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2024年担保公司管理制度3篇

2024年担保公司管理制度3篇目录第1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第2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3篇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某某公司财务资金担保使用授信额度规定 - 制度大全

某某公司财务资金担保使用授信额度规定-制度大全某某公司财务资金担保使用授信额度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
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担保条件第四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
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第六条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公司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所有涉及资金收支、管理和使用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资金计划与预算第三条财务部负责制定年度资金计划,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提前编制季度和月度资金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第五条财务部应根据审批后的资金预算,监控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资金审批与支付第六条任何资金支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申请、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的程序。
第七条对于超出预算或特殊性质的支出,需经过特别的审批程序,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财务部应建立严格的支付审批流程,确保每一笔支出都有完整的审批记录。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九条公司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用于非预定用途。
第十条财务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五章资金回收与结算第十二条对于应收账款,财务部应建立有效的催收机制,加快资金回笼速度。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及时进行账目结算,确保所有资金流动都能准确反映在会计账簿上。
第十四条对于逾期未收回的款项,应采取法律手段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少坏账损失。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全体员工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工作。
授信限额管理制度

授信限额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银行的授信业务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授信限额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授信业务,包括信用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汇票、担保业务等。
三、授信限额的确定1. 根据风险控制需求,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设置不同的授信限额。
2. 授信限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抵押物及担保情况等因素,并根据内部评级模型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
3. 授信限额确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充分考虑信贷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因素。
四、授信限额管理1. 授信限额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进行,包括客户评级、信用审核、额度确定等环节。
2. 对已批准的授信额度,应当进行定期复核和适时调整,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的授信额度,确保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的平衡。
3. 授信限额的管理应当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违规超限授信的员工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五、授信限额监督1. 对授信业务的使用情况,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审查制度,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授信限额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2. 对授信额度使用不当或者违规使用的客户,应当及时予以警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主管监管部门报告。
3. 对超限使用授信额度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和培训,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六、授信限额变更1. 对已批准的授信额度,如客户综合实力发生变化或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授信额度,确保符合客户实际需求和财务状况。
2. 控制授信额度变更的决策程序,防范操作风险和信贷风险的同时,保障客户权益和维护我行声誉。
七、授信限额的报告和披露1. 对授信业务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编制授信额度使用报告,包括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风险控制情况、不良资产情况等内容。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制度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制度1. 制度背景为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项目的资金担保和财务授信。
3. 我们该如何担保资金1.担保方式(1)保证金担保(2)押品担保(3)担保公司担保(4)其它方式2.担保金额(1)担保金额应视情况而定,一般应不少于贷款金额的10%。
(2)担保金额的确立须经管理层的审批,并填写《资金担保合同》。
4. 授信额度的规定1.授信额度的确立(1)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能力、财务状况、担保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2)授信额度的确立须经管理层的审批,并填写《授信额度批准书》。
2.授信额度的使用(1)授信额度由借款人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2)授信额度的使用应当由批准授信的人员签署《贷款申请书》,经过公司相关人员审核、审批。
3.授信额度的还款(1)授信额度的还款应当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
(2)借款人应当严格按照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
5. 相关责任1.负有资金担保任务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资金安全。
2.批准授信的人员应当根据公司的授信规则和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审慎决策,并确保授信额度的安全有效。
3.管理层应当对资金担保和授信额度的规定加强管理,维护公司的财产安全。
6. 结论本规定的制定,有效规范了公司财务管理中资金担保和授信额度的使用,保障了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具体的操作过程以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准,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实施。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担保事项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担保事项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担保事项,并有效管理风险,以确保企业财务安全和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涉及担保事项的企业财务管理活动。
二、定义1. 担保事项:指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信用担保、财产担保等形式。
2. 担保授予方:指提供担保的企业。
3. 担保受益方:指获得担保的个人或其他企业。
三、担保事项管理程序1. 申请与审批(1)担保授予方应建立担保申请与审批程序,明确申请材料的内容与要求。
(2)担保受益方向担保授予方递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担保授予方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与评估,包括担保受益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
(4)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担保受益方,并书面反馈审批决议。
2. 合同签订(1)担保授予方与担保受益方应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2)担保合同应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形式、担保条件等主要条款。
(3)担保合同应由双方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 履约与管理(1)担保受益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确保担保事项的有效性。
(2)担保授予方应及时跟踪担保事项的变化情况,包括担保受益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3)若担保受益方违约或发生债务问题,担保授予方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四、风险评估与管理1. 风险评估(1)担保授予方应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担保受益方进行信用评级。
(2)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担保受益方的行业风险、市场竞争情况、经营状况等因素。
(3)担保授予方可与专业机构合作,进行风险评估与咨询。
2. 风险管理(1)担保授予方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监控、预警、应对的流程与职责。
(2)担保授予方应定期进行风险检测与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3)若风险情况超出可接受范围,担保授予方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终止担保等。
五、记录与报告1. 记录(1)担保授予方应建立担保事项管理档案,包括担保申请资料、合同、风险评估报告等。
单位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信贷管理,规范授信额度使用,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维护我单位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授信额度管理原则第四条合规性原则:授信额度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风险控制原则:授信额度管理应坚持风险为本,严格控制信贷风险。
第六条实效性原则:授信额度管理应兼顾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透明度原则:授信额度管理应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授信额度管理流程第八条客户评级:信贷部门对申请授信的客户进行评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九条风险评估:信贷部门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审批权限:根据授信额度的大小,分别由不同级别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授信额度分配:信贷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客户。
第十二条使用监督:信贷部门对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调整与撤销:根据客户经营状况和信贷风险变化,及时调整或撤销授信额度。
第四章授信额度使用规范第十四条授信额度仅限用于客户合法经营活动中,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客户使用授信额度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客户使用授信额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授信额度。
第五章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十九条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定期对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建立信贷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单位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授信管理制度

