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英国的伟大哲学家,两人关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不尽相同,下面将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两者对于人性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是自私、残忍的动物,人类天生是没有道德约束的。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因为没有政府或组织来限制其行为。
洛克则相信人性是良好的,人天生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人们有自制力,并且有道德感。
其次,两者对于社会契约的原因也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知道,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主张人们签订社会契约是因为他们相信社会契约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过着互相攻击和相互威胁的生活,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
洛克同意合同保护生命和财产的原则,但他认为社会契约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护隐私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此外,对于社会契约的形式和内容,两人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主张把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主权者,政府的使命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处理冲突和维持秩序,并且人们必须服从政府的命令。
而洛克则主张政府应该根据人民的意见和意愿来行动,政府只是履行人民所赋予的合法权力,并且人民有权在必要时推翻政府。
此外,洛克认为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人民应该保留一些自由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权利,并且政府对这些权利有限制。
最后,两人的社会契约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社会问题的影响也不同。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源自于他反对叛乱和战争的想法,并且他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的唯一道路,对于实现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严重的限制,这与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观不相符。
相比之下,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更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其对现代政治思想和社会问题产生深远影响的一个主要原因。
总之,虽然霍布斯和洛克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和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他们的思想对于政治哲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显著的影响,并且也为我们理解和认识社会和政治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1、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人的欲望是无穷的,但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却不是无穷无尽的。
因此每个人在追逐其欲望的时侯就会与他人的欲望发生冲突,紧接着就会产生矛盾。
所以,为了维持稳定,就必须订立一个大家都遵守的社会契约。
而洛克认为,尽管人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但是,自然状态因为缺少一种公认的行为准则,而导致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的缺少。
因此,社会契约就需要被订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霍布斯认可合理的君主专制;洛克却反对君主专制,他认为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以此保证人们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霍布斯推崇君主专制的绝对性,认为民众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反抗君主。
而洛克因倡导权力分立,所以,认为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
2、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与古希腊哲学和基督教尤其是信教是否存在渊源关系?
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
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人人所共有的、任何个人都可对其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下了定义,即“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
”等等。
他的思想和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类似。
洛克自由理论的思想渊源,一部分来源于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神学神学自由思想。
在西方,宗教思想影响着每一个人,洛克也深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他本身是一名基督教徒。
所以,洛克不主张社会的激烈变革。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英国近代政治哲学的两位重要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在政治哲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对两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私、好斗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断的争夺和暴力。
他将人类描述为“人人为虎”,强调人类天生的自利和恶性。
相对地,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人类是理性和温和的,人们之间存在合作和互助的倾向。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理性和自有权利,并主张人们可以通过合作来实现和平与安全。
两位哲学家对社会契约的目的和内容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逃脱自然状态的困境,自愿放弃部分自由,并将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统治者,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他主张绝对君主制,并认为国家的权威应该是不可挑战的。
相对地,洛克认为人们缔结社会契约是为了保护人类的自然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主张民主制度和有限政府,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人民的制约。
两位哲学家对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持有不同观点。
霍布斯强调一个合法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威和统一的决策能力,人民应该无条件服从政府的命令。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自人们自愿放弃部分权力以获得安全和秩序。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自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
他认为政府只有在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时才是合法的,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合法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理论基础、契约目的和合法性观点、政府与人民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分歧。
霍布斯更加强调统治者的权威和决策能力,主张绝对君主制;而洛克则更加注重人民的自然权利和政府的责任,主张民主制度和有限政府。
