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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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承兑、保函等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在此过程中,担保是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客户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担保管理是银行授信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本文将围绕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展开探讨,阐述其内涵、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概述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时,对担保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文件。

该办法旨在加强银行授信业务中担保管理的监管和约束,规范银行担保业务的行为准则,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还是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依据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担保形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银行担保业务主要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同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拓展。

银行在担保时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二)担保对象银行在担保时应对客户进行实施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审查,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和承担担保资格。

客户的经济实力、信用记录、市场前景等是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担保责任银行对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应明确、具体,以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担保责任包括担保时的义务、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银行应对担保金额进行审慎把握,避免风险过大。

(四)担保费用银行担保业务的费率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在银行和客户间签署服务合同明确规定。

担保费用应根据不同担保方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担保管理银行在行使担保义务时,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包括担保审核、担保跟踪、担保解除等方面,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和可预测性。

三、实施要求(一)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对担保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确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银行应在担保业务中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信贷风险做好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部)(下称支行)所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确定适宜的担保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接受抵(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时,方可接受保证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六条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定其他担保形式的物或权利为本行债权担保;不接受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七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

第八条本行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资产负债佶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3个月以上逾期贷款或无三次上贷款或贷款利息逾期记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农银发“2007”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条件第二节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第四节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第四章质押担保第一节质物条件第二节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第四节质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

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 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 " 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

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

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 =员工贷款额 +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 万元(含);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 万元(含);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 万元(含);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 款规定的上限。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

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简称本行)授信业务担保行为,加强本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本行在发放或办理各类授信业务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本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授信业务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合法性是指授信业务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授信业务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可靠性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四条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条担保方式分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

各种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授信业务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式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授信业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质)押权,贷款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

同一笔授信业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贷款行原则上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质)押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如果保证人和抵(质)押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授信业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行原则上不应划分各保证人的担保份额;若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下列简称信用社或者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与流淌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与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与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者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与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与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与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要紧包含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 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者印鉴的真伪。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6.12.26•【文号】工银发[1996]13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26日工银发[1996]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对外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担保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担保人、担保受益人、担保申请人和担保通知行的界定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经授权的分行和其他营业机构;担保受益人系指境外的债权人或其在境内的代理人,境内外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保申请人系指按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担保通知行指受担保人的委托,将保函通知给担保受益人的银行。

第二条对外担保的涵义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系指担保人应担保申请人的要求,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担保受益人作出承诺,当申请人未按其与担保受益人签定的主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对外担保业务的种类(一)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1.借款保函。

2.融资租赁保函。

3.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

4.以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

5.其他融资性的备用信用证、远期信用证、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二)非融资类对外担保业务1.贸易项下或承包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付款保函等。

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银行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银行某分行公司授信专业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担保机构为公司授信业务担保合作方的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总行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银行某分行在公司授信领域开展合作的专业担保机构(下称“担保机构”),具体的业务范围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条担保机构的基本管理原则是:严格准入、额度管理、操作规范、监控预警。

第四条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分为:阶段性担保和全程担保,具体情况视合作项目而定。

第二章担保机构的准入与退出第五条凡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专业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主营业务必须是提供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中原则上应明确包括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2、依法在省内注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未发生重大违规现象,不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

原则上不接受江西省外的担保机构担保,除非该担保机构在江西省内有分支机构,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并已与发起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和严格的担保评估机制,有独立的财务、项目评估等专业人员,管理层拥有3年以上的经济、金融行业经验,配备或聘请适应工作需要的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有着较强的评估能力,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严密,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担保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

4、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及保证金专用账户。

5、民营担保公司原则上应有两年(含)以上稳定持续经营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一般应建立了可核实透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制度和“损失风险准备金”制度(见第二十二条第3款)。

6、实缴资本金要求:(1)主营业务为对公司授信担保兼提供个人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其实缴资本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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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担保管理流程,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包括贷款、贷款承诺、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汇票贴现、保函、贸易融资、信用证、信贷证明等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的担保活动。

第三条遵循原则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授信业务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担保范围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五条担保方式
授信业务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根据授信客户的信用状况、授信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确定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既可以采用任何一种,又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担保。

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授信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授信业务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式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六条完全现金担保
以下方式提供的授信业务担保,其担保价值完全覆盖授信业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为完全现金担保:
(一)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质押;
(二)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存单、金融债券质押;
(三)总行认可的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和担保。

第二章担保的资格
第七条担保人资格
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授信业务的担保人。

其中,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八条法人保证担保的资格
(一)可接受的法人保证人
可接受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授信业务的保证人: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除外);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3.客户内部评级原则上在BBB级(含)以上(客户内部评级在B-BB级但有一定担保能力的原保证人,可以继续为存量贷款办理借新还旧和还后续贷提供保证担保);
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和意愿;
5.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6.无重大经济纠纷。

(二)不得接受的法人保证人
不得接受下列法人、组织或情形的保证: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5.没有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外汇担保;
6.已开放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地区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授信业务提供的外汇担保;
7.在我行有不良资产已剥离或核销记录的(经总行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自然人保证人的资格
(一)可接受的自然人保证人
可接受以下自然人作为授信业务的保证人: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4.有固定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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