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发放和管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贷款类别农商银行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房地产贷款等。
2.企业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经营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3.农村信用社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居民的小额贷款、生产贷款等。
二、贷款申请1.个人贷款申请:个人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所贷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2.企业贷款申请:企业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税务报表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3.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农村居民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项目计划书等材料。
信用社将根据农村居民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1.贷款发放:银行将依据审批结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需要签署贷款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还款。
2.贷款管理: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违约的借款人要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3.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银行对贷款实行市场化利率,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制定不同的利率政策。
四、贷款风险控制1.审慎核查:银行要审慎核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贷款风险。
2.产业风险:银行应该控制产业风险,避免因产业不景气或行业波动等因素导致贷款违约。
3.市场风险:银行应该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贷款政策,避免因市场的变化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五、贷款责任追究1.追加责任:对于借款人违约或欺诈行为,银行可以采取追加责任、催收等措施,保护银行的权益。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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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下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以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坚持“合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其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发放贷款,调剂余缺。
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坚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场,讲求资金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均可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银发〔1986〕40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7.12.24【实施日期】1987.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2月24日银发[1986]4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之内,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
为了加强专项贷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用途第二条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
第五条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资源、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其资金不足时,可填写专项贷款申请书(略)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专项贷款的期限,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一般为1至3年,少数的4至5年,个别建设周期长,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第八条专项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用于技术改造的,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规章制度金融贷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金融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贷款业务,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回收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行为。
第三条金融贷款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金融贷款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金融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要求。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制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
第七条贷款人应当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充分考虑贷款的风险因素,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在贷款审批完成后,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贷款使用与还款第九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
第十条借款人应当按期还款,不得逾期。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还款监控制度,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可以依法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电话、催收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
第四章贷款风险管理与监管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当定期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贷款风险分类。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合理确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金融贷款业务的监管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贷款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简版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户贷款行为,保障农户贷款利益,促进农业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农户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申请条件1.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农户;2.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农业经营证明材料;3. 农户贷款申请人的借款目的必须与农业生产相关。
三、审批程序1. 农户贷款申请人向农业银行提出农户贷款申请;2.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初步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农户的真实情况;3. 根据踏勘报告和相关材料,农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政策的农户,批准贷款;4.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批准后,农户需要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借款人的权利义务;5. 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将贷款发放到农户指定的账户。
