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榆林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榆林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2〕3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榆政发〔201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且注册地、纳税地在榆林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的中小微型民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简称助保贷),是指对中小微企业池中符合商业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以企业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由合作银行办理的商业信贷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贷款额度2%的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中小微企业商业信贷偿还。
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逐笔累积,在单笔贷款业务结清后不予退回。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商业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并与政府助保贷管理机构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榆林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工作,由榆林市中小企业局和榆林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第八条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贷款项目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的审核。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开展绩效考评。
国企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融资担保过程中的行为,降低融资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融资担保活动中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融资担保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融资担保工作。
(二)风险控制原则: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可控,避免因担保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三)效益优先原则: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融资担保业务的效益最大化。
(四)独立性原则:融资担保业务应独立于公司主营业务,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章融资担保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公司融资担保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融资担保申请书;(二)融资担保协议;(三)被担保人资信报告;(四)融资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公司融资担保申请审批流程:(一)业务部门对融资担保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同意融资担保申请;(三)同意融资担保申请的,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章融资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六条公司融资担保风险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对被担保人、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担保风险等级;(二)担保限额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定担保限额,确保担保风险可控;(三)担保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确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四)担保资产监控:对担保资产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五)担保责任追究:对因融资担保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七条公司融资担保信息应定期披露,包括担保项目数量、担保金额、担保风险等级等。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信息报告制度,确保融资担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企业担保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企业担保管理的内容与方法企业担保管理是指企业为了保证贷款或其他债务的还款能力,而采取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企业担保是金融机构给予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一种方式,通常通过提供担保品或承担连带责任来增加贷款的安全性。
企业担保管理涉及到担保品评估、担保合同订立、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以下是企业担保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一、担保品评估1.评估担保品价值:企业担保通常以资产作为担保品,因此需要对担保品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评估方式可以是按市场价值、净现值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等多种方法。
2.评估担保品质量:除了价值评估外,还需要对担保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如房产是否有抵押、汽车是否有贷款等,以确定担保品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担保合同订立1.编制担保合同:通过担保合同约定担保的范围、义务和责任等内容,明确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益和责任。
担保合同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
2.签订担保合同:债权人和担保人根据协商达成的担保合同内容,进行双方签约,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三、担保风险控制1.严格审查贷款需求:对于担保借款人,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其贷款需求和还款能力,避免担保意味着对贷款人债务进行担保,而不是对贷款需求的支持。
2.设定合理担保额度:金融机构根据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借款需求,合理设定担保额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3.定期检查担保品状况:对于已经提供担保的企业,金融机构需要定期对担保品进行检查,以确保其价值和质量仍然符合担保要求。
4.制定担保合同约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如借款人出现违约等情况,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收回担保品、追索连带责任等。
四、建立健全的担保管理制度1.准确建立担保管理档案:对于每笔贷款和担保,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担保管理档案,包括担保品评估报告、担保合同、还款记录等相关材料。
2.建立风险评估体系: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担保项目进行评估和分类,以确定担保项目的风险水平,为担保管理提供依据。
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贷款难问题,推动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发展,规范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担保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接受委托的担保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微型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第三条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重庆市对口支援崇州市结余资金8000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基金进入领导小组指定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增加其注册资本金,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
第四条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8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以后年度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10倍。
第六条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担保基金的管理第七条成立由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崇州市支行等单位组成的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权如下:审议担保机构基金担保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帐;每季定期检查合作担保机构所发生的担保业务;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下达年度担保贷款的控制规模。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第七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避和减少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分为为集团内公司担保、为集团外公司担保及信托公司、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
集团内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受托管理企业)。
集团外公司是指上述公司以外的公司,包括集团外其他公司及集团参股公司。
集团外其他公司是指无权属关系的集团外公司;集团参股公司是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集团外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保公司是指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所属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担保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除外)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出资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贷款担保行为,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
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制定贷款担保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担保人)为相关企业(以下简称被被担保人)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市国资委作为市属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拥有上述担保行为的最终决策权,负责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审查。
第五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贷款担保资格;2、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3、除特批外,对外贷款担保余额累积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被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2、无挤占挪用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3、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出具贷款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4、被担保的贷款项目应当符合《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投资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监管,规范担保运作程序,防范担保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所有具有担保资格的成员企业单位及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有资产或信誉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所属企业担保方式限于抵押、质押、保证。