这些不同的观点不仅反映了两位哲学家的思想差异,也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都是西方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人物,在政治哲学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二者都强调了社会契约的重要性,但他们对于社会契约的理解和主张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将对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契约的起因有着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质的自私自利和暴力倾向是社会契约诞生的根源。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争夺有限的资源,导致战争和暴力频发。
为了摆脱这种恶性循环,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将权力交给一个中央的主权者,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的起因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财产,将权力有限地委托给一个合法的政府。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固有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但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政府,以维护公正与秩序。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政府的性质和职能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霍布斯主张建立绝对主权的君主制政府,认为只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政权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君主代表国家的利益,具有无限的权力和控制力,可以对人民进行限制和管理。
洛克则主张建立有限政府,主要职能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维护公正与秩序,同时还要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意见和参与。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个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也有一定的区别。
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们放弃一部分权利和自由以换取社会稳定和安全。
个人权利与权力存在一定的冲突,个人权利必须服从于国家权力。
而洛克则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政府的权力必须通过合法契约得到人民的授权。
政府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人们有权反抗和推翻这个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暴力与革命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在霍布斯看来,社会契约是为了避免暴力和战争,社会秩序是通过君主的绝对权力来实现的,暴力和革命是对社会稳定的威胁。
而洛克则强调人民对不公正政权的反抗和推翻的合法性。
当政府侵犯人民的自然权利时,人民有权以革命的方式来推翻这个政府,重新建立一个符合公正和合法原则的政府。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两位伟大的政治哲学家提出的两种不同的政治理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比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一些主要观点和相似之处。
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但他们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自私,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和战争。
霍布斯主张建立一个强力的国家来保护人们的安全和维持秩序。
相反,洛克则认为人性是自私与合作的结合体,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也理解合作与互助的重要性。
洛克主张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通过合理的法律来处理争端。
对于权力的授予和限制的观点,霍布斯和洛克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唯一的合法政权是绝对的君主制,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
他主张人们将个人自由和权力交给君主,以换取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相反,洛克则主张人们保留一部分权力,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约束。
洛克认为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在人民之间实行法治。
对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霍布斯和洛克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民必须向君主投降并服从他们的统治,否则社会将陷入混乱。
他主张人民对政府的忠诚、服从和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契约,人民有权利反抗不当统治和违反他们权利的政府。
洛克主张政府应当服从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公正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也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强力的中央政权来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只有强权才能避免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相反,洛克认为社会秩序可以通过分权制衡和公正的法律来实现。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并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人性观点、权力观念、人民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现代政治实践中,这两个理论都对政府的组织和运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摘要】社会契约论是16世纪以来在西方乃至全世界都极有影响的一种国家学说,它的兴起与西方的契约文化传统、与西方的社会变革,特别是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日益发展的契约经济有着密切联系。
霍布斯、洛克是社会契约思想最早提出者,他们的政治思想基本上都是围绕社会契约思想展开的。
但是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又有着很大的差别。
本文从他们关于社会契约的最初预设——自然状态、国家的形成和社会契约的推演后果三个方面对他们的社会契约思想进行比较。
【关键词】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绝对君主制;立宪君主制引言众所周知,任何一种理论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产生的。
在霍布斯、洛克生活的时代,是社会契约现象普遍盛行的时代。
社会大量增加的契约现象为构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提供了可借用的理论资源,而且为人们普遍认同以契约来解说各种关系,如国家创造了一个社会接受条件。
与此同时科学的人文主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使神权、教会权力和许多传统受到了挑战,宗教改革运动和近代专制政体的出现呼唤着新的国家理论。
契约所具有的世俗性,以及它所赖以存在的基础——自然法中所隐含的平等、自由、功利和理性的原则完全有可能作为一种新的模式被用来构建国家和社会。
霍布斯、洛克正是把一般的契约理论作为原型和隐喻,细致地、富于创造性地论证了国家的发生及其权力的合法性。
普通契约理论与社会契约学说在前提、模式和原则上都是一致的。
由于所处环境和自身经历的差异,霍布斯、洛克二人的主张分别带有绝对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倾向,他们对自然状态的预设、对社会契约缔约各方的权力分配也很不相同。
但是任何一种国家学说并非不证自明的永恒原理,其合理性就在于它是与特定的经济生活方式相联系的,是社会需要的产物。
从更广阔的理论层面上看,社会契约说国家理论是西方社会某种系统化、理论化的隐喻。
他并不能创造一切国家学说的“神话”。
过分依赖基于任何一种隐喻的国家学说,都会限制人们的想象力和理论创造力。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摘要】霍布斯与洛克都是西方哲学史上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他们的理论对于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首先介绍了两位思想家的基本观点,包括对政治权力来源的不同看法、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态度、对民众对政府的态度以及对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看法。
