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
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
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
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机构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其中,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愈加重要。
银行不仅在为市场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和流动性资源,而且还通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使他们更好地发展。
但是,银行业却伴随着一系列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等。
其中,信用风险是银行业所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因此,在控制银行风险的过程中,统一授信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因此,本文将着重探讨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以帮助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二、什么是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银行为了更好地控制信用风险,统一管控客户信用额度、信用等级和授信条件等的一种综合性管理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额度分配标准等措施,较为系统地、科学地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和控制,避免客户信用风险释放导致的贷款坏账率上升及对银行带来的金融风险。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户信用额度分配标准制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首先需要制定各种流程与标准,从而实现信用额度分配的合理化及明确化。
(2)信用评级:一般而言,信用评级是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重要环节。
通过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以便满足银行行业的贷款管理需要。
(3)风险评估: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还需要采取风险评估等措施,以有效地估计风险,确保银行业务正常管理,与之相应的风险水平最低化.(4)信用审核:在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过程中,需要特别的注意审核各种信用管理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杜绝非法手段导致的错误之处。
三、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主要目的(1) 统一控制银行风险:经过长期的积累,银行在信贷方面存在的风险已经日益凸显。
其中,信用风险是银行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额度分配标准等措施,科学地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和控制,从而有效地控制银行风险。
XX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商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集团(关联)客户认定标准及流程第四章集团(关联)客户退出标准及流程第五章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风险,加强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遵循“统一指导、分类管理、风险匹配、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统一指导”是指总行对全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进行整体协调、全面监控。
“分类管理”是指本行从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管理模式等不同维度对集团(关联)客户进行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
“风险匹配”是指本行给予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应与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先授信后用信”是指本行集团(关联)客户使用信用前,必须先确定其授信额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本行持有的集团(关联)客户成员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纳入本行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按照本行当年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开展审查、审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风险管理政策;负责对公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MIS”)的维护及管理,以及对经办机构CMIS操作的指导;负责以CMIS为平台开展集团(关联)客户信息的收集、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第六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全行集团(关联)客户业务的组织推动;负责协同经办机构对该行重点支持的集团(关联)客户进行营销,完善营销方案;负责指导一级支行辖内集团(关联)客户认定及主办行确定事宜;负责跨一级支行集团(关联)客户认定及主办行确定事宜;负责审批集团(关联)客户退出申请。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在融资和信贷方面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
尤其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银行业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越来越高,同时也需要更加专业和科学的信贷模式来降低风险,确保资金回收。
统一授信管理是银行类客户风险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授信管理也在不断完善和升级。
本文将就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2. 概述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是指在银行企业商业贷款业务中,对于企事业单位、中小企业等客户的集中授权和控制,以期在不影响银行风险控制和资产质量的前提下,更好地服务客户需求。
在统一授信管理中,银行需要对不同类型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客户特点和实际情况,设定不同的授信管理规则和流程。
3. 客户分类管理在授信管理中,不同类型的客户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方面,这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银行对于不同客户类型风险评估的具体表现。
银行公司类客户主要包括下列类型:3.1. 企事业单位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银行通常可以根据其性质及规模进行分类管理,其中规模主要体现在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以及职工人数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企事业单位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银行需要针对不同类型客户,设定有效的管理规则和流程,以保证授信风险的可控性和回收能力。
3.2. 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银行业的重要客户群体,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统一授信管理时,需要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细分管理,以针对性地设定授信额度、利率、还款期限等信贷条件。
3.3.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一般包括小商小贩、自由职业者以及小企业主等。
对于个体工商户,银行通常根据其经营行业和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细分管理,以便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条件等。
4. 授信额度和贷款条件根据客户分类和信用记录等方面考虑,银行应当设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和贷款条件。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类分项目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统一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授信审批部门根据不同的审批权限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授信币种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二)分级管理原则。
在分支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由受权支行审批授信。
超过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授信。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社区银行”的经营方向,优先向本行服务区域内客户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
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不同的支持类别,具体分类标准参照信贷投向等相关分类文件。
第五条本行对金融同业机构、担保机构等的授信,按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授信方式第六条客户授信采取基本授信、临时授信二种方式。
(一)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存量客户、增量客户的授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统一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以下统称为“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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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统一授信的基本流程
第四章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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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银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并通过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实现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
统一授信额度是指XX银行在考虑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审批使用敞口额度,敞口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财政部发行的国债质押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之外的净信用额度。
符合我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见附件1)不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三条统一授信的适用对象为XX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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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组织架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范围为XX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统一授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须贯彻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XX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二)适度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应贯彻XX银行的风险偏好,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风险大小、承债能力和XX银行承担风险损失的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三)方案控制原则。
统一授信应通过制定统一授信方案,对客户授信总量、额度结构、用信前提条件、贷后管理、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并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
(四)区别对待原则。
统一授信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大小、不同区域、不同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不同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统一授信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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