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一级法人体制,保障我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管理。
第三条我行的授信授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逐级授权;责权一致,差别授权;循序渐进,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授信授权包括对一般风险、高风险和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权。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信业务为低风险业务:1.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我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银行类金融机构须在我行同业授信名录内,且在同业授信额度内);2.担保能全额覆盖我行债权(包括本息和手续费等);3.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为高风险业务:1.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需总行审批的业务;2.我行信贷政策需从严管理的行业或授信类型;3.结构复杂或授信期限较长的授信产品;4.经总行认定需归入高风险业务的。
(三)除上述之外的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四)低风险业务、高风险业务范围由总行定期下发。
- 1 -(五)低风险业务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授信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第五条关联交易的授信授权对于符合银监会定义的关联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100%保证金授信以及全额关联方本身定期存单质押、国债质押等低风险业务除外),我行实行先审批授信、再进行额度领用的方式。
具体参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总行事业部、直属支行及符合一级机构要求管理的其他子公司。
第二章授信授权形式第七条授权形式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第八条直接授权直接授权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总行将授信审批权限直接授予一级分支机构、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行其他有权审批人行使的行为。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保障公司贷款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及时性,提高放款流程的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是指公司发放贷款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进行放款操作的步骤与程序。
第三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参与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员工,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正确操作,严守机密,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五条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程序第六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放款资料准备: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资料,确认放款所需的各项要求和文件,并保存在公司的电子数据库中。
(二)放款审查:根据公司的授信政策,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三)放款决策:经过放款审查合格后,根据公司的授信政策和借款额度的限制,进行放款决策。
(四)放款合同签订:对放款审查合格的借款人,签订放款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合理保障。
(五)放款操作:按照放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
(六)放款监控:对已放款的贷款进行监控,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催促逾期还款。
第三章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要求第七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放款资料准备应准确、完整、清晰,并妥善保存。
(二)放款审查应进行充分、细致、客观的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三)放款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保证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四)放款合同应明确、具体、合法,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五)放款操作应按照放款合同的约定进行,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及时到账。
(六)放款监控应及时、有效进行,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四章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限制第八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存在以下限制:(一)放款资料准备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
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定义、范围、授权机制、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和管理风险,提高审批和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公司类客户是指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作为直接授信对象的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风险转移到我行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或者客户提供足额保证金、或以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我行原则上不承担客户信用风险敞口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叙做低风险授信业务要确保监管合规,并遵守具体产品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条低风险授信业务申请人应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具备贷款资格,资信状况较好。
对首次与我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和异地授信客户,业务部门要调查并核实其资信状况。
第六条除特殊产品(如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有明确客户及押品准入规定外,低风险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受我行行业政策和客户准入规定限制,不对客户信用评级做硬性要求,但须确保资金用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监管部门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放款条件等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低风险授信用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固定资产项目项下的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以及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预付款保函业务,在符合低风险业务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审查固定资产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占用授信申请人的授信总量或授信额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九条低风险授信业务包括:(一)以足额保证金或现金等价物质押担保的1、交纳100%保证金的;2、以我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上市的中型商业银行1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专用)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3、以记账式国债或我行代售的凭证式国债质押的;4、经总行批准开展黄金质押业务,以我行承办的交割库中托管的标准黄金质押的。
