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二)担保受理(三)尽职调查(四)项目预审(五)风控调查(六)项目评审(七)出具意向担保函(八)项目终审(九)签订担保合同(十)落实反担保条件(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十二)银行放款(十三)保后管理(十四)担保终结(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1、客户申请:《委托担保申请书》2、担保受理:(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3、尽职调查:《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4、项目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5、风控调查《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6、项目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7、出具意向担保函:《意向担保函》8、项目终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担保项目确认函》(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1)委托担保合同》2)《抵押反担保合同》3)《质押反担保合同》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10、落实反担保条件:(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1)《正式担保函》(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12、银行放款:(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13、保后管理(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14、担保终结:(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担保业务,保障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金融服务。
第三条担保人资格
担保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偿债能力。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有相应的金融许可证,非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第五条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费用等条款。
第六条担保责任
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的承担不因债务人违约而免除。
第七条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
担保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九条信息披露
担保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披露担保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监督管理
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担保人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担保业务是上市公司为了支持其他企业实现融资需求而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文档制定了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2. 定义2.1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指上市公司对其他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信用凭证等形式。
3. 申请资格3.1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需要符合以下资格条件: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近年的盈利能力稳定;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自上市以来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公司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
3.2 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开展担保业务,并接受证监会的审批。
4. 担保额度管理4.1 上市公司担保的总额度应控制在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具体比例由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状况予以设定。
4.2 上市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担保额度管理制度,包括担保额度的分配、审批流程和风险评估等。
4.3 上市公司应按照担保额度管理制度进行内部审批和备案,确保担保额度的合理使用。
5. 风险控制5.1 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担保对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5.2 上市公司应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分类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5.3 上市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6. 监督和报告6.1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和检查。
6.2 上市公司应定期向证监会报告担保业务的情况,包括担保额度使用情况、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处理措施等。
6.3 证监会可以依法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检查,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7. 处罚措施7.1 上市公司如果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担保资格;对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担保的定义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业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保障信用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担保是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时;信用社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信用社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第三条担保的种类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连带责任保证条件下;无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信用社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抵押财产折价抵贷..三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抵贷..按质押物品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权利质押是指将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第四条担保特殊形式一多种方式担保多种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在同时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担保时须注意:1、在实现债权时;保证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首先实现抵质押权..如果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只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信用社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则保证人在信用社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二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若干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按份保证是指保证人依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份额;就主合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是指每一个保证人均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信用社不接受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方式..第五条担保方式选择信用社信贷业务目前既可以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的任何一种;又可采用多种方式担保和共同保证等方式..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第六条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一担保法规定的法定范围为:1、主债权:即由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2、利息:由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3、违约金:指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信用社的金额..4、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信用社造成损失时;向信用社支付的补偿费..5、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信用社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6、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二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第二章保证第七条保证人选择客户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经办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保证担保形式;信贷业务经办人应依据掌握的情况对客户提出的保证人意向进行判别..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客户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改变担保方式..客户应在提交的信贷业务申请书上写明采用担保方式及保证人全称;并提供保证人的下列材料:一担保意向书见附件1..担保意向书应对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表示..担保意向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担保意向书上应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保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同时;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授权代理人全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授权委托书上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担任保证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保证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五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及申请前1个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卡..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对保证人评价信贷经办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严格调查、评价..对保证人的评价包括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方面..一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包括:1、经信用社认可的具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1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2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3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的、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出资各方书面同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分支机构但经法人书面授权者;4自然人..2、信用社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3社会团体;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6有信用劣迹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机构..