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个人存单质押率上限执行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中国银行境内公司授信存单质押率的通
单位定期存单,存单金额必须覆盖我行授信本息,在 知》(中银险文[2007]60号)——
此前提下,质押率上限如下: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提高到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95%。
100%。
质押率上限
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 3、存单质押率计算公式为:授信本息和÷存单本金 ×100%。 4、密切关注由于利率、汇率变动产生的利率、汇率 风险,动态监控质押率,如质押率超过上述规定,
不得视同足额抵质押,可增加质押物、压缩授信,
或按我行相关规定办理授信审批。
范围
记账式国债和我行系统代售的凭证式国债。
我行系统代售的记帐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
(3)通过我行资金交易可锁定汇率风险的信贷业务, (2)外汇存单质押项下的非同一币种外汇授信业
根据相关业务规定,质押率可提高至95%。
务,质押率为85%。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均应办理冻结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办理
其他要求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需按我行规定履行止付、核押等 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按我行 规定办理存单自动转存手续。
保险事宜
对于以抵押物未来现金流量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原则应 要求授信客户按照信贷金额办理财产保险手续,并将保 险项下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 我行,并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 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或者借款人承诺在保险到期前办妥 续保手续,使得累计保险期限长于或等于我行贷款期限 。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公司和金融机构客户。零售客户 授信抵、质押率以其专项规定为准。
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我行信贷证明业务的管理,保证我行授信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证明系指根据授信申请企业要求,在其参与工程等项目建设资格预审、投标、履约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评审同意后,由银行出具的一种融资证明,旨在证明申请人在承包工程中有能力从银行获得必要的信贷支持。
信贷证明往往被要求与投标或履约保函一并出具。
第二条信贷证明业务纳入我行综合授信管理范围,实行授信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信贷证明授信额度分为一次性授信额度和循环授信额度。
一次性授信额度只能一次性使用,到期收回,循环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
第三条各管辖、直属分行应在总行书面授权的范围内由本部办理信贷证明业务,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给所属机构。
辖属分行办理信贷证明业务应逐户报管辖分行审批。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各分行受总行授权所承办的信贷证明业务的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本币营运资金的1倍(总行另行授权的除外)。
第五条在各行有关业务权限调整之前,凡没有足额现金质押(包括本行存单)的信贷证明,按下列规定执行,超过下述审批权限的信贷证明须逐户报上级行审批:1.北京分行和上海分行授信权限为5000万元(含5000万元,外币以人民币折算计,下同)。
2.管辖分行和直属分行为2000万元(含2000万元)。
3.亏损行信贷证明须逐笔报上级行审批。
第六条凡有足额现金(包括本行存单)质押的信贷证明不受审批权限的限制,各行可以自行办理。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七条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信贷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按授信审查要求对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及有关业务资料送授信管理部门复审,授信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意见后,应按照《ⅩⅩ银行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审议,并经本行有权签字人审批。
对于超授权的业务,应按总行下达的岗位分级授权规定逐级申报。
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1、为规范银行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贷款工作的安全性、合法性、便捷性,加强风险控制,维护银行业形象,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办理各类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的业务管理操作。
第二条业务范围1、本银行在正常贷款业务中的信贷证明及其它法律需要的信贷证明业务,包括各类对借款人取得贷款及其他人员的财务资信进行书面证明的业务。
2、在借款人或担保人向银行提出特定要求时,经银行同意,可以出具特定性质的信贷证明。
3、在各类贷款业务中为了安全、便捷地进行落实或保证,银行可以向贷款申请人或其他监管机构出具贷款承诺书。
第三条业务流程1、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担保(保证)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工商注册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材料到申请银行办理相应业务。
2、申请人签署相关申请书,并填写申请表格,提交银行营业部,由信贷工作人员审核。
3、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在审核后进行预审,并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业务流程顺畅的前提下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与其协商可行的时间安排。
4、出具信贷证明或贷款承诺书的程序符合保密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银行将不予出具。
第四条业务费用1、本银行为处理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提供有偿服务。
2、信贷证明业务的收费标准为:每份收取10元,以支付银行工作人员及使用设施设备、耗材等费用。
3、贷款承诺书业务的收费标准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业务保密1、本银行将切实保护顾客的合法隐私。
2、工作人员必须保守顾客及企业机构信息,严禁泄露银行内部资料。
3、银行将建立完善的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管理系统。
对非工作需要的信息不得外传或上网。
第六条业务监督1、本银行对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业务各项操作,实施内部监督控制,遵循“三重原则”:主管领导重视、配合检查、自我管理。
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x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后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动态管理,持续监管,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业务等)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述及的政策、流程适用于我行总行以及所有经营单位的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从事贷后管理的相关管理部门及负责具体操作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贷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贷后管理的职责第六条各经营单位负责贷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与客户接触,了解有关客户的信息,主要职责为:(一)资金账户监管。
按照规定做好信贷资金的用前审核和用后监督,检查信贷客户账户资金的往来情况;(二)现场检查。
定期现场检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审批要求的落实情况,检查担保人和担保物的情况;(三)日常跟踪监管。
通过多种渠道搜集行业、市场、客户公开信息,走访客户,密切关注信贷客户和担保人的情况。
负责提示信贷客户按时还本付息;(四)风险分类与风险预警。
