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以及我行授权管理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第一章客户统一授信第一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对客户授信并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客户统一授信包括三方面基本内容:一是授信主体的统一,即以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由各授信职能部门统一向客户核定授信;二是授信对象信用风险评价标准的统一,即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评价客户整体信用风险;三是授信业务管理的统一,即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涵盖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客户统一授信按照额度类型,分为集团授信、单一客户综合授信、单一客户专项授信、单一客户低风险授信、合作方授信、同业客户综合授信、同业客户专项授信,根据我行承担的风险敞口大小,制定差异化的审批流程和授信授权。
第二章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第三条凡正在使用或者申请使用商业银行授信的客户,均应成为客户统一授信的对象。
第四条我行可根据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将集团作为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对象,即以整个集团为单位,统一识别认定、发起授信、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
第三章授信额度核定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六条按商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的C级企业当年不得新增授信,存量授信业务必须作出当年信用压缩计划,其余信用等级单一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高于70%。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50题)1、(2018年真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监管措施的是()。
A.限制资产转让B.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C.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D.罚款【答案】 D2、(2017年真题)客户风险管理的手段除了风险预防,还有()。
A.风险控制B.风险化解C.风险补偿D.风险消灭【答案】 B3、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是()。
A.汇兑B.信用证C.委托收款D.托收承付【答案】 A4、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 )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A.200B.300C.400D.500【答案】 D5、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部分应从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A.10%B.15%C.20%D.25%【答案】 A6、现代中央银行应用最为广泛并被称为“三大法宝”的货币政策工具是()。
A.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B.公开市场业务、利率政策、窗口指导C.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政策D.再贷款、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答案】 A7、( )依法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监管,检查和评价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A.中国银监会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证监会D.中国保监会【答案】 A8、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印章凭证管理,下列错误的是()。
A.事先审批登记B.双人入库保管C.定期更换印章D.双人监督领用【答案】 C9、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可暂不执行。
A.1/2B.1/3C.1/4D.1/5【答案】 B10、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比例通常由( )决定。
银行授信业务手册

银行授信业务手册ABC银行授信业务部编二??六年十月1目录——监管文件类——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3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6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 (15)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16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18 商业银行授信ABC作尽职指引 ..........................................22 关于2006年度总行部门总经理和直属机构负责人授权的通知 .. (32)2006年度公司客户信贷业务授权 (53)2006年信贷评估ABC作要点 (93)2005年信贷评估ABC作要点 (98)2004年信贷评估ABC作要点 (101)关于提高信贷评估质量和效率的实施意见 (105)关于改进和加强信贷评估ABC作的意见 (108)ABC银行信贷评估委员考核办法 (113)ABC银行信用评级人员业绩考核办法 (118)关于规范信贷评估档案管理ABC作的通知 (121)ABC银行信贷评估委员会组织管理规定 (122)1——监管文件类——2ABC银行授信业务手册监管文件类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一、背景介绍在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中,授信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决定了银行风险的承担能力和贷款规模。
然而,在传统的授信制度中,每个分支机构都有自己的授信标准和流程,导致申请人面对银行时需要多次重复提交材料,同时也增加了银行内部审核的难度。
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商业银行需要实施统一的授信制度。
二、统一授信制度的目的1.提高授信的标准化和透明度,减少各个分支机构之间的误差和差异。
2.减少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时间和精力,提高客户满意度。
3.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4.加强银行内部审批流程的监控与控制,减少内部人员的违规行为。
三、统一授信制度的具体内容1.设立中央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核统一授信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流程。
2.统一设置授信标准,确保各个分支机构在授信过程中遵循相同的标准和流程。
3.建立统一的申请材料清单,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和要求。
4.制定统一的授信配额,确保各个分支机构在授信规模上有一定的限制。
5.完善统一授信制度的内部审核和监管机制,加强对银行内部审批流程的监控。
6.优化客户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录入和及时更新。
四、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的建议与挑战1.建议商业银行在制定统一授信制度之前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和业务分析,以及充分听取各个分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2.需要统一授信制度的逐步实施,而不是一蹴而就,以避免对分支机构的冲击和阻力。
3.需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对统一授信制度的理解和遵循。
4.在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和合规问题,商业银行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确保合规性。
5.统一授信制度的实施需要银行在信息技术和数据管理方面的投入,这需要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总结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可以提高授信的标准化和透明度,减少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同时,它也能够加强银行对客户信息的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然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如市场调研和员工培训等。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工作,完善统一授信管理机制,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
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债券投资、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和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二章统一授信基本原则第四条本行在授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基本授信制度。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本行授信审批部或信贷审查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原则上不得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客户或授信品种进行交叉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即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本行的授信对象。
第五条本行授信按不同主体、业务品种、管理要求等进行分类,原则上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
(一)按对象分为个人客户授信、法人客户授信。
(二)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按授信管理要求分综合授信和单笔授信。
1.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指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在对授信申请客户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担保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授信审批程序核定的本行能够且愿意在一定期间内为授信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的最高金额。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银发〔1999〕31号)(试行)第一条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要做到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即要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业务、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等业务和表外的信用证、保函、承兑等信用发放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商业银行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第五条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第六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客户,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银行全系统对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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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银发〔1999〕31号)
(试行)
第一条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要做到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即要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业务、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等业务和表外的信用证、保函、承兑等信用发放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商业银行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
第五条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客户,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银行全系统对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及时掌握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对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不允许有擅自超越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情况。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和客户经营情况,适时审慎调整最高风险控制限额。
但额度一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应相对稳定,银行不应随意向上调整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设计科学的风险分析评估模型或方法,以确定对某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
风险分析、评估模型应定性与定量标准相结合。
定性标准应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客户的风险状况。
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信誉状况、授信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的抵押担保情况。
(二)银行的风险状况。
包括对银行的授权、目前的资产质量状况、资金来源或资本充足程度、银行当前的财务状况。
对银行自身风险状况的分析在银团贷款或大型项目贷款时尤其重要。
(三)外部经济、金融环境。
包括客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市场所占份额、国家风险等。
(四)自然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资源条件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有利于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
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审贷分离原则,保证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统一授信审核、批准部门与执行部门要分清责任,协调运作。
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仍应由信贷管理部门逐笔审批,授信额度执行部门如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授信形式发放的业务操作和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处置。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确定统一授信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应规范、透明,包括信息收集、核实,授信审核、审批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部门进行管理,保证内部管理信息的充分流动,保证管理层能够随时了解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客户的风险状况,保证统一授信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信用授权制度。
商业银行确定最高授信限额,应保证在规定的授权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识别、监测、控制和管理信用风险的系统,以精确地确定授信的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重视统一授信的管理方式,严格监督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应对风险的发生负最终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围绕统一授信制度,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建设,制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制定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和制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内部应加强对最高授信额度和授权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超越授权和授信额度开展业务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监督,重点审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对没有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停办部分现有业务;
(二)不予批准新的授信业务;
(三)根据风险状况对资本充足率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