公司授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授信行为,提高公司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授信行为。
三、定义1. 授信:指公司向客户提供资金、担保或信用支持的行为。
2. 授信额度:公司为客户授信所设定的最高可用金额。
3. 授信业务: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信贷业务。
四、授信管理机构公司的授信管理机构为风险管理部,负责实施公司授信管理制度、审核和监督授信业务的合规性。
五、授信额度的设定1. 授信额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后确定。
2. 授信额度的设定要遵循合理性原则,不能超过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 授信额度的调整需经过公司风险管理部的审批。
六、授信审核流程1. 客户准备授信申请材料,提交公司风险管理部。
2. 公司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核,进行风险评估。
3. 若审核通过,公司风险管理部将授信申请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4. 审批通过后,公司风险管理部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通知客户授信额度等信息。
七、授信使用规定1. 客户在享用公司授信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2. 客户需按时还款,否则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 客户需接受公司的监督和审查,配合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八、风险管理1. 公司风险管理部需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动态、财务状况等信息,及时调整授信额度。
2. 公司风险管理部要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九、授信管理报告1. 公司风险管理部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授信业务的情况。
2. 公司领导要对授信业务进行监督和评估,做出相应的决策。
十、违规处理1. 若客户使用授信资金违法违规,公司将终止授信业务,追回贷款,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违反公司授信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十一、其他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风险管理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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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
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担保条件第四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
3、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
第五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
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第六条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
第八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
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
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
第四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件与程序第十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
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
第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意见。
具体操作程序按总公司执行。
第十四条总公司根据下列两条规定的内容,决定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
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自营业务。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
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
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5、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
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代理业务:总公司对代理业务本着不承担销售盈亏。
不垫付商品资金和基本费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管理规定》中对企业资信评定的标准,对于AA及AAA级企业的代理进口业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执行。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1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
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对于经法规室核定并与我公司有长期合作项目的AAA 级企业,开证时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余款必须以银行远期承兑汇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财务部门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第五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收费标准,第十七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须向财务本部交纳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