第五条所属企业担保债务类别限于商品买卖、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经济往来中。
第六条所属企业禁止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董事局主席批准。
集团地产公司为购房者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受本办法约束。
资本集团下属担保公司在集团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章担保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七条所属企业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控股公司审核同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出具承诺书、保函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第八条所属企业相互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人发起0A流程,同时附担保事项情况说明、担保合同、担保企业同意提供担保的复函,经控股公司法务主任、审计监察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第九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除银行、保险公司等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须经法务主管部门审查,重大合同可交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十一条签订担保合同,签署人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中应至少载明下列条款: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方式;4、担保范围;5、担保期限;6、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经办部门应当监督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关注被担保人的重大负债、公司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动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按照权限及时逐级上报各产业集团法务主管部门及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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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贷款难问题~推动中小微型企业快速发展~规范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担保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接受委托的担保机构
贷款提供担保~保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微型企业申请
证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来源与规模
第三条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重庆市对口支援崇州市结余资金8000万元,以最终结算为准,作为贷款担保基金~基金进入领导小组指定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增加其注册资本金~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
第四条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8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以后年度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
的10倍。
第六条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成立由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崇州市支行等单位组成的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权如下:审议担保机构基金担保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划转,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帐,每季定期检查合作担保机构所发生的担保业务,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下达年度担保贷款的控制规模。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在领导小组指定的重庆银行崇州支行开设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专项用于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
存款利息收入全额转入担保基金本金~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都无权动用。
第十一条担保基金实行年度核算~担保公司应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担保基金代偿财务报告~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基金指定“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负责我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责权如下:负责执行领导小组批准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决议~每季度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基金担保贷款业务~按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反担保要求,按实际贷款本金2%的年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提请领导
小组审议风险代偿~基金的偿付和核销坏账,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基金补充资本方案和变更规模。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要认真做好对担保企业的保后监管。
第十五条重庆银行崇州支行作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托管银行可以优先承办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担保基金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政府重点支持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崇州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借款人提出续贷且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办理续贷手续。
第十八条贷款银行责权如下:每年按基金总额10倍提供担保贷款~单笔贷款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执行,按照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第十九条贷款的程序和用途: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
企业通过基金担保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资本市场的投资。
第二十条经办银行会同担保公司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送《中小微型企业担保贷款月,季,度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贷款银行发放的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单个经办银行贷款担保不良率达到15%时~担保公司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不良率达到20%时~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担保公司暂停对该经办银行办理新的担保业务~与经办银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降低贷款担保不良率~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担保贷款业务。
第六章代偿与追偿及损失
第二十三条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含延期,未归还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通知担保公司~履行追索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贷款逾期当日~经办银行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担保公司先行代为清偿债务。
第二十五条担保公司收到经办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
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
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委托担保公司向经办银行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其后~资金追偿主要责任由担保公司负责。
第二十六条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经办银行应给予积极协助。
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担保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偿收回的资金支付应缴贷款利息后~作为补偿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公司提出确认坏帐申请~经审核批准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一年经采取法律措施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九条对限额以内担保代偿损失~由担保公司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核销担保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担保代偿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代偿损失拟定处置方案及上年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应核销的担保代
偿损失~会同担保公司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准执行。
对未批准的代偿项目~担保公司要加强追偿。
第三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基金补偿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范围:
,一,经办银行及担保公司违反担保贷款管理和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越权审批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担保公司未采取反担保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经办银行及担保公司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经办银行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履行追索义务~并向担保公司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经办银行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担保公司~造成贷款损失,
,三,经办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发放、回收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七章基金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等部门要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就业”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和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贷款担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
部门对担保基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促进就业成效显著、
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中央、省和成都市以后新的规定相抵触~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具备条件的具有崇州市户籍并在重庆市创业或具有重庆市户籍并在崇州市创业的中小微型企业创业者贷款担保。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