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1. 引言为了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和健康发展,加强资金流动的控制和管理,公司制定了以下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2. 总则公司为保障财务安全和稳定,对部门和员工的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管控。
员工在进行支出操作时,必须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规则。
3. 担保方式公司规定,员工在进行重要支出或资金借贷时,需要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提供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担保函;•提供授信额度;•提供个人担保或担保机构担保。
以上担保方式必须在公司财务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4. 授信额度使用公司设立了授信额度,员工在使用授信额度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在授信期限内使用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仅限于公司业务用途,不得用于个人或其他非业务用途;•在授信额度内的支出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持文件,并进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超出授信额度的支出必须进行额外的审批,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若员工未遵守授信额度使用规定导致公司财务损失,公司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究和处罚。
5. 资金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实行封闭式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合理规避风险;•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财务数据管理和分析水平。
6. 违规处理员工若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将接受公司给出的相应惩罚。
•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超支或私取公款等行为,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追究;•在资金管理、账务处理等方面存在错误或疏漏,公司将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教育和培训。
7. 结语公司作为一个企业,要秉承稳健经营、诚信合规的理念,不断完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避免财务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希望各位员工认真遵守以上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的健康发展。
2023修正版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授信管理办法1. 引言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或贷款担保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授信业务,减少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业务效益,制定了本《授信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内部对授信业务的管理,包括授信审批、风险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授信条件的约定、授信使用和追踪管理等。
3. 授信审批流程3.1 申请审查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时,首先需要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资料、财务报表、企业经营状况分析等。
金融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3.2 风险评估核实和审查完申请材料后,金融机构会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客户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行业前景等因素的评估分析,以确定客户的还款能力和授信风险等级。
3.3 决策审批基于风险评估结果,金融机构进行授信决策审批。
授信决策审批需要由授信审批委员会或相关管理层进行,并充分考虑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相关因素。
3.4 合同签署经过决策审批的授信申请将通知客户,双方将进行授信合同的签署。
合同签署包括授信金额、利率、授信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风险提示等内容的明确约定。
4. 授信额度和条件4.1 授信额度的确定授信额度的确定将基于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
金融机构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授信政策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授信额度。
4.2 授信条件的约定授信条件的约定包括还款方式、利率、担保要求、还款期限等方面的约定。
金融机构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对授信条件进行合理约定。
5. 授信使用和管理5.1 资金使用监管授信资金的使用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且需要及时向金融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金融机构将对授信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5.2 还款管理客户在授信期限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进行还款。
金融机构将建立完善的还款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制度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制度1. 引言某公司为了合理管理资金,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定了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明确资金担保和授信额度使用的范围、流程和限制。
2. 资金担保的定义和范围资金担保是指公司为了保证合同履行或借贷行为的履行,对借款人或合同履行人进行担保的行为。
本公司所涉及的资金担保主要包括信用担保和质押担保。
2.1 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是指公司为借款人担保,保障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一种形式。
公司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函或其它担保方式来确保担保效果。
2.2 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向公司提供抵押品作为对借款行为的担保。
公司要求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具备抵押条件,并经过公司认可。
公司将进行评估和审批担保物抵押价值,以此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3. 授信额度的定义和范围授信额度是指公司向借款人或合同履行人提供的信用额度和贷款额度。
授信额度有助于方便借款人或合同履行人使用资金,提高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信任,并增强公司的管理效能。
授信额度有授信协议额度、非授信协议额度和信用额度。
3.1 授信协议额度授信协议额度是指公司向借款人所提供的一定额度信用期限。
借款人可以在授信期内按协议要求使用公司提供的信用额度,并在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非授信协议额度是指公司对某一特定交易提供的额度,相对于授信协议额度更具有明确的交易性质和特定期限。
3.3 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是指公司向借款人或合同履行人提供的最高限制额度。
该额度是在考虑借款方能力、资信状况、行业风险、贷款用途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公司信用评估体系的综合评定,从而设定有效期限和资金使用条件的。
4. 资金担保和授信额度的申请流程4.1 资金担保的申请借款人在申请资金时,需要向公司提交贷款申请、担保资料和信用评估报告等材料。
公司将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款额度等因素进行审核和评估,最终确定资金担保方案。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第七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2024年担保公司管理制度3篇

2024年担保公司管理制度3篇目录第1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第2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3篇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企业授信管理制度

企业授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授信管理,保障企业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获取授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的授信。
三、授信申请1.企业在需要授信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注册资料、财务报表、经营状况报告等。
2.授信申请需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亲自签署,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
3.银行在收到授信申请后,应尽快审核资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四、授信额度1.银行会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适的授信额度。
2.授信额度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需求进行动态调整,企业也可以向银行提出额度调整的申请。
3.授信额度的审批需由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并在银行内陆续报批。
五、授信担保1.企业申请授信时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信用证等。
2.银行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授信额度确定相应的担保方式,企业也可以提出担保方式的选择意见。
3.担保措施需在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具体的担保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授信管理1.企业在使用授信前,需向银行提交使用计划,并在得到银行的批准后才能使用。
