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和洛克关于自然法则的不同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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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1、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人的欲望是无穷的,但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却不是无穷无尽的。

因此每个人在追逐其欲望的时侯就会与他人的欲望发生冲突,紧接着就会产生矛盾。

所以,为了维持稳定,就必须订立一个大家都遵守的社会契约。

而洛克认为,尽管人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但是,自然状态因为缺少一种公认的行为准则,而导致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的缺少。

因此,社会契约就需要被订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霍布斯认可合理的君主专制;洛克却反对君主专制,他认为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以此保证人们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霍布斯推崇君主专制的绝对性,认为民众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反抗君主。

而洛克因倡导权力分立,所以,认为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

2、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与古希腊哲学和基督教尤其是信教是否存在渊源关系?
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

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人人所共有的、任何个人都可对其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下了定义,即“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

”等等。

他的思想和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类似。

洛克自由理论的思想渊源,一部分来源于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神学神学自由思想。

在西方,宗教思想影响着每一个人,洛克也深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他本身是一名基督教徒。

所以,洛克不主张社会的激烈变革。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卢梭,并且这三位社会思想家的观点都各有独特的特点,导致社会契约论有三种版本,但这三个版本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各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都是非本质的,因为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霍布斯那里已经奠定了,洛克和卢梭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霍布斯的继承者。

现就以上这三位社会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各自观点作如下分析:一、霍布斯:代表作《利维坦》;观点是“自然状态”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由于自然资源匮乏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战争状态。

在此前提下,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就可以很好理解了,即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糟糕以及霍布斯对于秩序的渴望有关,简单说是为个人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赋予某一拥有强大力量者,并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由此可见,霍布斯具有专制的特点。

二、洛克:代表作《政府论》;观点是“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们自觉的依据自然法来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自然状态的标志是没有共同的裁判者.并且赋予每一个遵守自然法的人以自执行的权力,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是因为自然状态时时的受着战争状态的威胁,所谓的自由与平等存在但缺乏保障和极不稳定,因此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属于有限政府原则。

三、卢梭:代表作《社会契约论》;观点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在丛林里健康、自由而平等的生活着.但是随着文明不知不觉发生以后,自然状态的美好日益遭到破坏,必须重新设计社会社会制度。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关注的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整体性改造,因此首先论证了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基础,只有同意才构成权利的基础。

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是要在个体自由的世俗基础之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

霍布斯、洛克之自然法比较

霍布斯、洛克之自然法比较

洛克认为, " 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
所以 产生的 缘由, 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 ; 8 2P 1 7
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人们为了安全而转让的部分 自 然权利, 因 而政府的职能仅在于为人们的共同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个 人在组成社会后, 并未丧失 自己的基本 自然权利.恰恰相 反, 这些自 然权利被作为个人的保留权利被带人社会, 构成 社会权利.其中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 自由, 财产权利.这 些权利是不可转让, 不可剥夺的.每个人的同意是政府存在 的基础, 任何时候政府合法与否都取决于公民的同意与否, 并且在任何时候公民都有这种表达权.可见, 洛克的社会契 约所产生的不是绝对政府, 而是有限政府.
霍布斯从探讨一般的契约的订结, 保障规律人手, 阐释 了自然状态下人们如何订立契约进人文明状态: 人们为了摆
出发, 然法为媒介, 以自 通过" 社会契约" 构想一种最符合人
的本性, 最好地保障人的 自然权利的政治秩序— 国家.本 文拟就此推理进程将二者的自然法思想做一番比较.
脱" 然状态" 自 而共同约定, 大家都放弃 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 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 使他( 担当起他们 们) 的人格, 并且承认他( 在公共和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
人身, 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因 而理想中的自 然状态即应保证" 完全 自由并不受限制地利用 自 然法提供的一切权利和特权"也应为人类保证和平和安 ,
他们政治逻辑的前提.这一前提是建立在个人的人性之基 础上的, 他们的自然法从人性出发, 把合乎人性的东西看作 是" 然的"" 自 ,合理的" .他们都通过对已有文明状态前的假

不同社会契约论的不同预设——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笔下自然状态的比较

不同社会契约论的不同预设——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笔下自然状态的比较

不同社会契约论的不同预设——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笔下自然状态的比较摘要:社会契约理论是西方政治哲学一个很重要的传统,经常被用来论证国家的合法性和个人自由的合法性。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有社会契约理论,为了各自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建立,他们都做了不同的前提预设,即自然状态。