在总结了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点,探讨了两者观点在现实中的意义,并展望了未来对比研究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比较分析,可以更深入地理解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并探讨其对当代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比较分析、政治权力、个人权利、个人义务、民众态度、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异同点、现实意义、研究方向。
1. 引言1.1 介绍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与洛克是西方哲学史上两位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他们都提出了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
霍布斯(Thomas Hobbes)是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他的主要著作是《利维坦》,其中阐述了他对社会契约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存在着“战争”和“混乱”,为了摆脱这种状况,人们需要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来建立起一个绝对统治的政府,以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
而洛克(John Locke)则是17世纪英国启蒙思想家,他的代表作包括《论人类理解》和《论民主的政府》,在这些著作中他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他们之间存在平等和和谐的关系。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自然权利,并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有着明显的区别,他们对政府的性质、权力来源、个人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通过比较分析这两位哲学家的观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契约的本质和功能,以及政治权力的来源和限制。
1.2 阐述比较分析的重要性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两位思想家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各自独特的观点,其思想有着深远的影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早期现代社会和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他们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政治和协商提供了基础和引导。
本文将从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出发,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点。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理论框架,其核心思想是人们在进入社会之前自愿达成某种协议,以保证自己的安全、自由和权利。
这种协议被称为社会契约,是一种人类普遍的概念,也是现代政治与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霍布斯看来,社会契约是一个强制性的、不可逆转的过程,人们完全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其交由一个主权者掌控,从而实现社会秩序和安全。
与之不同的是,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更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他认为社会契约是一个互惠的过程,人们自愿地放弃某些自由和权利,以换取更多的利益和保障。
从社会契约的目的出发,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类原生的状态是战争和混乱,只有通过社会契约才能实现秩序和稳定,而洛克则认为自然条件下人类可以实现和平和自由,但为了更好的生活和发展,需要依据自愿原则达成社会契约。
另外,对于社会契约的内容和形式,霍布斯与洛克也有所分歧。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是一个“无差别契约”,也就是说每个人必须将其自由和权利无条件地交由主权者掌控,而洛克则提出了一个“有差别契约”模型,即人们只愿意将某些自由和权利交由政府掌控,而保留其他自由与权利。
此外,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是不可挑战的,而洛克则是强调政府必须受到民意和法律制约,不能滥用权力。
这也反映了两种观点对政治权力和法制的理解和看法的不同。
综上所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思想框架、目的、内容和形式等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
虽然两位哲学家的观点相互矛盾,但都为我们认识社会契约和实现社会和政治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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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比较
作者:樊一
来源:《学习与科普》2019年第24期
摘要: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理论假设,它主张国家并不是神权赋予,而是人们作出的理性选择。
人为了达到自由和至善,相互订立契约,交出自己的个人权利,承认国家的公共权力,以求得和平与幸福。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因此历史必然要产生一种理论来指导革命。
霍布斯和洛克在不同的时期适时地担当了这一历史任务。
霍布斯与洛克的两种社会契约论建立在不同的逻辑起点上,用不同的演绎推理方式,分别推导出君主专制和君主立宪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体制。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权利
一、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相同之处
文艺复兴以后,西方自然科学兴起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
神学、神权的影响逐渐缩小,人的地位逐步提升,人的利益成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强调人的个人利益和先天欲望,肯定人的感官快乐与尘世幸福,相信人的理性力量,把人的私利看成人的本性。
近代哲学从新的角度揭示人的本质,突出了人的理性认知,并把人的理性从神秘化的灵魂游离出来,从而摆脱中世纪的人性压抑与禁锢。
为了合理解释国家的诞生,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以及所有社会契约论者都坦然承认“契约论”是一种虚构,而且是一种必要的虚构。
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来看,“契约论”理论的真正意义不在于它是否描述了国家诞生的真实过程,而在于它对国家诞生的理论解释。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思想都是坚持政治权威来源于人为即“君权人授”,反对封建的“君权神授”、宗教神权思想的。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因为按照霍布斯的看法“人不是社会性的动物,他们的天性是自私自利的,他们行为的原动力乃是自我保存”。
所以自然状态即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要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就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
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按照自然法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行动、处理财产与人身,不受任何人干涉。
洛克反对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为弱肉强食的不安全、不可忍受的战争状态和人类苦难状态。
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自由、平等、有财产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
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們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