查和稽核检查力度。

授权业务包括交易授权和额度授权。

(一)必须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1.三级以上的授权业务;2.特殊类业务(如挂失、冻结、解冻、强制扣划、修改信息、冲正、冲销等);3.现金取款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转账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汇兑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4.无折、无卡存款5万元(含)以上的;5.开户类业务,销户类本息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6.出纳类业务(如现金调入、调出);7.代理业务类批量业务;8.内部账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9.前台管理类(除凭证的作废、强制付出〈不含售出〉);10.贷款类、股金类、农信银业务;11.其他需要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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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满足内外部管理要求,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等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集中度管理主要通过设定单个敞口(客户、行业等)的规模上限,来保证资产组合的多样性,保证风险不过度集中在某个客户、某类行业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从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行业集中度、区域集中度等维度考虑,进行额度安排和比例控制。

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管理是从微观层面对单个交易对手和单笔交易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而行业集中度管理是从中观层面对某一行业的资产组合风险集中度的管理控制;区域集中度管理是对单一区域的授信投放总额占比进行管控。

第四条本办法管理的对象包括我行的本外币授信,包含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

行业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行业分类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中规定的信贷管理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余额数据,授信审批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额度数
据,且均包含全部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发起制定全行年度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

(二)负责制定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对集中度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和报告。

(三)集中度出现预警和超限时,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总行信贷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提供集中度授信余额数据。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提供上述集中度授信额度数据。

第九条总行公司银行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有关集中度指标达到预警时,协助总行风险
管理部开展预警管理工作,控制相关客户额度领用以及投放规模。

(二)负责总行战略集团客户名单系统内维护管理,督导各经营机构及时在系统内更新维护集团客户成员名单。

第十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定期向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提供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授信余额情况。

第十一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定期向授信审批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提供债券投资业务的授信余额情况。

第十二条董监事会办公室为我行关联方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定期向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信贷管理部、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提供我行关联方名单。

第三章授信集中度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三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每年从客户集中度风险、行业集中度风险、关联方集中度风险、区域集中度风险等维度考虑,进行额度安排和比例控制,制定年度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

第十四条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的发起。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宏观经济环境、监管政策及我行资本状况、业务发展战略、风险偏好、资产配置等,并征求总行相关部门的意见,拟定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

第十五条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的审批。

总行风险与内控委员会按照《XX银行总行风险与内控委员会工作制度》对提交的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进行审议,风险与内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十六条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的执行。

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每年制定一次,原则上每年年初下发,执行期从下发之日起至下一年度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下发前。

第十七条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的调整。

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作为指导性安排,为不影响本行稳健、持续发展,总行经营高管层可以根据本行经营管理能力和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的需要,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客户集中度的执行和监控
第十八条授信审批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已批复前20大单一客户、前20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数据报风险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

第十九条投资银行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已投放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授信数据报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

第二十条金融市场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债券投资业务的有关数据报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信贷管理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已投放前20大单一客户、前20大集团客户授信余额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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