通过三者不同的自然状态的比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社会契约理论。

关键词: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比较一、社会契约论与自然状态的关系作为论证社会和国家成立的社会契约理论必然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在达成契约之前人们的生活情景是怎样的,不同的思想家为了自己的理论目的预设了不同的背景。

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自然权利和法律下的权利这样一些相互对应并且通过人类的自觉行为可以进化联系的概念一直是社会契约理论所要关注的焦点。

值得一提的是古典社会契约论者们虽然都认为在公民社会形成之前存在一个自然状态,但是几乎没有人坚定地认为作者笔下的这种自然状态和历史学家,考古学家认为的自然状态或原始状态是一回事。

无论是霍布斯,洛克或卢梭他们都有对自然状态的假设和描述,但是从来没有人认为这和史实是完全吻合的,至多是某个人的假设更靠近史实,另一个人的假设离史实远一点。

不同的自然状态假设只是为了不同的论证目的而服务,若深究其真实性在这里是没有意义的。

我们要给予重点考虑的应该是作者为什么要这么假设,他想在这个基础上说明什么,在这个假设基础与论证目的之间的内在逻辑是什么。

对于自然状态的假设依然和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面对一切假设问题时的逻辑出发点是一样的,首要考虑的是人性的善恶问题。

人性善,人性恶,抑或人性不分善恶,不同理念的秉持就会发展出不同的社会构想和制度设计。

熟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著作的人都会惊奇地发现,他们理论形式和内容的不同都源出于对人性的不同的假设。

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作为近代第一个系统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的,没有法律约束,每个人都充分自由,随心所欲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样,自由人的行为之间难免发生冲突。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思想区别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思想区别

社会契约论各家的比较自然状态:⏹霍布斯⏹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着自己的本性生活着。

他对人性比较悲观,认为而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权利和利益的。

这样,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最后导致战争,所以自然状态就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与人就象狼一样”。

在这里,没有善良与邪恶、是非曲直,唯有欺诈和力量,一切陷入混乱之中。

⏹约翰洛克⏹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按自然法行事,享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人们自由、平等,没有从属关系。

洛克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自然状态也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

⏹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真实的平等,人们之间即便存在着自然的不平等,但这一不平等的影响几乎为零。

人类自我完善的能力使生产不断发展,但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却越来越走向不平等。

卢梭将这一过程分解为三个阶段。

他指出:“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与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的状态是为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

”卢梭坚持人性本善的观点,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自然人天性善良,具有两种天赋的感情,自爱心与怜悯心,还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即自由与平等,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

自然人之间很少有交往,各自的需要又易于满足,他们是独立而自由的。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有年龄、体质的不同而存在的自由不平等,而无财产、政治上不平等,他们快乐地、幸福、自由地生活着。

社会契约论霍布斯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自危的战争状态,这有违于人类自我保全的原则,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

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人的理性无法有效制约激情,“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

因此,需要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以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

于是人们就缔结一项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众人的意志变成一个人的意志。

2024年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

2024年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

2024年论人类的自然状态——小议霍布斯·洛克·卢梭法学思想在人类文明的长河中,对于“自然状态”的理解与描述一直是哲学家、法学家们热衷探讨的课题。

特别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这三位杰出的思想家,他们的法学理论都在很大程度上围绕“自然状态”这一概念展开。

本文将对这三位思想家的自然状态观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比较,探讨它们对人类社会及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观托马斯·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提出了自己对自然状态的看法。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生活在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中。

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无限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却是以暴力和不确定的恐惧为代价的。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野蛮、无序、充满暴力的世界,人类为了自我保存,不得不放弃部分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和法律,以确保个人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二、洛克的自然状态构想与霍布斯不同,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中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个自由、平等、和谐的社会。

在洛克看来,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

人们通过劳动获取财产,并通过相互间的契约建立社会和国家。

洛克的自然状态观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他认为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这些权利和自由,而非剥夺它们。

三、卢梭的自然状态理念让-雅克·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自然状态观则介于霍布斯和洛克之间。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由、平等、纯洁的,他们受到自然法则的支配,而不是人为的法律。

