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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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对于符合以上特征,且有两个(含)以上成员客户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或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信用本息或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对于符合集团客户标准,且集团成员或关联企业在农业银行已有存量信用及拟发生信贷业务往来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风险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管.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且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农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三)合规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合规尽职。

第五条集团客户按成员地域分布划分为跨区域集团客户和辖区内集团客户两类。

(一)跨区域集团客户,是指在农业银行跨两家(含)以上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集团客户(含跨国集团客户).(二)辖区内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全部分布在一家二级分行辖区内的集团客户。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相关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规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并及时向本行相关人员公布,以便管理和控制关联交易。

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及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的管理,统一评价、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防止对集团客户的过度授信、多头授信,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或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我行给予集团客户各项授信的总额度。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应控制在我行资本净额的15%以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是指我行的各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函和贷款承诺等。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的原则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采取“统一授信、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统一授信、总量控制的原则。

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并根据集团客户的整体资信状况、承贷能力以及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自身的承受能力实行总量控制。

集团客户内同一企业法人不得在我行多头贷款。

第七条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总行承担的职责是:组织全行对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审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汇总分析各分支行对集团客户的融资情况;收集分支行上报有关集团客户总部及行业信息并通报。

分支行承担的职责是:实施分支行所在地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对集团客户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权限内集团客户信贷业务;承担调查、实施及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了解掌握集团客户的重要信息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八条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总行与集团客户商定总体合作框架,并按照审贷分离的程序,经各相关分支行调查后由总行审定统一授信额度。

第三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九条集团客户由主办行、协办行和总行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共同管理。

第十条总行业务发展部职责:主要负责对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进行审查,对集团客户信息定期调整并发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为加强集团客户信贷管理,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客户的认定按照《指引》规定的特征标准进行。

对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开户行及各有关行应收集整理客户本身及关联方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各关联方所跨区域的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以下简称“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由其对集团客户进行认定,并确定集团成员企业名单。

如集团内仅有一家成员企业拟(已)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且其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比较透明,在经营、财务、资金上的独立性较强,经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认定,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将其视同单一法人客户进行管理。

第二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应由共同上级行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应明确各有关行的管理责任,并协调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开户行应在CM2006客户基本信息中维护对应的集团客户信息,根据有关办法需要纳入关联关系管理的,由共同上级行在CM2006中维护关联关系管理信息。

第四条集团客户及成员企业的信贷准入,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信用等级、主营业务范围以及本行的信贷监管能力,由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负责核准。

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主业或核心产业符合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二)主要从事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三)集团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自我约束、科学发展、稳健经营、有效控制的管理机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101号 ,4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授信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授信对象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一,法人客户1(具备法人资格,2(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财务状况良好, 4(5(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 6(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客户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2(有固定住所~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3(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5(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6(自愿接受本行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第六条授信分类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二,临时授信是指客户在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的授信。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农商行联合社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联合社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联合社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对同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明确授信审批权限,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建立授信内控机制,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际性多边金融机构等境内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通过综合评价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同业客户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为同业客户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等同业融资业务。

第三条同业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授信额度的使用涉及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授信业务送审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折算成授信额度基础币别。

第四条同业授信应当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

对同业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

根据客户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不同业务类型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综合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

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实际需要、还款能力以及资产负债结构、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额度。

四、适时调整。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资金营运部门开展对同业客户的授信,其他部门或机构不得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同一或不同授信品种进行授信。

第六条资金营运部门对单一法人客户、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客户、及其他需要统一授信的关联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省联社在对单一法人同业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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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客户(及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对关联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关联客户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信贷集中引起信贷资产损失,规范关联客户授信业务(以下称本业务)操作,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客户是指具有关联关系并与本行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在一定期间内给予客户的授信业务最高使用额度,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部门办理本业务。

第五条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关联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关联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根据授信对象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关联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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