二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对经过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保证人;信贷经办人员要撰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保证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第九条签订合同一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应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或协议;下同的同时签订保证合同..二保证合同一般采用统一标准格式..三保证期间一律约定为自信贷合同生效之日至信贷合同履行届满之日后两年..四如因特殊要求需调整保证合同的条款或采取非标准保证合同文本的;应送上级联社业务发展部门或信贷、法规部门审查同意..五保证合同经保证人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信用社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第十条对保证人的检查、监控和问题处理一信贷经办人员应定期对保证人进行检查;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动情况进行监控..二信贷业务发放后每3个月必须对保证人检查一次;检查后;在客户检查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和建议..三对保证人实施检查和监控的主要内容有:1、生产经营活动;2、财务变动状况;3、重大投资活动;4、重大体制改革;5、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6、重大事故和赔偿;7、重大人事调整;8、其他需要检查和监控的重大事项..四保证期间;如发现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下降;无力承担其保证责任;应及时报告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五保证人因转变企业体制或经营方式影响保证责任履行的;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六债务人或信用社要求变更信贷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信贷合同条款或内容..第十一条履行保证合同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偿还债务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保证人..二信贷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债务;信贷经办人员在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的同时;应向保证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见附件2;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由信贷经办人员送达保证人一式二联;其中一联由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后带回保管..信贷经办人员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信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免丧失保证追索权..三发出通知书后;信贷经办人员应督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保证人代偿..必要时通过司法手段强制债务人及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第十二条无效合同的处理对于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及信用社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信用社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章抵押第十三条确定抵押方式客户在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要求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抵押担保;信贷经办人员应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客户提出的抵押人和抵押物进行初步判断..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客户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改变担保方式..第十四条选择抵押物一信用社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二信用社不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采矿权、金银及其制品等;7、自然资源;8、租用的财产;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十五条接受抵押材料客户向信用社提送信贷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抵押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及下列材料:一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资料:1、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1以现房作抵押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时;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3、以机器设备抵押的;提供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其他产权证明;4、以交通工具抵押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交通工具行驶证件..二抵押人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事业法人执照正本;2、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正本、授权委托书;3、自然人:抵押人身份证明..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作为抵押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抵押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四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五已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资料..六海关同意被监管商品抵押的证明..第十六条抵押审查信贷经办人员应对客户或抵押人提交的材料和抵押物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全面评价..一审查抵押人对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1、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上的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2、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审查抵押是否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座落地点;抵押信贷的类别、金额;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授权代理人;3、如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同意出具抵押的文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二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2、以房改优惠售房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只能抵押个人拥有的产权部分;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必须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期限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期内:4、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5、交通运输工具已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6、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抵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根据海关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的商品5年内由海关监管;被监管的财产作抵押;必须经海关批准;7、对以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必须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三审查条件..抵押物除必须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坚固耐用;不易毁损;2、通用性强;容易变现;3、价值稳定;不易贬值;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小..四审查抵押的有效性..1、信用社在受理抵押时应注意抵押的有效性;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不能将抵押物笼统写为“全部财产”;应逐项列明抵押财产清单;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2、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行为无效..因此;为防止抵押无效;应避免即将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办理抵押手续..第十七条确定价值一抵押物价值应由信用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信用社自行评定..二信贷经办人员应认真查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主要查阅:1、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资格;是否经信用社认可;2、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3、评估物与抵押物的品种、数量是否相符;4、抵押物评估的方法是否科学;三信贷经办人员如发现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应要求抵押人交经信用社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对于抵押物价值较低或其他原因难以由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可由信用社与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时;应充分综合考虑抵押物帐面价值、成新率、同类物品市场价格、变现能力及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等因素..第十八条确定抵押率一确定抵押率的依据主要有:1、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选择的抵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抵押率应适当降低;2、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下列方面进行分析:1实体性贬值:即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2功能性贬值:即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3经济性贬值或增值:即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或增值..二信贷员应根据抵押物的评估现值;分析其变现能力;充分考虑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科学地确定抵押率..三担保评价的审查人员应认真审核抵押率计算方法;准确确定抵押率;抵押率计算公式为:抵押率=担保债权本息总额/抵押物评估价值额×100% ..四抵押率一般不超过70%.. ·第十九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与其担保的信贷业务主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受偿之日止..第二十条抵押担保评价经审查、评价符合抵押条件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撰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抵押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第二十二条保险信贷经办人员根据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抵押人到信用社认可的保险公司;按信用社指定的险种办理抵押物保险..第二十三条抵押物登记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一担保法规定的登记部门是: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含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所以必须在县级含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才有效;2、以房地产或乡镇、村办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是指核发行驶执照的部门;如颁发航空器证照的航空航天管理部门、颁发船舶行驶证照的交通管理部门、颁发汽车行驶证照的公安交通部门等;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二信贷经办人员应于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物登记的程序一般是:1、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向登记部门领取并填写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时一般应提交如下材料:1借款合同或其他信贷合同;2抵押合同包括抵押物清单;3抵押物估价报告;4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5抵押人、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7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批准同意抵押的文件..