四、贷款管理1. 农户必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 农户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3. 农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农产品和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4. 农户贷款出现逾期情况,将视情况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方式催收、上门催收等;5. 农户贷款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农业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奖惩措施1. 农户按期还款,并经农业银行评定为良好还款记录的,可以获得优惠利率和更高的贷款额度;2. 农户出现逾期还款,农业银行将计算逾期利息,并记录在农户信用档案中;3. 农户严重违约或恶意逃避还款的,农业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后续贷款申请。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农业银行所有。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是指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客户(个人或企业)进行的一种借款,客户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银行贷款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具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贷款的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银行对贷款进行管理,以避免损失的发生,保证银行的利润。
下文将介绍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贷款申请客户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银行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
核心的申请材料如下:1.个人客户:–身份证–个人征信报告–收入证明–财产证明2.企业客户:–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企业征信报告银行对客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决定了银行是否向客户发放贷款,以及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期限等条件。
二、贷款管理银行对贷款进行管理,主要采用以下方式:1.利率及还款方式: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对贷款的还款方式和利率等进行规定,并向客户进行说明,以确保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
2.审核贷款:银行对贷款进行审核,如有需要进行复审,防止贷款向不属于银行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投放,从而避免贷款风险的发生。
3.保证金: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强制要求部分客户(如个人或企业信用不够好),提供与贷款金额相等的保证金,以加大贷款人的约束力度和风险控制。
4.追款:如果客户有逾期、拖欠还款等行为,银行将以催收方式进行追款,确保贷款能及时得到偿还。
三、风险管理银行在贷款的过程中要对风险进行管理,降低风险,目的是保证银行的盈利不受损失。
主要方法有:1.合理评估客户:银行在进行贷款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工作,为其借款设置金融杠杆,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2.风险预警机制:银行应采取合适的风险控制机制,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贷款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处置。
3.风险分散:银行要采取多元化分散投资策略,避免过度依赖某一客户或某一行业的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中小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因此合理规范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原则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贷款行为应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进行,防范信贷风险。
2. 公平公正原则:对待中小企业应公平公正,不歧视任何企业。
3. 透明度原则: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应具有透明度,信息公开,避免不正当行为。
4. 支持创新原则:支持符合政策导向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流程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阶段: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2. 审批阶段:金融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 合同签订:达成贷款协议,签订贷款合同。
4. 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中小企业。
5. 还款管理:中小企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6.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风险。
四、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注意事项1. 资金用途:中小企业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等合法用途。
2. 还款能力:中小企业应根据经营状况制定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还款。
3. 信息披露:中小企业应向金融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信息。
4. 风险防范:中小企业需注意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
5. 税务合规:中小企业需遵守税法规定,合规经营。
五、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政策支持为支持中小企业获得更多贷款支持,政府可以推出一系列政策:1. 设立中小企业专门贷款机构,提供更灵活的贷款服务。
2. 减免中小企业贷款利息,降低融资成本。
3. 政府担保机制,减少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六、结语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
各方应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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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管理工作,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实行审贷分离、风险防范的贷款内控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建立以审贷分离为基础的贷款审批制度,公司设立贷款审査委员会负责贷款评审工作。
风险防范,是指按照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调查及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三)公司发放贷款时,要认真控制单户贷款额度上限。
(四)发放贷款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以国家扶持的产业政策为指导,扶优限劣,区别对待。
(五)公司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本公司发放及收回贷款业务。
(六)本公司的信贷业务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区(县)金融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二、贷款种类、期限、利率(一)本公司贷款业务种类。
1.担保类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进行审査,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査,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具体比例原则参考如下表- 1)房产:本公司针对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评估,由本公司内部评估完成。
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公司认可的专业评估公司和三个不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报价取平均值。
2)个人房产抵押率执行如下规定:3)企业房产抵押率执行如下规定:4)车辆、易变现保值物资、设备:此类抵押品价值评估,参考第三方市场的平均价值水平,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的30%-5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量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以上具体抵押率按照《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2.信用类贷款。
(1)农户、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
是指公司基于农户或本区个体工商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他们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2)农户、个体工商户联保贷款。
是指农户或本区个体工商户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由公司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畴,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3)中小企业贷款。
