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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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为了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领导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的请示》的批示,现就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贷款五级分类的依据人民银行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发〔1998〕151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随文印发给你们。

各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修改后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做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二、贷款五级分类的步骤从1999年7月末开始到1999年底前,完成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3家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1999年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10家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2000年初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88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三、损失贷款划分的标准(一)经商财政部并请示国务院同意,损失贷款的划分和确认,除按财政部财商字〔1988〕第277号文规定的四条标准外,下列三种情况也列入损失贷款:1.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3.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策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审分离制度

贷审分离制度

贷审分离制度
一、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相分离
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相分离是指贷款的审批与发放两个环节由不同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以确保贷款审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贷款审批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资质、贷款用途和风险评估,而贷款发放部门则负责依据审批结果,按照程序进行贷款发放。

二、贷款审批标准化
贷款审批标准化是指制定统一的贷款审批标准和流程,确保审批过程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标准化的审批流程可以减少人为干预和操作风险,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三、贷款审批授权管理
贷款审批授权管理是指根据员工级别和岗位权限,授予其相应的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过程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审批授权应遵循分级管理、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的原则。

四、贷款审批透明度
贷款审批透明度是指审批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申请人了解贷款审批的流程、标准和结果,增强社会监督和公平性。

同时,审批结果应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公示,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五、贷款风险评估
贷款风险评估是指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及相应的贷款条件。

风险评估是贷审分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六、贷后风险管理
贷后风险管理是指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持续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确保贷款的安全和稳定。

贷后风险管理包括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等措施。

综上所述,贷审分离制度是现代银行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提高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实施贷审分离制度可以确保贷款审批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同时降低贷款风险,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2012—03—22 10:34刘庆云培训师来自中旭商贸服务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1.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2。

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3.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5.22•【文号】农银发[1992]93号•【施行日期】1992.05.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农银发[199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实施“审贷分离”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贷资产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措施。

因此,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实施“审贷分离”要同实施信贷管理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防止任何反程序运作。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为了逐步建立健全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内部岗位制约机制,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外部环境,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目标和原则(一)“审贷分离”实施的范围是,农业银行所经营的农、工、商各类本、外币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票据贴现和资金拆借。

重点是新建企业、新开项目、新发展的客户及风险较大的贷款。

(二)“审贷分离”是指贷款管理过程中,将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决策、检查等环节的职责适当分解,使之分别由不同层次和相对独立的岗位(或人员)来承担。

以期在贷款管理上建立起横向和纵向制约相结合的岗位制约机制,健全信贷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信贷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三)实施“审贷分离”要遵循合理划岗、明确责任、严格制约的关系和协调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审贷分离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管理制度
一、背景
审贷分离管理制度最初是在英国兴起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在
贷款审批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

在传统的银行模式中,贷款审批和
贷款决策往往由同一部门或同一人负责,这可能导致审查不严谨、不公平
甚至腐败等问题。

因此,为了增加审查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审贷分离管理
制度得以实施。

二、内容
1.组织机构分离: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或贷款审核
部门,负责贷款审查功能,与贷款决策部门相互独立。

2.审查程序规范化: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查程序,明确审查
的标准、流程和环节,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

3.贷款决策的独立性:商业银行应将贷款决策职权交给独立贷款决策
委员会或相应的决策机构,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4.信息共享和交流:商业银行应建立起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机制,使得审查和决策能够充分地依据准确的信息。

三、效果
1.减少利益冲突:将贷款审查和决策分离开来,可以减少潜在的利益
冲突,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提高贷款质量:通过规范化的审查程序和科学的决策机制,可以降
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质量。

3.增加风险管理能力: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可以更专业地进行贷款审查,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4.加强监管监督:审贷分离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管监督,降低金融风险。

总之,审贷分离管理制度是一种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能够确保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审查和决策,降低风险并提高贷款的质量。

它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逐渐在各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中得到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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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
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起权责对称、部门制约、运作规范、高效有序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规范信贷行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贷分离是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将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审批后发放和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科学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四条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设立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业务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

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应实行审贷岗位分离,设立客户岗、信贷管理岗和信贷业务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