其中: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1房产抵押权登记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书;3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专门提交的材料是:1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2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3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2、登记部门查验抵押物及相关材料..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对抵押行为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3、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向抵押权人核发登记证书..1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向信用社发给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2用房产抵押的;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管理部门向信用社发给房屋他项权证;3用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的;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信用社有关合同文本上签章登记..三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生效..不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权利证书移交信用社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文件保管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办妥抵押手续后;应及时整理抵押文件;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人员妥善保管..抵押物权证、保单及其他重要单证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权利凭证必须入库保管..需要领用、退回时;应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交接手续..需专门保管的抵押文件有:一土地他项权证;二房屋他项权证;三抵押物保险单;四公证书..第二十五条抵押物监管一抵押期间;信贷人员应经常检查抵押物的状况;要求抵押人保持抵押物的正常状况..如发现抵押物价值非正常的减少;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如发现抵押人的行为将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应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行为..。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有关术语解释:1. 担保措施:贷款人为保障借款人偿还贷款而采取的措施。
2.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等,设定抵押权,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3.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提取或者不提取实物,依法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4. 特别授信:指商业银行授予借款人的一种特殊的贷款产品,可用于借款人的特定用途和资金需求。
5. 共同借款人:有几个人共同承担借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
第四条原则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可控:审慎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合理设置业务期限和贷款利率,确保风险可控。
2. 协议友好:建立良好的商业往来关系,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制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当充分协商、公开透明。
3. 保护权益:严格履行担保义务,保护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类型与申请条件第五条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以下业务:1. 对企业、个人提供抵质押担保,满足其融资需求;2. 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措施,降低贷款人风险;3. 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包括信用保证、信用再担保等。
第六条申请条件借款人或担保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法律适格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 具有稳定的经营或者收入来源,具备偿还债务能力;3.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担保物或者信用保证;4. 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经营情况等必要材料。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七条信用评估商业银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建立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识别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权益,根据《ZHRMGHG公司法》、《ZHRMGHG担保法》、《ZHRMGHG物权法》和《XXXX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XXXX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担保人身份为被担保人承担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的担保业务必须以合法与自愿为基础,坚持以下原则:(一)审慎原则公司担保业务必须提高风险意识,谨慎提供担保,实行规模控制。
(二)按流程决策原则公司的担保业务应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经公司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后方能提供担保。
(三)投资关联原则公司原则上只对控股、参股投资企业等与公司有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并按照股权投资比例提供担保。
(四)“谁受理、谁负责”原则投资企业的担保申请按项目管理关系由子公司(投资部)负责受理。
子公司为投资企业申请担保业务的责任单位,对担保风险控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责任项目经理(或经办人)为相应担保业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日常监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审查和定期汇总分析。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四条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
公司担保业务主要采取保证担保、权利质押担保、资产抵押担保等三种方式。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如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
公司提供权利质押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受益人)约定,以公司持有的、可依法自主处置的权利为质物,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则由公司代为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或以折价、拍卖、变卖公司质押权利进行受偿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形式的融资需求不断增加。
因此,金融担保行业应运而生。
金融担保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其核心在于通过提供担保服务,降低融资的风险和成本,提升融资的可行性。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金融担保行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是担保行业与实体经济有效融合的重要手段。
融资性担保为中小微企业等特定群体提供了融资担保服务,具有风险分散、融资成本降低、提高贷款批准率等优势,因此备受市场关注。
然而,金融担保作为一项服务性质强、风险控制复杂的特殊行业,需要政府监管和资格审批。
近年来,中国金融担保监管呈现出加强立法、规范市场、强化监管等趋势,监管体系更加完善和严格。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正是在此背景下的重要举措。
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包括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资质要求、业务行为规范、风险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其适用范围。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金融担保机构,包括股份制金融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
对于与担保行业有关的其他机构,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该管理办法。
其次,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担保机构的管理机构。
金融担保机构应当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包括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风险管理部等。
各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落实其职责,加强与其他管理机构的协作,共同保障金融担保机构的稳健运营。
第三,该管理办法强调了金融担保机构资质的要求。
为保障金融担保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市场信誉,要求金融担保机构必须满足资本金、人员素质、业务经验等多项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第四,该管理办法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
金融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业务,不得违规担保、虚报担保等行为,同时需要对客户进行合法的尽职调查,并及时告知客户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上市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在履行社会责任及推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担保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并落实一套完善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是必要且重要的。
二、担保业务范围上市公司担保业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外担保、关联方担保和关联企业担保。
1. 对外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责任,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
在进行对外担保时,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被担保方具备较高的信用水平,同时控制担保规模、期限和方式,以降低风险。
2. 关联方担保关联方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子公司、关联公司等提供担保,为其提供资金或信用支持。
在进行关联方担保时,上市公司应当严格审慎对待,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的风险。
3. 关联企业担保关联企业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与其具有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责任。
在进行关联企业担保时,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利益平衡,明确风险分担机制,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担保控制措施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担保业务,采取一系列的担保控制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1. 内部审批机制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机制,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应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委托的专门机构审查担保基本条件、风险评估以及合规性。
审批过程应公正、透明,并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进行。