及时收集、整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做好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发起工作。
发现风险信号及时进行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五)逾期信贷资产管理。
制定处置方案,向相关部门报告处置方案内容,并根据主管部门意见,积极组织实施催收清缴;(六)定期分析并按时提交检查报告。
在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管理、风险分类、风险预警、逾期信贷资产管理等工作的基础上,分析信贷客户的贷后风险状况,撰写并按时提交《xx银行信贷业务首次检查报告》、《xx 银行信贷业务贷后检查报告》(见附件);(七)每笔信贷业务第一责任人(主办客户经理)、相关责任人(协办客户经理)分别承担贷后日常管理、发现和报告风险及处理风险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八)客户经理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分行或支行行长、分管信贷业务的分行副行长或支行副行长承担贷后管理的组织领导和风险处理及决策责任;(九)借款人账户所在分支机构负责按照信贷部门的要求监管信贷资金的使用,监督借款人账户资金进出情况,执行信贷部门提出的有关借款人账户监管相关要求。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承兑、保函等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在此过程中,担保是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客户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担保管理是银行授信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本文将围绕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展开探讨,阐述其内涵、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概述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时,对担保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文件。
该办法旨在加强银行授信业务中担保管理的监管和约束,规范银行担保业务的行为准则,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还是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依据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担保形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银行担保业务主要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同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拓展。
银行在担保时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二)担保对象银行在担保时应对客户进行实施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审查,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和承担担保资格。
客户的经济实力、信用记录、市场前景等是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担保责任银行对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应明确、具体,以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担保责任包括担保时的义务、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银行应对担保金额进行审慎把握,避免风险过大。
(四)担保费用银行担保业务的费率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在银行和客户间签署服务合同明确规定。
担保费用应根据不同担保方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担保管理银行在行使担保义务时,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包括担保审核、担保跟踪、担保解除等方面,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和可预测性。
三、实施要求(一)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对担保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确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银行应在担保业务中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信贷风险做好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
银行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的业务产品,规范黄金质押信贷业务操作,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黄金质押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拥有的黄金实物作为质押物,向我行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主要术语及解释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主要术语及解释如下:(一)监管单位:是指和我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对质押黄金实物进行监管的单位。
主要包括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机构类综合性会员单位资格、认定仓库资格的银行和具有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认定金精炼资格的企业。
(二)标准金: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认定的黄金精炼公司(以下简称“金炼厂”)生产的,符合金交所质量标准的,以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金炼厂生产的黄金,标准黄金根据金交所有关规定存入其指定仓库即可在金交所进行交易。
(三)合质金:指达不到标准金的质量标准,除黄金外还有银、铂、锌等其他金属,在其他金属未提出之前的黄金。
(四)质押率:(债务本金-保证金)/质押黄金价值*100%。
第三章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的对象及条件第五条申请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三)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四)贷款申请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相关要求和我行贷款投向。
第六条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黄金的生产、使用和销售。
(三)拥有稳定的黄金来源和销售渠道。
(四)质押的黄金权属清晰。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一)标准金1.经过金交所指定的黄金精炼厂精炼。
2.符合金交所标准金质量标准,可以进入金交所仓储系统并进行交易;3.质押标准金实物规格必须是1千克的整数倍。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部)(下称支行)所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确定适宜的担保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接受抵(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时,方可接受保证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六条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定其他担保形式的物或权利为本行债权担保;不接受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七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
第八条本行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资产负债佶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3个月以上逾期贷款或无三次上贷款或贷款利息逾期记录。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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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信贷担保业务管理,更好地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的各类信贷业务担保。