(二)以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的1、以我行境内机构出具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2、在我行核有授信额度的其他银行出具的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汇票质押的。
银行业务授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务授信管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保障银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银行业务授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授信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授信业务应确保风险可控,确保银行资产安全。
(三)审慎经营原则: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合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
(四)统一管理原则:授信业务应统一管理,确保授信业务全流程规范、透明。
第二章授信原则和流程第四条授信原则:(一)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原则: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二)授信额度管理原则: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授信业务类型、行业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三)授信期限管理原则:根据授信业务特点、客户需求、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期限。
第五条授信流程:(一)客户申请:客户向我行提交授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客户调查:我行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
(三)风险评估:根据客户调查结果,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四)审批:授信业务经审批后,由业务部门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
(五)合同执行:客户按照授信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章客户信誉等级评定第六条客户信誉等级评定分为以下等级:(一)AAA级:信用良好,还款能力强。
(二)AA级:信用较好,还款能力较强。
(三)A级:信用一般,还款能力一般。
(四)B级:信用较差,还款能力较弱。
(五)C级:信用差,还款能力差。
第七条客户信誉等级评定依据:(一)客户信用历史:包括贷款、信用卡、保函等业务还款记录。
(二)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三)还款能力: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等。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授信管理,提升信贷资产质量,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业务,是指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或贷款意愿)、保函、票据承兑、代付等。
第三条授信管理应遵循“统一授信、合理适度、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1.授信主体统一。
我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2.授信形式统一。
我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授信发放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
3.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客户,对不具备法人资格/资质或未获法人授权的客户未能授信。
4.授信币种统一。
即本、外币授信业务统一折算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风险总量并置于同一授信限额之下。
(二)合理适度原则。
是指依据有关授信客户的风险大小及我行风险承受程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防止风险过度集中。
(三)动态调整原则。
是指对授信客户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依据有关授信客户信用、经营等情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对法人客户的受理与调查、审查与审批、授信放款及贷后管理、清收等有关环节。
第二章授信客户及条件第五条授信客户,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依照授信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即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存在直接或间接监控与被监控或共同被第三方所监控的关系),将法人客户分为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法人客户。
第七条依照授信对象在我行是否只办理项目融资(含项目贷款及其项下的贸易融资、保函等)或房地产融资(含房地产贷款及其项下的非融资保函等),将法人客户分为项目法人客户、房地产法人客户和综合类法人客户。
银行对公授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公司授信贷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章授信资金使用的监管第四章授信业务贷后检查第五章预警管理第六章押品管理第七章到期管理第八章贷后管理例会第九章信贷档案管理第十章贷后工作的检查与管理第十一章客户移交及责任认定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后管理工作,明确贷后管理相关岗位和部门职责,提升贷后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授信业务发放后、结清(包括偿还、出售、核销)前公司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包括授信业务存续期间管理和到期管理两个阶段。
本办法规范的贷后管理内容包括信贷资金监控、贷后检查、预警管理、到期和逾期管理等。
授信业务的风险分类、文件资料管理、资产保全管理等,应按本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贷后管理基本原则(一)全面管理原则。
贷后管理不仅包括本行对客户、产品和担保的管理,也包括本行内部信贷管理工作。
(二)持续管理原则。
贷后管理人员应综合运用资金监控、信贷检查、非现场监控、预警管理等各项风险管理手段和工具,持续识别、监测和控制风险。
(三)分工和联动管理原则。
有关贷后管理部门和人员应按本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分工负责和联动机制,承担相应责任。
(四)区别管理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和业务风险差异,实施针对性的进行贷后管理。
第四条贷后管理与授信审批贷后管理应落实或监督落实授信审批、合同约定的发放条件和贷后持续管理要求。
授信审批应将贷后管理的能力水平、贷后管理反映的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贷后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有效地传递风险信息。
贷后管理中发现预警信号,并需预警的,应报告业务管理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
有关部门发现风险信息的,应及时报告业务管理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经营的、承担风险的公司授信客户(不包括金融同业客户)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理、信用证和保函等)的贷后管理。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保证放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
第三条授信业务放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和贷款需求,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用于特定项目的专户。