是指公司为满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生产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及还款来源、可提供的担保等相关因素,结合公司信用可供能力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短期贷款。
即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三)其他期限贷款。
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
(四)展期贷款期限:贷款可以实施展期,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末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起计入逾期贷款。
三、贷款对象及基本条件(一)客户应当是北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公司类客户:(1)持有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法人营业执照;(2)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3)能及时提供具备第一还款来源的财务报表或有关资料;(4)为北京市区域内企业,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具备生产、经莺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合法,有实质性盈余,有按期归还贷款的能力;(5)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和到期的贷款本金己按期清偿;(6)能够提供经确认其资产足够代偿借款本息的保证人,或提供符合条件的抵(质)押物。
2.自然人客户(1)在北京市有居住地、房产或北京市户籍或暂住证明的;(2)能提供明确的借款用途;(3)能提供还款来源;(4)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的信息未发现有重大违约问题;(5)能提供我司认可的担保。
(三)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类客户(1)需提交书面借款申请书。
书面借款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借款直接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时间,可提供的担保等;(2)需提交借款企业权力机构出具同意借款的相关决议;(3)需提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法人营业执照;(4)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如有)等,特殊行业需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营许可证以及可证明借款人具备经营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5)需提供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及密码;(6)需提供近三年及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7)需提供相关业务合同及证明材料;(8)以不动产作担保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并声明该不动产是否设立担保物权及其他有授权限制的状况;以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做担保的,需提交相关证明;(9)以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企业做担保的,需按借款人要求收集相关资料;(10)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2.自然人客户(1)需提供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2)需提供收入证明或合法收入来源,如土地使用权收益及来源于地上物(农作物)、建筑物之收益和牲畜之收益,如前款农作物、牲畜己投保,需提交该保险单据;(3)需提供银行个人征信报告;(4)以不动产作担保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并声明该不动产是否设立担保物权及其他有授权限制的状况;(5)以机动车辆及(或)农机具、机械设备做担保的,需提交机动车辆及(或)农机具权属证明、行驶证照、保险单据;(6)以上市公司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份或票据、债券、存款单(人民币本币或外币)、仓单、提单出质,需提交相关权利凭证;(7)以无形资产做担保的,需提交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权利凭证;(8)以未来收益或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劳务合同或未到期之债权等担保的,经审查通过后,也可作为债权担保;(9)以土地及房屋的转租赁收益权作为担保的,经审査通过后,也可作为债权担保,需提交土地(房屋)使用人权属证明、租赁合同(需同意转租赁)、出租人同意权属进行质押的声明;(10)以其他自然人或担保公司做担保的,需证明该保证人具备相应的尝债能力及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签署的书面协议;公司的董事、经理可以本公司资产以外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11)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贷款管理程序(一)业务操作流程(二)流程概述1.项目初审:由信贷部主办,风险部协助完成,其中包括项目受理、项目前期调査、信息收集、市场调研、抵押物价值评估、对可以给予贷款支持的项目要完成业务调査报告等工作;2.项目审贷:分为风险部门审贷和公司审贷委员会审贷。
风险部门审贷工作由风险部门牵头组织,信贷部门、财务部门参加完成,审贷工作包括资料审核、抵(质)押物价值审核、风险处置方案、收益分析、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出具风险审贷意见等工作。
公司审贷委员会审贷工作由风险部牵头组织,审贷委员会全员参加完成,其中包括资料审核、抵押物价值核定、风险评定、收益核定、出具审贷会意见等工作;3.签订合同和盖章审批:经审贷会通过的项目即可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工作由信贷部主办,风险部和律师协助完成,其中包括合同拟定、合同审核、合同签订等工作;盖章审批工作由信贷部主办,风险部、综合部协助完成,其中包括盖章申请、盖章等工作;4.收押原件:由财务部主办,信贷部、风险部协助完成,其中包括他项权力证、抵(质)押物原件等;5.收取利息:由财务部主办,信贷部、风险部协助完成;6.资金发放:由财务部主办,信贷部、风险部协助完成,其中包括资金调拨、资金申请审批、划账转账等工作;7.建立档案:由信贷部主办,将贷款合同、客户资料分类整理建档;8.跟进管理:由信贷部主办,风险部协助完成,其中包括贷后回访、跟踪调査、催收利息、提示还款等工作;9.收回资金:由财务部主办,信贷部、风险部协助完成,其中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复利以及公司应收的其他款项;10.风险处理:由信贷部主办,风险部、律师协助完成,其中包括清收、诉讼、执行、拍卖等工作;11.档案归档:由信贷部主办,风险部、律师、综合部协调完成,其中包括信息资料、合同、抵(质)押物文件、以及一切与业务相关的资料。
在贷款结清后,将以上资料归集装订后,移交综合部。
五、贷款管理与责任制(一)本公司贷款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二)贷款调査人、审查人及签批人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责任心,做到廉洁自,克己奉公。
(三)为加强贷款质量的监管。
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指导原则,对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不良贷款应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定期召开资产分析会。
(四)公司应加强对贷款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对发现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建立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划分信贷员各岗位的职责。
1.因调査人初审失误,提供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审批失误;因贷后检査不力,未能及时发反映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调査人负责;2.审査人员在审査贷款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或对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把关不严,罾贷关系缺乏法律效力,对信贷员反映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而造成失误的,由审査人员负责;3.总经理不采纳贷款审査委员会意见,主观意志导致审批失误;对信贷部门反映的问题不予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由总经理负全责;4.各信贷人员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调离信贷岗位,因受贿等违法行为,给贷款造成损失的除按规定了以经济处罚外,一律开除,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5.建立离职审计制度。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信贷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和权限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
六、附则本办法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公司成立之同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