然而,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这种自然状态被打破,人类失去了原有的自由和平等。

卢梭主张通过社会契约来重建这种自然状态,但这种契约并不是简单的放弃权利,而是一种共同体的约定,旨在维护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四、法学思想的比较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观强调人类的野蛮性和暴力性,主张通过强有力的国家和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

洛克的自然状态观则更加关注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认为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这些权利。

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学说异同点

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学说异同点

霍布斯洛克卢梭自然状态学说异同点霍布斯洛克卢梭在政治哲学领域的自然状态学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

霍布斯和洛克都试图解答人类社会以及政治组织的基础问题,如政府的正当性和社会契约的性质。

然而,他们的观点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异同点。

首先,两者对于自然状态的本质和状态的描述存在明显的区别。

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一种“战争的状态”,即每个人都与其他人竞争,没有政府的控制和保护,因此其生活通常是孤立、恶劣、危险和不安全的。

洛克则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较为乐观,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由和平等的,具有自己的道德及理性,并且每个人都拥有一定的自然权利。

其次,对于政府的正当性,霍布斯和洛克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们免于自然状态下的战争和暴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从而实现和平与稳定。

政府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具有绝对统治权力,人民必须通过社会契约来剥夺他们的自由权利,将自己的权力交给合法的统治者。

洛克则强调政府的正当性源于人民的自愿同意,他们共同协商和达成的社会契约是政府权力的合法基础。

除了对于政府正当性的看法之外,他们还在社会契约的性质上存在明显的不同。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人们自愿放弃个人权利的行为,是为了和平与安全而建立的政府,人民将自己的权力和权益完全交给统治者。

他认为一旦达成社会契约,人民就无权反抗政府的统治。

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合作关系,人民和政府之间存在着互相依赖的关系,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

如果政府不能履行这一责任,人民有权反抗并改变政府。

此外,他们对人类天性及自然权利的看法也存在明显的异同。

霍布斯强调人类的自私和自利天性,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法和平相处的。

洛克则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道德的本能,拥有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

他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而不是剥夺和限制这些权利。

尽管霍布斯洛克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存在着明显的异同点,但他们都试图解答政治组织的基础问题,探讨政府的正当性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霍布斯卢梭洛克的自然法

霍布斯卢梭洛克的自然法

霍布斯卢梭洛克的自然法霍布斯、卢梭和洛克是三位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们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霍布斯主张人类天生自私、野蛮,需要政府来维持社会秩序和权威;卢梭认为人类天生自由平等,政府应该由人民共同参与;洛克则认为人类天生享有自然权利,政府应该受人民授权。

首先,霍布斯对自然法的看法是非常悲观的。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会陷入无尽的战争和混乱之中,因为每个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择手段。

为了摆脱这种混乱,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创造一个有权威的政府,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

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强调了人类的自私和自我保护的本能,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避免人类陷入永无止境的混乱之中。

相比之下,卢梭对自然法的看法则更为乐观。

他认为人类天生自由平等,只有社会的不公正和私有财产的存在才会导致人类的不平等和冲突。

卢梭主张人类应该回归自然状态,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一个彼此平等的政府,以实现人民的自由和公正。

卢梭的自然法理论强调了人类的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认为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最后,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则强调了人类的自然权利和政府的授权。

洛克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只有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政府才有权利对人民施加约束和制约。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强调了人类的权利和政府的合法性的重要性,认为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总的来说,霍布斯、卢梭和洛克的自然法理论都是对人类政治生活的深刻思考和探索。

他们的理论不仅影响了当时的政治哲学,也对后世的政治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这三位哲学家的自然法理论的比较和分析,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政治生活的本质和发展的趋势,为建设一个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社会提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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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霍布斯的经典假说在西方法学的发展中,真正系统地设想自然状态,恐怕要从霍布斯开始。

霍布斯在进行假说中,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其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

[21]为什么霍布斯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呢?霍布斯的假说是这样开始的,在自然状态中,人是平等的,表现在人类身体和心灵上的平等,即相同的时间可以使人们从同样的事物中获得相同的智慧与经验;但由于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就产生了达到目的希望的平等,此时就同一物欲获得所有权时,就成为了仇敌。

[22]霍布斯通过这个自然状态的预设,推导出他要研究如何使人类走出这种状态,他说道:“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的向往,以及人们的理性,使人类有可能摆脱这种状态,这种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条件,总称为自然法。

