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租金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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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款中心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

银行放款中心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授信操作过程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授信资料以及授信信息采集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信业务按风险系数大小、操作繁简程度等分阶段逐步纳入总行放款中心审核。

放款中心审核业务范围详见《放款中心用信审核产品清单》(详见附件一),其他业务产品按分级分层管理原则,由分支机构参考放款中心审核职责进行用信审核。

总行放款中心将适时调整审核范围,另行下发通知。

第三条按照对公类用信和个人类放款进行分类,对公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用信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三种不同流程;由于个人业务均为单笔单批,个人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放款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乡镇支行四种不同流程,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二):(一)直属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支行用信审核岗-支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二)分行本部:(1)分行本部审核:经办人-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分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三)分行下属支行:分行风险管理部全面上收辖内支行用信放款审核权限,辖内支行经办人报支行行长审批后,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放款审核岗审核后方可放款。

(1)分行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初审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四)乡镇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直属支行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金融机构在推动各类项目的融资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授信过程中,若没有合理的管理办法,不仅可能会对银行金融机构自身造成风险,也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授信管理办法,从而确保自身的风险控制,在市场中保持良好的声誉和地位。

一、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风险可控、合规经营、信息透明、客户至上、审慎稳健”等方面。

首先,风险可控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核心原则。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时,必须充分审查借款单位的资质、信用和还款能力,同时对借贷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不会给银行金融机构带来过大的风险和损失。

其次,合规经营也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要求,并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构成、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资本和风险资源,确保合规经营。

其次,信息透明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重要原则。

在授信过程中,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充分披露借款人相关信息,特别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贷用途、还款来源等,确保信息透明。

同时,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及时披露自身财务状况,以保证全面的信息披露,使市场有足够的信心。

最后,客户至上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利益,平等协商、合作共赢,提高客户满意度,进一步提高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誉度和市场声誉。

二、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步骤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管理,通常分为五个步骤,如下:1. 客户信息收集。

银行金融机构应充分收集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的信息、证明文件、财务报表、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业务情况、行业风险等进行评估分析。

2. 程序审查。

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流程和政策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客户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所借贷款额是否合法等方面。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现代经济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的任务。

而授信是银行业务中的一项关键环节,对于银行的风险控制和利润提升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银行授信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授信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银行授信管理的目标是在确保获得良好回报的同时,尽量减少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

2. 原则:- 风险导向原则:将风险管理置于首要地位,确保资产质量和银行稳健经营。

- 全面管理原则:从客户尽职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监管等环节全面管理授信业务。

- 审慎原则:授信决策应经过严格审慎,保证授信项目的合规性和收益性。

- 法律合规原则:授信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

三、授信审批流程1. 风险识别和分析:银行应对潜在客户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等。

同时,根据行业、市场、经济环境等风险因素,进行风险分析和判定。

2. 授信决策: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银行应进行授信决策,确定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等相关条款。

3. 合同签订:授信决策通过后,银行与客户应签订相应的授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确保合规操作。

4. 贷后监管: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贷后监管机制,定期跟踪客户经营情况,控制风险,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四、风险控制措施1. 多元化分散化原则:银行应避免过度集中信贷资源,合理配置信贷资金,降低单一项目或行业带来的风险。

2. 风险补偿原则:对于高风险的授信项目,银行可以采取提高贷款利率、增加担保方式等措施来补偿风险。

同时,对于优质客户,可以给予有竞争力的利率和优惠条件。

3. 资产质量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分类和准备金制度,及时发现和评估信用风险,保障资产质量。

4. 内部控制和监督:银行应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授信业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减少操作风险和人为失误。

五、授信业务的发展趋势1.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和预测能力。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2024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2024

引言: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二)是银行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实施授信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

它旨在规范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的工作流程,提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的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利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概述: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管理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和授信决策制度,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风险可控。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调整授信政策和措施,以应对市场环境和经济风险的变化。

下面将分五个大点详细阐述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正文:一、风险管理制度1.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2. 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审查程序,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