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担保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为保证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债务人履行信贷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我行提供的、保障我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应遵循平等、公平、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我行信贷担保业务应采用总行统一印发的书面合同格式,不得接受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口头承诺或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要素的担保承诺。
第二章担保方式管理
第六条我行可接受的信贷业务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但必须达到防范和分散风险的目
的。
第七条我行在担保方式选择上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授信业务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及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采用相应的担保方式。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在一定期间内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时,可采用最高额担保方式,具体为最高额保证方式和最高额抵(质)押方式。
(一)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债权额,由保证人在此最高债权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抵(质)押,是指抵(质)押人与抵(质)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质)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九条最高额担保的特征。
(一)虽然最高额担保可以为已发生的债务作担保,但通常是为未来发生的债务作担保。
(二)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
(三)担保责任具有最高限额。
第三章担保范围
第十条担保范围具体包括:
(一)主债权:即由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
(二)利息:由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
(三)违约金:指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我行的金额;
(四)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我行造成损失时,应向我行支付的补偿费;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债务,我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
(六)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四章保证担保方式管理
第一节定义
第十二条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我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保证担保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我行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
(一)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我行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我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二节保证担保的范围、条件
第十四条我行信贷业务保证人的范围包括:
(一)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或合伙性联营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的)、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出资各方书面同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者;
(四)已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五)自然人。
第十五条我行不接受下列单位或组织作为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
(三)社会团体;
(四)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五)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六)有不良债务或不良信贷记录的企事业单位或法人。
第十六条保证人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原则上,我行可接受的担保率应控制在200%以内,即担保人在金融机构的负债金额与或有负债金额之和与担保人净资产的比例;
(二)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三)在我行开立帐户并办理结算;
(四)除自然人外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五)自然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保证人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客户向我行提出信贷申请时,应向我行提供保证人的下列材料:(一)保证人提供的自愿担保书。
自愿担保书应对保证责任做出明确的表示,应具备以下内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的信贷业务类别、金额、期限等,自愿担保书上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二)经年审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保证人如为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授权代理人的全称、保证的信贷业务类别、金额、期限等,并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担任保证人的,应提供董事会同意出具保证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董事会决议等;
(五)近3年及申请前1个月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如我行认为需要应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报表和报告;
(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并经过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八)已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资料、证明或未提供担保的承诺性文件;
(九)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节保证担保的审查
第十八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九条业务经办行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的审查包括如下事项:
(一)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
(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
(三)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四)保证人的财产权属;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撰写调查报告,随相关材料按审批程序一并报送上级审查人员。
如不符合条件,应要求信贷业务申请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节保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一条保证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证人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应在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并坚持双人面签的原则;
(二)保证合同采用总行制定的统一标准格式;
(三)保证期间一律约定为自信贷合同生效之日至信贷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后2年。
第二十二条保证合同经保证人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我行所属的业务经办行加盖公章且负责人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