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和单一法人信用社,也可实行审贷部门分离。

第五条客户部门(岗)、信贷管理部门(岗)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直接向农信社法人机构的主任(行长)负责。

第六条客户部门(岗)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辖区内客户的拓展;
(二)受理客户信贷业务的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和评估;
(三)组织开展对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
(四)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
(五)对客户进行贷后管理,包括贷后跟踪检查、到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搜集和整理信贷业务记录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
(六)负责贷款风险监测、控制的基础工作,对可能危及信贷安全的客户变化因素,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七)负责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初始统计分析与上报。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门(岗)主要职责有:
(一)对客户部门(岗)提供的客户资料和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风险防范措施等审查意见;
(二)对客户部门(岗)提供的客户信用等级初评材料进行审查,提供信贷政策、信贷管理制度等的咨询和法律援助;
(三)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的认定;
(四)负责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考核,风险资产的处置、呆帐贷款核销的审查和上报;
(五)依照信贷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拟定辖内信贷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农信社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辖内的信贷业务进行检查;
(七)负责相关信贷业务报表的统计、分析与上报;
(八)负责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贷审会是信贷业务的审议机构。

直接对农信社法人机构的理事(董事)长负责。

农信社法人机构的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为主任委员,除客户部门外的其他主要业务部门、稽核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

下设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分析辖内农信社信贷运行情况,评估信贷风险状况,提出应对措施;
(二)审议辖内信贷资产的结构安排,研究客户发展规划和信贷产品开发方案,报有权人审批实施;
(三)根据信贷业务权限(或授权)管理规定,确定、变更或终止辖内信贷经营部门及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权限;
(四)对报送的企业客户评级材料进行审议和审定;
(五)根据银监部门最大十户(最大一户)贷款占资本总额比例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及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的信贷业务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六)研究、审议辖内信贷业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九条信贷业务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客户部门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客户填制《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符合条件的、经有权人审查同意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建立信贷关系协议,并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确定授信额度。

(二)客户部门受理、调查。

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提出借款申
请,农信社客户部门受理,对同意的信贷业务开展贷前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填制借款人基本情况表、信贷业务调查表等,撰写调查报告,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三)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客户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合法性审查,填制信贷业务审查表,提出贷与不贷及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建议,撰写审查报告,报贷审会审议。

(四)贷审会审议。

贷审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对信贷管理部门提交审议的信贷业务进行议决,如遇紧急事项,经贷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随时召开会议。

客户部门列席会议,接受委员对送审事项的咨询,但不具备表决权。

贷审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对送审事项须有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贷审会办公室对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填制贷审会审议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经贷审会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报农信社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审定。

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对贷审会表决通过的信贷事项有一票否决权,但对贷审会否决的信贷事项不具有一票赞成权。

(六)经营管理。

客户部门对农信社法人机构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与客户签订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

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部门负责贷后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超权限范围信贷业务流程:农信社法人机构客户部门受理和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备案管理办法》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
员会咨询,再由农信社法人机构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

调查、审查、审议、经营管理流程与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的流程相同。

第四章信贷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第十一条信贷管理实行理(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行长)负责制。

主任(行长)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信贷业务的责任人分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贷后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共同对各自环节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
(一)权限内办理的信贷业务。

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具体调查评估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共同对调查评估工作负全部责任。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具体审查人员为审查经
办责任人,共同对审查工作负全部责任
主任(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职为审批主责任人,对审批工作负全部责任。

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贷后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客户部门具体负责贷款的检查、清收和管理为经营管理经办责任人,共同对检查、清收和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

(二)超权限信贷业务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及其责任界
定。

具体经办超权限信贷业务的农信社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农信社包户信贷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共同对调查评估工作负全部责
任。

农信社法人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具体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共同对审查工作负全部责任。

农信社法人机构主任(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职为审批主责任人,对审批工作负全部责任。

农信社负责人为贷后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包户信贷员为经营管理经办责任人,共同对检查、清收和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环节责任人不变。

贷后经营管理环节实行工作责任移交制度,接管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负总责。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主持和监交下,与接管经营主责任人一同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管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与接管经办责任人一同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管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责任人离开原岗位后,发现在原岗位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仍要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对责任人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
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编:010010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府花园路学府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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