3. 建立风险分级评定体系,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水平。

4. 加强对担保物的评估和管理,确保有足够的抵押品覆盖贷款风险。

5. 定期进行风险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问题。

二、授信决策流程1. 制定明确的授信决策流程和权限制度,确保决策程序严密透明。

2. 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求。

3. 加强对授信申请资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4. 引入风险分析模型和决策支持系统,提高授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 做好授信决策的记录和备案工作,便于追溯和审查。

三、贷后监控与管理1. 建立完善的贷后监控机制,对授信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

2. 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测和审查,确保资金流向合法合规。

3. 定期进行借款人信用评估和还款能力评估,及时发现还款风险。

4. 制定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做好风险事件的处理和应对。

5. 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协商,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授信条件。

四、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1.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信贷业务风险和内部欺诈行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9•【文号】金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4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和监管,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9日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

同一组别的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第三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强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户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

其中:“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一、授信管理的基本概念和作用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能是接受客户的存款,向客户发放贷款和进行各种支付结算业务,其中贷款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银行通过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来确定贷款额度的大小,这个过程就称为授信。

授信的主要作用是保证银行的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同时也可以帮助客户实现企业发展和个人消费的目标。

银行授信的额度大小和贷款利率等因素都决定了客户能否成功获取贷款,并且决定了银行的风险和利润。

二、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程序银行的额度授信管理程序是指在客户申请贷款时,银行对客户进行评估和审批的整个过程,包括资料准备、评估审查、风险评估、额度授信、贷款发放等环节。

1.资料准备:银行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公司注册证、会计报表、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

2.评估审查:银行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及详细审核,评估客户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

3.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记录、债务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客户的偿付能力、信用风险等,以及对应的授信额度。

4.额度授信: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承担能力,银行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期限等条件。

5.贷款发放:当客户的贷款申请被审批通过后,银行开始发放贷款,并且监控客户的资金用途和贷款还款状况。

三、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措施银行在进行额度授信管理时,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风险评估、信用评级、额度调整和授信限制。

1.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记录、历史借贷记录、财务状况之类的保证金做出评估,以决定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的大小。

2.信用评级:银行为客户评定信用评级,以评估和界定出客户的信用风险水平。

3.额度调整:银行根据客户的还款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调整,以保证银行的资产安全。

4.授信限制:银行对客户的授信金额和期限都有严格的控制,银行会采取一些授信限制的措施,以减少银行的风险。

四、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需求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主要需求是确保授信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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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租金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商业地产租赁市场发展,满足中小企业租赁商业地产的“租金”融资需要;同时也为进一步支持我行小微专营支行发展,切实提高专营支行市场竞争力。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商业地产是指已竣工验收并已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综合收益较好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写字楼、厂房、商业门面、摊位等物业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租金贷”,主要是向承租人发放的专项用于支付写字楼、商业门面、摊位等租金的贷款(标准租金贷);其次可以向写字楼、商业门面、摊位等物业所有人提供贷款,以租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和担保的贷款。

(衍生物业贷)。

两类贷款形式适用与之对应的准入条件、担保方式、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手段。

“租金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我行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名义申请。

第五条本办法贷款业务中涉及贷款的用途有以下要求:标准租金贷:用于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的“租金”需求。

衍生物业贷:主要用于物业产权方在经营该物业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如物业本身的装修改造等。

允许用于置换该物业在他行的购置按揭贷款,贷款用途需符合监管部门相关制度规定。

“租金贷”业务产品应严格按照《贷款新规》要求加强对贷款资金监管,防止出现利用虚假租赁关系,挪用贷款资金,逃避资金监管。

第六条贷款利率。

“租金贷”业务利率审批权限根据长银发〔2012〕280号文件《ⅩⅩ银行贷款业务利率定价策略调整的通知》执行。

“标准租金贷”业务原则上利率上浮比例不得低于30%。

“衍生物业贷“业务利率水平参照我行经营性物业按揭贷款利率水平执行。

第七条贷款风险容忍度。

租金贷业务风险容忍度为2%,2%以内尽职免责。

第二章“标准租金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甲类)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甲类“租金贷”,指我行对承租写字楼、厂房、商业门面、摊位等的承租人发放的,专用于其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贷款。