2. 风险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在决定是否进行担保时,应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评估,包括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分析,以降低担保风险。
3. 担保限额管理上市公司应制定并落实担保限额管理政策,控制单一担保金额、担保总额以及与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额度不应超过公司自身承受能力,以免影响公司经营和发展。
四、信息披露和监管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透明,上市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时需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接受监管。
1.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对外披露其担保行为及相关风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担保的定义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业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保障信用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担保是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时,信用社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信用社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担保的种类(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连带责任保证条件下,无论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信用社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抵押财产折价抵贷。
(三)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对信用社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信用社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抵贷。
按质押物品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以动产交信用社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
权利质押是指将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权利移交信用社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质押方式。
第四条担保特殊形式(一)多种方式担保多种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
在同时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多种担保时须注意:1、在实现债权时,保证合同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首先实现抵(质)押权。
如果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只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信用社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则保证人在信用社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若干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
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
按份保证是指保证人依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份额,就主合同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保证是指每一个保证人均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信用社不接受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方式。
第五条担保方式选择信用社信贷业务目前既可以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担保方式的任何一种,又可采用多种方式担保和共同保证等方式。
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第六条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
(一)《担保法》规定的法定范围为:1、主债权:即由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2、利息:由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3、违约金:指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信用社的金额。
4、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信用社造成损失时,向信用社支付的补偿费。
5、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信用社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
6、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
(二)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二章保证第七条保证人选择客户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经办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方式意向。
如采用保证担保形式,信贷业务经办人应依据掌握的情况对客户提出的保证人意向进行判别。
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客户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改变担保方式。
客户应在提交的信贷业务申请书上写明采用担保方式及保证人全称,并提供保证人的下列材料:(一)担保意向书(见附件1)。
担保意向书应对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表示。
担保意向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
担保意向书上应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保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同时,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授权代理人全称;保证的信贷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
授权委托书上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担任保证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保证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 年及申请前1 个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
企业成立不足3 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对保证人评价信贷经办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严格调查、评价。
对保证人的评价包括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方面。
(一)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包括:1、经信用社认可的具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1)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2)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3)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的)、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出资各方书面同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分支机构但经法人书面授权者;(4)自然人。
2、信用社不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3)社会团体;(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6)有信用劣迹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机构。
(二)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
对经过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保证人,信贷经办人员要撰写信贷业务调查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信贷业务审查人员。
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保证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第九条签订合同(一)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应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或协议,下同)的同时签订保证合同。
(二)保证合同一般采用统一标准格式。
(三)保证期间一律约定为自信贷合同生效之日至信贷合同履行届满之日后两年。
(四)如因特殊要求需调整保证合同的条款或采取非标准保证合同文本的,应送上级联社业务发展部门(或信贷、法规部门)审查同意。
(五)保证合同经保证人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信用社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对保证人的检查、监控和问题处理(一)信贷经办人员应定期对保证人进行检查,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动情况进行监控。
(二)信贷业务发放后每3 个月必须对保证人检查一次,检查后,在客户检查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和建议。
(三)对保证人实施检查和监控的主要内容有:1、生产经营活动;2、财务变动状况;3、重大投资活动;4、重大体制改革;5、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6、重大事故和赔偿;7、重大人事调整;8、其他需要检查和监控的重大事项。
(四)保证期间,如发现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下降,无力承担其保证责任,应及时报告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
(五)保证人因转变企业体制或经营方式影响保证责任履行的,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
(六)债务人或信用社要求变更信贷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信贷合同条款或内容。
第十一条履行保证合同(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偿还债务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保证人。
(二)信贷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债务,信贷经办人员在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的同时,应向保证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见附件2),《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由信贷经办人员送达保证人一式二联,其中一联由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后带回保管。
信贷经办人员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信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免丧失保证追索权。
(三)发出通知书后,信贷经办人员应督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保证人代偿。
必要时通过司法手段强制债务人及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无效合同的处理对于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及信用社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信用社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抵押第十三条确定抵押方式客户在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要求提供担保方式意向。
如采用抵押担保,信贷经办人员应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客户提出的抵押人和抵押物进行初步判断。
如认为不符合条件,应告知客户另行提供抵押人、抵押物或改变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选择抵押物(一)信用社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信用社不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采矿权、金银及其制品等);7、自然资源;8、租用的财产;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