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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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一、贷款的概念和种类(一)贷款的概念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随时应偿还本息的条件下,将货币资金(现金或现金请求权)贷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

另外,贷款一词也常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贷放的贷币资金。

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以存款等负债业务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绝大多数都通过贷款用于社会再生产。

因此,依法管理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范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于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自身经济效益,保障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其间,许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先后对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作了规定,借款合同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我国关于贷款管理和借款合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1)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3)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借款合同条例》;(4)1995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

(二)贷款的种类根据常用的几种标准,可以将贷款作如下分类: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贷款人(受托人)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银行发放的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88号 ,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本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抵押人"~下同,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第五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抵押贷款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第二章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抵押贷款的对象是指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的借款人。

第七条抵押贷款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抵押人符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二,抵押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抵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 ,三,抵押人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的权利未受到限制,,四,能够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证明,,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物的范围第八条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已领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2(国有出让或国有租赁性质的土地使用权,3(符合预期取得房地产产权条件的未竣工建筑物,4(通用机器设备,5(交通运输工具,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九条支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优先选择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审慎办理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2)资产负债率小于60%;(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本银行。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从本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系指本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中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五条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自营贷款,系指本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本银行承担,并由本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制定相应内控制度后,可开办不同的自营贷款业务品种。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本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

第六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七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有关术语解释:1. 担保措施:贷款人为保障借款人偿还贷款而采取的措施。

2.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等,设定抵押权,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3.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提取或者不提取实物,依法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4. 特别授信:指商业银行授予借款人的一种特殊的贷款产品,可用于借款人的特定用途和资金需求。

5. 共同借款人:有几个人共同承担借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

第四条原则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可控:审慎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合理设置业务期限和贷款利率,确保风险可控。

2. 协议友好:建立良好的商业往来关系,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制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当充分协商、公开透明。

3. 保护权益:严格履行担保义务,保护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类型与申请条件第五条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以下业务:1. 对企业、个人提供抵质押担保,满足其融资需求;2. 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措施,降低贷款人风险;3. 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包括信用保证、信用再担保等。

第六条申请条件借款人或担保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法律适格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 具有稳定的经营或者收入来源,具备偿还债务能力;3.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担保物或者信用保证;4. 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经营情况等必要材料。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七条信用评估商业银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建立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识别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部)(下称支行)所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确定适宜的担保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接受抵(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时,方可接受保证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六条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定其他担保形式的物或权利为本行债权担保;不接受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七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

第八条本行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资产负债佶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3个月以上逾期贷款或无三次上贷款或贷款利息逾期记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_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_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_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一般是指金融机构处于债权人地位,在一定条件下,将贷币资金贷给他人的一种资产业务。

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以存款等负债业务集中起来的货币资金,很大一部分都通过贷款用于社会再生产。

本期乔布简历小编将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有兴趣的小伙伴们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障金融机构贷款债权的安全,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借款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与其开立基本账户的贷款人建立贷款主办行关系。

1个借款人只能有1个贷款主办行,主办行应当随基本账户的变更而变更。

主办行不包资金,但应当按规定有计划地对借款人提供贷款,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服务。

3、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

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以上就是贷款通则内的一些重要条文,小伙伴们看后对商业银行贷款有了进一步了解吗~本文来源简历/knowledge/articles/564991be0cf2950a5eb346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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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担保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贷款担保方式有: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和贷款质押担保。

第三条担保特殊形式一、组合方式担保组合方式担保是指同一债务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方式进行的担保。

在实现债权时,首先实现抵(质)押权,实现抵(质)押权不能全部清偿债权,保证人对抵(质)押权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本行未经保证人同意放弃抵押权、质押权,保证人在本行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抵押最高额保证、抵押是指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三、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若干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各保证人单独或共同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方式选择信贷经办人员根据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品种、金额、期限、风险程度以及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合理要求客户采用不同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五条贷款保证是指第三方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以其自有财产或信誉为借款人担保,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本行只接受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第六条保证人应提供的资料客户在提交信贷业务申请书时,写明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及保证人全称,并提供保证人的下列材料:一、担保意向书,并对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表示。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保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同时,提供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担任保证人的,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保证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五、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及申请前1个月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原件)。

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和会计报表;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年审合格的(贷款证)或贷款卡;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资料。

第七条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经本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一、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二、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三、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的)、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出资各方书面同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者;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本行不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作为保证人:一、国家机关;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三、社会团体;四、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五、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在已有贷款中无逾期贷款,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贷款已落实有效还款计划。

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经营状况良好;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有效资产总额。

三、保证人的财产权属清晰,易变现,能保值。

四、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为保证人,有合法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十条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

保证人代偿能力的评价,包括代偿能力现实状况评价和代偿能力变动趋势分析评价。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一、所担保的信贷业务经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签订保证合同。

二、保证合同一律采用总行统一印制的《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如因特殊要求需调整保证合同的条款或采取非标准保证合同文本的,应报总行审查同意。

四、保证合同经保证人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本行加盖公章且授权审批人签字后生效。

五、保证合同签订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在保证人的《贷款证》的“企业经济保证情况登记表”上进行登录。

第十二条对保证人的检查、监控管理一、信贷经办人员定期对保证人进行检查,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变动情况进行监控。

二、检查和监控的主要内容有:(一)生产经营活动;(二)财务变动状况;(三)重大投资活动;(四)重大体制改革;(五)重大法律诉讼和对外担保;(六)重大事故和赔偿;(七)重大人事调整;(八)保证人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保证期间,如发现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下降,无力承担其保证责任,或保证人因转变企业体制或经营方式影响保证责任履行的,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追加抵押、质押等担保。

四、变更信贷合同的,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信贷合同条款或内容。

第十三条履行保证合同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偿还债务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并在保证人的《贷款证》的“企业经济保证情况登记表”上进行注销登记。

二、信贷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债务,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在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的同时,应向保证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一式两联,由信贷经办送达保证人,其中一联由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后带回保管。

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信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内必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免丧失保证追索权。

三、发出通知书后,信贷经办人员应督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保证人代偿,必要时通过司法手段强制债务人及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章贷款抵押担保管理第十四条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拥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本行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本行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四、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本行不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七、自然资源;八、租用的财产;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抵押人应提交的资料客户提交借款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抵押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及下列材料:一、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资料:(一)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以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1、以现房作抵押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时,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等。

(三)以机器设备抵押的,提供机器设备购置发票及其他产权证明。

(四)以交通工具抵押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交通工具行驶证件。

二、抵押人资格证明材料:(一)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执照副本;(二)非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三)自然人: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抵押人的,须提供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关于同意出具抵押担保的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包括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

四、财产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文件(原件)。

五、已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资料(原件)。

第十八条抵押审查信贷经办人员对抵押人提交的材料和抵押物进行审查,对抵押物进行全面评价。

一、审查抵押人对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

(一)抵押财产是否具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上的产权所有人与抵押人是否相同。

(二)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审查抵押是否经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

决议必须包括下列内容: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坐落地点,抵押信贷的类别、金额,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授权代理人。

(三)如财产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同意出具抵押的文件必须由全体共有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二、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二)以房改优惠售房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只能抵押个人拥有的产权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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