贷款申请由承租人发起,由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担保加保证担保。

第九条“租金贷”业务需严格按照本行抵押担保类贷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一)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分为贷款对象条件、所租赁的商业地产条件、出租方条件。

1、贷款对象条件(1)同意与本行签订贷款委托支付协议,承诺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本行办理;(2)同意与本行、出租方签订《标准租金贷业务合作协议》、《标准租金贷出租方承诺函》、《标准租金贷承租方承诺函》。

明确贷款逾期后,同意我行对借款人的物业使用权进行转让、过户、变更、转租或抵(质)押手续,转租收取的转让费优先清偿贷款本息;(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申请人简易资产负债表;(5)借款人近两年来从事相关业务的银行账务单据、资金往来流水。

(6)借款人不得从事、经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业;(7)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2、所租赁的商业地产条件(1)商业地产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办妥房产证,己投入商业运营或准备进入商业运营;(2)地理位置优越,所租赁的商业地产原则上应位于城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商业区、工业集居区等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车流充裕,商业、商务氛围浓厚的繁华地段;(3)所租赁的商业地产定位准确,经营情况稳定,出租市场前景较好,租金价格稳定或有上涨趋势;(4)商业地产经营权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有利于经营权处置。

3、出租方条件(1)出租方经营该出租物业一年以上;(2)出租方以所出租物业作为抵押担保的,必须拥有该物业的完全产权及相关凭证;(3)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担保对象条件1、按照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执行;2、同意与本行、承租方共同签订《标准租金贷业务合作协议》、《标准租金贷业务承租方承诺书》、《标准租金贷业务出租方承诺书》。

在明确出租方(担保人)履行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同时明确出租方(担保人)有义务配合我行办理借款人物业使用权的转让、过户、变更、转租或抵(质)押手续,转租收取的转让费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3、对于担保人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可以是该租赁物业本身或第三方物业)并能足额覆盖借款人贷款风险的,原则上不需要缴存担保贷款保证金。

4、对于担保人不能提供我行认可的足额抵质押物来覆盖借款人贷款风险的,借款人需缴存没有足额抵质押物担保的剩余贷款额度中的20%作为担保贷款保证金,具体由借款人与本行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并做好保证金缴存与管理手续。

本行与担保人(出租方)签订《标准租金贷业务合作协议》中应约定在确认借款人如期归还本行“租金贷”本息的前提下,对监管资金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分期解冻(解冻金额根据每月或每季租金额度而定),并将租金通过受托支付给出租方在我行开设的指定账户。

(三)贷款额度“租金贷”确认的“租金”标准,以本行认可的租金额度为限,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同时,租赁合同中租金水平不得超过周边同类型物业平均租金水平。

核心商圈“租金贷”贷款额度占比最高可为租金额度的100%。

非核心商圈“租金贷”贷款额度占比不高于租金额度的70%,剩余部分租金由借款人提供自有资金解决。

原则上,借款人不低于30%的自有资金应在本行“租金贷”发放之前提前存入指定账户。

贷款额度标准必须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根据出租方或承租方的经营情况,对贷款资金需要量进行测算,不能仅凭物业租赁协议确定贷款金额。

(四)放款方式和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承租方)与出租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及借款人实际的经营现金流情况进行确定。

可以采取一次性授信、一次性放款、分期归还(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也可以采取一次性授信、分期放款、按季归还等。

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借款人都需要在租金贷正式放款之前,借款人自筹部分的租金必须一次性到位,并接受我行进行阶段性或全过程“租金监管”。

(五)贷款期限有足额抵质押物担保的“租金贷”业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剩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无足额抵押担保的“租金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且不超过租赁合同剩余期限的一半,该租赁合同剩余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章“标准租金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乙类)第十条本办法所指的乙类“租金贷”,指由写字楼、厂房、商业门面、摊位等商业地产的产权方或拥有整体承租权的市场管理方主动发起,以个体承租人作为最终借款方,贷款资金用途专用于借款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贷款。