2.授信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正常经营和生产经营,严禁挪用用于其他用途。
3.企业需定期向银行报告授信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银行的监督下进行使用。
4.企业在使用授信资金时需提供相关的凭证和单据,以方便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七、授信还款1.企业在授信到期后,需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足额归还授信款项。
2.企业在还款前需提前向银行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3.如果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还款,需向银行提交相关的申请,并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4.银行将根据企业的还款情况和信用记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以后的授信条件。
八、授信监督1.银行将定期对企业的授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担保公司集团授信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集团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集团授信管理行为,提高风险防范和授信审核水平,保护担保公司集团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集团内所有涉及授信活动的各级机构、人员。
第三条担保公司集团应当建立健全授信管理体系,实行风险分层管理、风险评估和定价、授信审批权限管理和授信后监测等制度,推动授信业务规范发展。
第四条担保公司集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健全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独立自主地开展。
第五条担保公司集团授信管理应当坚持风险导向原则,注重风险控制,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范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管理机构第六条担保公司集团应当设立专门的授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授信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授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授信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授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授信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授信流程,确保授信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九条授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报告授信业务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授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内部授信审查委员会,严格落实授信审批权限和责任,防范操纵风险。
第三章授信审核与风险评估第十一条担保公司集团在进行授信审核时,应当全面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集团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抵押品质量、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授信额度,确保授信与风险相适应。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评审制度,对授信审核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程序符合规定。
第四章授信审批与监督第十四条担保公司集团应当建立健全授信审批制度,设立授信审批委员会,统一决策授信审批事宜。
第十五条授信审批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审慎独立地进行授信审批,保护担保公司集团利益。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集团应当建立健全授信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授信(贷款)的流程和规定的文件,它是银行风控的重要部分。
下文将从授信流程、授信审批和授信使用等方面介绍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一、授信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提出授信申请,提交下列资料:身份证件、经营许可证、企业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商业计划书、授信用途说明等。
2.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主要参考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历史和行业情况等方面。
3.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银行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签订授信协议书。
4.抵押担保:客户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物,一般包括房产、设备、存货等。
5.财务管理:银行负责客户的财务管理,在贷款期间对客户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授信审批银行在审批授信申请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客户资质、风险收益、担保物情况和市场环境等。
以下是授信审批中的主要环节:1.资信审查:对客户的资信和信用历史进行核查,包括实地调查、征信查询等。
2.资金筹划:审批人员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和银行的资金情况进行协调和筹划,确定授信额度和期限。
3.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市场环境进行风险评估,查看客户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4.授信批准:银行审批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授信,以及授信额度和期限。
5.授信协议:客户通过签订授信协议确认授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要求等条件。
三、授信使用授信的使用必须符合授信协议的约定和银行的授信管理规定,以下是授信使用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1.资金用途:授信款项必须按约定用于客户申请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2.利率和期限:客户必须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否则将按约定收取逾期利息和罚金。
3.担保物管理:客户必须妥善保管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不得转让、转移或毁损,否则将依据约定规定扣押、拍卖等。
4.信息披露:客户需要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信息,保证银行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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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11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
对于为11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担保条件
第四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
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第六条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11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11系统外的,必须向11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
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
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
第四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含)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
总公司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
证、改证及议付。
第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意见。
具体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总公司根据下列两条规定的内容,决定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
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自营业务。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
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5、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
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
长于对外付款的期限),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代理业务:
总公司对代理业务本着不承担销售盈亏。
不垫付商品资金和基本费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管理规定》中对企业资信评定的标准,对于AA及AAA级企业的代理进口业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执行。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1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
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对于经法规室核定并与我公司有长期合作项目的AAA级企业,开证时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余款必须以银行远期承兑汇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财务部门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第五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收费标准,第十七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须向财务本部交纳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