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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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是指各行社发放的、由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公司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经办行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四)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六)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年度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以上级别;(五)担保公司应向贷款行社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设立专户管理;(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需求、偿债能力和担保公司保证额度合理确定。

第八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允许展期。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贷款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合理进行贷款拨付和回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贷款活动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资金,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第四条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保证贷款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贷款审查与拨付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必要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一)核实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确保借款人的身份真实;(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收入状况、资产状况等;(三)查证借款人的用贷用途,确保贷款不用于非法或违规活动;(四)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部政策和规定,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确保贷款审批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贷款拨付计划,确保贷款资金的及时到位,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贷款管理与逾期处理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立贷款台账,记录贷款的基本信息、拨付明细、还款信息等;(二)建立贷款风险评估模型,用于评估贷款的风险程度和还款能力;(三)建立贷款分类制度,根据贷款的违约风险和还款能力,对贷款进行分类处理;(四)建立贷款管理团队,负责贷款的管理、催收等工作。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跟踪贷款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进行逾期管理。

逾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借款人进行沟通,了解逾期原因,并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二)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例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律诉讼等;(三)对无法催收的贷款,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追偿或资产处置。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覆盖贷款逾期、呆账等风险。

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和使用规则,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2023修正版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担保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担保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信贷形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市场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担保贷款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担保贷款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了本《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提供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等。

3. 担保贷款的定义与分类3.1 定义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获得贷款时,提供抵押品或担保人作为还款的保障手段的贷款形式。

3.2 分类担保贷款可分为以下几类:- 抵押贷款:借款人将物品或不动产作为贷款的抵押品,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保证贷款:借款人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还款担保;- 质押贷款:借款人将货币、有价证券等财产作为贷款的质押品;- 组合贷款:借款人同时采用多种担保方式的贷款形式。

4. 担保贷款管理流程4.1 申请流程- 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贷款材料;- 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并考虑是否需要担保;- 如需要担保,借款人将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担保人信息。

4.2 审批流程- 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如需要担保,金融机构将对担保物或担保人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金融机构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4.3 发放贷款- 在贷款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如存在抵押品,金融机构将与借款人签订相关抵押合同;- 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4 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将对担保贷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贷款安全;- 如出现逾期还款,金融机构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 风险管理担保贷款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严格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确保贷款安全;- 对抵押物或担保人进行评估,降低贷款风险;- 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逾期贷款及时进行催收;- 制定合理的利率和还款方式,减少借款人的还款风险。

6. 结语本《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担保贷款的管理流程,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有效。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担保贷款作为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许多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担保贷款的相关事宜,减少风险,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担保贷款的定义担保贷款是指贷款发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第三方担保,以减少贷款风险,推动融资活动的一种方式。

三、担保方式1.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将其自有财产转让给贷款人担保的一种方式。

2. 抵押担保:指借款人将其在某一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上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借款的还款。

3. 第三方担保:指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借款进行担保。

四、担保贷款管理流程1. 借款申请:借款人向贷款机构提出担保贷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贷款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

3. 担保物评估:对提供的担保物进行评估,确定价值。

4.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明确各项权利义务。

5. 放款审批:根据评估结果,对贷款进行审批,放款。

6. 还款管理: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还款,定期偿还本息。

五、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核: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价值等做详细审核。

2. 多元化担保: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分散风险。

3. 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风险。

4. 严格追偿:对违约借款人采取严格的追偿措施,保护贷款本金利息。

六、监督管理1. 合规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对担保贷款业务进行监管,保障市场秩序。

2. 自律管理:贷款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操作行为。

3. 行业协会监督:担保贷款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七、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包括定义、担保方式、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监督管理等内容,旨在规范担保贷款业务,保护借贷双方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机构和个人能够遵守管理规定,合法合规开展担保贷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引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贷款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贷款风险的存在,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批和担保管理非常重视。

为了规范贷款担保管理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审批程序1. 借款人提供担保材料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担保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财产证明、企业经营状况报表、还款能力证明等。

金融机构会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初步评估。

2. 金融机构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结合内部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同意贷款申请。

3. 担保材料审核对于提供担保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会对其提供的担保材料进行审核。

这些材料包括债权担保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等。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担保形式、担保责任、担保期限等。

二、担保责任1. 主债务与担保债务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明确,信贷合同中的主债务具有优先追索权,担保合同中的担保债务则在主债务未能履行情况下才会生效。

2. 追偿权与顺位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向担保人追偿。

按照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同担保方式的追偿顺位不同,担保责任由高到低依次为抵押、质押、保证。

三、担保方式1. 抵押抵押是指借款人将财产转让给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债务不履行时,金融机构有权处置担保物以偿还债务。

2. 质押质押是指借款人将财产交付给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债务不履行时,金融机构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

