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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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物业管理新政策

2021年2月1日物业管理新政策

2021年2月1日物业管理新政策每个地区的物业管理费都是不一样的,由所在地的物价局核定。

2021年最新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包括四个档次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在0.35元-1元的范围内,按月缴纳,具体缴费金额根据实际面积计算得来。

一、2021年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所示2021年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分为以平方米为单位四个档次。

第一个档次是每平方米1元一个月,这个收费标准要求小区有不少于两个固定体育活动场所,并设有专人24小时值勤。

二级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75元/月,其中不少于一个体育活动场地。

第三级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50元/月。

该收费标准规定固定的活动馆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并且配置有体育活动设施。

最后一个档次为,每平方米0.35元/月。

以上四个档次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都已包含税费。

以业主办理入主手续,以及取得房屋新钥匙之日起开始计算物业管理费。

如果房屋业主以出租的形式,把房子流转出去,同样被视为已经入住,应该按百分百比例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关于2021年最新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建议2021年最新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上所述,业主在缴纳物业管理费时,应该要求物业部出具有效的收费凭证,作为缴费依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地产开发商超过规定规定期限交房,业主有权利拒绝缴纳未交房期间的物业费用。

我个人认为,物业部无权采用停止水电供应的方式,向业主催收物业费。

一旦遭遇物业非法催收物业费,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物业部的行为。

对于物业管理费,我建议业主在缴纳时,要看清楚缴费明细。

防止物业部以其它非法名义,额外收取与物业管理费无关的其它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物业权向业主收取未交房期间的物业费用。

今天的社区由特殊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人第一节物业服务人第二节行业自律第六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宜居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5届〕第2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五号)《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日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6月24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美好的人居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监管、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构建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同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5届〕第2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五号)《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日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6月24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美好的人居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监管、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构建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同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民法典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规定一、民法典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规定【法律分析】物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提供了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没有接受物业服务为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该全额交纳。

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一般来说,只要取得产权的业主都应该交纳物管费。

对于空置房的物管费,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应该按照标准全额交纳。

少部分地区有地方政策,比如首年不装修,不入住,按70%缴费。

【法律依据】请在此处填写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2021年民法典对物业空置房新规法律分析:虽然业主将住房空置,基本上没有居住过房子,但是只要物业按照合同中的要求提供了应有的物业服务,那么业主不管有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都应该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第九百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也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这一规定已经非常明确,虽然业主将住房空置,基本上没有居住过房子,但是只要物业按照合同中的要求提供了应有的物业服务,那么业主不管有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都应该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也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2024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2024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以平等、民主的方式自行管理物业的重要机构。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的职权业主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水平、收费标准以及使用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办法;(二)选举和罢免物业管理服务的执行机构;(三)监督和评估物业管理服务的执行情况;(四)讨论和决定与业主共用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的召集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需要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30天通知召集。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通知中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参会要求,并附上议题材料。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以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涉及到收费标准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以四分之三以上投票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议有法律效力,物业管理服务执行机构应当按照决议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履行业主代表职责的组织。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代表业主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二)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三)监督物业管理服务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数量和性质,确定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但不得少于3人。

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和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的委托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一)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维稳工作;(三)收取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四)履行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职责。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物业使用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司法解释: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领域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纳入合同编的规定当中,将以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空白作出了立法填补,一方面更好地应对当前实践中有关物业服务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也丰富了《民法典》的体例内涵。

《民法典》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与换届等工,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

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非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六条老旧住宅区的改造整治应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进行。

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区域负责、分批实施的原则,将地方财政投资、业主投资、社会投资等与建筑节能改造、供水供热管网改造等国家政策性补助资金结合起来,形成多元化投资改造的保障机制。

老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局部享有所有权,对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平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权利,承当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局部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效劳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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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舞采纳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供应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建议;(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打算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打算:(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修理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

业主可以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打算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打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打算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状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准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肯定组织力量的业主担当。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管理规约应当敬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商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打算,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打算,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乐观协作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仔细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别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商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担当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商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供应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导致业仆人身、财产平安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全部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托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托付给他人。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方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业主的托付供应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酬劳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托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准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帮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平安防范工作。

发生平安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实行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准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帮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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