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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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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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有价证券;(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福利设施;(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第八条借款方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

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抵押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方法;(二)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现值、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三)抵押率;(四)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及保管责任;(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理方法;(六)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承兑、保函等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在此过程中,担保是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客户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担保管理是银行授信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本文将围绕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展开探讨,阐述其内涵、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概述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时,对担保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的文件。

该办法旨在加强银行授信业务中担保管理的监管和约束,规范银行担保业务的行为准则,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还是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依据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担保形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银行担保业务主要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同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拓展。

银行在担保时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二)担保对象银行在担保时应对客户进行实施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审查,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和承担担保资格。

客户的经济实力、信用记录、市场前景等是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担保责任银行对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应明确、具体,以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担保责任包括担保时的义务、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银行应对担保金额进行审慎把握,避免风险过大。

(四)担保费用银行担保业务的费率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在银行和客户间签署服务合同明确规定。

担保费用应根据不同担保方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担保管理银行在行使担保义务时,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包括担保审核、担保跟踪、担保解除等方面,确保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和可预测性。

三、实施要求(一)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对担保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确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银行应在担保业务中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信贷风险做好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

农商银行创业促就业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创业促就业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创业促就业工作,规范创业促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03]9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8]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由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承诺担保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机构;借款人指向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担保人是指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镇坪县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借款人根据不同身份,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推荐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等相关证明;(三)有实施项目的经营能力;(四)有经营场所或经营设备、工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经营所需资金的30%);(五)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经济违法行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部)(下称支行)所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确定适宜的担保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接受抵(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时,方可接受保证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六条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定其他担保形式的物或权利为本行债权担保;不接受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七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

第八条本行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资产负债佶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3个月以上逾期贷款或无三次上贷款或贷款利息逾期记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 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 " 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

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

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 =员工贷款额 +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 万元(含);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 万元(含);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 万元(含);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 款规定的上限。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

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下称抵押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本办法界定的财产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所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信用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三条抵押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第五条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借款合同可以有多个抵押人.第六条抵押权人是指发放抵押贷款的信用社。

第三章抵押物第七条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列财产,抵押人可以一并抵押。

第八条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三)国家机关的财产;(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五)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七)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九)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十一)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2021”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中央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圈地: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1:(回复文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条件第二节抵押人提交的材料第三节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的确定第四节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第四章质押担保第一节质押财产的条件第二节出质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三节质押财产价值和质押率的确定第四节质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被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原则上,中国农业银行只接受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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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贷款担保行为~防范贷款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受理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八条我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第九条信贷人员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条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保证人资格,,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抵押物是否属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二,抵押物的权属,,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三,质物的权属,,四,质押权利的权属,,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信贷人员审查担保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其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以集体企业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三,以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四,以在建工程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有关文件~且承建商出具放弃第一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五,以共同共有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财产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抵押的证明~并同时提供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七,以海关监管进口货物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货物原始产地证、货物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货物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和海关审批单据, ,八,以动产质押的~应当要求出质人出具该动产的商品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质物的权属。

第十四条我行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的担保:,一,没有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的保证, ,二,不包括地上建筑和定着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三,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乡村企业厂房的抵押,银行为出票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本票的质,五,以****押。

第四章贷款担保合同的订立第十五条信贷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经贷审会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与担保人订立贷款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与借款合同同时订立~但为了便于借款合同的成立~也可以在借款合同签字之前订立。

第十六条订立贷款担保合同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我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单独订立书面担保合同,,二,保证人向我行出具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

第十七条我行可以就单笔贷款分别订立担保合同~也可以与担保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订立一个最高额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以实施的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为该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财产及最终形成的财产。

以在建工程做抵押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和公证手续。

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在办理抵押的同时~另行提供保证人。

第十九条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并约定下列条款: ,一,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应按我行的要求提供有关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资料,,三,根据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保证人不因借款合同的变更或无效而单方面免除保证责任,,四,担保人的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等~担保人应当提前通知我行并协调确认担保债权、另行提供担保或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保全措施~以保证担保债权不受损害, ,五,当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应当在接到我行发出的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书面通知后~按通知的要求主动履行担保责任。