第五条授信业务放款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安全的原则,确保资金用途合理,防范信贷风险。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放款监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放款中的问题。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七条客户在有授信需求时,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授信申请,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担保方式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部审批程序,对客户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客户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的合理性以及担保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九条审核通过的授信申请,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并明确放款金额、放款方式、放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第十条在对客户进行贷款发放之前,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冻结操作,确保不超过已批准的授信额度。
第三章放款操作第十一条客户在贷款发放之前,应当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核实客户的基本信息和贷款用途,并与客户签订放款申请书。
第十三条放款时,金融机构应当录入相关信息,包括贷款金额、放款账户、放款日期等,并按照相关程序完成放款操作。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放款操作的安全性,防止资金的滥用或侵占。
对于大额放款,应当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放款后,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提醒客户关注账户余额变动,确保贷款资金用途的合规性。
第四章监测与风险管理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放款监测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放款资金进行检查和核对。
第十七条对于风险较高的放款,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问题。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放款中的信贷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本行推行统一授信管理,高效、稳健地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单一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敞口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是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和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授信形式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业务和表外的承兑、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保函等业务进行一揽子综合授信。
授信币种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风险总量并置于同一授信限额之下。
授信对象统一,即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二章授信额度的种类及基本要素第五条授信额度是本行为客户确定并进行统一控制的各类授信的限额。
授信额度包括低风险授信额度与敞口授信额度。
(一)低风险授信额度:指本行为客户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所需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具备全额风险抵补措施进行担保的授信业务。
全额风险抵补措施包括:以存单、国债、保证金、金梅花理财产品提供的全额质押、以本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全额政策性信用保险以及能够全额风险抵补的其它措施。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具体种类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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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支持并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我行相关授信政策及业务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公授信业务是指传统对公授信业务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业务。
(一)上述所称传统对公授信业务是指我行向公司、企业等非自然人及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或承诺等,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保函、保兑、委托贷款、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二)上述所称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业务(以下简称“非标”业务)是指投资标的基础资产为我行授信项目的资产,包括同业投资、理财投资、代销渠道投资等,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同业资金、理财资金、他行同业资金、代销募集资金以及我行全权受托管理的资金等。
(三)本办法所称放款,是指我行对受信人或相关方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已按我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的各类对公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资金融出和投放、票证开立和出具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传统对公授信业务、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业务,不适用离岸授信业务及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放款管理。
1、离岸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按照总行离岸金融事业部制定的离岸业务放款管理的相关制度或规定执行。
2、小企业授信业务放款管理按照小企业金融事业部制定的小企业业务放款管理的相关制度或规定执行。
第五条管理原则(一)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实行分行集中审查。
(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由分行放款审查人员独立审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应秉持严谨、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职能部门、放款岗位及职责第六条放款管理职能部门(一)总行职能部门总行资产监控部是全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管理的职能部门。
具体职能包括:1.负责全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管理相关制度、流程的制定、修订和解释。
2.负责对全行分支机构、行业金融事业部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3.统筹管理离岸授信业务、小企业授信业务放款工作。
(二)分行职能部门分行风险管理部(或信贷管理部,下同)是分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管理的职能部门,下设放款中心具体负责分行辖内的放款管理工作。
具体职能如下:1.负责分行辖内的放款管理工作,根据总行相关制度及分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放款管理相关的制度、细则或管理规定,负责组织放款管理相关规定的落实。
2.审查分行各经营单位及行业金融事业部经办的对公授信业务的发放手续,对放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表面真实性负责。
3.负责分行辖内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审查人员的管理。
4.负责分行辖内对公授信押品及档案管理(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按照《xxx银行对公信贷档案管理办法》、《xxx银行对公授信押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放款岗位设置放款中心设置放款中心负责人、放款审查初审岗、放款审查复审岗等放款管理及操作岗位。
暂无条件设置放款中心的分行可直接设置相应放款岗位,管理职能由风险管理部统筹负责。
有条件的分行可在支行或经营团队内设置放款支持岗,专职或兼职负责本经营单位的放款申报、操作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相关岗位职责(一)经办客户经理职责1.收集并提交放款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确认受信客户及担保人经营状况、担保物状态正常,受信及担保手续真实、合法、有效。