为批量租金贷业务,原则上要求出租方必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行认可的ⅩⅩ地区核心商圈的出租方除外)。

同时,出租方、承租方需与本行共同签订《租金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本行对于乙类“租金贷”业务采取对商业地产的产权方或拥有整体承租权的市场管理方整体担保授信,在其授信项下对单个承租人发放租金贷。

担保授信坚持一项一策,按照本行授信审批流程和相关规定执行,“租金贷”严格在整体担保授信明确的授信条件要求下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贷款对象条件(一)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二)从事相关行业、业务持续两年以上(含),并能提供相关帐务、往来合同或进销流水单据等佐证;(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申请人简易资产负债表;(五)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账户(如我行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借款人安装我行POS收单机具);(六)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担保方条件(一)自有物业经营。

具有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写字楼、商业街、大型商场产权,并自行进行市场管理。

(二)租赁物业经营。

以承包或租赁形式,获得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写字楼、商业街、大型商场整体使用权后,再次进行分租的整体承租方和市场管理方。

(三)如商场采用整体收银后内部清算的资金营运管理模式,市场管理方(出租方)需要协助我行对于借款人货款账号进行监管,每月销售额大于租金所需缴纳额度后,管理方才可将多余销售款划给借款人。

第十四条业务操作流程所有乙类“租金贷”业务均应以项目的形式上报总行授信审批部。

业务操作流程包括:项目初审、贷前调查、额度及期限审批、签约、融资发放、风险监管、融资归还、逾期处理等环节。

(一)项目初审。

初审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物业简介、地理位置、周边商业环境、物业定位、前景预期、商业价值等,经授信审批部初步认可的物业,经办行可展开营销跟进。

(二)贷前调查。

1、对借款方实际经营情况(货物进出、银行流水)进行查实,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

2、对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写字楼、商业街、大型商场自身经营情况(产权变更、使用权变更、出租率、租金)及周边同类地段出租率、租金情况进行调查。

3、对担保方式涉及动产、不动产抵质押的,经办行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房地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的方式查实已进行动产、不动产抵质押登记的标的物是否与本行拟纳入抵质押的标的物相冲突。

4、贷款用途限于支付出租方物业租金。

经办行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并填写《ⅩⅩ银行授信业务审批表》后,连同有关资料报授信审批部审批。

(三)额度及期限贷款额度和期限严格按照整体担保授信的授信条件执行。

经办行在项目申报时,应针对整体担保授信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单户租金贷款额度的确定。

原则上:向核心商圈物业租户提供租金贷,单户额度最高可为承租合同约定租金的10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五年且不超过承租合同剩余期限的一半。

向新兴商圈物业提供租金贷,额度最高不超过承租合同约定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一年且承租合同必须期限三年以上(含)。

贷款额度标准必须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根据出租方或承租方的经营情况,对贷款资金需要量进行测算,不能仅凭物业租赁协议确定贷款金额。

此外,无论是核心商圈还是新兴商圈物业其单户贷款规模最高不得超过对该项目整体授信金额的10%。

通过总行整体担保授信的物业,经办行可在审批权限内自行审批、出帐。

(四)签约1、经办行应根据借款方实际条件就融资金额的比例、期限以及利率等具体要求与借款方签订《ⅩⅩ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

2、经办行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的之前,应按我行授信有权终审部门审批通过的授信决议方案与出租人签订《租金贷合作协议》。

落实出租方相关担保责任及其他配合义务。

(五)融资发放经办行检查借款方是否符合我行条件,融资比例、融资期限、利率是否正确、累积融资金额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以内。

授信项下,融资发放时必须提供以下出账资料:1、我行相关制度明确规定的基本出账资料。

2、根据本业务特性必须提供的资料:《租金贷业务合作协议》、《标准租金贷业务承租方承诺书》、《标准租金贷业务出租方承诺书》或抵质押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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