”[23]自然法则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并用来教人认为保存生命是最好的行为。

”[24]可见,霍布斯理论假设的框架,是以一种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作为探讨国家合法性的切入口,然后设立了自然状态中的几个要素,即“人性恶”、“冲突不可避免”等等,而走出自然状态之条件,则为自然法,由自然法订立社会契约,方始构成“利维坦”。

他为什么会这样进行安排呢?显然猜想并不是随意捏造进行的,影响他进行猜想的因素大至有四:其一,自然状态的设想只能从现实与历史中去寻找相应的支撑点,而这个逻辑支撑点就在于人与人是否存在冲突的人性论上;其二,只要先设一个人性论基础,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就可以完全安排开来,即设想无强制的共处必然会完全体现人性;其三,由于自然状态的假设了没有强制,霍布斯便可以从无强制的平等出发,再借助人性论,推导出自然法;其四,自然法的推论过程,恰需要无统治的共处为依据,若考虑有统治的共处或无统治的独处均不能导出自然法,有统治的共处是权威制定法律,无统治的独处则无所谓法与不法,所以这种无统治的共处恰是理论猜想的核心。

霍布斯的理论以此为基础,给了我们一个精美的法律来源论,在其后的契约论之后,他才定义了“约法”[25],然后将自然法的诸原则渗透到了他的理论中。

霍布斯的这种假设是极其精妙与精当的,而其中的猜想所得出得原则我们也耳熟能详,这些原则为后世的法理发展奠定了基础。

虽则有些原则被证伪,但就其理论而言,大胆的猜想与细致的预设已经给了我们一个探讨的框架。

霍布斯的这种假设理论范式为后世所继承,但这个思想实验中变量的研究与探讨则是在试错中发展了。

(二)、洛克的反驳关于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洛克对霍布斯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虽然学术界认为洛克的观点不过是几种典型的理论罢了。

[26]但实际上,洛克推动了这个理论向前发展。

如我们所知,洛克所处的时代,正是资产阶级进行革命之际,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支持成了首当其冲的目的。

但政治主张不是试错的目的,洛克所假设的自然状态,固然有体现其政治主张的一面,但更有体现其科学性的一面。

洛克也是以假定无统治的自然状态为起点的,但其学说与霍布斯有重大不同。

洛克假设的自然状态乃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个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都是相互的,即无强制的状态,但却非放任的状态,更非‘战争’状态”。

[27]洛克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反驳呢?是因为他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仍然
是有约束的,而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则是自然法。

[28]洛克抓住了霍布斯理论上的一个缺陷,即自然状态是否因为没有强制就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没有行为准则?而如若此,自然状态真的无行为准则,一切都在“战争”中,那人们为什么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凡存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若自然状态如此无理,使人们处于恐吓与不安之中,那自然状态本身就值得怀疑了。

由此,洛克以“无强制、
非放任”描述了他所假设的自然状态,从而以这两个特征推导出了自然法的内容,即“人均有保护自己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若谁的权利受到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

”[29]其中“无强制”体现为各项自然权利的具体拥有,“非放任”则是不侵犯他人的要求。

当然,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最终还是为契约论服务的,洛克在论证了自然状态的三大缺陷,即无明文规定之法律,无公正之裁判者,无权力保障判决之执行。

所以,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权利缺乏安全性,从而放弃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成立社会,旨在谋求各项权利之保护。

[30]洛克的反驳究竟在何种程度上试错演进了自然状态理论呢?这种假设理论的演进究竟体现了一种什么样的理论发展观呢?我们认为洛克的确是发展了此项理论,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体现了洛克的反驳,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预设目的的差异,霍布斯假设自然状态是关键解决国家的合法性问题的,而洛克除了解决此问题以外还须为人的各项权利寻求形而上的依据,也就是通过这种假设,追寻权利的来源,使既有的权利(自然权利)在国家中得到更为完全的保护;其二,预设方法之差异,同是思想实验,同是形而上的方式,为何方法不同呢?霍布斯是以一种“战争状态”来推寻自然法,而洛克则不然,他是以“自然状态”本身来推寻自然法。

这个思想实验的最终是找出自然法,这个方法的差异使他们推论出的自然法有重大之不同;其三,时代语境之变化,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虽然是将“人”带回到一个无法探知的时代,但其目的乃是为现实服务的,所以这里就暗合了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化。

[31]所以,洛克的反驳演进了自然状态的假说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而从自然状态中推之的人权理论则成为了西方宪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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