3.对相关法律合同文本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合同面签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审核贷款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资金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本行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
5.对质押的存款、保证金和办理贴现的票据来源合法性负责。
6.全面落实终审意见。
(二)放款审查初审岗职责1.审查对公授信业务放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表面真实性,以及放款资料对应关系、逻辑关系的合理性等。
2.审查授信终审意见中放款前限制性条件的落实情况。
3.审查是否已完成必经的内部审批或审查流程。
4.审查受信客户及担保人的受信及担保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抵/质押手续是否完备。
5.审查法律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非标业务负责审核贷款人与借款人及担保人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
6.其他需在放款前落实的事项。
(三)放款审查复审岗职责1.审查授信终审意见中放款前限制性条件的落实情况。
2.审查受信客户及担保人的受信及担保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抵、质押手续是否完备。
3.审查法律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非标业务负责审核贷款人与借款人及担保人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
4.审查是否已完成必经的内部审批或审查流程。
(四)放款中心负责人职责1.负责组织制定分行辖内放款管理相关制度、细则或规定,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完善放款流程,对放款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放款中心各岗位人员的分工、培训、考核,组织各环节人员安全、有序、高效工作,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转。
3.负责组织放款中心各项职能的实施。
第三章放款流程第九条传统对公授信业务放款流程传统对公授信业务放款流程包括放款申请、放款审查和运营部门出账等三个主要操作环节。
(一)放款申请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客户经理收集客户资料,完成合同面签及签署等工作,在确认已落实全部放款前限制性条件后,发起放款申请,经团队长(或支行长,下同)审批同意后,将放款资料提交至分行放款中心进行放款审查。
贸易融资业务、票据业务等需要协审的业务,由分行对应业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出具协审意见后,再提交分行放款中心进行放款审查。
行业事业部经办的业务,由落地分行相关业务部门出具协审意见。
(二)放款审查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审查至少经过放款审查初审和放款审查复审两个操作环节,同一笔业务的初审及复审不得为同一人。
敞口金额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的额度项下首笔出账或敞口金额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的单笔业务的首次放款,须经分行主管风险副行长(或信贷执行官,下同)审批。
1.放款审查初审放款审查初审岗受理客户经理提交的放款申请后,根据岗位职责及放款管理的相关要求,对放款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满足全部放款条件后,出具明确审查意见,并将全部放款资料传递至放款审查复审岗进行复审。
2.放款审查复审放款审查复审岗收到放款审查初审岗递交的放款资料后,根据岗位职责及放款管理的相关要求,审核相关放款资料,确认满足全部放款条件后,出具明确审查意见,并提交下一审批环节或发出放款指令。
放款审查复审岗应重点关注终审意见中放款前限制性条件的落实、担保手续的完备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等方面。
(三)运营部门出账放款审查完成后,运营部门依据放款中心的放款指令及相关会计凭证资料办理出账及账务处理(运营部门的出账操作标准按照运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非标业务放款流程非标业务放款比照传统对公授信业务管理,未经投资标的基础资产提供行(下述简称项目行)放款中心审查及主管风险副行长审批,运营或资金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出账或划款。
具体流程如下:1.同业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团队长→分行同业管理部门→分行放款审查初审→分行放款审查复审→分行主管风险副行长→运营。
2.理财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团队长→分行放款审查初审→分行放款审查复审→分行主管风险副行长→理财资金管理部门。
3.投行业务经办客户经理→团队长→分行投行管理部门→分行放款审查初审→分行放款审查复审→分行主管风险副行长→总行投行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事业部(指行业金融事业部,下同)业务放款流程事业部经办的业务,采用“总部+分行”的双审查模式,即事业部总部、落地分行放款中心共同负责放款审查。
落地分行是指事业部分部所在地分行。
分部所在地未设分行的,由事业部总部指定分部所在地附近分行为落地分行。
(一)事业部业务放款流程事业部分部→事业部总部→落地分行放款审查初审→落地分行放款审查复审→运营(或资金管理部门、总行投行管理部门)事业部总、分部审批链由事业部总部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定,并报总行资产监控部备案。
其中敞口金额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的额度项下首笔业务出账或敞口金额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的单笔业务的首次放款,须经事业部总部风险总监审批。
事业部经办的非标业务,须逐笔经事业部风险总监审批。
(二)事业部与分行放款审查职责分工事业部总部与落地分行放款中心均须对放款资料及手续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但审核重点各有侧重,具体如下:1、事业部重点审核授信终审意见的落实情况、担保手续(包括抵质押登记手续)的真实性及完备性、法律合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项目进度情况、贷款用途及支付的合规性等。
2、分行放款中心重点审核授信终审意见中放款前限制性条件的落实情况、担保手续(包括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完备性、合同面签的落实情况、法律合同签署的规范性、放款资料的完整性等。
第四章放款管理的相关要求第十二条边远支行放款管理为提高边远地区支行的放款效率,分行除采用集中放款审查方式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任意方式:1、向边远支行派驻放款审查人员。
派驻支行的放款审查人员应隶属分行放款中心,由分行放款中心统一管理和考核,独立审查业务,不受所在支行的干预。
2、采用远程影像审查方式边远支行可将放款资料扫描上传至对公信贷管理系统,放款中心通过审核影像资料进行放款审查。
采用远程影像审查方式的,扫描人员应由非客户经理人员担任。
涉及协审的业务,边远支行需先报相关职能部门协审后,再报放款中心进行放款审查。
采用远程影像放款审查方式的,分行需向总行资产监控部报批,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放款例外事项处理放款例外事项是指在办理放款时,虽暂时缺少一些放款前应具备的手续资料,但不影响授信实质性风险的控制、不导致银行债权瑕疵或合规性风险的出现,可先办理放款,允许经办机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办或补充。
放款资料分为必备性资料和一般性资料。
放款资料中缺少必备性资料的,不适用例外事项,不得办理放款。
必备性资料包括:1.确立授信方式、授信条件、保护性措施等方面的手续和资料。
如缺少会对我行授信风险控制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的落实、保证金的足额到位等。
2.各类授信合同和相关法律手续、文本资料。
如缺少会对我行债权保护产生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提供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已填妥并签署的各类授信业务合同、协议、函件及抵/质押登记证明等。
3.对我行授信放款风险识别与管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手续和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落实终审意见中放款限制性条件的资料、客户经理、支行/经营单位、放款审查人员对放款发起和审核的真实意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