否则~我行有权从保证人账户内划收其担保的我行债权~保证人对此放弃抗辩权,,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贷款本息未受清偿之时起2年。

因借款人违约~我行依据借款合同决定提前清收贷款本息~应视同保证责任期间开始,,七,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八,由抵押人、出质人办理抵押物、质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应长于借款合同期限,因抵押物、质物灭失或毁损所得的保险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

第二十条我行订立抵押合同时~应当与抵押人商定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物价值最终价格以有关的专门机构评估抵押物的价值为准。

抵押率是将抵押物在抵押期内自然的或经济的贬值因素、法定的和约定的处理费用扣除后的估算值与现值的比率。

按抵押率计算~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承担贷款担保的~应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第二十一条我行订立质押合同时~应当与出质人商定质物或质押权利的价值~也可以聘请有关的专门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质押率是将质物和质押权利在质押期内自然的或经济的贬值因素、法定的和约定的处理费用扣除后的估算值与现值的比率。

按质押率计算~质物,包括质押权利,的价值不足以承担贷款担保的~应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第二十二条抵押或质押合同签订后~信贷人员应当与抵押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履行之前依法向有关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质物或质押权利登记。

第五章贷款担保的监管第二十三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信贷人员应对贷款资产和设定的担保同时进行检查和管理~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担保风险~确保已设定的贷款担保有效、可靠。

第二十四条信贷人员对贷款担保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保证人的合法资格、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抵押财产是否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质物和主要权利的权属、价值是否发生变化~抵押物和质物的财产保险是否到期等情况。

,二,担保人的经营机制和组织结构是否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影响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已设定的贷款担保因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信贷人员应及时对该项贷款及其担保实行专门监管~并依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尽快采取保全措施~如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要求担保人提前履行担保责任或提供新的担保~要求担保人恢复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拍卖或变卖质物等。

我行对抵押或质押的物品、票据、单据、权利凭证第二十六条和有关文件应实行专门管理。

收到担保物品和文书后~应开具收据和保管清单~由担保人和业务部门分别保存,对抵押、质押物品和文书应在各支行、信贷经营部门设专用保险柜保管,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应建立银行占管物品、文书明细账~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信贷部门拟同意借款人贷款展期的~如果此贷款设立的是保证担保~并且该保证合同并非独立于借款合同~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如果此贷款设立的是抵押或质押担保~则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否则~不得办理。

第六章担保债权的实现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者由于借款人严重违约~各支行、信贷经营部门需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而借款人不能偿还时~各支行、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书面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第二十九条同一贷款既有保证担保又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首先实现抵押或质押担保;如果实现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结果没有满足全部债权~我行应及时要求保证人对未受清偿的债权履行保证义务~但不得放弃抵押或质押担保而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如果同一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并且各担保方式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已在合同中事先划分~我行可以同时向各担保人主张权利。

第三十条实现抵押权时~应按与抵押人达成的协议处分抵押物;如协议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分抵押物的方式主要为:,一,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事先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我行~以抵偿债务。

,二,拍卖~即将抵押物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三,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以其他约定方式处理抵押物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一条实现质权时~应按与出质人达成的协议处理质物或质押权利 (方式与抵押相同);如协商不成~我行可以直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或抵押权利。

第三十二条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质押权利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使用: ,一,实现债权的费用;,二,偿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和应付的违约金;,三,剩余价款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的~抵押或质押担保合同终止。

信贷人员应当协助抵押人或出质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占管的物品、票据、证书和有关文件返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办妥交接手续。

第七章贷款担保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各支行、信贷经营部门应将贷款担保管理作为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提高贷款担保的质量~避免无效担保~确保我行贷款债权的实现。

第三十五条根据贷款风险程度严格设定贷款担保。

对高风险的大额贷款应当争取由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提供担保或价值稳定、易保管、易变现的物品、权利设定抵押或质押~一般不接受信用等级低于A级企业提供的担保~逐步减少我行借款人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灵活使用各种担保方式~增强贷款担保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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