3. 保证保证是指第三方向金融机构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

四、担保范围与期限1. 担保范围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担保范围应与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相对应,同时明确了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2. 担保期限根据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对应,但不得超过贷款期限。

五、担保费用与违约责任1. 担保费用根据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费用包括担保额度、担保期限、担保质量等因素,并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平等协商确定。

农村商业银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保证贷款管理办法87号 ,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保证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行只办理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第三条保证贷款的操作流程~按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及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实行“先授信、后用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

第二章保证人的条件第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五条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保证人是法人的~保证人的净资产必须超过其所担保的贷款金额。

2(保证人是自然人的~要根据保证人的资产情况确定担保金额~年满60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原则上不得作为本行贷款的担保人。

3(多户联保必须符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为其股东、主要负责人、关联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提供保证担保的~必须按该公司章程规定~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

第三章保证贷款的操作流程第六条本行接到客户申请后~应组织客户经理对所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同时对保证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其担保能力进行评估。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下列简称信用社或者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与流淌性。

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与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与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者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者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与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与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与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要紧包含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 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要紧包含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者印鉴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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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运用担保手续防范贷款风险,规范贷款保证行为,加强贷款保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保证,是指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办理贷款保证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使保证贷款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 贷款保证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保证管理制度,完善保证贷款审批程序,规范保证合同内容,强化保证贷款监管,努力实现债权,以提高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申请的保证贷款。

凡贷款应当办理保证合同,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除非股东会有决议或法律另有规定,本公司一般不对外提供保证。

第二章贷款保证人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保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保证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保证的各项手续完备;保证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保证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八条 对保证人应审查如下事项:
(一)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个人主要审查保证人个人品质、社会信誉、家庭户主姓名、家庭组成、经济状况、通讯号码及主要生产经营项目,企事单位主要审查企业性质,注册资本金、企业代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组成情况、经营范围、联系方式、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情况及法人代表的个人品质、资信,经营管理能力等情况,如为分支机构是否有法人授权书等。

(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

主要审查有无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其他需要审查事项。

第九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为借款人提供保证:
(一)自身有贷款的自然人,特别有逾期贷款和有欠息行为等不良记录,为他人已经提供保证贷款未归还的,企事单位资产负债率超过80%以上或有信用不良行为。

(二)保证人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害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和项目的。

(三)用非法手段牟取收入的。

(四)列入金融黑名单的。

(五)社会闲散人员和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员。

第三章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经过审查确认借款人提供保证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经批准后,公司方可与保证人订立贷款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 保证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保证人身份证明,若企业单位作为保证人须提供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等。

(二)年收入证明。

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农村人员应出具年收入的有效依据,企事业单位应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三)个人应提供家庭人员具体情况,企事业单位提供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如经营生产产品和项目,股东等。

第十二条 新发放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不同对象所保证的金额限制。

(一)个人保证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国家公务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年收入50%计算保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农村人员保证根据经济状况不得超过年收入的30%,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万元。

(三)企事业单位为其他自然人贷款保证不得超过20万元。

(四)上述保证贷款遇特殊情况或超原规定权限一律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订立操作程序:
(一)通过综合系统查询保证人是否自身有贷款或为他人借款提供
保证,企事业单位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了解保证人在金融系统内的贷款及相关情况。

(二)填写保证人承诺书
(三)填写个人贷款调查表,必须如实填写保证人的相关材料。

(四)签订借款保证合同。

签订时要借款人、保证人、信贷款实行“三见面”,依法合规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贷款本息未受清偿之日起2年。

第4章保证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岗人员负责对调查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分析评定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贷款管理审批小组。

五万元(含)以上的新发放保证贷款必须经审批小组同意;五万元以下的新发放保证贷款必须经二人以上审批同意方可发放。

第十八条对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总经理签署明确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
(一)经办信贷员在审查贷款资料并确保无误后,填写借款借据,借款内容必须与借款合同保持一致;
(二)经办信贷员按照要求,将有关客户信息、合同内容、数据输入系统,登记贷款台帐,建立信贷档案;由经办信贷员陪同借款人到财务处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所发放贷款转入借款人的结算帐户,凭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和签名按合同规定使用。

第五章贷款保证的监管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应对贷款资产和保证人同时进行检查和管理。

以防范可能出现的保证风险,确保已设定的贷款保证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 对贷款保证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的合法资格,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是否发生变化。

(二)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和组织结构是否变化,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
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保证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应及时对该笔贷款及其保证人实行专人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采取保全措施,如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拟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否则贷款社不得办理展期。

第六章保证债权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者由于借款人严重违约,需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而借款人不能偿还时,应及时书面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同一贷款有多种担保形式的,应当先实现抵押或质押权,没有满足全部债权,及时通知要求保证人对未受清偿的债权履行保证义务。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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